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增值税发票增量申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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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使用量的申请

Xx市国税局税源管理四科:

XXX公司成立于XX年X月,XX年X月办理了税务登记,于XX年X月被批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XXX,财务负责人:XXX,办税人员XXX,生产场所位于XX区(办公场所位于XX 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于该企业所有。

我公司是集产品制造、机械加工、机电修理、煤炭经销等为一体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该企业有13条生产线,设备年生产能力为18000万元,有334名生产人员,原材料购进渠道主要为:固定或区域性的供应商,生产货物的销售主要销售渠道为:直接式销售,销售对象主要为:XX集团和其他煤炭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为1310万元,截止目前已购进原材料6852万元,销售产品13385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673万元,生产销售情况与设备生产能力及生产人员匹配,会计核算健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预计年销售额由原来的1.3亿元扩展至1.8亿元左右,使得我公司原2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不够使用,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80份,月领购限量增至340份。望予以批准为盼。

XXXX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财务知识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别称“A公司”、“B公司”、“C 公司”……“G公司”)委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我们也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进行了货物交割后,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Z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佐证这一事实。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购销合同由B 公司和Z公司签署,合同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和Z公司承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双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后果由Z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处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

增值税专用发票模板

Nationally Uniform Invoice Supervision Seal Special V AT Invoice of Henan 4100114140This page shall not be used as voucher for reimbursement and tax deduction. No. 03365740 Mad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Date of issuing: May. 10, 2013 Buye r Name: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Printing Factory of Henan Taxpayer's registration number: 410105169952066 Address and phone number: No.21,Jingwu Road, Zhengzhou City 65723700 Name and A/C No. of opening bank: ICBC, Zhengzhou Administrative Region Sub-Branch 1702029109021008414 Password area Name of goods or taxable labor services Specification and Model Unit Quantity Unit Price Amount Tax rate Tax amount Isopropanol AR 2500ml Bottle 160 49.572649573 ¥7931.62 17% ¥1348.38 Isopropanol AR 2500ml Bottle 160 49.572649573 ¥7931.62 17% ¥1348.38 Isopropanol AR 2500ml Bottle 160 49.572649573 ¥7931.62 17% ¥1348.38 Isopropanol AR 2500ml Bottle 160 49.572649573 ¥7931.62 17% ¥1348.38 Total ¥31726.48 ¥5393.52 Total price and tax (capital) (In Words) RMB Thirty-seven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twenty YUAN (In Figures) ¥37120.00 Seller Name: Henan Xire Electric Power and Chemical Material Co., Ltd. Taxpayer's registration number: 41010572413854X Address and phone number: No.4(No.7), Est Shangcheng Rd, Zhengzhou City 66328404 Name and A/C No. of opening bank: Bank of China, Shangda Sub-Branch 254601819246 Remarks Cashier: Double-checked by: Drawer:Seller (seal):Henan Xire Electric Power and Chemical Material Co., Ltd. 1 / 3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2所示。 图1-2购买方申请开具流程 (1)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2)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销售方申请开具流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条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 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 拘役刑。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12-26 宋洪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

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

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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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意取得,善意取得,风险规避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小朱说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几种典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虚开税款数额认定

几种典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虚开税款数额认定 编者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由于经济贸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形复杂繁琐,导致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极容易产生事实不清及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可能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下文笔者结合几类典型交易中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详细分析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所谓虚开税款数额,是指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的计税金额和其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表现为以下三类情形: (1)没有货物购销交易而为他人虚开或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交易但是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他人(介绍)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货物购销交易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上述三类虚开的行为往往重合或加叠在一起,需要针对具体的

情形具体认定虚开税款的数额。 1、无真实交易下单向虚开的情形——虚开税款数额或接受虚开税款数额 无真实交易单项虚开是指在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开票人向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不向开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开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受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其收到开票人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开票人和受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一致的。 2、无真实交易下双向虚开的情形——虚开税款数额与接受虚开税款数额之和 无真实交易双向虚开是指开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开票人向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或者开票人自己又为开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开票人构成双向虚开,即开票人即是开票人,也是受票人。 在这种情形下,开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开票人向受票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包括第三人或者受票人或者开票人自己向开票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 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首先,要讲政治。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其次,要讲诚信。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第三,心胸要豁达。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110095830.html,)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第四,要讲情理。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第五,要讲公心。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学习是固本之举。一要勤学习。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二要善总结。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 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三要勇于创新。创新是国工作的灵魂,创新的能力来源于 勤奋不倦的学习。税务干部要从陈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善于从纷繁 复杂的事情中抓住主要矛盾,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运行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17 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可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也就是看中了这其中的门道,从增值税诞生的那一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一直肆虐不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惩治就一天没有停止。而能否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直是悬在税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处理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解释 (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

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表述上调整,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 可见,虽然虚开案件众多,名称耳熟能详,但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文件却较少,最初的定义是转发高院的规定并作出的解释。2010年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借鉴了高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并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这样,作为发票的直接管理机关才有了自己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 增值税的链条原理决定了一张发票要联系起开具与接受两方企业,而除了“为自己虚开”这一特殊情形,我们要对双方企业在虚开这一概念下的认定和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下面先看看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具体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恶意的认定标准【税务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恶意的认定标准【税务实务】 目前,从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取得的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来看,大部分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的较少。从某种层面上来说,企业较少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因此,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检查中,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要慎重,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为整治税收环境,加大对虚开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都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有严格的处理规定。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显得有失公平。因此,随后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界定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两种行为。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 认定“善意取得”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条件: 一是货物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受票方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发货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研究

论文编码:XZ2014200382 涉税犯罪结课论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研究 论文作者: 专业(方向): 年级: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2017年1月1 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问题研究 摘要: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而不限制解释主观目的,更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对此类犯罪一般按个人犯罪处理,在搜集证据方面按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流的标准进行。对于没有经营行为的开票公司,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将虚开的进项与销项相加计算,在量刑时要多种因素考量,适当限制缓刑。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主体; 证据标准; 数额认定

前言 税收是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95%以上。1994年1月1日,中国实行了新的税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使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而将犯罪目标转移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侵吞国家税款的犯罪活动上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逐渐成了新的犯罪热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票面无法反映真实的商业业务内容而形成自己的虚假链条,人为地切断了国家应征增值税的税额,该种犯罪除直接危害中国税收管理体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外,还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危害到国家财政收入,破坏了市场资源配置机制; 同时虚开行为还易诱发其他犯罪,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该成为打击的重点。 一、虚开增值税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中国税收体制的差异,诱发此类犯罪。 中国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额17%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能按销售额全额的4%(商业)或 6%(工业)缴纳增值税。这种税收体制上的差异,一些购货方因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而拒绝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为了获得商业利润,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铤而走险,在交易后购买增值税发票或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从而产生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二)高额利益的驱使 因不是所有顾客都开具发票而使一些单位剩余了进销项发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转到进销项发票的购买和卖出上,成立专门的开票公司,以票面价格加价 3%—17% 不等买入、卖出发票,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或手续费。 (三)其他原因 还有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持自己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进行“对开”(两个单位之间互开)或“环开”(几个单位之间循环开形成一个环状链条)增值税发票来增加销售业绩和营业额; 还有一些单位、个人因报销制度等原因,对所购买的物品在开具发票时,进行了种类、数量、金额的变更; 还有一些行为人因不是某些大型企业的专属购销商而挂靠某单位,由其“代开”增值税发票等等。

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六种情形

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六种情形 导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

付金亮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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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亮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山东省 【裁判时间】2015-09-1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垦利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金亮。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官国良,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2014年3月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同 年11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2000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2013年11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劲松,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袁某乙。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同 年11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公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金亮、王某甲、袁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袁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金亮及其辩护人官国良、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袁某甲、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杨劲松、被告人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经报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法庭审理期间,因需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7月份,被告人付金亮以少交税款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廊坊市林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共计117558.84元,价税合计共计809081.4元。 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付金亮以少交税款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被告人袁某甲从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向廊坊市林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51033.71元,价税合计351232元。 3、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付金亮以少交税款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甲、袁某甲介绍被告人张某甲从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向廊坊市林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145259.84元,价税合计共 计999729.5元。 4、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付金亮以少交税款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甲、袁某甲介绍被告人张某乙从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廊坊市林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93401.37元,价税合 计642821.2元。 5、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付金亮以少交税款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甲、袁某甲介绍被告人袁某乙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廊坊市林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共计156101.39元,价税合计共计1074344.8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招商银行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

招商银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涉税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招商银行帐号 增值税涉税信息(下列内容需填写贵单位在国家税务局备案的信息) 1.国税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 2.国税局备案的地址 3.国税局备案的联系电话 4.国税局备案的银行开户行名称 5.国税局备案的银行开户行帐号 须提供的资料: 1.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需验原件,若为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若国税登记证上已有一般纳税人戳记则无需提供)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加盖预留印鉴): 年月日 银行栏: 审核经办:录入经办: 年月日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 该信息登记表仅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填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无需填写。 二. “招商银行帐号”请填写贵公司于招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若开立了多个账户,选择任一账 户填写即可),并至该账户开户行申请办理;若未在我行开户,此栏无需填写。 三. 填写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内容必须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认定时(或后续进行信息变更时)于国 税局备案的信息一致; 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文件,可为经国家税务局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登记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批 复等各类形式的能证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文件。 五. 若贵单位在我行开立多个账户,仅需至任一账户开户行进行涉税信息登记,所有账户共享此信息。 六. 请以碳素墨水手工正楷填写或于我行官网下载的涉税信息登记表电子版内编辑并打印。打印时请 选择双面打印。 七. 若贵单位于我行完成上述信息登记后进行了相关信息变更,请于办理国税局信息变更后至要求开 具增值税专票前,凭更新后的证明文件至招商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否则,因贵单位未及时提 供更新信息而造成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由贵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招商银行将按照贵单位所填的涉税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确保相关信息填写 正确,避免开票错误。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 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 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 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 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 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 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 主要有:(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 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 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 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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