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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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吕住建限拆字[ ]第号

经查,你(单位)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

擅自建设的,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证号:03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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