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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工信委发布时间: 2014-03-28索引号: 013353737/2014-00967228
关键字:通知主题分类:文秘工作
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中企发〔2014〕4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经发局,曲江新区经发局,航空基地经发局,航天基地经发局,浐灞生态区经发局,国际港务区经发局,沣东新城经发局,各工业园区,各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2014年3月28日
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1〕73号)和《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陕中企规发〔2010〕122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市政办发〔2012〕68号),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由法人实体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工作由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服务机构。

我市示范平台建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信息服务、人才服务、培训服务、质量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市场开拓服务、融资担保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和各类专业服务为重点。

(一)创业服务。

主要指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企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创业专门机构等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减免租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市场推广、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等服务。

(二)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

主要指中小企业集聚地科研院所、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保护、质量控制、品牌建设、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服务。

(三)信息服务。

主要是指信息资源整合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专业性和综合性信息发布、查询、检索、电子商务,数据库链接、以及信息咨询等数据共享与产供销信息服务。

(四)人才和培训服务。

主要是指各类人才管理和培训机构为中小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以及上岗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五)市场开拓服务。

主要是指策划设计、推广展览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形象策划、市场推广、展览展销、品牌打造、对外贸易、国际交流、技术合作、招商引资等服务。

(六)融资担保服务。

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及其他融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投资、融资辅导、银行信贷服务、债券发行、贷款担保、改制上市及信用管理等多层次的融资担保服务。

(七)管理咨询服务。

主要是指管理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经营战略、组织设计、市场营销、财税管理、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管理信息化、审计认证、企业内部控制等为重点的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

(八)法律咨询服务。

主要是指各级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

(九)专业服务。

主要是指各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财税会计、知识产权、重点展会等专业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注册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各类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
(一)依法设立、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

包括: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企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农产品加工基地等。

其服务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

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服务特色突出。

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章申报资料
第八条示范平台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书(封面);
(二)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目录;
(三)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提纲;
(四)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五)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
(六)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九)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十)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十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三)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示范平台的认定以社会形象、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为主要内容。

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组织有关机构代表和专家,针对不同专业服务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评分标准。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通过属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向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申报,也可以直接向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申报。

(二)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组织有关机构代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按评分标准予以综合评价计分,确定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侯选名单。

(四)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侯选名单报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研究同意后确定。

(五)经确认后的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名义发文公布。

第六章扶持与管理
第十一条扶持措施
(一)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机构授予“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在媒体上公布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服务机构知名度和社会责任感。

(三)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省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级以上示范平台。

(四)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优先选择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五)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先参加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服务对接活动。

(六)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

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十二条管理规定
(一)联系机制。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示范平台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动态,积极为示范平台的发展创造条件。

示范平台应接受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当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二)信息报送。

示范平台应于次年元月10日前,向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报送示范平台年度总结报告。

(三)动态管理。

示范平台每年评选一次,认定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审计报告报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经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机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四)撤销资质。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4)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中小企业投诉;
(5)不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本地区服务机构开展各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活动,并给予相应扶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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