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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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与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与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与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8.01.08•【文号】海办发[1998]003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与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1998年1月8日海办发[1998]003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近,部分沿海省(区、市)有关部门向我局询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关系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国家环保局、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1990]54号文)中关于“划分海洋功能区是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综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内容兼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其范围全面覆盖我国管辖海域。

此项工作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近海海域进行的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应纳入海洋功能区划系列,互相衔接和协调”的指示精神,海洋功能区划和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两者间是整体与局部、综合与个别的关系。

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作为海洋功能区划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和海洋功能区划保持衔接和协调,而且,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并在区划的目的、原则、方法和分类分级与指标体系等方面保持尽可能的一致。

二、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区的自然属性并结合社会需求确定各类海洋功能区,把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

它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

因此它能较全面、科学、合理地反映整个海域的功能类型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为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提供海洋行政管理依据。

请你们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更好地发挥两个区划在沿海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了保护和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及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一、适用范围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我省管辖的近岸海域。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一)社会、经济、环境三效益相统一原则:功能区划分时要充分考虑沿岸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资源利用状况,沿海经济发展布局和相应水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相一致,使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程度同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突出重点,优先保护原则:生态繁衍栖息区,珍贵海洋资源区和鱼类回游通道区是重点保护区域。

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区域和养殖、制盐、食品加工等与人类食物有关的功能区域;优先保护高水质功能,同一水域具有多种使用功能,应以高水质功能确定其保护水质类别。

如确有困难,也不能低于主体功能水质类别。

同时注意选择性窄(特定)的优于选择性宽的。

(三)共同保护,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尽量不降低现有功能和现状水质原则:根据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海域海流特点及其扩散规律,在不影响邻近规定功能区域水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海洋水环境自净能力,科学地确定排污口附近限定区域内适宜的水质超标的混合过渡区,给出适当的排污渠道,同时将其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相邻区域互相尊重,协调一致,容量共享共护。

三、功能区的分类和水质目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划定功能区,并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确定功能区海水水质目标,以实施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分类管理的目的。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1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珠海市三灶海域)修改方案文本登记表图件(报批稿)-2010-5-14

1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珠海市三灶海域)修改方案文本登记表图件(报批稿)-2010-5-1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 年 8 月 28 日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6、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2007 年,国海发[2007]18 号。 7、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国发[2003]13 号。 8、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 年。 9、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2002 年。 10、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批准,2008 年。
(三) 调整后的主要开发利用方向
2008 年 12 月,国务院出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 年)》明确提出“珠海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和区位优势,加快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珠江口西岸交通枢纽”、“加快建设珠海高 栏港工业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航空产业园区和国际商务休闲旅 游度假区。”同时,国内外航空产业布局调整,特别是中航通飞落户珠海, 为珠海发展航空产业提供了重要契机。《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从开始编 制至今已超过五年,随着珠海市经济的持续迅猛发展,对现有的《广东 省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 修改后的海洋功能分区
(一) 三灶海域自然概况
珠海市气候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冬季多偏北风、空气干燥;夏季 多东南风,光照充足,春季冷暖气流交替,阴雨多雾。功能区修改的海 域位于珠海三灶岛南部沿岸海域,该区域多年平均气温 21.8°C;年平均 相对湿度 81.6%;多年平均雾日数为 6 天;多年平均降水量 2271.6mm, 多年平均降水日数 153 天;年常风向为 NE,年平均风速为 5.7m/s,以 NE、NNE 为最大。影响三灶海域的海洋自然灾害主要有热带气旋、风暴 潮、赤潮、暴雨和洪涝灾害以及地震等。域)修改方案文本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珠府[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珠府〔2009〕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我市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试点依据(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先行先试专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332号)。

(二)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

(四)《土地管理法》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

(五)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

二、试点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科学地开展围海造地,不断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和开发补充新的耕地。

(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以思想解放推动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在发展中破解资源保障与保护的难题,使改革创新和资源保障、科学发展贯穿于试点工作的始终,原则上坚持“谁用海,谁出资;谁围海,谁受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试点工作目标在符合生态保护、防洪、纳潮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在试点期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工作。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文本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八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3)第四条区划原则 (5)第五条区划范围 (5)第六条分类体系 (6)第七条区划成果 (8)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8)第八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8)第九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9)第十条开发利用现状 (10)第十一条面临的形势 (11)第三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3)第十二条总体布局 (13)第十三条海洋基本功能分区概述 (15)第十四条农渔业区 (16)第十五条港口航运区 (16)第十六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7)第十七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8)第十八条海洋保护区 (19)第十九条特殊利用区 (19)第二十条保留区 (20)第四章实施保障措施 (20)第二十一条区划实施管理 (20)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管理 (22)第二十三条海洋环境保护 (23)第二十四条基础能力建设 (23)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3)第二十六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4)第五章附则 (24)第二十七条区划效力 (24)第二十八条区划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综合考虑珠海市海域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制定本区划。

以协调和规范珠海海域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海域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区划依据(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 —8.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 《围填海管控办法》;10.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1.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12.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粤府〔2008〕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区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五日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是海洋大省,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速。

为了适应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和规范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加快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遵循《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根据全省海域的区位条件、环境与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海洋功能区。

第二条区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

(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海管字〔2002〕84号附件1)。

(六)《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七)《关于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报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2004〕132号)。

第三条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至2010年。

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

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08~2020)文本与图集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保局二OO九年五月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项目主持: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报告编制: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王颖(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劲风(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何智远(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雪玲(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南燕(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马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技术顾问:李适宇(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教授)《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组长:毛东信副组长:熊豪品潘明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修编背景 (1)二主要修编依据 (1)三区划范围 (4)四调整原则 (4)第二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5)一地理概况 (5)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 (5)三经济发展现状与目标 (6)第三章海域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7)一海域水质现状评价 (7)二入海河口水质现状评价 (7)三海域主要污染物变化趋势 (8)第四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10)一现有海洋功能区划概况 (10)二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0)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12)第五章管理措施与对策建议 (17)一管理措施 (17)二对策建议 (18)附件..................................................................................................................... - 19 -一附表............................................................................................................. - 20 - 二附图............................................................................................................. - 20 -第一章总则一修编背景《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于1999年7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该功能区划将珠海市近岸海域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共18个功能区(见附表1:原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附图1: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现状图)。

珠海市功能区划文本

珠海市功能区划文本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揭示各个具体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需求,将海域划定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为科学、合理地开发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

第二条区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999年12月25日通过,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三)《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家海洋局,2002年3月;(四)《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家海洋局,2002年3月;(五)《广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粤计农[2001]1239号,2001年12月30日;(六)《珠海市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1998年~2010年)》;(七)《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说明书》。

第三条区划范围:北起金鼎海域向南至万山群岛及其海域,向西到黄茅海东部至湾顶虎跳门口和管辖岛屿及其海域,以及与海洋功能区划有衔接的海岸。

第四条区划原则:(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涉海行业用海;(三)保障海上交通和国防的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四)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五)适度超前。

第五条区划目标: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遏制海洋生态系统恶化,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到2005年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004年~2010年满足各涉海行业计划用海的需求,划出海洋功能区304个,用海总面积319314.3ha。

2004年~2010年近岸海水达到第三类~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港区、拆船厂、排污口的海水为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陆源污染物入海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入海;入海生活污水处理率到2005年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海域重点监控入海排污口和船舶排污,珠江口的整治按省的统一要求执行。

珠海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文本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八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3)第四条区划原则 (5)第五条区划范围 (5)第六条分类体系 (6)第七条区划成果 (8)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8)第八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8)第九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9)第十条开发利用现状 (10)第十一条面临的形势 (11)第三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3)第十二条总体布局 (13)第十三条海洋基本功能分区概述 (15)第十四条农渔业区 (16)第十五条港口航运区 (16)第十六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7)第十七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8)第十八条海洋保护区 (19)第十九条特殊利用区 (19)第二十条保留区 (20)第四章实施保障措施 (20)第二十一条区划实施管理 (20)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管理 (22)第二十三条海洋环境保护 (23)第二十四条基础能力建设 (23)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3)第二十六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4)第五章附则 (24)第二十七条区划效力 (24)第二十八条区划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综合考虑珠海市海域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制定本区划。

以协调和规范珠海海域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海域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区划依据(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 —8.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 《围填海管控办法》;10.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1.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12.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了适应珠海市城市发展的需要,解决目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以及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2000年修改单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要求,结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制定本区划。

一、范围本区划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包括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3个行政区,以及横琴新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等5个经济功能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一)功能区分类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其中,一般工业区是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

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即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

(二)执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各类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相应级别,即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珠海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包括8个自然保护区,分别为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庙湾珊瑚市级自然保护区、万山群岛自然保护区、黄杨山自然保护区、斗门竹篙岭自然保护区、水松林自然保护区、锅盖栋自然保护区和凤凰山自然保护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特定工业区,范围包括高栏港经济区的石化基地、装备制造区、仓储物流区和金州加工区。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附件: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长度、平均宽度单位:公里标识行政区功能区名称范围平均长度主要功能水质备注宽度目标 101 潮州市大埕湾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功能区与福建交界至大埕上东哨所 5.5 5 海洋生态保护二已建的县级保护区 102 潮州市大埕湾三类功能区上东哨所至柘林虎嘴 6.5 15.2 港口、工业三包括柘林海滨谷场、拟建项目 103 潮州市柘林、东凤埭养殖、排污功能区大礁小屿经东凤埭水闸至碧1.5 19.8 养殖、排污二包括西沃岛州饭包山104 潮州市红山埭多功能区碧州饭包山至三百门堤坝 1.5 9.2 港口、工业、养殖、排污三(-5m等深线内) 105 潮州市澄饶联围养殖、城市排污功能区三百门堤坝至澄饶县界 1 16 养殖、排污二(-5m等深线内) 106 潮州市海山镇三类功能区浮任盐区至海山东港 6.5 20 经济开发三包括野水渡假村107 潮州市柘林湾港口功能区三百门经大小金门至外海 7.2 20 港口、航道三(低潮线内) 201 汕头市南澳岛屿候鸟保护功能区岛外10米等深线 1.4 1 海洋自然保护一已建的省级保护区 202 汕头市南澳西半岛盐业、养殖、生态功前江至后江盐田 2 17.5 盐业、海水养殖二能区203 汕头市竹仔澳渔港码头功能区后江新港至走马埔 2.2 5 海水养殖二204 汕头市深澳湾盐业、养殖功能区走马埔至吴平寨 2.5 8.2 盐业、海水养殖二 206 汕头市青澳湾海水浴场功能区吴平寨至北官屿 0.75 4.5 海水浴场二208 汕头市前江、云澳、烟墩湾码头功能区北官屿至前江湾 2.25 15 港口三210 汕头市澄海六合围养殖功能区义丰溪河口至莲阳溪河口 3.75 12.7 海水养殖二 211 汕头市莱芜海滨旅游功能区莱芜岛至莲阳溪河南省口 2.5 5 海水浴场二 212 汕头市莱芜港口、排污功能区莱芜岛至外砂溪河口 3.9 8.75 港口、城市排污区三 213 汕头市澄海南养殖功能区外砂溪河口至新津河口 3.8 5 海水养殖二214 汕头市汕头港口功能区龟屿至德洲屿 2.65 11.85 港口、海水养殖、一般工业三用水、海滨旅游 215 汕头市牛田洋养殖功能区榕江口至龟屿 4 10 海水养殖二 216 汕头市东湖旅游功能区东港界至铁沾岛 2 5.25 海水浴场二 217 汕头市广澳二类功能区铁沾岛至表角 2 7.05 海水养殖、海滨旅游二 218 汕头市澳波码头功能区马耳角至濠江口(按子头) 4 6.25 港口、排污三 219 汕头市企望田养殖、生态功能区濠江口(按子头)至海门角 2 15 海水养殖、海水浴场二 220 汕头市海门旅游功能区海门角至海门镇 1 6 海水养殖、海水浴场二221 汕头市客海盐业、养殖、生态功能区海门镇至客鸟尾 0.8 26.25 盐业、海水养殖二潮阳与惠来交界功能相揭阳市同 301 揭阳市靖海湾养殖旅游功能区客鸟尾至资深 1 港口、养殖、旅游三 302 揭阳市卢资历盐业、养殖功能区资深至卢园 1 48 盐业、海水养殖二 303 揭阳市澳角浴场功能区卢园至澳角 1 2 海水浴场、旅游二 304 揭阳市神泉港口功能区波角至临时哨所 1 12 港口、排污三 305 揭阳市惠陆生态、旅游功能区临时哨所至惠陆交界 2 4 海洋生态保护、旅游二 306 揭阳市浅海渔业功能区蓁-15米等深线内浅海 3.8 渔业一 401 汕尾市甲东生态功能区惠陆交界至象地山 2.2 14.5 海洋生态保护二 402 汕尾市甲子港综合功能区象地山角至甲子山尾港口三 403 汕尾市湖东养殖区、渔业功能区甲子山尾至三洲澳 20 渔业二 405 汕尾市田尾山生态功能区三洲澳至田尾山 1.2 18 海洋生态保护二 406 汕尾市碣石钱澳港口功能区西澳农场至金厢角 2.2 12 港口三 407 汕尾市金厢盐业、养殖、旅游功能区西澳农场至金厢角 2.2 12 盐业、养殖、旅游二 408 汕尾市乌坎工业、港口功能区全厢角至烟港口 2 13 工业、盐业三 409 汕尾市乌坎养殖、盐业功能区乌坎内湖 6 养殖、盐业二 410 汕尾市大湖养殖功能区大湖镇附近海域 0.75 2 养殖二411 汕尾市白沙湖养殖功能区白沙湖内及附近海域 5 18 养殖、港口二412 汕尾市碣石湾法海渔业功能区碣石湾内浅海渔场作业区一 413 汕尾市遮浪养殖、旅游功能区合港至东瓜屿 0.75 2 养殖、旅游二 414 汕尾市绿化会旅游功能区凤飞山至蜈蚣珠 0.5 4 旅游二 415 汕尾市品清湖盐业、养殖功能区品清湖内 4.5 16 盐业、养殖、旅游二 416 汕尾市汕尾港口功能区西联至西洋0.5 6.5 港口、旅游三 418 汕尾市长沙、马宫养殖功能区西洋至马宫 2 15 养殖二 419 汕尾市鮜门、小漠殖功地区鮜门至惠东交界 0.75 35 养殖、港口二420 汕尾市红海湾浅海渔场功能区红海湾内浅海渔场作业区一 501 惠州市考洲洋生态功能区水产资源保护二 502 惠州市养殖功能区养殖二 503 惠州市海龟自然保护功能区海龟回游、产卵保护二忆建的国家级保护区 504 惠州市大亚湾南部二类功能区水产资源保护二大亚湾水产资源保护区离岸的其它地区执行一505 惠州市大亚湾东部一类功能区水产资源保护一类水质 506 惠州市大亚湾北部二类功能区水产资源保护二 507 惠州市大亚湾三类功能区白寿湾至小鹰嘴港口、工业、城镇、景观三 508 惠州市养殖功能区小鹰嘴至白沙湾养殖二 509 惠州市马鞭洲混合功能区马鞭洲东南海域工业、市政污水排放三 510 惠州市芝麻洲混合功能区芝麻洲海域港区污水排放三 601 深圳市白沙湾-长湾二类功能区白沙湾至长湾 1 18.8 养殖、旅游二 602 深圳市长湾-东村三类功能区长湾至东相 1.5 11.2 工业用水、核电站用水、风三景旅游603 深圳市东村-望鱼角二类功能区东村至望鱼角 3 60.2 养殖、浴场、海上运动二 604 深圳市望鱼角-盆仔湾口三类功能区望鱼角至盆仔湾口 2 2.7 一般工业用水、风景旅游三 605 深圳市盆仔湾口-秤头角二类功能区盆仔湾口至秤头角 2 8.1 养殖、浴场、海上运动二606 深圳市秤头角-泥壁角三类功能区秤头角至泥壁角 1 12.8 一般工业用水、风景旅游三 607 深圳市秤头角-正角咀二类功能区秤头角至正角咀 2.5 23.4 养殖、浴场、海上运动二 608 深圳市正角咀-沙头角三类功能区正角咀至沙头角 1.5 18.1 一般工业用水、风景旅游、三港口609 深圳市深圳河口-东角头下三类功能区深圳河口至东角头下 2.5 14.5 工业用水、红树林保护、景三观旅游610 深圳市东角头下-南头关界三类功能区东角头下至南头关界 2 22.9 港口、混合排污、一般工业三沿岸1km范围内的港池用水、景观旅游执行四类水质标准 611 深圳市南头关界-东宝河口三类功能区南头关界至东宝河口 3 41.7 养殖、风景旅游、一般工业三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石用水油类执行二类水质标准 651 东莞市长安养殖功能区东宝河口至虎门口3 30 养殖、渔业三有渔业、围垦、航运、港口旅游等多功能,且652 东莞市港口、工业综合功能区虎门沙角至沙田镇3 40 港口、工业三岸线变化大、河海界线653 东莞市虎门景观旅游功能区虎门沙角炮台遗址 1 4 景观、旅游三不定,当地可确保总体701 广州市横档岛风景旅游功能区上、下横档岛 0.5 风景、旅游二目标基础上,制定具体702 广州市狮子洋、怜仃洋咸淡水综合功能凫洲经龙穴至新垦22涌 25.2 养殖、渔业、鱼类繁殖、航三的功能区和水质目标。

广东地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度(文本)

广东地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度(文本)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广东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2)第四条区划原则 (4)第五条区划范围 (4)第六条区划成果 (4)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第七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5)第八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5)第九条开发利用现状 (6)第十条面临的形势 (7)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7)第十一条总体布局 (7)第十二条大埕湾—柘林湾及周边海域 (8)第十三条南澳岛及周边海域 (9)第十四条汕头港及周边海域 (9)第十五条海门湾—神泉港及周边海域 (9)第十六条碣石湾—红海湾及周边海域 (10)第十七条大亚湾及周边海域 (10)第十八条狮子洋—伶仃洋及周边海域 (11)第十九条万山群岛及周边海域 (11)第二十条磨刀门—黄茅海及周边海域 (12)第二十一条广海湾—川山群岛及周边海域 (12)第二十二条海陵湾及周边海域 (12)第二十三条博贺湾—水东湾及周边海域 (13)第二十四条湛江湾及周边海域 (13)第二十五条琼州海峡—英罗港及周边海域 (13)第四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14)第二十六条概述 (14)第二十七条农渔业区 (14)第二十八条港口航运区 (15)第二十九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6)第三十条矿产与能源区 (17)第三十一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8)第三十二条海洋保护区 (19)第三十三条特殊利用区 (20)第三十四条保留区 (20)第五章实施措施 (21)第三十五条海域使用管理 (21)第三十六条海洋环境保护 (22)第三十七条区划编制 (23)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 (23)第三十九条宣传教育 (24)第四十条技术支持 (24)第六章附则 (25)第四十一条区划效力 (25)第四十二条区划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

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_文本_2009-5

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_文本_2009-5

珠海市地表⽔环境功能区划修编_⽂本_2009-5珠海市地表⽔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本与图集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OO九年五⽉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中⼭⼤学环境科学研究所项⽬主持:吴仁海(中⼭⼤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副教授)报告编制:吴仁海(中⼭⼤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韦献⾰(中⼭⼤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博⼠)李耀初(中⼭⼤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林海健(中⼭⼤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曾建军(中⼭⼤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技术顾问:汪晋三(中⼭⼤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教授)报告审核:陈新庚(中⼭⼤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教授)《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组组长:⽑东信副组长:熊豪品潘明成员:陈⾦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作⼈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梁⽟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凤李慧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录1. 总则 (1)1.1修编背景 (1)1.2主要修编依据 (2)1.3修编指导思想 (4)1.4修编范围 (4)1.5修编原则 (5)2. ⾃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6)2.1⾃然环境概况 (6)2.2社会经济概况 (8)2.3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概况 (10)3. 地表⽔资源现状及开发利⽤规划 (12)3.1珠海市河流⽔系及湖库概况 (12)3.2珠海市地表⽔资源开发利⽤现状 (19)3.3珠海市地表⽔资源开发利⽤规划 (20)4. 地表⽔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26)4.1河流⽔质现状及变化趋势 (26)4.2⽔库⽔质现状 (27)5. 地表⽔环境功能区划现状及存在问题 (30)5.1珠海市地表⽔环境功能区划现状 (30)5.2珠海市周边地区地表⽔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30)5.3现⾏地表⽔环境功能区划存在的问题 (33)6. 地表⽔环境功能区修编⽅案 (35)6.1⽔库环境功能区修编⽅案 (35)6.2河流环境功能区修编⽅案 (35)附件 (40)⼀、附表 (40)⼆、附图 (46)I1. 总则1.1 修编背景环境功能区划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制定环境规划、实施环境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重要的基础。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域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域

粤府办[1999]68号━━━━━━━━━━━━━━━━━━━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了保护和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及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一、适用范围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我省管辖的近岸海域。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1.社会、经济、环境三效益相统一原则:功能区划分时要充分考虑沿岸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资源利用状况,沿海经济发展布局和相应水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相一致,使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程度同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2.突出重点,优先保护原则:生态繁衍栖息区,珍贵海洋资源区和鱼类回游通道区是重点保护区域。

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区域和养殖、制盐、食品加工等与人类食物有关的功能区域;优先保护高水质功能,同一水域具有多种使用功能,应以高水质功能确定其保护水质类别。

如确有困难,也不能低于主体功能水质类别。

同时注意选择性窄(特定)的优于选择性宽的。

3.共同保护,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尽量不降低现有功能和现状水质原则:根据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海域海流特点及其扩散规律,在不影响邻近规定功能区域水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海洋水环境自净能力,科学地确定排污口附近限定区域内适宜的水质超标的混合过渡区,给出适当的排污渠道,同时将其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相邻区域互相尊重,协调一致,容量共享共护。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国海管字[2002]84号【失效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02.03.22【实施日期】2002.03.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十分重视。

目前,沿海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其中一些地区已经批准实施。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方编制报批工作迟缓,有的地方贯彻落实工作抓的还不够紧。

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海域法》的顺利实施。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工作尚未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工作的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把报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

要组织人员,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见附件1)修改完善各项成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要立即报国务院审批。

此项工作务必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

二、全面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地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尚未编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地区,要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见附件2),在2002年全面开展编制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任务。

已经编制完成但尚未报批的地区,要参照成果要求进行修改,并加快报批进度,务必于今年年底前报省级政府批准。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大力推进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要立即向社会公布实施。

珠海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文本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八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3)第四条区划原则 (5)第五条区划范围 (5)第六条分类体系 (6)第七条区划成果 (8)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8)第八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8)第九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9)第十条开发利用现状 (10)第十一条面临的形势 (11)第三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3)第十二条总体布局 (13)第十三条海洋基本功能分区概述 (15)第十四条农渔业区 (16)第十五条港口航运区 (16)第十六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7)第十七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8)第十八条海洋保护区 (19)第十九条特殊利用区 (19)第二十条保留区 (20)第四章实施保障措施 (20)第二十一条区划实施管理 (20)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管理 (22)第二十三条海洋环境保护 (23)第二十四条基础能力建设 (23)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3)第二十六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4)第五章附则 (24)第二十七条区划效力 (24)第二十八条区划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综合考虑珠海市海域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制定本区划。

以协调和规范珠海海域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海域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区划依据(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 —8.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 《围填海管控办法》;10.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1.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12.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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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08~2020)文本与图集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保局二OO九年五月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项目主持: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报告编制: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王颖(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劲风(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何智远(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雪玲(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南燕(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马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技术顾问:李适宇(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教授)《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组长:毛东信副组长:熊豪品潘明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修编背景 (1)二主要修编依据 (1)三区划范围 (4)四调整原则 (4)第二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5)一地理概况 (5)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 (5)三经济发展现状与目标 (6)第三章海域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7)一海域水质现状评价 (7)二入海河口水质现状评价 (7)三海域主要污染物变化趋势 (8)第四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10)一现有海洋功能区划概况 (10)二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0)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12)第五章管理措施与对策建议 (17)一管理措施 (17)二对策建议 (18)附件..................................................................................................................... - 19 -一附表............................................................................................................. - 20 - 二附图............................................................................................................. - 20 -第一章总则一修编背景《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于1999年7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该功能区划将珠海市近岸海域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共18个功能区(见附表1:原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附图1: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现状图)。

近几年来,随着珠海市的经济发展和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各项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原先制定的“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涉及珠海市的区域)”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发展与规划的要求。

一方面,珠海市近岸某些区域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益增大;另一方面,近岸海域的某些区块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不适宜进行强度较高的开发活动,需要更好地保护起来。

此外,原区划制定的时间是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之前,适用范围仅限于珠海市近岸一定深度范围的海域,没有覆盖整个近岸海域;原区划没有划分“排污混合区”。

根据省府办〔1999〕68号文“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要求,珠海市可在保证外围水质能符合功能区目标要求的前提下,针对特定范围划出排污混合区,并制定辖区内更为详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因此,为保证珠海市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又能保护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达到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的目的,珠海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开展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修编工作。

根据择优谈判邀情况,决定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该项研究工作。

根据珠海市政府保护近岸海域环境、促进珠海市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思路,结合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实际,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于2007年10月编制了《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大纲》,根据该大纲的反馈意见,通过搜集各方资料,全面的现场调查和采用计算、分析等方法,开展了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报告初稿;并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及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初稿的反馈意见,编制完成报告评审稿。

2008年6月本报告评审稿交由珠海市环保局以召开专家评审会,然后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修编方案,在11、12月分别召开行政部门会议及规划委员会会议,讨论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修改后提交最终成果。

二主要修编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98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00年04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1996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2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2000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8)《防止废物和其他物质倾倒污染海洋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我国于1985年11月15日加入);(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2月10日第8号令);(11)《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1999年);(12)《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14)《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16)《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2004年10月;(1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粤发〔2004〕3号);(18)《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9)《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协定书》;(2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有关规划与文件(1)《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报批稿)》,珠海市海洋与渔业局,2005年;(2)《珠海港总体规划(2007年修订)》(报批稿);(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4)《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5)《珠海市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纲要(2006-2010) ——“135”行动计划》;(6)《珠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20);(7)《珠海市污水规划(2006-2010)》;(8)《珠海市排水规划》(2008年5月19日);(9)《珠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06年;(10)《珠海市环卫专项规划(2006-2020)》;(11)《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12)《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2006年;(13)《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年12月政府批复);(14)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初稿的反馈意见。

(15)《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及部门意见;(三)有关标准(1)《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97);(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4)《海洋沉积物质量》(GB 18668-2002);(5)《海洋生物质量》(GB 18421-200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8)《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三区划范围本次拟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范围是指珠海行政区域内北起金鼎海域向南至万山群岛,向西到黄毛海东部至湾顶虎跳门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的海域。

四调整原则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如下五方面:(一)满足水体使用功能原则;(二)海域环境质量宏观控制原则;(三)技术经济约束原则;(四)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五)利于管理、实用可行原则。

第二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一地理概况珠海位于广东省珠江口的西南部,在北纬21°48′至22°27′、东经113°03′至114°19′之间,因位于珠江注入南海之处而得名。

东与香港隔海相望,相距仅36海里,最近的牛头岛相距仅3海里;南与澳门相连,西邻新会、台山市,北与中山市接壤,距广州市约140km。

全市海陆总面积7653 km2,其中陆地面积1687.8 km2,海域面积5965.2 km2,占总面积的78%。

珠海市陆地处于珠江三角洲南缘,濒临南海,东隔伶仃洋与深圳、香港相望,西邻新会、台山市,北与中山、新会接壤,南连澳门半岛。

陆地沿海岸线全长195 km,珠江八大口门中的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自东向西依次分布。

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一)自然条件珠海市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地处南海之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

海洋对本地气候的调节作用十分明显,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湿暖湿润,日照充足,热量丰富。

珠海市地处西江下游滨海地带,境内河流众多,西江诸分流水道与当地河涌纵横交织,属典型的三角洲河网区。

在珠海市斗门区北部,西江分为磨刀门水道、螺洲溪、荷麻溪、涝涝溪、涝涝西溪等5支分流入境,进而分汇为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等3支干流,由北向南纵贯全境,分口注入南海。

珠海市海区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混合潮型,潮汐日不等现象异常明显。

由于岛屿众多、潮波反射和海底摩擦作用,局部潮汐特征有明显差异。

本海域为弱潮海区,潮差较小,自珠江口向西潮差加大。

台风侵袭期间有风暴增水现象发生,台风增水值一般为1.6~1.9m。

季风和台风是形成波浪的主要因素,珠海夏季多东、东南和南东向波浪,冬季则以东北向波浪为主。

一年之中,冬季波高大于夏季。

海区波浪的平均周期,一般在4.0~5.5秒,受台风影响,波浪周期在下半年达到最大值。

海区海流以潮流为主,并伴有南海沿岸流和风海流,径流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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