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刑法总论第9章 正当行为
刑法总论第九章 正当化行为 共30页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 法侵害时为开始(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 明显、紧迫,待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 也应认为已开始(直接面临说)。
(2)结束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 者威胁法益。但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进行防卫也属正 当防卫,如罪犯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夺回财物。
(五)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
1. 必要限度的标准 在造成的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未超过足以排
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1)小于;(2)必需 2. 一般情况下 所损害的利益<所保护的利益,即“没有超过必要限
度”
3. 超过“必需”范围,也有可能构成过当 可以用更小的损害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可能会过当
有限度限制:没有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
无过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无限度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 当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害人伤亡 防卫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起因条件特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 严重暴力犯罪
(1)暴力:排除非暴力的严重犯罪
处理:与假想防卫同
(二)避险时间:正在发生
“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状态 (1)危害行为或事件正在发生 (2)危险尚未发生,但已经迫近 (3)危险正在继续,不一定立即发生危害结果
(三)避险对象:第三人合法利益
1. 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合法利益 2. 紧急避险的对象一般为与危险无关的第三人,但不
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9章 正当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概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即(1)具有防卫 性;(2)特殊形式的犯罪情形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或过失 3.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适用具体罪名 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征:(1)伤害人身、损毁财产的行为表现; (2)合法权益遭受重大危险时采取的紧急措施; (3)不得已采取的权宜之计。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假想避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 3.对象条件:针对避险人和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目的条件:主观上具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限制条件:不得已的情况
防卫无意识: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偶然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度条件,但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明显的法定暴力性)
(2)性质: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3)目的: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个人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行为。(1)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必 须具有违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实际存在—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不法 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结束的四种情况—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和事后 防卫) 3.对象条件: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目的条件: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意识;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特征第一,形式上具备各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形式违法性。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5.履行职务的行为(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7.法令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防卫意图(首要前提条件)正当防卫意图的内容,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方面的内容。
1.防卫认识(1)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2)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4)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5)大体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例一:乙正在非法杀丙,不知情的甲恰好开枪射击乙;例二,丙正在非法杀丁时,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却同时开枪射击丙,丙的心脏被两颗子弹击中;但甲知道丙正在杀丁,乙不知道丙正在杀丁。
2.防卫目的——确定防卫意图的关键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相互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进行的相互侵害行为。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相互斗殴的双方都不是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的双方都不是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果把每个人的行为分割开来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但斗殴的参与者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连续的相互侵害行为,双方主观上都没有防卫意图,双方的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刑法学正当行为
3. 防卫不适时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 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
不适时防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 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可预防。 (2)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负正常的刑事责任。 现场可追及的盗窃等例外。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并不必然地 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 迫的防卫手段。 (3)根据当时的情况,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强度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 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强度。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 推定承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
(6)其他正当行为,如正当冒险行为等。 四、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第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 是并列的。
2.防卫过当的性质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 (1)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具有有 益于社会的一面。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过性。
3.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可能是间接故 意和过失。其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极个别情 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9章正当行为14
嫌“故意杀人”罪于 5 月 11 日 14
时将她刑事拘留。
下午2时8分8秒
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 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与单位黄德智及另 外一位邓姓工作人员在酒后前往该镇 梦幻城消费时,前去水疗房找修脚女 邓玉娇,提出要她提供“特殊服务”。
在遭到拒绝后,邓贵大从口袋中拿出 一摞钱在邓玉娇面前摆弄,并用钱敲 击邓玉娇的头部,声称自己有钱,让 邓玉娇听从他们。
出身上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
子甲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捡起 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下午2时8分8秒
主观 条件
出于防卫意图
——保护合法权利
下午2时8分8秒
甲一直看同村的范某不顺眼,一直想找机会收拾
收拾范某,但一直没有机会,有一天,甲在路上
看见范某,便上前骂范某,范某没有理会,甲便 骂范某,“孬种、孙子”,范某愤怒之极,便扑上来打 甲,甲大声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别怪我不客气”, 然后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范某刺成重伤。 (故意伤害)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下午2时8分8秒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 5 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对 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从 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面 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的 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一 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首, 甲被乙刺死。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第九章正当行为课件
❖ 甲在林间打猎,看到不远处一汽车在铁轨 上行使,对面正有一列火车迎面开来,在 铁路并行的公路上一辆警车闪烁着警灯, 并用喇叭警告该汽车马上离开铁轨,但是 汽车仍然朝着火车驶去。此时,甲端枪朝 着汽车司机开枪,司机被当场打死,汽车 翻到路旁。
❖ 问: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期待可能性
❖ 1、必要限度——相当说——应以制止不法侵害 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 手段、强度等方面加以比较,看是否相适应。
❖ 2、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 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T20 K3
第二节 正当防卫(1)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正对邪(不正)
❖ ㈠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 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 2、正当防卫一般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德国癖马案。 ❖ 卡纳安德斯之板: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
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致体弱 者淹死。 ❖ 英国19世纪海难判例。 ❖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A和B的妹妹睡在一起, 半夜发现B伺机杀死她,于是将熟睡中的 B的妹妹挪到自己的位置上,其后B将其妹 妹错认为是A,并将之杀死,A趁B处理尸 体的时机逃跑。
❖ 问题二:银行职员对B的反击,属于对A的不法侵害的紧急避险? ❖ 因为如果B成立紧急避险,则B的行为不再是不法侵害,从而银
行职员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但是,以客观违法性论,则属于 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
刑法总论第九章 正当化行为-精选文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正当化行为
正当化行为概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其他正当化行为
第一节 正当化行为概述
一、正当化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正当化行为的立法根据和意义 三、正当化行为的类型
正当化事由
正 当 业 务 行 为 被推 害定 人的 承承 诺诺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1.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 害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原则上应允许正当防卫,但 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 2. 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3.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4. 对过失行为 5. 为保护赃物而防卫的情况 6. 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防卫:假想防卫 (1)理解:假想防卫是指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但防卫人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或者客观上存在着侵害, 但这种侵害为合法的,而防卫人不明了其行为合法性而进 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2)性质:认识错误,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意外 事件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 亡罪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一)定义 (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意图条件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对象:不法侵害人;意图:防卫
起因条件
一般 正当 防卫 无过 当 防卫
防卫限度
一般的不法侵害,包括除严重 有限度限制:没有明显超过必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外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制止 的其他可防卫犯罪、可防卫的 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 一般违法行为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无限度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害人伤亡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9章 刑法学课件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 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 为。 二、正当行为的特征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造成一定 的损害结果。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 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具备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1、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 大意的过失
(二)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过当程度 2、权益性质 3、防卫目的 4、罪过形式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A 直接依法实施的行为 B 执行命令的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A 明确承诺的 B 推定承诺的 C 自损行为7、法令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 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 害行为。
第三节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的意图—正当的避险意图—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 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1、避险认识 2、避险目的
第九章 正当行为PPT课件
案例:某晚,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见 一人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 缺口处伸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 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回屋带上一 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到派出所报 警。当王与其妻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窗 前有两人影,王误以为是刚才二人,又见二人 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 刺向走在前面的人的胸部,致使对方当场死亡。 另一人见状忙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 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
案例:
东德国家安全委员会在一个非正式的命令 中,授权边境的卫兵向所有重罪性地试图逃离 这个国家的人开枪。在德国统一后,一家法院 对边境的卫兵进行了审判。卫兵将枪击行为诉 诸于命令,希望自己的行为得以正当化。
德国法院认为,根据东德法律,这个命令 属于正当化根据,但是,这个命令违反了基本 人权,不能为卫兵的行为提供正当化。因此, 卫兵犯有谋杀未遂罪。(柏林墙守卫案)
个人保护原则强调,个人不需要向不法屈 服,不必违背自己的意志受损害,在面对攻击 自己的行为时就具有受到法律信念支持的自我 保护权。
法保护原则强调,在国家机关不在场时, 不需要向不法屈服,应当坚持由法定秩序来对 抗不法的攻击,从而可以使正当防卫权有效地 阻遏一般人不敢去做不法的事,这不仅表明侵 犯法秩序需要冒很大的风险,而且也会维护法 秩序。
第七章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 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 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称为正当化根据。具 有正当化根据就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许 可的,其他人有义务容忍其行为。例如,不能对 一个正当防卫行为进行防卫。
第一节 正当化根据的类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长友因夜晚发 现他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即向当地公安派出 所报警,在返回住宅时发现两个人影在其家窗 户附近,错误地认为是侵害者,由于其主观想 象,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 已经存在,进而实施了假想的防卫,并致被害 人死亡,应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 参照答案: ❖ (4) 保安员旳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负刑事
责任;
❖ 问题:下列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负刑 事责任?
❖ (5) 某甲在回家途中被一持刀男子乙拦住,乙要 甲交出所带钱物,甲不从。于是乙持刀向甲冲过 来,甲奋起对抗,扭打中甲抢过刀向乙刺了一刀, 乙被刺后伤重不治。
在渔船存在翻沉旳危险情况下,王甲持砍刀砍钢 缆绳未果,又登上该航标船将钢缆绳解开后驾船驶 离现场,致使脱离钢缆绳旳航标船顺江漂流至下游 两公里旳锦滩回水沱。17时许,重庆航道局木洞航 标站接到群众报案后,巡查到漂流旳航标船,并于 当日18时许将航标船复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 币1555.50元。同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王甲抓 获归案。
❖避险认识:正当权利正在发生危险 ❖避险意图:保护正当权利免受危险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对象条件
❖ 避险行为损害旳是危险起源之外旳别人或 者财产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不得已
❖采用避险行为是保护某种正当权益免受 危险旳唯一选择。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程度条件
❖不能超出必要程度造成不应有旳损害: 即损害旳利益应该不大于保护旳利益
❖二、正当防卫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旳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旳不法侵害,采用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旳措施,阻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程 度造成重大损害旳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旳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旳条件·起因条件
❖ 必须有实际旳不法侵害存在 ❖ 不法侵害旳范围? ❖ 是否涉及一般违法行为? ❖ 假想防卫及其处断原则 ❖ 假想防卫旳种类:无侵害、无不法侵害、对象错误
刑法总则第九章正当行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 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共同点: 1、他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
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 法权益而实施; 2、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3、在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情况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同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限度条件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1、不法侵害的含义与范围问题 一般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2、假想防卫的处理
(三)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着手实施某 种危害行为。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 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有时不法侵害尽管没有“着手”, 但不法侵害的实行已迫在眉睫(不防卫会丧 失时机),合法利益即将受到侵害,也可视 作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所引 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生命权为最高权利 财产权利按价值大小衡量
(六)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避险行 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七)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 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行为 。
2、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过 失、间接故意。
3、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九章 正当性行为 刑法学课件
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 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 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 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 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邓玉娇案”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 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 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 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 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 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 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 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 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 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 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 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 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 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 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 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 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 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 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 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 免予刑事处罚。
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何某脸部创口长达
5.4厘米,已构成轻伤。2005年3月8日,被告人路小涛
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路小涛辩称,我没有跺黄某,我
在逃跑的时候怕他们撵上后打我,拿了一块砖向后抛,
当时发生什么情况我并不知道。
三、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无限防卫,又称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
9.第九章:正当行为
二、正当防卫
1.概念: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 出法定限度,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意义: (1)正当防卫是犯罪论的重要内容,其作用在于排除防 卫行为的犯罪性质,明确犯罪的消极条件。 (2)正当防卫又是刑法赋予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 以鼓励公民正确运用正当防卫的武器与各种犯罪作斗争, 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人,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 5)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成立的主观要件,行 为人在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而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 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在紧急避险时乘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于 没有避险意图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是 乘机避险 ;正在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而巧遇紧急避险的,是 巧合避险,也应当追究法律责 任。 ( 6)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 要限度,是指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必要 限度主要根据危险的大小、危险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避免危险 的难易和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衡量。危险越大、越紧急,保 护的合法权益越重要,必要限度就越宽松。 紧急避险通常是牺牲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但是有两种情况正好 相反:一种情况是,当整个的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损失大部分合 法权益后才避免了危险,相对于不避险全部合法权益都将损失而言, 保住了部分合法权益也属于紧急避险;另一种情况是,当紧急避险 只需要损失微小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避免危险时,如果损失了较大的 合法权益,尽管损失的合法权益仍然小于保护的合法权益,避险行 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避险过当 ,因为损失的合法权益中有 一部分并非紧急避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09 正当行为
3.防卫不适时 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者发生在不法 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不适时防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 是正当防卫.它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1)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即对侵害人采取反 击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事前防卫不是防卫行为, 而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故意犯罪. (2)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之后,行为人对 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打击行为.事后防卫也不是防卫行为. 根据情况按照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处理
3.对物防卫 所谓对物防卫,是指对来自物,特别是来自动 物的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对 物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纯粹是一种自然现 象,不属于不法侵害.人们将毒蛇打死,将饿狼击 毙的行为不具有刑法学上的意义,不是正当防卫. (2)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害 或有主动物的自发损害,人们可以对其进行抵抗, 反击.这种行为属于避险行为,如果符合紧急避险 的条件,成立紧急避险,否则行为人则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3)对于动物被人唆使或由于主人的过失而侵害 他人的,对动物的反击实际上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 防卫,应该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九讲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 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正,指行为的性 质;当,则指行为的程度,是质和量的统一. 正当行为指形式上似乎符合犯罪构成而实际 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不符合 犯罪构成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 险.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1)依照法令 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为,执行 命令的行为;(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 竞技行为,律师行为等;(3)自助行为;(4)自 损行为;(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 的行为,推定承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 行为;(6)安乐死;(7)其他正当行为,如正当 冒险行为,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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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象条件:针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 、主观条件:有避险意图,即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使 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意图:避险认识、避险目的
5、限制条件:必须在的合法权益的 方法来避免。
注意:不允许为了保全自己的健康或生命,而牺
牲其他无辜人的健康和生命。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对尚未开始和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实施正当防 卫。对于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可以合法的预防。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争议: 着手说、进入侵害现场说、危险临近说与综 合说。 通说:综合说 一般指不法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威 胁,不采取防卫行为,合法权益就难免受到损失的时 间。一般“着手说”,特殊情况采用“危险临近说” 。
特殊防卫权
一、定义: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理解:
1、前提条件:“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强调:犯罪行为、暴力性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迫性。 2、“行凶”的理解:赞同“或死或伤”说。即主 观故意不明、不计后果的伤人或杀人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没 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思考:
1、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何在? 2 、正当防卫是否应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 行? 3、 “你打了我后,我又打你”是不是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是否不管什么后果都不负责任?
刘明应否负刑事责任?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的急迫事实状态。
“危险”的来源:
自然的力量;
动物的袭击;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思考:“假想避险”如何处理?
2、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即“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危险”已经开始:即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合法 权益直接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
6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 害。
通说:紧急避险损害 < 所要避免的损害
思考:如何衡量合法利益的大小?
避险禁止: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禁止避险本 人危险。
三、避险过当及应负的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行为。 即:避险造成的损害 ≥ 所要避免的损害
第九章 正当行为
一、正当行为概述
(一)概念 正当行为,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 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为法 律所允许或认可的行为。 (或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阻 却违法的行为)
思考:
正当行为何以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1)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 (2)只有对有紧迫防卫需要的不法侵害才宜进行 正当防卫。包括具有进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的不法 侵害。 (3)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思考:
“假想防卫”如何处理?
2、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 本人 思考: 1、故意针对无辜的第三人报复的,以及错 把第三人当成不法侵害人的如何处理? 2、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 卫?
思考: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已经既遂,但在 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可否实行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的处理
4、主观条件:防卫人主观上要有正当防卫意图 (1) 正当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保 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防卫认识、防卫目的 (2)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情况及处理 ①防卫挑拨。
(二)特征 1、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 2 、不具有犯罪行为特有的社会危害性 ——区别的 关键所在。 3、为法律所允许或认可。
(三)种类 1、法定的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非法定的正当行为: 法令行为、正当的业务行为、执行职务行为, 自损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
(一)概念
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案例分析:
被告人刘明,男,25岁,工人。某天晚上,刘明在看完电影出场的 时候无意中踩了李某一脚。李出口就骂,刘赶紧陪了不是,但李仍不 肯罢休,指使同伙王某对刘大打出手。因刘身高力壮,两人有点吃亏。 李恼羞成怒,拿出一把匕首向刘的前胸刺来,王也从侧面用拳头向刘 的头部打来。刘急中生智,顺手一把将王抓过来挡在自己胸前,结果 李一刀将王刺死。
紧急避险
一、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 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 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思考:
1、紧急避险何以不负刑事责任?其本质是什么? 2、与正当防卫有何区别? 3、紧急避险为何必须是在“迫不得已”下实施? 4、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可能感染者强制 隔离的法理依据。
② 相互的非法行为。
③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必要限度争议:
“必需说”、“基本适应说”、“相当说”。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正 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准。 “特殊防卫权”
防卫过当: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 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 威胁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A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B 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C 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 D 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