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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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伦理审查是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有助于保护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并确保试验的严格符合伦理标准。
本文将介绍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
一、试验参与者权益保护药品临床试验的首要原则是保护试验参与者的权益。
试验参与者应该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参与试验,并有权随时停止参与试验。
试验参与者的人权和尊严应得到充分尊重,并免受任何伤害或歧视。
试验过程中,试验参与者应获得适当的医疗保障和补偿。
二、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药品临床试验的试验方案应具备科学性和伦理性。
科学性要求试验方案在设计上合理,有足够的样本量和试验时间,能提供可靠的试验结果。
伦理性要求试验方案符合伦理标准,重视试验参与者权益,并有足够的临床依据支持其进行。
三、试验参与者知情同意试验参与者应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参与试验。
试验方案应向试验参与者提供明确的信息,包括试验目的、可能的风险和益处以及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试验参与者应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考虑和决定是否参与试验。
四、试验过程的监督和审查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审查。
试验方案应提交给独立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试验过程中,伦理委员会应对试验进行监督,并定期评估试验的安全性和效果。
试验结果也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五、试验结果的透明公开试验结果应以透明和可理解的方式向公众公开。
试验结果的发布应准确客观,不得隐瞒或篡改数据。
公众有权获知试验的实际情况和结果,以便做出适当的决策。
六、违反伦理审查指导原则的处罚对于违反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这既是为了惩罚违规行为,也是为了警示其他试验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伦理原则。
总结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确保了试验参与者权益的保护,保证了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性,提供了试验参与者知情同意的机制,实施了监督和审查机制,规范了试验结果的透明公开,并对违反伦理审查原则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7d4cc0fa2e3f5727a4e96234.png)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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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1——2—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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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汇总一、国际指导原则:1.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药物临床试验的指南》:提供了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和伦理要求,强调人类尊严、人员安全和保护受试者权益等。
2. 国际伦理指南(Helsinki宣言):由世界医学协会(WMA)颁布,包含了医学研究伦理的基本原则,对药物临床试验提供了伦理指导。
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的行政管理制度、试验申请和审批程序、受试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4.中国医学试验管理协会制定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我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规范文件,主要包含质量体系建立、试验设计、试验执行、试验报告等内容。
三、伦理审查机构指导原则: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了伦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机构成立、组织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责等。
2.伦理审查委员会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详细规范了伦理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审查程序、保护受试者权益等。
四、受试者保护指导原则:1.临床试验知情同意必要性:试验前必须向受试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试验信息,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知情同意必备要素:试验目的、方法、可能的风险和不适以及其他可行选择等必须向受试者明确告知。
3.受试者权益保护:试验过程中必须尊重受试者的人权,确保其安全、隐私、尊严和自由。
受试者有权拒绝参与试验或在适当时候退出试验。
4.受试者补偿:对因试验产生的医疗费用、合理补偿和纠偿等必须妥善处理。
总之,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国际指导原则、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伦理审查机构指导原则和受试者保护指导原则等。
这些指导原则确保了药物临床试验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同时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人权。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指导原则,以确保试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临床医学研究的发展做出贡献。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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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
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一)受试者保护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
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1—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
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2—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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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药物安全性评价:药品上市后需要进行持续的安全性评价,监测药物的不良反应、安全性和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致命性等情况,以确保药物的使用是安全的。
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和分析。
2.药效评价:药品上市后应进行药效评价,以评估药物的疗效和有效性。
药效评价主要包括评估药物的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例如疾病缓解率、症状改善、生存率等。
药物的疗效评价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相关的评价标准和指南。
3.临床实用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应进行临床实用性评价,以评估药物在临床实践中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
临床实用性评价主要包括比较药物与现有治疗方案的优劣、评估药物在实际临床中的使用适应症、剂量和给药途径等。
临床实用性评价应充分考虑药物的可行性、效果和成本效益。
4.药物的长期效果评价:药物上市后需要进行长期效果评价,以评估药物的长期疗效、副作用和生存质量。
长期效果评价可以通过后续临床试验、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和治疗效果观察等方式进行。
药物的长期效果评价对于制定合理的药物使用指南和治疗策略非常重要。
5.药物的药物相互作用评价:药品上市后应进行药物相互作用评价,以评估药物在与其他药物合用时的相互作用情况。
药物相互作用评价主要包括药物的相互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的临床意义和影响、药物相互作用的预防和管理等。
药物相互作用评价有助于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减少不良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
6.药品上市后的后期研究:药品上市后需要进行后期研究,以进一步评估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后期研究主要包括药品的大规模随机对照试验、观察性研究、药物注册表和药物媒体研究等。
后期研究有助于完善药物的临床使用指南和药物的疗效评估。
总之,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应该从药物的安全性、药效、临床实用性、长期效果、药物相互作用和后期研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以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使用。
同时,药品上市后的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际相关的临床研究规范和伦理原则。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6f7ae27cb9f3f90f77c61b26.png)
已上市抗肿瘤药物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前言伴随诊断试剂对采集自肿瘤患者的样本进行检测,其结果可以为患者使用抗肿瘤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重要的信息,包括:确定最有可能从药物中受益的患者;确定该药物相关严重不良反应风险较大的患者;确定已经过充分研究具备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人群亚组等。
针对治疗药物监测的产品、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的产品,不作为伴随诊断试剂管理。
近年来,随着精准医学的发展,肿瘤精准治疗药物及伴随诊断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广泛应用,相关产业蓬勃发展。
目前,伴随诊断试剂的注册申报逐年增多且情况较为复杂,在产品开发形式上,有些产品与相关抗肿瘤药物共同开发,有些产品则在抗肿瘤药物上市后进行开发。
在我国,针对同一个抗肿瘤药物开发多个伴随诊断试剂的现状尤为突出,本指导原则旨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为申请人提供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方式。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已有抗肿瘤药物上市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该文件为提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
本审评要点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文件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基于伴随诊断试剂及抗肿瘤药物的特点,相关抗肿瘤药物在进行药物相关临床试验时须采用伴随诊断试剂或临床试验分析方法(CTA)进行受试者筛选或已入组人群的标志物分层分析。
以下对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时采用的伴随诊断试剂或临床试验分析方法(CTA)称为“原研伴随诊断试剂”。
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还包括在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共同开发过程中,针对药物临床试验中采用临床试验分析方法(CTA),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后通过桥接试验证明与临床试验分析方法(CTA)等效的试剂。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6ab4f1c1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b8.png)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SFDA药物评价中心2009-2一、前言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是指药品批准上市后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目的是扩大对上市药品有效性的了解,确认该药品在实际使用情况下对广泛人群的安全性。
由于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局限性,致使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成为不可或缺的研究研究方法之一。
本指导原则是根据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的特点提出,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在临床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上市后特点,并遵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本指导原则旨在使申办者正确理解上市后临床试验,在遵守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规范的同时,合理设计并规范操作临床试验,为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指导范围包括:IV临床试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有效性或安全性临床试验、申办者发起的科学研究等。
二、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设计规范1、临床试验类型和要求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分为随机对照试验和大规模单纯试验。
随机对照试验侧重有效性,大规模单纯试验针对安全性。
(1)有效性研究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广泛使用人群。
药品疗效在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中已通过严格选择的人群得到评价,但是药品在广泛人群中的疗效仍是未知。
因此,上市前临床试验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地推论到一般人群。
上市后临床试验纳入上市前临床试验排除的人群(如老年人等)更能反应临床实际使用情况。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考察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更多关注的是药品的有效性,试验设计有可能与安慰剂做比较,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了解不充分。
因此,药品上市后需要了解与其他各种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和优劣。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上市前因样本量小和时间所限未能考察和解决的问题而进行研究,内容可包括药品远期疗效、具体给药方案、合并用药、对生命质量影响、对终点事件的干预程度等。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d3bb6e45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10.png)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价新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对于新药研发和临床治疗水平的提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确保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保障患者权益和人体试验伦理的尊重,我国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递交原则1.试验者必须按照递交指导原则的要求,按时将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给相关的药品监管机构。
递交的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隐瞒或篡改数据。
2.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道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体试验的备案和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3.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符合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设计的科学性、样本量的合理性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4.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符合药物的注册申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试验阶段、试验目的和试验终点的设定。
二、递交内容1.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包括试验计划、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等相关资料。
其中,试验计划包括试验设计、样本量计算和试验方法等;试验过程包括试验组织、试验操作和试验管理等;试验结果包括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和评估等。
2.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和试验数据记录等。
这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隐瞒或篡改数据。
3.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提供相关的验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设备、试验药物和试验问卷等。
这些验证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能够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
4.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必须提供相关的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试验结果的解读、试验数据的背景和试验方法的限制等。
这些解释说明必须能够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进行解释。
三、递交流程1.试验者在递交临床试验数据之前,必须对试验数据进行内部审查和质量控制。
试验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和控制,确保试验数据的质量。
2.试验者在递交临床试验数据之时,必须向药品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和相关资料。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80b92d57336c1eb91a375de5.png)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一、前言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是指药品批准上市后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目的是扩大对上市药品有效性的了解,确认该药品在实际使用情况下对广泛人群的安全性。
由于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局限性,致使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成为不可或缺的研究研究方法之一。
本指导原则是根据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的特点提出,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在临床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上市后特点,并遵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本指导原则旨在使申办者正确理解上市后临床试验,在遵守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规范的同时,合理设计并规范操作临床试验,为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指导范围包括:IV临床试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有效性或安全性临床试验、申办者发起的科学研究等。
二、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设计规范1、临床试验类型和要求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分为随机对照试验和大规模单纯试验。
随机对照试验侧重有效性,大规模单纯试验针对安全性。
(1)有效性研究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广泛使用人群。
药品疗效在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中已通过严格选择的人群得到评价,但是药品在广泛人群中的疗效仍是未知。
因此,上市前临床试验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地推论到一般人群。
上市后临床试验纳入上市前临床试验排除的人群(如老年人等)更能反应临床实际使用情况。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考察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更多关注的是药品的有效性,试验设计有可能与安慰剂做比较,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了解不充分。
因此,药品上市后需要了解与其他各种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和优劣。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上市前因样本量小和时间所限未能考察和解决的问题而进行研究,内容可包括药品远期疗效、具体给药方案、合并用药、对生命质量影响、对终点事件的干预程度等。
(2)安全性研究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获得的安全性数据是初步的,不是结论,而上市后临床试验为进一步研究药品的安全性提供了理想场所,这是因为上市后研究是在合理的控制和严密的监视下进行的,由此得出的数据比其他任何方法如自发报告系统等途径获得的资料更可靠,尤其是不良反应发生率可以精确地估算出来,这对研究新的严重不良反应尤为重要。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877dc22c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dc.png)
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药品临床试验是确保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是在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和福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药品监管工作中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指导原则进行探讨。
一、权益保护原则伦理审查的首要原则是保护研究参与者的权益。
药品临床试验必须尊重研究参与者的自主权、自愿参与权和知情同意权。
研究参与者要对试验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和利益以及终止试验的权利有充分的理解,并且可以随时撤回参与。
二、科学合理原则伦理审查指导原则要求药品临床试验必须具备科学合理性,即试验设计必须能够回答试验所提出的科学问题,并且采用有效的方法和科学的数据分析。
试验参与者的风险和利益应该经过科学评估,并确保试验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科学可靠性。
三、风险评估和利益平衡原则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需要对试验参与者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与其可能获得的利益进行平衡。
试验的风险必须在可控范围内,试验参与者的利益必须优先考虑。
如果试验对参与者的伦理权益造成潜在威胁,审查机构有权终止试验或要求调整试验方案以确保参与者的安全。
四、审查透明公正原则伦理审查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公正无私。
试验机构应向研究参与者提供关于伦理审查的相关信息,并确保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由具备专业知识和伦理背景的专家组成,确保审查决策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五、伦理教育和训练原则药品监管工作中要注重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人员的伦理素养和专业能力。
试验机构应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提供持续的伦理教育和专业培训,使其在伦理审查过程中能够正确判断和决策。
六、信息保密原则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涉及研究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处理。
试验机构应制定相关的保密政策和措施,确保研究参与者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七、国际合作原则药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应遵循国际伦理准则和标准,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
跨国药品临床试验应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要求,确保试验参与者在全球范围内都能够享受到相同的权益保护。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ICH-GCP)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ICH-GCP)](https://img.taocdn.com/s3/m/87658131240c844769eaeee6.png)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ICH-GCP)前言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是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设计人类对象参加的试验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
遵循这一标准为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性和健康,为与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了公众保证。
ICH-GCP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欧盟、日本和美国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这些管理当局在其权限内相互接受临床数据。
本指导原则的发展考虑了欧盟、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北欧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GCP)的现行GCP。在产生打算提交给管理当局的临床数据时应当遵循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中确立的原则也可应用于可能影响人类对象安全和健康的其他临床研究。
1.术语药品不良反应(ADR)在一个新的药品或药品的新用途在批准之前的临床实践,尤其是治疗剂量尚未确定前,ADR是指与药物任何剂量有关的所有有害的和非意求的反应都应被考虑为药物不良反应。
该术语用于药品是指在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这种关系。
对已上市药品,ADR指人对用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或改善生理功能的药物在常用剂量出现的有害和非意求反应(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不良事件(AE)在用药病人或临床研究对象中发生的任何不幸医疗事件,他不一定要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因此,一个不良事件(AE)可以是与使用(研究)药物在时间上相关的任何不利的和非意求的征兆(包括异常的实验室发现)、症状或疾病,而不管其是否与药物有关(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修改(试验方案)见试验方案修改适用的管理要求有关实施试验用药品临床试验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批准(机构审评委员会)IRB表示赞成的决定:指对一项临床试验已经进行审评,并可在IRB、研究机构、GCP和适用管理要求的约束下由研究机构方实施。
稽查对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和独立的监察,以判定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记录、分析与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申办者的标准操作程序(SO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以及适用的管理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汇总
![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690bf35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fb.png)
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汇总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价和验证新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关乎到患者和公众的权益保护。
为了规范和监管药物临床试验的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提供了相关的指导原则。
本文将对药物临床试验中的法律法规指导原则进行汇总。
一、国际指导原则1. 国际伦理宣言: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制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保护试验受试者权益、公正分配研究成果、专业独立审查等原则。
2. 《药物研发指导原则》:由国际医药开发组织(ICH)制定,该指导原则规定了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试验设计、试验结果分析等内容。
二、国内指导原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规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的许可要求、试验对象的保护等内容,并明确了试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新药临床试验的组织方式、试验程序、试验报告、试验对象的权益保护等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法规针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行了规范,包括试验的组织实施、试验对象的选择和知情同意、试验数据的管理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生物样品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人体生物样品在临床试验中的使用管理方式,包括样品获取、保管、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三、临床试验伦理原则1. 自愿参与原则:试验受试者的参与必须基于自愿,并需充分知情、充分理解试验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后做出决策。
2. 个体尊重和隐私保护原则:试验受试者的个人隐私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试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3. 利益平衡原则:试验设计和进行过程中,应兼顾受试者的权益和试验的科学价值,确保试验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可推广性。
4. 独立审查原则:试验应接受独立的审查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
5. 结果公开和知情权原则:试验结果应及时公布,试验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了解试验进展和结果。
四、药物临床试验安全监管1.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试验组织者应及时报告和处理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包括试验相关的不良反应、不良意外和严重不良事件。
中药临床试验报告 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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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临床试验报告的指导原则应该基于科学、合理、安全和有效的原则,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些
重要的指导原则:
1. 明确研究目标和假设:在试验开始前,必须明确研究目标和假设,以便确定试验的设计和实施方案。
2. 选择恰当的试验设计: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评估中药疗效的试验设计,如随机对照试验、非随机对照试验或单臂试验等。
3. 确定合理的样本量:根据统计学原则确定样本量,以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确保试验过程的随机化和盲法:随机化可以减少样本选择偏倚,而盲法则有助于减少研究人员和参与者的偏差,从而确保试验结果的客观性。
5. 严格控制药品供应和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和管理严格控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药品质量和试验安全。
6. 重视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是试验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学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7. 清晰描述试验过程和结果:在试验报告中,必须清晰描述试验过程、受试者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和试验结果等,以便读者全面了解试验情况和结果。
8. 正确评估疗效和安全性:根据试验结果,正确评估中
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并与对照组进行比较,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9. 考虑患者的安全和利益:在试验过程中,必须始终考虑患者的安全和利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健康。
10. 提出改进和建议:根据试验结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和建议,为今后的中药临床试验提供参考和借鉴。
总之,中药临床试验报告的指导原则应该贯穿于试验的全过程,以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oecd 药品指导原则
![oecd 药品指导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5dbb354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ff.png)
oecd 药品指导原则【最新版】目录1.OECD 药品指导原则简介2.OECD 药品指导原则的内容3.OECD 药品指导原则的作用和影响正文一、OECD 药品指导原则简介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药品指导原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共同制定的一套药品监管原则,旨在为成员国提供统一、规范的药品研发、生产、注册和上市后监管的指导。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从而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公共卫生。
二、OECD 药品指导原则的内容OECD 药品指导原则是一套完整的药品监管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药品研发:包括药物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等,要求药品研发过程必须遵循科学、伦理和法规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药品生产:要求药品生产过程必须遵循良好生产规范(GMP),确保药品的质量可控。
此外,还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控。
3.药品注册:要求药品注册申请必须提交完整、规范的申报资料,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批。
4.药品上市后监管:要求成员国建立完善的药品上市后监管体系,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三、OECD 药品指导原则的作用和影响OECD 药品指导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得到了众多成员国的认可和遵循。
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药品监管水平:OECD 药品指导原则为成员国提供了一套统一、规范的药品监管体系,有助于提高各国药品监管水平,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2.促进国际贸易:OECD 药品指导原则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有助于减少药品贸易的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
3.推动药品研发和创新:OECD 药品指导原则为药品研发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指导,有助于推动药品的创新和发展,满足患者需求。
临床试验方案 登记 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方案 登记 指导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14859f58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64.png)
临床试验方案登记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方案的登记是指在开始进行临床试验之前,将试验方案提交给相关的监管机构或注册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这一过程有助于提高试验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同时也有利于监管机构和研究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临床试验方案的登记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透明度和公开性,登记应当包括试验的目的、设计、方法、样本量、主要终点、次要终点、预期结果等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应当对公众和其他研究者可见。
这有助于避免试验结果的选择性报道和发表偏倚,提高试验结果的可信度。
2. 时间点,登记的时间点应当在试验开始前,即招募第一个受试者之前。
这样可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也有利于监管机构对试验方案的审查和监督。
3. 登记平台,应当选择权威的登记平台进行试验方案的登记,以确保登记信息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常见的登记平台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等。
4. 信息完整性,登记信息应当尽可能完整和准确,包括试验设计、研究对象、干预措施、随访计划、预期结果等内容。
这有助于监管机构和其他研究者对试验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查。
5. 更新维护,在试验进行过程中,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包括招募情况、试验进展、预期终点结果等内容。
这有助于监管机构和其他研究者了解试验的最新情况,避免信息滞后和误导。
总之,临床试验方案的登记指导原则旨在确保试验方案的透明度、公开性和及时性,为监管机构、研究者和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试验信息,从而促进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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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草案)
一、前言
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是指药品批准上市后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目的是扩大对上市药品有效性的了解,确认该药品在实际使用情况下对广泛人群的安全性。
由于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局限性,致使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成为不可或缺的研究研究方法之一。
本指导原则是根据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的特点提出,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在临床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上市后特点,并遵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本指导原则旨在使申办者正确理解上市后临床试验,在遵守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规范的同时,合理设计并规范操作临床试验,为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指导范围包括:IV临床试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有效性或安全性临床试验、申办者发起的科学研究等。
二、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设计规范
1、临床试验类型和要求
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分为随机对照试验和大规模单纯试验。
随机对照试验侧重有效性,大规模单纯试验针对安全性。
(1)有效性研究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广泛使用人群。
药品疗效在
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中已通过严格选择的人群得到评价,但是药品在广泛人群中的疗效仍是未知。
因此,上市前临床试验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地推论到一般人群。
上市后临床试验纳入上市前临床试验排除的人群(如老年人等)更能反应临床实际使用情况。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考察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更多关注的是药品的有效性,试验设计有可能与安慰剂做比较,与其他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了解不充分。
因此,药品上市后需要了解与其他各种治疗方法相比的特点和优劣。
药品上市后的有效性研究应针对上市前因样本量小和时间所限未能考察和解决的问题而进行研究,内容可包括药品远期疗效、具体给药方案、合并用药、对生命质量影响、对终点事件的干预程度等。
(2)安全性研究
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获得的安全性数据是初步的,不是结论,而上市后临床试验为进一步研究药品的安全性提供了理想场所,这是因为上市后研究是在合理的控制和严密的监视下进行的,由此得出的数据比其他任何方法如自发报告系统等途径获得的资料更可靠,尤其是不良反应发生率可以精确地估算出来,这对研究新的严重不良反应尤为重要。
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的研究重点应放在发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而不仅仅是已知和一般的不良反应。
研究内容可包括:不良反应发生率、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不良反应类型、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和愈后、药物相互作用
等。
2、方案内容
临床试验方案是指导参与临床试验所有研究者如何启动和实施临床试验的研究计划书,也是试验结束后进行资料统计分析的重要依据。
试验方案必须明确阐述科学目的,详述入选病例的类型、样本数的统计学标准、随机方案的细节、确切的统计学方法、试验结果公开的原则。
方案要清楚列出试验的方法,包括研究者如何获得知情同意,不良事件如何处理。
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现行上市药品法规要求一致。
为达到上市后研究的目的入选标准应切合临床实际,不应轻易排除受试者。
具体参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试验方案。
3、样本量
为达到研究目的,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需要足够的样本量。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对于每个特定目的,其样本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三、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操作规范
上市后药品临床试验操作规范主要是保护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隐私,同时也是一套规范临床试验申办者和组织者责任的标准。
具体参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要点如下:
申办者要提供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方案中要拟订各个试验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数据管理程序和统计方案;
●临床试验方案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
●由于样本量的要求,上市后临床试验参与单位较多,要求参与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能满足临床试验的要求,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临床试验申办者或组织者应与所有临床试验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申办者要对所有研究者进行试验前培训,内容包括:试验药品的相关信息,试验方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
●申办者要设置合格的、足够的临床试验监查员;
●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报告
●超过一年的临床试验应有年度报告(与《药品再评价管理办法》一致);
●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和统计要符合方案,必要时要接受核查;
●数据管理应能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
●档案应妥善保存,原始报告要有可追溯性。
附录
1、药品上市后临床试验为干预性研究,不同于上市后监测研究,后者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研究。
2、样本量
以安全性评价为目的的临床试验主要考察广泛使用条件下药物的安全性,发现罕见的不良反应。
估计不良事件发生率的符合统计学要求的估计样本量的一个简单方法:假定n个受试者参加的试验,经临床研究未发现某项不良反应,那么该项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不大于3/n。
换言之如果观察到该不良反应,那么该项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是大于3/n。
不良事件发生概率和所需的样本量
p n
0.1 30
0.01 300
0.005 600
0.003 1000
0.0015 2000
0.001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