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要点
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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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及完善建议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一直是热门话题。
2018年10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修订,也是我国自1980年代以来的最大规模的个税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并提出完善建议。
首先,新税法调整了个税税率结构,新的税率分为七档: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另外抵扣起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5000元至8000元的部分为3%征税,8000元至17000元部分的税率上调至10%,17000元至30000元部分的税率为20%,30000元至45000元部分的税率为25%,45000元至60000元部分的税率为30%,超过60000元部分的税率为35%。
这样的改革,大大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增加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也使得高收入者的税负得到了适当调整和提高。
其次,新税法增加了多项专项扣除,包括孩子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维修公共租赁住房、房贷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项目,这将大大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并且让纳税人只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防止过度纳税和过度罚款。
第三,新税法取消了旧税法中所规定的租房补贴附加扣除项目,同时取消了低收入者的免税所得,建立起固定的个人起征点,并且将社保费等社会保障费用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畴,这将提高社会保障的质量和公平性,避免低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过多税费压力。
第四,新税法完善了税收征管制度,加强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加大了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了税收外逃的防范和追缴,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质量和规模。
综上所述,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提高中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改善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完善建议:1、进一步拓宽专项扣除项目的范围,例如加入医疗保险、职业培训等。
2、建立起灵活的税率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和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个税税率。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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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一、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㈠工资、薪金的含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各项收入。
它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㈡我校在职教工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性收入及分类1、工资(每月5号发放,固定)2、岗位津贴(每月15号发放,固定)3、其他各项收入:科研劳务费、各类奖金(税法规定免税的除外)、各类加班费、班主任费、讲课费、监考费、评审费、评卷费、答辩费、翻译费、保密补贴等(每位教师不同,结合自身实际,具有不固定性)4、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课题组发放的年底科研业绩津贴等、只是有单独计税方法)㈢我校在职教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性收入我校在职教工取得的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免税收入,以我校在职人员固定工资(工资条见下表)为例,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为:特贴、院士津贴、博导津贴、垃圾、公积金、医保六项。
㈣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⒈税率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
注:表1中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性收入-免税收入-3500元=每月5号发放的工资(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15号发放的岗位津贴+评审费等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特贴-院士津贴-博导津贴-扣垃圾-扣公积金-扣医保-其他免税收入-35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⒉应纳税额举例假如你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那么其中的1500元按3%缴税,为45元,另外的3000元-1500元部分的1500元按10%缴税,为150元,共计195元。
利用速算扣除数方便计算=3000*10%-105=195元。
二者选其一,避免出现1500按3%计税为45元,另外的1500元按1500*10%-105计算的误区。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912930a26925c52cc5bf79.png)
个税调整前后对比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包括青岛市的73万人在内,我国将有6000万左右的工薪阶层暂时告别个税。
新税法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原则,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城市夹心层的“被剥夺感”。
起征点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据悉,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的个税免征额从旧法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 级缩减为7级,并将其中第1级税率由5%降到3%。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经过此次税法修改,纳税人数从8400万人减少至约2400万人,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左右,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 左右。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新法的实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个税收入,但是对于全国税收收入的影响并不大,新法的施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月入3500元,这3500元不包括个税允许扣除的法定的“三险一金”。
8月份工资9月发按新税法算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初步测算,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纳税人数由去年底103万人,减至约30万人,减少约73万人,减幅达71%。
综合多种因素带来的减收影响,全市个人所得税一年将减收16亿元,占去年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35%。
“我们单位的工资都是下月20日发上月的。
像8月份的工资就得9月20日发,那8月份的工资按哪个标准缴个税?”连日来,记者接到很多市民的咨询电话?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按照“实际所得”来看,凡是单位9月份发8月份工资,这些单位都在10月份进行个税申报,这部分工资当然可享受个税新规。
根据税务总局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dce834252af90242a895e5ea.png)
《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 计税 依据 , 个 影响 了个 人的税收负担 , 同时 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
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 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经过调整 以后 , 工 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一届全 国 资阶层纳税 比例 由目前 的约 2 %下 降到 投资者本人 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确 定为 8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 的减除 费用标准。 个 本 人 的 费用 扣 除标 人工资薪金 所得 扣除标准 经历了一个 变 准 统 一 确 定 为
化 阶段 :9 7年为 4 0元,9 4年 为 8 0 4 ,0 18 0 19 0 2 0 0元, (,0 年 350 元 ,06年为 16 0元 ,0 8年为 2 0 0 元/ 。个体户业主 20 ,0 20 ,0 月)
9 1 月 日起施行 。 同时 , 国务院对 《 中华人 轻。因修正案是从 9月 1日实施 , 今年减 化与工资薪金所 得的费用 减除标准 变化 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做了修 税规模大概在 5 0亿元左右 。 是随着经 济的发展 、 物价 的调 3 以武汉市为 是类似 的,
改, 自2 1 年 9月 1日起施行。 也 01 这是 自 例 ,据 武汉 市统 计局 发布 的数据 表 明 , 整而变动 。 调整后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影响 我 国 18 9 0年开征个人所 得税 以来 对个 人 2 1 0 0年武汉市城镇在 岗职 工月平均 工资 到计税依据 ,减轻了个人 的税 收负担 , 也
工资薪金 所得减除 费用标准的变化 、 投资 者 费用 扣除标 准的变化 以及个人所 得税
税率表的 变化 。
关键词 : 新个人所得税法 : 正; 修 变化 中图分类号 :8 文献标识码 : F1 A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9e20ad1de80d4d8d05a4f80.png)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此次将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调整上,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下面分别从起征点、税级以及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我国个税改革前后进行对比分析。
(一)起征点表1 个税修正前后对照表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直接由2000元上调为3500元,调整幅度是上次的3.75倍。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个税起征点不是越高越好,其原因是: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我国有4.8亿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工,其中应税月薪不足2000元的占了一半左右。
调整个税起征点,对这部分人并无作用如调到3000元以上,就对3000元一下收入的人失去意义;调到5000元以上,就对5000元以下的人失去意义。
由此可见,起征点上调绝对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它就确实只对高收入的人有好处了。
如果把收入分配改革仅仅简化和聚焦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这样在非农产业中就业的约一半人口即2.4亿人不能受益,更与在农业中就业的近3亿人口无关。
而且调得越高受益的人变得越少。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如果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
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
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及服务)税。
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
国家税收来源不是财产税就是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提高,就意味着个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
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
中国个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已属很底,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法基本规定及重点征管内容讲解(2020年12月)
![个人所得税法基本规定及重点征管内容讲解(2020年12月)](https://img.taocdn.com/s3/m/95a8ab9dbe23482fb5da4c32.png)
其中工资薪金全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 再减按70%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01 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原有未修改的分类所得,其计税方 法和征税规定保持不变。
综合所得 分类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 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算 公式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 + 稿酬 + 特许权使用费 - 基本减除费用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 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 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 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
自行判断
是否符合6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选择通过单位扣除
通过填写相应表单,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供给扣缴单位,单位接收后在发放工 资时,像办理“三险一金”扣除一样,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预扣预缴
01 年度中间发工资单位所扣缴的 税款,只是按照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 款的一种方法
02 根据其全年取得的总综合所 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 金额,计算应纳税款
03 对日常多预缴的税款,纳税人 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及时、足额 退还。
税法条文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 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 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5a51f204b35eefdc8d3337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4年个人所得税要点总结
![2024年个人所得税要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86fe67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5b.png)
2024年个人所得税要点总结
1.税率调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财政需求,可能会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
新的税率将根据收入水平进行划分,高收入群体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税率。
2.起征点调整:起征点是指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基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
2024年可能会对起征点进行调整,提高免税额度,使更多低收入群体受益。
3.专项扣除政策调整:专项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国家法定的金额和标准进行扣除,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2024年可能会对专项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增加一些新的扣除项目或调整现有项目的标准。
4.个税App的推广和使用: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国家可能会进一步推广和使用个税App,在手机端方便纳税人查看、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5.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可能会继续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和消费。
例如,对于特定行业或特定项目可能会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于购买特定消费品或服务可能会享受税收优惠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总结只是基于目前的情况和猜测,具体的2024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还需要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告和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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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财税[2018]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7cee2819e8b8f67d1cb9bb.png)
•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 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与9号文一次性年终奖计算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
•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 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 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 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 应并入综合所得的佣金所得=
不含含税税佣佣金金收收入入*(*(1-1-202%0%))-(不含1-税2佣5金%收)入-(附1加-税25费%)-附加税费
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税务政策解读理解新税收法规的要点
![税务政策解读理解新税收法规的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bafd92a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40.png)
税务政策解读理解新税收法规的要点在近期发布的新税收法规中,涵盖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和要点,这些变化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新的税收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理解并熟悉最新的税务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是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
新的税收法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起征点的提高。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将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将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
其次,累进税率的调整。
新的税收法规将原本的七个税率调整为七个不同的等级,根据收入水平的不同,相应征收不同的税率。
这项改革将更加公平地分配个人所得税负担。
最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新的税收法规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这将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以上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要点,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将大大改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增值税改革增值税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新的税收法规在增值税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以下是最新的增值税改革要点:首先,扩大应税范围。
新的税收法规将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扩大,涵盖了更多的商品和服务。
这将增加税收收入,但对于纳税人来说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其次,实施增值税转型税务登记制度。
新的税收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需要申请参与增值税转型税务登记制度,以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这将有助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最后,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新的税收法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开具和报销发票。
这将有助于减少税收漏税和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改革除了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外,新的税收法规还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要点:首先,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的税收法规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下调到20%,这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发展潜力。
其次,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d76ed6e01f69e314332949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9号发布日期: 2018.08.31实施日期: 2019.01.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52de3ef551810a6f524862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2.税率表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2018.8.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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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指南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ac9ed06e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d6.png)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指南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做出调整。
本指南旨在帮助读者了解起征点调整的具体内容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关的指导。
一、起征点调整的背景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收,对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有着重要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
二、起征点调整的目的起征点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通过提高起征点,一方面可以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使其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起征点调整也能鼓励人们提高收入水平,激发个人的创造力和消费能力。
三、起征点调整的具体内容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从现行标准提高至新标准。
具体的起征点调整幅度和适用范围如下:1. 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从现行的XXX元提高至XXX元。
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起征点从现行的XXX元提高至XXX元。
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所得和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获得劳务报酬所得。
3. 经营所得:起征点从现行的XXX元提高至XXX元。
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所得。
4. 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所得,起征点也将相应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在享受起征点调整的同时,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缴纳纳税义务。
四、起征点调整的影响起征点调整将对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具体表现如下:1. 中低收入群体将享受到减税的红利,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和投资,提高生活质量。
2. 起征点调整有助于激发个人的创造力和消费能力,推动经济发展。
3. 起征点调整也可以吸引更多人参与合法经济活动,减少灰色经济的存在。
五、起征点调整的指导为了正确享受起征点调整带来的纳税优惠,个人纳税人需要遵循以下指导:1. 及时了解起征点调整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确保自身符合起征点调整的要求。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明确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明确](https://img.taocdn.com/s3/m/380abb5e3c1ec5da50e2700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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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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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内容引言个税改革一直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大改革之一,旨在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税改革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个税改革的内容,包括调整税率、提高免征额和推进税制改革等方面。
一、调整税率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调整税率。
根据税制改革的要求,我国自2018年开始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通过调整税率结构,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新税法将原有的七个等级的税率减少为七个档次的税率,并将税率下调了3个百分点。
具体来说,从2018年10月1日起,万元以下的收入适用3%的税率,万元至3万元的收入适用10%的税率,3万元至4.5万元的收入适用20%的税率,4.5万元至9万元的收入适用25%的税率,9万元至35万元的收入适用30%的税率,35万元至55万元的收入适用35%的税率,55万元以上的收入适用45%的税率。
这一调整使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得到了一定的减轻。
二、提高免征额个税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提高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额度,即个人的收入在一定范围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个税改革不断提高免征额。
2018年的个税改革将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比之前的免征额提高了一倍以上。
这一举措使得许多低收入者可以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减少了他们的纳税负担。
三、推进税制改革个税改革不仅仅是调整税率和提高免征额,还包括推进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简化、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使纳税人更容易理解并遵守税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在个税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个税征管系统,实现了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其次,建立了全面征税的机制,将更多的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再次,推行了个税自行申报和纳税人自助查询的制度,使纳税人可以更自主地进行申报和查询个人所得税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详解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0cbdc90955270722192ef7d2.png)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详解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发展和本次修订内容详解两个方面,细说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变化: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当时中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中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1986年9月,针对中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及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812dafda195f312b3169a53b.png)
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及完善摘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以”小步微调”为特征,200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局部调整,调整大致围绕以下三个线索展开: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二是规定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情形;三是减低乃至暂免征收利息所得税。
现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将《草案》及相关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本文试图在简析个税修改草案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个税的拙见。
关键词: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税收指数化;累进消失税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草案并将草案及相关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其主要内容包括:(1)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
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现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2)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为了有效地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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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要点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不同形式;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致使中低收入者税负上升较快等问题。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一是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二是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因此,应大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建设:①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或共享)制度;②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自然人的征收、管理、处罚措施;③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④全面实行税务和金融机构联网;⑤大力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⑥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
2、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3、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只修订了部分条款?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这对我国来讲是一种全新的税制,不仅需要重新设计税制要素,而且还要重新构建征管制度,征管方式将随之发生重大改变。
为此,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治税合力,共同构建税源监控体系。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征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已经实行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综合税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管理基础还是配套条件都存在一定差距,如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入相关信息的义务,加之个人收入和支出中现金收付比例较高,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汇总分析个人各方面收入信息,难以有效监控税源。
在此情况下,如果仓促推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有数以亿计的自然人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由依托代扣代缴单位的间接管理转为对自然人的直接管理。
在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措施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将面临较大挑战,有可能造成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同时加剧征纳之间矛盾和纠纷,产生较大隐患和社会风险。
为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宜急功近利,应在对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体设计、分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基于当前征管条件,应以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和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为主要目标,对现行税制先进行局部调整。
今后,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及各有关部门的配套管理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为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条件。
随着征管条件的逐步成熟,全面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4、什么是“起征点”、“免征额”,它们与“减除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
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需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
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
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需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3500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5、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国际上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基本生活支出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另一类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正处于较快上升阶段,现阶段我国减除费用标准主要是以基本生活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和物价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的。
由于统计指标中没有“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这项指标,所以将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取得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被调查的居民家庭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与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及服务支出等八大类支出,但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居民消费支出可以反映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变化。
6、减除费用之外,税法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还有哪些?除减除费用标准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7、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
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
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大约有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
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
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
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9、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
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10、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籍个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11、为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非我国所特有。
所不同的是,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是分类征收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扣除、单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
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难以全面照顾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从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出发,将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方向过渡,在综合纳税人全部收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因素,给予相应的费用扣除,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12、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做过哪些调整?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