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合集下载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点是:借款人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放弃诉权,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因涉及公证费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时,出借人(债权人)会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征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借款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增信措施的保证程度等各方面,决定是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出借人(债权人)的作用及于: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经催告仍未按期还款的;当借款人(债务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和各项义务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的;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人义务的。

出借人(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过7日的债务确认及催告后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相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出借人(债务人)因上述原因需强制实现债权时,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1和表2的内容进行对比。

流程图1表2:费用对比表但需要注意的是:表2所示公证费为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出借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需按照债权标准的1.5‰另行收费。

另外,据了解,目前某些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例很少,某些地区的部分法院尚未受理过公证的执行证书,部分法院尚未认可公证的执行证书,在某些地区《执行证书》可能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无论是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还是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事后实现债权的强制或补救行为,对于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事前的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出借人(债权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尽职调查,重视对借款人(债务人)主体的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重视担保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落实,重视对担保主体担保能力的调查,重点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正常登记(过户)等。

房产抵押贷款强制公证书(3篇)

房产抵押贷款强制公证书(3篇)

第1篇公证书编号:[公证书编号]出具日期:[出具日期]当事人:甲方(借款人):[借款人全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住址]乙方(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全名]身份证号码:[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抵押权人住址]案由:根据甲方与乙方于[签订日期]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以其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向乙方申请抵押贷款事宜,进行公证。

事实与理由:一、甲乙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了《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如下:1. 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贷款金额]元,贷款期限为[贷款期限]年。

2. 甲方以其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抵押物价值]元。

3. 甲方同意将抵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保证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

4. 乙方在贷款期间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给乙方,并保证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 甲方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给乙方,并保证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乙方同意在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期间,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 本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强制公证事项:鉴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强制公证。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二、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乙方已尽到通知义务,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四、本公证书出具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公证内容:一、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借款合同公证的重要性

借款合同公证的重要性

六, 他还欠银行借款 3 8 0 3 . 3 6 元, 连续六期不 归还借款六月十 义务是平等 的, 没有欺骗 , 没有不公平。进一步明确借款合同 九 日, 在0 0个六年 , 他支付逾期利息 7 0 0元 , 因此他欠银行借 的有效性 , 从秩序维护计划借 金融活动 中, 发挥公证作用。随
对州
法 制 天 地
借款合 同公证 的重要性
王 海 云 Leabharlann 乌兰察布市公证处 摘要 : 近年来 , 在各级法 院的 审判 实践 中, 借 款纠纷呈现 工具执行 司法证 明的作用 ,使 国家 的司法机关支付判决是相 出 直 线上 升 的 趋 势 。在 很 多人 看 来 , 借 款 合 同是 “ 明摆 ” 着 的 同的 , 与执法的有效性 。” 日 《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一 十八 条规 事, “ 官 司” 好 大, 但 事实上 并不如此。本文对借款 合 同的公证 定 : “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法律 ,如果一方 当事
法》 规 定的基础上 , 按 照债权纠纷诉讼费用 的问题 , 除了收取
律师代理 费。从时间上来看 , 根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在 中国 3 个月 的审判 程序 , 有特殊情况 的 , 由法律 规定 , 也可 以延期审理。因此 , 对于借款合同公证 ,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
该公证事 项的最低底线 , 而达到“ 事实上的真实” 则应为公证 全履行还款义务 , 债权人可 以申请行政机关发布的公证 书 , 以 员利用审查 、 核实手段而努力实现 的方 向。 及人 民的法律强制执行 , 债权和快速的实现。第三 , 为 了保证
2 . 借款 合同公证是必要的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 合 同公证法律上能够明确 , 没有其他规 第一 ,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机构的证 明 , 证书公证是公证 机 定应优先。 根据 中国的“ 合 同法” 的意思 自治原则 , 借款人 和借 构 出具 的具有特定的司法文件 , 是一种特殊 的运动形式 , 国家 款人完全可以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明确应优先受偿 。 第 四, 公

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范文

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范文

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文债权人(甲方):[债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债务人(乙方):[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鉴于乙方于[借款日期]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元整(大写:[大写金额]),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依法进行公证,赋予本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一、借款详情。

1. 借款金额。

甲方已通过[借款交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向乙方足额交付借款人民币[X]元整。

乙方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款项。

2. 借款利息。

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X]%,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X]%自借款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到期日期]止。

二、还款方式。

1. 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2. 如乙方逾期还款,除应继续支付借款本息外,还应按照未还款金额的[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公证及强制执行效力。

1. 双方自愿就本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名称]申请公证,公证费用由[承担方]承担。

四、其他约定。

1. 本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本债权文书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公证机构留存[X]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甲方)签字(或盖章):[签名]日期:[签订日期]债务人(乙方)签字(或盖章):[签名]日期:[签订日期]。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司发通[1992]0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等问题。

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款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刍议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刍议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间 借贷 合 同强制 执行 效 力公证 做为 保护 民间 借贷债 权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 , 也渐渐 地从 “ 幕 后” 来 到 了“ 台前 ” 。 那 么 民间借贷 合 同赋 主 张办理 公证 , 目的就 是防止 今后 发生纠 纷 , 防止借款 人赖账 , 防 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公证 在 实践 中的作 用有 哪些 ?赋 予 强制执 行效 止担 保人 推脱担 保责 任 。 民 间借贷 合 同经公 证后 , 因公 证文 书具 力 的 民间借贷 合 同又应 具备 哪 些条 件 ?我 们在 办理 该 公证 中应 有 很强 的证据 效力 , 借 款人 、 担保人 无可 抵赖 , 如 果再赋 予强制 执 当注 意哪 些 问题 ?现笔 者就 相 关法律 的规 定并 结合 实践 情况 作 行 效力 , 故可 促使借 款人 自觉 按约 履行 义 务, 这 将有 效地 保障 出
及 执行 证 书 出具 等方 面作 了较 为全 面地 阐述 , 并提 出拓展 民间借 贷合 同公证 及赋 予强 制执行 效 力的建 议性 意见 , 这将 对预
防 民间借 贷纠纷 , 保 障 出借 人 实现债权 具有 一 定意 义。 关键 词 民间借 贷 强制执 行 效 力公证
作 者简 介 : 尤成 海 , 浙 江省 温 州市浙 南公证 处副 主任 , 三级公 证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1 5 9 . 0 3 据 。但有 相反 证据足 以推 翻公 证证 明 的除外 。 ” 《 公证 法》 第 三十
诉 活动 。赋 予 民间借 贷合 同强 制执 行效 力公 证是 一项 常规 的公 的除 外 。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 诉讼 证据 的若 干规 定》 第七 十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公证机构是法律文书制作和公证的机构,承担了许多重要职责,其中之一就是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公证。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公证机构的作用不容忽视。

然而,对于某些债权人来说,他们发现自己在申请执行时,却发现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这时候,他们是否该直接提起诉讼呢?为了能够对这个问题进行更系统和全面的探讨,我们需要先了解目前公证机构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的情况。

假设某个债权人与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执行时,公证机构出具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债权人此时想获得执行证书,可是公证机构却拒绝签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公证机构应当在15天内作出决定,如果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呢?实际上,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原因是债权人可以解决的,而另一些原因则需要债权人去寻求法律帮助。

以下是一些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原因:1.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在一些情况下,公证债权文书可能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例如,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借款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及期限;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未清楚记载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等。

这些情况下,公证机构就不可能签发执行证书,此时债权人需要与债务人重新协商并签署新的合同或寻求法律帮助。

2.债权人未通过申请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未能通过公证机构的申请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时候公证机构不得签发执行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并且需要注意申请程序的细节问题。

3.公证机构无权签发执行证书在一些情况下,公证机构没有权利签发执行证书。

例如,公证机构不属于法院,只能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无法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估和确认。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摘要:在当今社会,债权纠纷屡见不鲜,解决这些纠纷往往是一项困难且棘手的任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债权文书公证作为一项特殊的公证制度,在保证合同权益的同时,将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注入其中,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文将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展开探讨,探究其意义、特点以及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一、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点(一)强制执行效力的概念和定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特定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和效果。

它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程序直接追索债权,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和功能: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将债权行使的相关事实和要求公证机关加以确认,并通过公证书载明相关证据和权益,以便于后续实施强制执行。

它的功能包括:1. 证明债权事实的真实性:债权文书公证可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债权的存在【1】。

2. 增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文书公证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迅速获得债权实现的权利。

3. 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化债权人的追索权力【2-3】。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特点和要求:1. 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公证内容和形式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明确债权权益:债权文书公证应明确记录债权的内容、金额、期限等,确保债权权益清晰明确,方便后续的强制执行。

3. 证据齐全: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证明、欠款明细等,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4. 程序规范: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公证法规定,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4】。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通过其概念、功能以及特点与要求,体现了一种法律手段和保护机制,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秩序和信用的良好发展。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作者:李强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規定,其中都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规定。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公协五届理事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等等。

表明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是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该债权文书能否得以强制执行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债权文书或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没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条款,公证机构即不能对该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民间借款合同作为《联合通知》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所以对民间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合同中理应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

公证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对办理赋予民间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具备的条件缺乏了解,造成他们在申请办理该项公证时,所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表述千差万别。

有的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的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约定“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后本合同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新论——强制执行公证“标的”探析

强制执行公证新论——强制执行公证“标的”探析

强制执行公证新论——强制执行公证“标的”探析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周圣峻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历来都是广为业内外关注的一个课题。

比如,担保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曾一度成为公证和司法部门的一个争议焦点,且不谈问题的实质是否是基于各方对问题本身的正确认识,就实务而言,太多通过公证赋强的担保合同被法院以超出范围为由拒之门外,“死于非命”。

即便最高法院最终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担保合同赋强的合法性,但是这个过程也太过漫长和曲折。

更为令人惋惜的是,这些关于可赋强债权文书范围的争议实际上都只是根源于一个认知误区,而且在最高院出台那个关于担保合同可赋强(甚至是单独赋强)的司法解释之后,这个误区依然在施展它的魔咒,掣肘强制执行公证的自我发展。

债权文书尤其是商事领域的债权文书内容百般变化,新的法律关系架构层出不穷,唯有强制执行公证止步不前,对诸如“担保合同”能否赋强之类的单一、简单问题的解决都要受制于司法部门,而不能通过自身的逻辑演绎出肯定的结论。

“担保合同”的问题只是这个误区的表征,是冰山浮出水面的部分,如果不能从根源上进行探析,强制执行公证将会面临更多维度的障碍,比如双务合同、复杂的金融合同等等都能轻而易举的将强制执行公证锁定在原点,举步维艰。

笔者认为,这个作为根源问题的认知误区正在于我们错误的认为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或称“标的”是债权文书本身而非债权文书项下的、特定的请求权。

便于行文,本文暂且将这种强制执行公证的标的理解为债权文书本身的观点称之为“债权文书进路”。

或许是强制执行公证名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原因,《联合通知》起,我们就自然而然的将目光聚焦在债权文书上,债权文书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但是,不论从强制执行公证的规范基础来说,还是从强制执行公证的实务来说,我们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从来都不是债权文书本身或其涵盖的全部的请求权,而是债权文书项下的、特定的、个别或多个请求权,这种将强制执行的标的界定为债权文书项下的请求权的观点,本文称之为“请求权进路”。

合同公证___强制执行(3篇)

合同公证___强制执行(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公证与强制执行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们在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公证与强制执行的概念、作用、程序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公证1.概念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合同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作用(1)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合同公证有助于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合同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提高合同信用:合同公证有助于提高合同信用,促进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

(3)促进经济秩序:合同公证有助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程序(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公证机构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3)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审查,出具公证文书;(4)当事人领取公证文书。

三、强制执行1.概念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2.作用(1)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有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强制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逃废债行为。

(3)促进司法公正:强制执行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3.程序(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审查申请;(3)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4)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

四、合同公证与强制执行的关系1.合同公证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合同公证有助于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强制执行提供依据。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是合同公证的保障合同公证虽具有法律效力,但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同,债权人仍需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强制执行是对合同公证的保障,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贷款合同公证赋强(3篇)

贷款合同公证赋强(3篇)

第1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二、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三、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四、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七、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八、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九、抵押物:借款人提供的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

十、借款人保证:1. 借款人保证其提供的抵押物真实、合法、有效,并已取得所有权。

2. 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出租、抵押、转让等。

3. 借款人保证在贷款到期前,将抵押物过户至贷款人名下。

4. 借款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如逾期还款,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如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无法正常还款,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贷款人保证:1. 贷款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贷款。

2. 贷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监管。

3. 贷款人保证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依法行使抵押权。

十二、公证赋强:1. 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2. 借款人和贷款人均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 如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附: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权属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合同公证赋强系指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和贷款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中如何写强制公证执行的条款如何写范文

合同中如何写强制公证执行的条款如何写范文

合同中如何写强制公证执行的条款如何写范文嘿,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里强制公证执行条款怎么写。

这事儿可挺重要的呢!首先呢,你得明确指出这个条款是关于强制公证执行的。

比如说,“本合同双方同意,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特设立强制公证执行条款如下:”这就开了个好头,简单直接,让看合同的人一下子就知道这部分内容的主旨。

我觉得这样的开头很干脆,不会让人看半天还摸不着头脑。

接下来,你要详细说明什么样的情况会触发这个强制公证执行。

可以这么写:“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款项、提供约定服务或遵守保密协议等情况时,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公证执行。

”这里把可能的违约情况大概列举一下就行,不用列得特别详尽,毕竟每个合同情况不太一样嘛。

从我的经验来看,这种列举式的写法能让条款看起来很清晰。

然后呢,就是关于公证执行的具体程序方面的内容。

你可以写“申请强制公证执行时,应向合同约定的公证机构(具体写明公证机构名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违约证据(如付款凭证、往来信件等)。

公证机构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启动公证执行程序。

”这里我想说,一定要写清楚公证机构的名称哦,不然到时候容易扯皮。

再之后,你要强调一下执行的效力。

像“经公证机构公证执行后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不得对公证执行的结果提出无理异议。

”这部分其实很关键,它让整个条款有了很强的权威性。

还有哦,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不妨加上这么一句“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事由导致无法及时进行强制公证执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待事由消除后尽快恢复执行程序。

”这样的话,整个条款就考虑得比较周全啦。

这是不是让你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呢?最后,你可以总结一下这个条款的重要性。

“本强制公证执行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双方应充分重视本条款,并按照条款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指的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内容。

伴随社会不断的发展,债权债务的关系逐渐的繁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使得当事人使用公证的方式确定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当出现纠纷之后,债权人能够依法根据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直接申请执行,能够有效的规避因为诉讼造成的人员、资源等各方面的浪费,对发挥公证作用,尽快调整民事活动,保证正常的经济运行程序及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制度可概括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

这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使追偿钱款的合同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不仅节约了人力物力,节省了时间,适应了经济发展的快节奏步伐;而且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可以帮助减少不良贷款,有助于资金的回笼和流通,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的良好运行。

使市场交易规范化;能够消除三家债产生的温床。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干货关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详解

干货关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详解

干货关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详解作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梁清华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我们知道⽂书经过公证之后是具有最⾼的效⼒,在案件的审理判决之后,被告不履⾏判罚的时候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

我国可以出具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那么其概念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对⽆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书,赋予其强制执⾏效⼒的⼀种公证活动;⼀⽅当事⼈不履⾏公证⽂书规定的义务时,对⽅当事⼈可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强制执⾏效⼒是公证三⼤效⼒之⼀,公证三⼤效⼒是:证据效⼒、法律⾏为成⽴要件效⼒、强制执⾏效⼒。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中有关给付内容⽆疑义;3、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全权⽂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全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与⼀般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除证明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的效⼒,即当债务⼈到期不履⾏或者不完全履⾏债权⽂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分为两个步骤:⼀是依法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的公证;⼆是签发执⾏证书。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由当事⼈住所地或债权⽂书成⽴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执⾏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和执行时间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一、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

1. 拟执行申请人需向当地公证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法是什么

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法是什么

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自行协商解决
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四、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一、初步法律分析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

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一)债权文书内容需要满足的条件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联合通知》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不是指债权债务的数额固定,也不应当认为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指债务的主体、数额或者计算标准、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以及履约的认定程序必须约定明确。

(二)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为:(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另外,对于在履行过程中的未经公证但符合上述范围规定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经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三)抵(质)押合同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目前还处于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其他债权文书”是否包括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包括第三方担保合同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合同),实务中对保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基本上不存在异议,有争议的主要抵(质)押担保合同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

本文结合公证机构及法院实践对此进行说明。

虽然在理论上对抵(质)押合同是否为“债权文书”存在一定的争议,否认抵质押合同为“债权文书”的观点认为,抵质押本身不是债权而是担保物权,抵押合同不属债权文书的范围,抵押权不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来实现。

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以及第14条规定“以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有所规定,应该说,司法部的此规定以规章的形式基本上解决了抵押合同能否赋与强制执行效力问题的争议。

法院在实践中亦认可对抵质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例如(2004)泸一中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决书》中原告提出“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而抵押合同属物权合同,公证机关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违法”的观点,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出具该类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故原告提出本案所涉的公证文书不属债权文书即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担保合同依附于主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法律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抵(质)押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债权人和抵(质)押人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不能仅就抵(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该和相应的主合同一起办理一份公证,不应当分开办理。

(四)关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关于经过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公证法》第37条和第40条规定的有所矛盾,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排除了当事人的诉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该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确认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排除了当事人的诉权,除非公证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才可向法院起诉。

(五)关于执行管辖法院关于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向何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六)关于在协议中约定公证机关核实程序的相关问题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及《联合通知》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公证执行证书,应通知双方当事人核对债务履行情况。

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如果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前,未履行核实程序,法院可能会以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存在瑕疵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因此,公证机关的核实程序应当引起债权人的注意。

各地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的核实程序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债务人履约备案”,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履约后应当将履约的证据在约期限送交给公证机构,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能将履约的凭证及时送交给公证机构,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第二种是“公证处信函核实”,即当事人约定,在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通讯地址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按约定回函,或者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第三种是“公证处电话核实”,即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时间,通讯号码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以电话(传真)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回复时提出异议,但为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债务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债权人可以在需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协议中加入相关的条款,约定采取何种核实程序,以及当事人回复的时间,如果债务人在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可以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如果未在协议中选择相应的核实程序,公证机关会选择信函核实或者电话核实的方式,但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及期限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出具证书需要必要的审查、出证时间,一般需要15日。

为了节省时间,可以在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出现违约事项的情况下,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关于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应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应当在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关于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均是从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公证机关和法院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京高法发[1995]386号)第四项第四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问题的讨论纪要》(沪高法发〔1994〕10号)第五项第二款规定“。

”关于北京和上海规定的执行期限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是由于1991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期限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而北京和上海两地分别在1995年和1994年参照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发布了上述规定。

但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将申请执行的期限改为2年,2012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期限的规定仍是2年。

因此,不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申请执行的期限都应该是2年,而不是6个月或1年。

二、存在问题及风险公证债权文书被作为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由于制作机关、内容形式等方面明显区别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等法律文书,因而在执行中呈现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和风险。

(一)关于管辖法院关于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向何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