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文件o.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2018〕31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8年10月12日

—1 —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根据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情况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类型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非定向)培养的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总年限,不超过其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五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条件和比例:

(一)一年级研究生奖励等级不设比例,根据奖励条件评定奖—2—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依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结果择优评定,具体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如下:

—3 —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不能参加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工部负责具体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研究机构)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研究机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4—

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学生申请、学院(研究机构)评审、学校核定”的程序进行。学院(研究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研究机构)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机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机构)作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况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身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5 —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在读研究生在当学年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收回当学年发放的一半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学院(研究机构)应结合学科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研究机构)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并依据细则进行评定。评奖实施细则应报研工部备案后及时向研究生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从2019年秋季学期新入学研究生开始实施。

抄送: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印发—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