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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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2008~2020)
文本与图集
珠海市规划局
珠海市环保局
二OO九年五月
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项目主持:
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
报告编制:
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
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
王颖(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
周劲风(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
何智远(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
周雪玲(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
南燕(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
马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
技术顾问:
李适宇(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教授)
《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
组长:毛东信
副组长:熊豪品潘明
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
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
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
《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
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修编背景 (1)
二主要修编依据 (1)
三区划范围 (4)
四调整原则 (4)
第二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5)
一地理概况 (5)
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 (5)
三经济发展现状与目标 (6)
第三章海域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7)
一海域水质现状评价 (7)
二入海河口水质现状评价 (7)
三海域主要污染物变化趋势 (8)
第四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10)
一现有海洋功能区划概况 (10)
二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0)
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12)
第五章管理措施与对策建议 (17)
一管理措施 (17)
二对策建议 (18)
附件..................................................................................................................... - 19 -一附表............................................................................................................. - 20 - 二附图............................................................................................................. - 20 -
第一章总则
一修编背景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于1999年7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该功能区划将珠海市近岸海域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共18个功能区(见附表1:原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附图1: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现状图)。近几年来,随着珠海市的经济发展和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各项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原先制定的“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涉及珠海市的区域)”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发展与规划的要求。一方面,珠海市近岸某些区域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益增大;另一方面,近岸海域的某些区块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不适宜进行强度较高的开发活动,需要更好地保护起来。此外,原区划制定的时间是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之前,适用范围仅限于珠海市近岸一定深度范围的海域,没有覆盖整个近岸海域;原区划没有划分“排污混合区”。根据省府办〔1999〕68号文“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要求,珠海市可在保证外围水质能符合功能区目标要求的前提下,针对特定范围划出排污混合区,并制定辖区内更为详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因此,为保证珠海市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又能保护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达到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的目的,珠海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开展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修编工作。根据择优谈判邀情况,决定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该项研究工作。
根据珠海市政府保护近岸海域环境、促进珠海市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思路,结合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实际,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于2007年10月编制了《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大纲》,根据该大纲的反馈意见,通过搜集各方资料,全面的现场调查和采用计算、分析等方法,开展了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报告初稿;并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及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初稿的反馈意见,编制完成报告评审稿。2008年6月本报告评审稿交由珠海市环保局以召开专家评审会,然后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补
充,完善修编方案,在11、12月分别召开行政部门会议及规划委员会会议,讨论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修改后提交最终成果。
二主要修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00年04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1996年)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2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2000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8)《防止废物和其他物质倾倒污染海洋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我国于1985年11月15日加入);
(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1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2月10日第8号令);
(11)《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1999年);
(12)《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