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
⼀、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第13条但书及罪与⾮罪的界限: 1、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 2、具体犯罪中的“量”(危害程度)要件:(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法持有、使⽤假币,⾮法持有毒品、等“数额(或数量)较⼤”;(2)寻衅滋事、虐待、遗弃等“情节(恶劣)严重”;(3)量的标准的掌握:司法解释尤其是公安、检察部门的⽴案或追诉标准要掌握;(4)注意:不排除按照未遂定罪的可能;(5)条⽂中未设定“量”(危害程度)的标准的,不排除考虑量的因素。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三)熟悉并能够运⽤——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为。
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亦称之为“法益”)的侵犯性。
具体表现为: (1)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3)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4)侵犯公民私⼈所有的财产; (5)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个⾏为是否构成犯罪,⾸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了造成侵害的现实危险(威胁法益)时,该⾏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杀⼈⾏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为致⼈死亡(侵害了⽣命)或者具有致⼈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命的危险性)。
相反,如果某种⾏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法益,不管⾏为的内⼼如何邪恶,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专题一:立法(第一节)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
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二)
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二)二、法的运行(一) 立法1、立法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上的立法概念,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立法体制(1)立法权限(2)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3、立法原则(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4、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二) 执法与司法1、法的实施和实现(1)涵义法的实施,是指法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
前者侧重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守法;执法;司法。
2、执法(1)涵义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公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①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立法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立法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立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立法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起源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选举法要点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行政区域划分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法律关系一、立法的定义与特征立法的定义: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与法律制定同义,其权力体制包括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狭义上的立法仅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1.国家名义,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2.国家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3.规范性(国家强制),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4.法定职权、程序性,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5.客观与主观结合,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二、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机关设置和立法权行使等各方面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三)、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形式(1)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
(2)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3)我国是一元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三、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法理学、宪法学讲义
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与道德一、法的概念: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续表二、规范的分类: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解题秘笈】在司法考试中,只要遇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力),就是错误的。
三、法与道德的古今之辩四、法与道德的区别【注意】1.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讲,具有确定性,但是法律也要靠语言进行表达,其也具有模糊性。
2.如果道德规范被吸收为法律规范,则具有了法律规范的确定性。
第二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第三节 法的特征一、效力的普遍性法文件分为规范性法文件和非规范性法文件。
规范性法文件:调整对象不特定,可以反复适用;(有法条——普遍效力)非规范性法文件:调整对象特定,不可以反复适用。
(有当事人人名——个案效力) 规范性法文件具有普遍效力。
二、可诉性反面判断(不体现可诉性):1.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2.强制性:诉与强制性分开。
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第四节 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口诀:教育抢瓶子(一)指引作用: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指引自己)(三)预测作用: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预测对方)(四)教育作用: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
(教育大家)(五)强制作用:1.针对违法行为人;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强制违法者)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五节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或正义不是衡量法的真假和进步与否、法的善恶的唯一标准。
【注意】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利益都不是绝对的,受到其他价值制约的。
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重点内容)第六节 法的要素一、语句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法律规则2.法律规则的语言的依赖性【解题秘笈】任何语言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有价值判断。
法理学立法PPT课件
如何实现立法的法治原则
• 要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立法制度 • 要有科学的、完备的立法技术方面的 基本制度 •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 护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 拒绝只强调本部门、本地方利益的狭 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 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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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法律
• 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取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 颁布
• 公布法的权力在多数国家由国家元首行使,在有些国家由立法机关的领导机构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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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立法
•第一节 立法的定义 特征 •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立法权限与立法体 制 •第四节 立法程序 第5页/共48页
第一节 立法的定义 特征
•立法的定义 •立法的特征 •立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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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定义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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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 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在其他方面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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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 一元:是指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体化的,统一的,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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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
• 提出法案 • 审议法案 • 表决和通过法案 • 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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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法案
• 由有立法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 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义
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围绕着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派别。
2.不同的学术派别中最主要的有两大派别: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
实证学派认为法就是法,否认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
非实证学派强调道德是法必须注重的一个要素。
道德是检验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一个法是不是法的重要标准。
3.要搞清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主要的核心观点。
实证学派认为法是和两个要素相联系的。
一是社会效果。
另一个是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
法必须由权威性的政权机关,国家机关加以制定。
法要与社会实际效果发生联系。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学派,情况比较复杂,但一般强调法有正确与否的区分。
判断法正确与否,最主要的标准是看法与道德有怎样的联系。
如果法是符合道德的,就是正确的。
反之,是错误的。
非实证学派中也有一些人认为除了注意道德要素,还要注意法的社会效果。
法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认可。
非实证学派实际上又可以个体区分,有的偏重于道德,有的则不仅强调道德,也强调另外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作为一个事物,是由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因素。
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在关联。
2.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正式性意味着法由国家有权的政权机关加以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存在。
法同时是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保障他实现的。
正式性还体现在表现形式具有规范性。
是以具体的宪法,法律,法规表现出来。
(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因为国家政权是由统治者来掌握的。
法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来产生出来并且加以保证实行的。
(3)法具有客观性。
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或国家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特定的社会规范。
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关系。
经济关系中尤其重要的是生产关系。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法、法律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法理学讲义
第四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释义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指法对什么对象、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二)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中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3)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空间效力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种类:(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四)法的时间效力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1)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③到达期限生效(2)终止生效??①新法取代旧法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1)上位法——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此类法——彼类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3)新法——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第七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一、法的要素定义(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第二章++法的运行
法理学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特点注意;法律解释属于法律适用,即法律规范产生后对法律规范的应用的活动,不属于立法活动。
二、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
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具体立法法有规定三、立法原则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3、民主立法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四、立法程序(在《立法法》中再讲)第二节法的实施一、概念法的实施——强调过程法的实效——强调结果法的实现——强调过程+结果二、法的实施的内容(一)执法1、概念2、执法的特点3、执法的原则(二)司法1、概念2、特点(1)、权威性。
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监督权。
注意:《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司法权还包括侦查权。
(2)、强制性(3)、严格程序性和合法性(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4、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1)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在法的适用上平等而非立法上平等)(3)司法独立注意:在我国,司法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注意非法。
司法机关要受权力机关,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故可受合法干涉。
不受任何干涉的说法是错误的(注意选择题)(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意:法律指一切法律渊源(广义)(三)守法1、概念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履行义务)主动的守法(行使权力)2、构成守法的主体范围内容(四)法律监督1、概念:广义的监督2、法律监督的构成(五要素)3、法律监督体系(国家、社会)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适用的目标1、目标: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即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可接受性(正当性)。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法理学第二章共33页PPT资料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三、英美法系
(一)概述 :三个渊源:
1.普通法:一种判例法,特征为遵循前例
2.衡平法 :以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
法的修正、补充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一种
法律
(参见教材p87)
3.成文法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第一节比较法学的含义和研究对象
一、比较法学的含义 就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及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以比较为其基本 研究方法的法学学科。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案例: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 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 立的遗嘱中声明,在他死后,全部财产由 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 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 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 民法法系。
1.针对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及 法律文化而进行的比较研究。
2.研究范围并不止于法律制度、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之间的比较,它也是针对各种法 律实践、法律文等而进行的比较研究。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3.比较法学不仅要探究不同法律规定的异 同,更要对这种异同进行分析、解释, 并进一步做出相应的评价。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比较研究三过程: 掌握资料——比较(发现其同异)——
分析同异的原因并评价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第二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某些形式上的特 点作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是若干个国 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 法律体系的总称。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法系≠法律体系 法系≠法的历史类型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1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7)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2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提纲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理学知识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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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三、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只要法律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 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法理学知识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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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配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多层次指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 现行立法体制下的 各级立法又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 法律制定的程序分为狭义和广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它 的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 律的公布等。 二、 法律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 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不包括法律委员会 三、 法律案的审议 四、 法律草案的表决。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五、 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产 生法律效力。我国的法律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的。
法理学知识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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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 法系等。 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澳门地区也基本上属 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分支: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注: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进入 20 世纪后,两 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由于传统的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 四、 社会主义法: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 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以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国法”及其外延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外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作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发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从形式上看分为个别必指引和规范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又叫选择的指引)2、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预测: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的社会作用1、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涉及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法理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第六节宪法规范
第七节宪法效力
第八节宪法与宪政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述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量刑概述
第二节量刑情节
第三节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减刑制度
第三节假释制度
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刑罚的消灭概述
第二节时效
第五节法治理论
第四章法与社会
第二节法与经济
第三节法与政治
第四节法与道德
第五节法与宗教
第六节法与人权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Βιβλιοθήκη 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罗马法
罗马《十二表(Dodicl Tavole)》的制定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法理学讲义(第2-3章)法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章 法律的核心内容
一、法律权利
(一)法律权利的涵义
法律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 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 1. 权利的前提是自主。 2. 权利的基础是资格。
3.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和自由。
4. 权利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个人利益和自由的实现, 从而赋予个人以更大的生活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法律权力
(一)权力的法律内涵 1. 关于权力的几种流行观点 (1)能力说 (2)强制意志说 (3)关系说 2. 权力的定义和特点 在法律上和法学中,权力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 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所必需的某些公众资源,而 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 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1)权力存在于公共领域,并以不平等为内核。 (2)权力以公众资源为基础。 (3)权力以保障和增进公众利益为目的。 (4)权力具有合法侵害权利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 (5)权力不可自由选
《史记 • 平准书》载有“腹诽罪”的由来:“初, (颜)异为济南亭长,以廉直稍迁至九卿(大司 农)。上(汉武帝)与(御史大夫)张汤既造白鹿 皮币,问异。异曰:‘今王侯朝贺以苍璧,直数千, 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悦。张 汤又与异有隙,及有人告异以它议,事下张汤治异。 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 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 是之後,有腹诽之法,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 《盐铁论•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 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这说明我国 古代法有时是调整思想的。
(二)权利的结构
1. 权利的内在构成 (1)自主行为权 (2)要求他人权 (3)保护请求权 2. 权利的外在结构 (1)人权—生存权、健康权、婚姻家庭权、 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 (2)私权—文化权利、市场权利 (3)公权—民主权利、社会权利、法律救济权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章节试题:第二章法的运行
单项选择题: 1、法律推理的基本⽅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法、归纳推理的⽅法和辩证推理的⽅法。
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不需要采⽤辩证推理的⽅法? A.法律规定本⾝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依准⽤性规则援引或参照了其他规则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正确答案:C 2、⽴法机关公布⼀个决定,宣布某些法律⽂件失效,这⼀⽴法活动属于( )。
A.创制 B.废⽌ C.认可 D.修改 正确答案:B 3、我国现⾏的⽴法体制是何种⽴法体制?( ) A.单⼀体制 B.复合体制 C.中国特⾊的⽴法体制 D.制衡⽴法体制 正确答案:A 4、最早提出“法律⾯前⼈⼈平等”的⼝号的是谁? A.古希腊的伯⾥克利 B.古罗马的乌尔⽐安 C.英国的洛克 D.法国的卢梭 正确答案:A 5、下列哪些⾏为属于狭义上的法的执⾏?( ) A.某市⼈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王某提起公诉 B.某市中级⼈民法院依法对被执⾏⼈周某执⾏⽣效的民事判决 C.某监狱依法对罪犯贾某执⾏死刑 D.某市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赵某实⾏治安处罚 正确答案:D 6、下列哪个选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A.司法权由⾏政机关⾏使 B.司法机关独⽴⾏使职权,拥有⽆限⾃由裁量权 C.⾏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不得⾮法⼲涉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作⼈员在独⽴⾏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正确答案:C 7、下列哪种⾏为属于狭义的司法活动? A.审判员张某回家途中发现两个⼈发⽣⼝⾓,于是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劝解 B.司法警察李某因⾃⼰的⼥友未到法定婚龄⽽拒绝与其结婚 C.检察机关根据赵某的举报对相关⼈员进⾏侦查 D.治保主任王某认为某公司有⾛私嫌疑决定⾃⾏调查摸底 正确答案:C 8、《A市⽇报》刊登了⼀则严重失实的反映A市公安局滥⽤强制措施的新闻报道。
对此,A市公安局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新闻侵权诉讼,要求《A市⽇报》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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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法的运行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
1.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掌握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立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备案。
2.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与司法的原则。
3.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4.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5.法理推理的种类与运用。
在以上内容中,考生朋友应该重点掌握法律方法,此处是论述题命题和答题的理论依据,应该熟练掌握。
第一节 立法
一、立法的定义
(一)立法的含义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