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预防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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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预防及治理

延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尹永焕

内容简介:分别对采矿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从保护、预防、治理三个方面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中的建议,着重介绍了有关土地复垦和景观重建方面的一些新思路。

关键字:矿山、生态保护、复垦、景观重建

“十五”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天然林保护、草原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取得重大进展,一些生态破坏严重的采矿地区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掠夺式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仍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矿业活动中依然严重。只抓生产建设,不注意生态保护,边建设边破坏,加大了国家生态的任务和压力,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实现生态环境状况的好转。只有坚持“保护优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并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

采矿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采矿活动所产生的空间影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同的,较大的地面土方工程量,大面积的地表剥离、挖填方,大范围内地表植被破坏,加剧水土流失等等,对矿区的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也因对生态环境面大量广的改变而对矿区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矿山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矿山废水污染土地

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矿坑排水,洗矿过程中加入有机和无机药剂而形成的尾矿水、露天矿、排矿堆、尾矿及矸石堆受雨水淋滤,渗透溶解矿物中可溶成分的废水,矿区其他工业和医疗、生活废水等,这些受污染的废水,大部分未经处理,排放后又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农田,并进一步污染了农作物。从全国来看,我国的选矿废水,年排放总量大约为36亿吨,其中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凤毛麟角,不少是含有许多有害金属离子和物质的污水,固体悬浮物的浓度也要远远超出国家固体(液体)废物的排放标准。

二、矿山疏干排水造成灾害频生,形成地面破坏

许多矿山,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相当复杂,采矿时必须对地下水进行疏干排水,甚至要深降强排,由此导致一系列的地质环境问题,如形成地面塌陷。以我国北方煤炭地质情况为例,很多矿床的上覆和下伏地层为含水丰富的石灰岩,特别是北方石炭二叠纪煤系地层,不仅煤系内部是含水性强的地层,其下伏也为巨厚的奥陶纪灰岩,这些矿床随着开采的延伸,地下水经深强排,产生了巨大的水头差,使煤层受到来自下部灰岩地下水高水压的威胁。在一些构造破碎带和隔水薄层的地段发生突水事故。

此外,由于疏干排水,在许多岩溶充水矿区,引起地面塌陷,严重影响地面建筑,交通运输以及农田耕作民灌溉。矿山井下开采,由于岩石的冒落,地面发生大面积塌陷(沉陷)积水,致使良田废弃,村庄搬迁。

然后,某些矿山由于排水,疏干了附近的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长期得不到补充恢复,影响植物生长;有的矿区甚至形成土地石化和沙化,土地生产条件变差。因采矿造成缺水的地区也在不断地增加。

三、占用和破坏大量土地

采矿工业占用和破坏土地,包括采矿活动所占用的土地(如厂房、工业广场等);为采矿服务的交通(公路、铁路等)设施,采矿生产过程中堆放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所占用的土地,以及因矿山开采产生地面裂缝,变形及地表大面积的塌陷等。

四、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我国许多露天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经常发生边坡失稳,滑坡和崩塌等灾害。严重的滑坡和崩塌,少则几百立方米,多则几十万、几百万立方米,除造成运输和生产中断,附近建筑物遭受破坏外,严重地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矿山排出的大量矿渣及尾矿的堆放,除了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水土资源及大气外,还经常发生塌方、滑坡。乱采滥挖、乱堆乱放,把矸石堆放在河床、河口、公路铁路两侧的路边等处,一遇暴雨造成水土流失,产生滑坡、泥石流,尾矿、矿石等被携带冲入江河湖泊,造成水库河塘淤塞,洪水排泄不畅,甚至冲毁公路铁路,造成交通中断,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具体措施

在国务院(国发[2008]38号文)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指出,“只有坚持‘保护优先,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并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当中,“保护”——应侧重于依法办事,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应强调规划的导向控制,区域规划实现宏观调控,功能区划实现规模效益,矿区规划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治”——则应注重用新的科学的观点、创新的观点选择“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一、保护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主要依据

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于2005年9月7日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在国土资源系统对采矿项目的审批阶段、建设阶段、开采阶段、关闭后的整治阶段都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1、审批阶段

“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审批阶段,一个存在可能性污染的开发项目只有被扼杀在萌芽阶段才不会留下后患。

⑴禁止和限制开采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中规定了禁止、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址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区等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内的开采活动将受到限制。

⑵开采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技术政策》中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应遵循的技术原则,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气物的产生;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他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技术原则。例如,在《技术政策》禁止的项目中还规定了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矾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护、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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