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询问证人规则之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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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2条一、简介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具体规定。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是关于证人的询问和质证的规定。
二、证人的定义和重要性证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能够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人。
证人的证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可以提供关于案件真相的线索,有助于法庭判决。
三、证人的询问和质证证人的询问和质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
3.1 证人的询问证人的询问是指法庭对证人进行提问,以了解证人所知道的案件相关情况。
在证人询问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询问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对证人进行合法合规的询问。
- 询问应当尊重证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对证人的不当压迫和干扰。
- 询问应当全面而详细,以获取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
3.2 证人的质证证人的质证是指当事人或法庭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进一步的追问和辨认。
质证的目的是验证证人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它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提问是否与证人的直接观察和经历相符。
- 检验证人的身份和可信度。
- 检验证人的口供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吻合。
四、证人的权利和保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受到一定的保护。
这些权利和保护的目的是保证证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词,同时防止对证人的不当侵权。
4.1 证人的权利•证人有权拒绝作伪证。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证其罪的问题。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证人有权请求法庭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4.2 证人的保护•法庭应当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遭受滋扰、恐吓和报复。
•法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证人的隐私,防止其个人信息泄露。
•法庭应当提供必要的翻译和辅助设施,帮助证人理解和表述自己的证词。
五、证人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处罚。
以下是常见的证人违法行为:5.1 伪证伪证是指证人在证言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以干扰司法公正和误导法庭判决。
浅析一人讯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应对措施
![浅析一人讯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应对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3d4b3719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22.png)
浅析一人讯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应对措施内容摘要: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定罪的重要证据种类和破案的重要途径,讯问是获取口供的基本途径,是侦查员智慧最集中的体现。
现行体制下的二人讯问,实践中难以做到,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获取。
一人讯问虽有瑕疵,由于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满足当下警力不足的困境,符合讯问心理接触规律,更有利于讯问对象供述,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一人讯问符合办案终身负责制和侦查员精英化的发展方向。
当前,可通过讯问室的改造使一人讯问合法化,进而推动法律的修改。
关键词:一人讯问讯问规律合理性应对措施依据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和侦查能力,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直接证据,不仅是定罪的重要证据种类,有时甚至是破案的主要途径。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也是无法将口供完全排除在刑事司法之外的。
讯问是获取口供的基本途径,但并不是任何公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讯问更多时候是以一种国家秘密的形式在进行着,律师或者是其他独立的第三者是不允许参与的。
由于讯问的重要性,我国刑诉法试图通过限定讯问的主体、场所、时间、程序等来保障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基于我国目前公安机关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以及侦查讯问规律等因素,在确保公正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试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的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一人讯问)。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一人讯问获得的口供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一现行法律、规章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及其目的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对侦查阶段的讯问主体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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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摘要]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出庭与否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及事实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证人出庭比例普遍较低,此状况已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障碍,究其根源,立法上存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从立法角度剖析了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成因,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简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完善一、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
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如此低的证人出庭率导致了许多不良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虽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却因证人拒绝作证而拖延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某些重大案件因缺少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使得司法机关长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又不敢轻易放人,只得长期关押,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证人出庭难使控辩式庭审模式在实践中未能落到实处,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立法成因那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何在呢?从大处上讲,不外乎传统“非讼观念”的影响、证人法律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机关不够重视等,但笔者以为,除此之外,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立法存在矛盾与漏洞,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可以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完善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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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刍议摘要:交叉询问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一项重要的询问证人方式,被喻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引擎”。
我国在1996年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之时,庭审的模式发生了改变,逐渐改变了以前的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化。
交叉询问制度的雏形初步建立起来。
然而,与英美国家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相比,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使得我国交叉询问制度在运行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交叉询问;主询问:反询问;诱导询问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8-0108-02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l)是刑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对人证进行调查时所适用的一种方式和机制,它是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的一大突出特点,由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针锋相对的反复询问,来引导他们提供证言,一切有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的人证均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以进行检验,且法官的采证与裁判行为必须受双方询问结果的制约,不得随意突破而妄自下判。
交叉询问基于程序正义,依靠控辩双方的充分对抗和周密的技术性规则来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约翰·威格摩尔就曾宣称交叉询问无疑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1]。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因素,集中体现在交叉询问规则的确立方面。
交叉询问规则总体上得到我国立法的肯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叉询问制度的规定我国的交叉询问规则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第156条的规定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2条至146条还分别就询问的主体、对象、顺序和规则作了补充性规定。
从以上的法条中可以将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的主要内容大致上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首先由当事人就案情进行自我陈述,然后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询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9a3f5f476a20029bd642d4c.png)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我国刑事诉讼庭审中,证人由于种种原因抗拒出庭作证导致证言的效力存疑。
通过分析这一困境的成因进而比较国内外证人保护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言,以资司法改革借鉴。
刑事诉讼程序系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在证人、被告、公诉人、被害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权益获得均衡保障下,迅速、妥适而且正确地发现实体真实,实现社会正义及维护社会安宁。
证人在刑事案件之诉追上,扮演重要且极为关键之角色,英美法谚有云:“没有证人就没有正义(If there is no witness without justice.)”,足见证人上法庭“作证”陈述其所见、所闻,是协助法院做出正确裁判,实现社会正义之表现。
然而近年来我国不论司法改革或是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甚至于司法实务之操作,虽不断地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但在观察的面向上却严重地往被告基本权之维护倾斜,很少关照证人权益之维护,未能采取周全之保护措施。
造成证人往往虑及出庭作证,将导致自身或其亲朋好友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安全遭受危害和报复,而裹足不前、瞻前顾后,不敢出面指证,以致刑事诉讼程序徒劳无功,无法真正发现实体真实,达成其设定之目的。
因此,正当法律程序之正义,并不单单存在于任何诉讼参与人的一方,其应同时存在于诉讼当事人及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公平正义适用于被告,同样地适用于证人,公平的概念不能被曲解,公平法院所标榜之程序正当性,来自公平对待所有诉讼参与人,证人与被告等其它诉讼参与人均拥有人格尊严,以及在法治国原则下,其等权益同样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衡突之间必须兼筹并顾,争取两方最大的利益保障,不能偏失任何一方。
国家在保护被告基本权的同时,自应善尽保护照顾证人的责任,提升证人的地位,并提供周全而充满人性关怀的保护措施,维护证人的人格尊严及基本人权。
如此方能取得证人的信赖与合作,而愿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协助司法机关澄清事实,挺身维护社会正义。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088072cdd5bbfd0a79567350.png)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摘要]随着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势必会改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难题,进而提高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文章主要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证人证言制度的修改来分析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作证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证人证言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即证人出庭作证应为一般,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出庭作证应为例外。
但是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精神并没有能够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体现,相反,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一般,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例外,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据实证调查显示,刑事一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在3%以下,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
[1]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关,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各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精神得以体现的因素将会得到摒弃,证人作证制度会得到不断地完善。
一、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因素(一)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缺乏刚性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程序公正的底线应当在立法中得到确认。
[2]立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规定例外情形符合科学立法的原则,但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没有给出更为严格的硬性标准,使得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不出庭作证应为例外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走样。
这削弱了出庭作证作为一种义务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而缺乏刚性的立法往往会使原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架空。
其次,审判机关对不出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认可和采信也是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法律原则被架空的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证据证明规则的变通实际赋予了书面证言与证人出庭作证具有同等的证明力,使得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最佳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这也使得证人证言在庭审中交叉询问的查证以发现案件真实的应有效果难以实现,也就难以使庭审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现实。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dde1fba8f524ccbff021840d.png)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是推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证人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在于他们对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作出了多少贡献,更在于因其特殊身份所遭致的特殊风险需要国家的介入。
因此,有必要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并且颁布《证人保护法》将证人的保护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强化对证人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措施一、证人保护概念何为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
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
证人保护制度的含义在我国学术界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
“狭义的是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予以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到案作证的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对证人保护是对证人人权的保护这一本质没有争议。
二、证人保护的发展(一)国际方面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287003aed630b1c59eeb586.png)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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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首先,新刑诉法增加了一些新的证据形式。
旧刑诉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较为简单,只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几种形式。
而新刑诉法则增加了电子数据、互联网存证、书证副本等新的证据形式。
这些新形式的证据的增加,使得证据的获取更加方便快捷,信息的获取更加全面,有助于促进刑事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新刑诉法对证据的审查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刑诉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审查中,对证据的提供、收集、保管、审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新刑诉法要求必须进行裁量审查,禁止不得刻意掩盖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对证据的审查程序更加透明、规范,有助于防止证据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新刑诉法中,对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明确界定。
旧刑诉法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比较模糊,容易导致非法证据的使用。
而新刑诉法则明确规定,非法证据一律排除,违反排除原则的证据不得使用。
包括对非法证据的收集方式、非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违反规定的取证程序的证据等都将被排除,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四,新刑诉法对辩护权和质证权的保护进行了加强。
辩护权和质证权作为被告人的法定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提问证人、质证证人等权利,为其行使辩护权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手段和途径。
同时,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人的奖励与保护机制,保障了辩护人在证据的收集、引证、辩论等方面的权益。
最后,新刑诉法加强了对证据的法定性规定。
新刑诉法规定了证据的法定性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出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而且证据必须在庭审中表述,承担起证明的责任。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法定性,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充分辩护权利。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对我国的证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主要体现在增加新的证据形式、明确证据的审查程序、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加强辩护权和质证权的保护以及强调证据的法定性等方面。
新刑诉法下辩护权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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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辩护权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前言:《法网狙击》是香港tvb电视台最新完结的一部连续剧,该剧讲述的刑事案件,虽有涉及到取证技术、法律适用及辩论技巧,但更多呈现的是证据变化带给控辩双方的控辩优劣势的大逆转,即证据博弈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影响。
剧中被害人季慕芝在派对上被富少庞世帮强奸一案,讲述的正是控辩双方证据博弈而引发庭审结果失控的故事。
剧中,被害人季慕芝在案发后及时到医院验伤,其多处受伤,尤其脸部有被巴掌打过的明显痕迹,应当说认定犯罪嫌疑人庞世帮使用暴力及季慕芝反抗的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但庭审中,辩方律师提供了季慕芝在大学时因为家境贫困当过“拳手”(在酒吧陪客人划拳的职业)及其朋友诗婷当晚参加派对系援助交际的证据,暗示陪审团季慕芝当晚可能因家贫而进行援助交际,使陪审团对被害人的人格产生不信任,间接使得受害人受伤这一客观性证据成为“空中楼阁”。
之后,针对警方搜集的红酒销售员v拍摄的案发前庞世帮和季慕芝进行拉扯及季慕芝在被庞世帮拉进房间后多次呼叫救命的短片,辩方律师亦提出两个证人证言予以辩护,其中辩方提供的证人诗婷证言,证实案发后诗婷看见慕芝裸露上身背对门口坐在世帮身上(实际此时慕芝已昏迷,因诗婷只看得见背面,误以为慕芝清醒),运用诗婷证言否认红酒销售员v的证言,使二人的证言真伪难辨。
此后,对警方采集目击证人j的证言(证实看见季慕芝被庞世帮扇耳光后昏迷以及被强奸的整个过程),但辩方律师亦提供证据季慕芝母亲曾汇款十万元到该证人帐号(实因慕芝母亲为感谢此人出庭作证而支付,并非贿买)的银行汇款记录,辩解证人j证言系收受财物后所作的伪证,使得该份关键证言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案件庭审经多次举证、质证,但最后因证据矛盾无法排除且关键性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最终陪审团裁定检控庞世帮强奸罪名不成立。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电视剧的结局深表遗憾和无奈。
但同时,该剧所反映的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的立法精神,辩护律师全面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的公诉办案工作也有着相应的借鉴意义。
工作心得:完善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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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完善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终在法律上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通过解读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照借鉴两大法系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制度,为进一步保证法律的落实及该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解读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次明确了关键证人出庭、强制证人出庭以及证人出庭的保护和补偿措施。
(一)明确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又对证人范围和作证情形进行了限制。
一方面,此处的证人为案件的“关键证人”,即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者,另一方面,关键证人只有在控辩双方对其证言有异议,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应当出庭作证。
新刑诉法上述规定明确了证人应出庭作证的情形,但在该规定中,法院在证人是否应当出庭问题上裁量权过大,不利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二)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188条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以及例外情形。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其处以强制到庭、训诫或10日以下拘留的措施。
一方面只有法院才享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且行使权力前需经过通知程序;另一方面,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不受此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些证人包括: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者、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者和有其他原因的证人。
(三)完善了证人作证保护制度新刑诉法明确了证人可以申请事前保护,而且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保护义务。
第62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以向公检法机关申请保护,这是对证人事前保护的基本规定。
而在特殊案件中,证人可以不经申请直接获得公检法机关的保护,这些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
刑诉法修改后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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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定罪 和量刑 的每一件 事实均有 充分
的证据 予以证明 , 这是对证据 “ 量” 方 面的 序 查证属 实” , 即强调定 案证据 的“ 程 序”
二是 “ 据 以定案 的证据均经 法定程 新刑 诉 法对 证据 制 度完 善 的 内 要 求 ;
刑事证据制度存在 的上 述问题 , 明确 了完 善证据制度 的指导 思想 , 其 主要 体现在 以
一
以后 , 对 政法工作提 出了特别 的要求 。毋 定罪 、 第5 4条 规定 的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这 一规定 是这三项 细化标 准 中最 重要 的 庸置疑 , 刑事诉讼法在整个 司法 体制改革 相结合 , 确立 了我 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中
一
项, “ 排除合理怀疑” 标准是英美法 系法
1 9 9 6 年 的刑诉 法确 定了对被 告人定
例如, 在第 4 3 条增 加规定 “ 不得强 迫任何 罪 量刑 的证 据标准 是“ 证 据确 实 、 充 分” ,
, 体现 了无罪 推定 的理 但 是 , 对 于什 么样 的情 况下才 属于“ 证据 人 制度 。准确地理 解和把握这 些 内容的变化 , 人证 实 自己有 罪 ” 充分 ” , 并无详 细的规定 , 甚 至相关 对 于提 高公安 司法机 关办案质量 , 落实人权保 念 。这 些 内容 无不 闪烁 了人性化 的人权 确 实 、
2 . 确定了“ 证据确实 、 充分 ” 的 标 准
在 的 问题作 出 了较大 的修 改 和完 善 , 确立了
“ 不得强迫 自证其 罪” 原则 ; 明确 了“ 证据确实 、 分” 的标 准 ; 完善 了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和证
进过 来, 此次 修改 充分体 现 了这一 思想 。
中有着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而证 据制度 作 “ 不得 强迫 自证 其罪 ” 的原 则 , 使1 9 9 6 年 官 在审判 实践 中逐 步形成 的 , 意指 “ 只要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反思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ccbae1375727a5e9856a61fa.png)
、
最高人 民法 院的司法解 释六 十一条规 定: 经查证确 实属 于 “ 凡 采用刑讯逼供或 者威 胁 、 引诱 、 欺骗 等非 法 的方法 取 得的证 人证 言、 被害人 陈述 、 被告人供述 , 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第二百 六十 五条也规 定: “ 严禁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以刑 讯逼供 或者威 胁 、 引诱 、 欺骗等 非法 的 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 疑人 供述 、 被害 人陈述 、 证人 证言 、 不能作 为指 控 犯 罪 的根 据 ” 。 二 、 国 刑 事 证 据 规 则 的缺 陷 我
我 国刑事证据规 则的反思 与完 善 检 察 院 16 3 ) 10 3
刑事证据规则 , 是指公安机关 、 检察机 关和审判 机关在 刑事 诉 讼过程 中依 照刑 事诉 讼法 律统 一适用 和规范发 现 、 收集 、 取 、 提 分 析、 别、 鉴 采信 和适用 刑事诉讼行为 的条 件和标 准。随着我 国刑 事 诉讼法 再修改 立法活 动的展开 , 刑事 证据规则 的构建 和完善成 为 学术界 和实务 界普遍关 注的热 点问题 , 构建符 合刑事诉 讼需要 的 证据规则对 于保证刑 事诉 讼质量和完善刑事 立法 具有重大 的现 实 意义 。 我 国刑 事 证 据 规 则 的 立 法 现 状 我 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的核心 内容可 概括为“ 重证据 , 重调查 研 究, 不轻信 口供 , 严禁 刑讯逼供”这不同与大 陆法 系“ 自由心 证” 或 “ 内心确信” 的证 据制度 , 也不 同于英美法系“ 以严 格的证据规则 对 证据 的可采性 予 以合理 的 限制” 的证据 制度 。但 没有 明确 的证 据 规则 的限制并不 意味着我 国的刑事诉讼 法对 刑事证 明的整个 过程 不予 限制 , 国现行刑事诉 讼法 和相关 司法 解释仍对 一些证 据的 我 证据 资格和证明力作 出了规定 : ( ) 过 对 证 据 种 类 的规 定 对进 入 庭 审 程 序 的 证 据 材 料 予 以 一 通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模板(3篇)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模板(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b4b21b5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9c.png)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还原真相的重要证据之一。
为了规范询问证人的程序,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询问证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份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制定的询问证人模板,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二、询问证人的一般规定1. 询问目的:明确询问证人的目的,例如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人陈述的真实性等。
2. 询问主体:询问主体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有权询问的人员。
3. 询问对象:询问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4. 询问地点:询问地点应为安全、安静、便于保密的场所。
5. 询问时间:询问时间应选择在证人方便接受询问的时间。
6. 询问方式:询问方式包括面对面询问、书面询问、视听资料询问等。
三、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1. 告知权利义务:询问前,询问人员应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证人有权要求告知案件情况;-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证人有权要求保密;- 证人有权要求录音录像。
2. 询问过程:- 核对证人身份:询问人员应核对证人身份,确认其与案件有关。
- 询问内容:询问人员应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包括但不限于:- 证人基本情况;- 证人了解案件情况的时间、地点、经过;- 证人所知悉的案件事实;- 证人所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情况。
- 核实证言:询问人员应核实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询问其他证人、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 要求证人陈述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 录音录像:询问过程应进行录音录像,确保询问过程的真实性。
3. 询问笔录:- 制作笔录:询问人员应制作询问笔录,内容包括:- 询问时间、地点;- 询问人员、证人姓名、身份;- 询问内容;- 证人陈述;- 询问人员签字或盖章。
- 签字确认:询问笔录经证人核对无误后,应由证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1c8277c7fd5360cba1adb72.png)
1 、新 刑 诉 法 对 于 证 据 制度 的概 念 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没有一个概念 ,使得 案 件处理 的过程 中有很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 ,有时甚至影响 了司法 的 公正 ,但是在新的刑诉法 中 ,这些 不明确 的概念 都有 了一个 明确 的范 围 ,对 于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相 关 规 定 更 加 明 确 ,对 于证 据 的收 集 的 也 作 了 合法性 的处理 ,不合法 的证据 和证物 都不能 作为定 案 的依 据 ,这些 规 定, 都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补充和完善。
改 。
关键词 :证据制度 ;修改 ;完善
证据是一个案件 的关键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 中,没有证据 ,刑事 工 作就无法得 以顺利的开展 ,所有刑事案件的进行都是在证据 的基 础上进 行探索和证实的 ,证 据在案件 中,是唯一可以证 明事实 的手段 ,刑事案 件能否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在于证据的准确性和真 实性 ,没有证 据 的案件 ,是无法定罪或者无罪释放的
8 、 强化 证 人 作 证 机 制
在新刑诉法法律法规的第四十八条规定里面规定了证据的种类 。也 概括了证据 的概念 ,笼统来说 ,证据是 指所有 用于 证明案 件事 实的材 料。在法律条 文里有规定 ,证据制度 的中了有物证、证人的证言 、书面 证据 、被害人 的陈述 、鉴定的意见、现场发现的证物以及试听和 电子资 料等 。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1461fa8684868762caaed522.png)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了一些列的配套措施,这是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但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很多限制。
为推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发展,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的角度来寻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非法取证;人权保障;检察职能一、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比较分析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现行刑诉法关于证据和证人的规定,并增设五条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至此,我国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细化刑事证明的标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判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标准都笼统地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源于我国坚持唯物主义的事实认定原则。
从字面上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但在实际司法中却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适用同一标准,导致在司法实务中无法区分,案件一旦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都将很难改变侦查认定的结果。
如果侦查中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就有可能造成冤案。
(二)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该规定明确确立了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予以相对排除。
(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1.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启动排除程序。
法庭证人的证言提问技巧与原则解析
![法庭证人的证言提问技巧与原则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d8c79a2d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d7.png)
法庭证人的证言提问技巧与原则解析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证人的证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庭证人的证言可以对案件的真相进行重要的披露和确认,因此,对证人的提问技巧和遵循的原则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从提问技巧和原则两个方面对法庭证人的证言进行解析。
一、提问技巧1. 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在对证人进行提问时,律师应当灵活运用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
开放性问题可以引导证人进行自由陈述,从而获取更多的细节和信息。
例如,可以问证人:“请您详细描述当时的情况。
”封闭性问题则可以用于获取具体的事实和细节,例如,“您是否亲眼目击了案发现场?”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提问方式,以达到获取证人证言的最佳效果。
2. 逻辑性提问律师在对证人进行提问时,应当注意保持逻辑性。
逻辑性提问可以帮助律师将证人的证言组织成一个完整的故事,从而更好地向法庭呈现案件的事实。
律师可以通过提问证人的时间顺序、地点顺序等方式,将证人的证言串联起来,使得证言更加连贯和有说服力。
3. 引导性提问在一些情况下,证人可能无法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记忆不准确。
这时,律师可以使用引导性提问来帮助证人更好地回忆和表达。
例如,律师可以问证人:“您是否记得当时的天气情况?”或者“您是否与被告有过交谈?”通过引导性提问,律师可以引导证人回忆起相关的细节和信息。
二、遵循的原则1. 诚实原则诚实原则是法庭证人证言的基本原则。
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不得故意歪曲或隐瞒真相。
律师在对证人进行提问时,应当尊重证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操纵证人的证言。
2. 无偏原则无偏原则要求律师在对证人进行提问时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律师不应当试图引导证人作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言,而应当尊重证人的真实陈述。
律师应当避免使用具有误导性或引导性的提问方式,以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可靠。
3. 适度原则适度原则要求律师在对证人进行提问时,应当控制提问的节奏和强度,避免对证人造成过大的压力或困扰。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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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审判方式的不断转变,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人出庭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证人拒证等情形普遍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自身经验并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建立健全属于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具体司法实践出发,构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必要性(一)什么是证人以及我国与西方国家在证人范围上的差别证人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规定,证人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而西方国家与我国相比,对证人资格的规定没那么多的限制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除参与办理该案件的审判官、书记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外,凡曾经见闻案件事实的人,均可作证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几乎任何人都有作证的资格,包括当事人、鉴定人,甚至精神病患者、年幼的人和已定罪的罪犯,只要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自己,都可作证。
(二)证人出庭的必要性证人在法庭审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故而证人出庭作证也显得格外的重要。
各国法律均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具体表现为:证人在法庭审判时需要亲自到庭陈述,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
我认为证人必须出庭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是其所做的证言被采信的前提。
2、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其真实性更容易得到检验和认可。
3、证人出庭是庭审中质证、交叉询问的制度基础,也是程序正义得以保障的基础。
4、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也有利于诉讼制度的改革。
5、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需要。
被告在法庭上有权询问对他不利或有利的证据,从而充分保证自己权益。
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证人是知晓案件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再加上证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着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路径
![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路径](https://img.taocdn.com/s3/m/648b83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39.png)
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路径陈邦达【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条款,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法官采信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不明,专家辅助人的对抗手段有限,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交叉询问不充分等.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应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性,解决专家辅助人及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问题.【期刊名称】《理论探索》【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6页(P123-128)【关键词】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质证【作者】陈邦达【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
在立法之初,专家辅助人制度被认为是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手段,是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得益彰的、提高鉴定意见质证程度效果的配套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这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相关程序的完善提出新要求。
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此项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能否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值得关注。
整体观之,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资格条件、权利义务、意见效力及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这与新法规定过于笼统不无关系,现有的研究成果将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相关理论牵强地用于阐释、分析我国专家辅助人立法的理论问题,也造成这一规定存在着一些实践困惑,其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有鉴于此,通过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祈望为新刑诉法专家辅助人立法的实施效果提供一个客观的检验与反馈,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立法完善提供帮助。
浅论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浅论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4af72e69783e0912a2162aee.png)
说 ,它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 ,而不是最终 的裁判认定结论 。 三是正式赋予了 “ 辨认 、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 , 将 之与勘 验、 检查笔录规定为同一证据类型。 四是增加规定了 “ 电子数据 ”的证据种类 , 将其与试听资料规定 为同一种证据类型。 3 举证责任明确化
6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一) 明确规定 了排除非法证据 的范 同。以暴力 或威胁 的方式获 得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物证 、书证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如不符合法定程序 应予以补正或作 出合理解释,否则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新刑诉 法在此仅对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作出了规定 ,而对其他证据 的排除 确未作 出规定 ,笔者认 为 ,其他证据如鉴 定意见 、勘验 、检查 、辨 认 、侦查实验笔 录以及视听资料 、电 子数据等证据 ,如果不符合法定 程序应予 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二) 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运用提前 到侦查和审查起诉 阶段 。 将原刑诉法 “ 取得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不t t 3 t , 正或作 合理解 释”修改为 “ 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司法公 正的,不t t  ̄ t , 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 鼍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启动、调查和处理。新刑诉法对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 、 辩护人 ,人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程序启 动都分别作出了规定 , 并增加了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规定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 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同时, 还具有向检察 院控告的权利,这从多渠道赋予当事人方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权 , 而调 查权在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最大程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 ( 四) 确立 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 明责任在公诉机关 。新刑诉法 第5 7 条规定 “ 在对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 中,人 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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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询问证人规则之完善张 雷1 冉丽明2 冉 杰2 唐薛礼21.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酉阳 409800;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摘要】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但其中的询问证人规则与英美等国相比,我国新刑诉法中相关的研究较为薄弱,对证据规则缺乏应有的重视,更没有配套的证据法。
所以应当对英美等国家主询问和反询问规则的合理因素进行借鉴,建立法律规定明确,操作性强的询问证人规则。
【关键词】询问证人规则;证人证言;新刑诉法 现今,中国并没有制定具体的证据法,新刑诉法的询问证人规则也过于粗糙,缺乏一个明确的询问制度,系统的询问规则。
引进英美法系询问证人制度的合理因素,建立适合我国现状的询问证人规则,有助于审判更公正化,更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
一、新刑诉法中询问证人规则之立法现状及利弊(一)询问证人细则之规定从当下法院庭审来看,我国实行的询问证人规则乃借鉴了英美等国家的询问制度。
我国的询问规则,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新刑诉法第186条、第189条和第190条中。
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第200条到222条还分别对询问的主体、对象、顺序和规则作了相关的补充规定。
如第212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综上所述,从立法上看,新刑诉法中的询问证人规则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询问被告人和被害人后,首先是控诉方举证,其后是辩方举证。
其二,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司法人员必须先确认其与案件的关系,并告知其法律责任,并让其保证书上签名。
其后,提请传唤方发问,对方在审判长许可下也可以要求发问。
该案件的法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询问证人。
其三,询问证人应遵循一定的规则,比如询问时不得诱导式提问,不可以威胁证人等等。
其四,建立异议制度。
审判长可以随时依其职权要求双方停止询问证人;当控辩双方都认为询问的内容和方式不对时,可以提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有权裁定支持或是驳回。
其五,询问主体是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定代表人等等;被询问主体是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证人等等。
(二)新刑诉法规定下询问证人规则之不足1.对询问顺序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新刑诉法规定了先由提请传唤证人方先询问,后由相对方询问的顺序,但对某些特殊情况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控辩双方都提请的同一名证人,或者根据法院依其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时又当如何,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便容易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
2.对询问的范围未做限制性的规定模糊主询问和反询问之间的顺序,制约了询问证人规则的实践,也制约了其建立公平正义的价值作用的发挥。
询问是一种问答式的庭审流程,其程序是通过对证人反复询问,逐渐发现事实。
该程序的流程是先由主询问方进行询问,然后由对方反询问;之后再由提请证人出庭方针对对方的问题进行再次的主询问;最后,反询问方继续针对主询问方的询问内容进行反询问,往复进行。
新刑诉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反询问必须是受到主询问方询问范围的限制,这样容易使得反询问方可以借此机会,提出不相关的问题,从而扰乱询问秩序,逃避举证责任。
3.缺乏一系列切实有效的询问规则新刑诉法对反对复杂式和复合式提问规则,以及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规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像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是禁止诱导性提问的,但诱导式发问却是一个极好的测试方式,是测试证人是否被误导,是否说谎的有效途径。
绝对的禁止制约了主询问和反询问之间的质证效果,并因此影响二者之间的功能,导致证言的真实性不能通过询问来识别,这就极易导致询问的无秩序性,进而阻碍审判的有效进行。
二、与英美法系询问证人规则之比较分析(一)我国询问证人规则之分析在此次新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庭审以混合型诉讼模式为主,外在的表现是审判诉讼活动中,加强了控方和辩方的作用,增大了对抗式辩论,相对减弱了审判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
而新刑诉法在吸收了英美法系控辩式对抗庭审模式的前提下,将原来法官作为证人的询问中心模式,改为了控方和辩方主导询问证人的模式,如新刑诉法第193条中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新刑诉法第42条等法条还规定了需要遵循的询问证人的其他条款,如禁止威胁证人,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等等。
据调查,关于询问在庭审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实施之缘由,90%的被调查法官认为最主要之缘由乃是证人出庭作证率过低。
另外,有55%的被调查法官认为,询问证人在庭审中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的原因,还有“庭前证据展示不充分、询问规则不完善、询问人员素质较低”等等。
因此,要完善我国的询问证人制度。
应充分重视辩护人阅卷制度,对询问进行必要的准备,并提高询问人员的素质,要求他们掌握询问规则的技巧等等。
(二)与英美法系询问证人规则之对比1.证人出庭制度是否完善之对比新刑诉法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但从法律研究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为了对证人施压,从而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反映了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
然而,如台湾和香港地区均是实际确立了“传闻证据排查规则”,而德国是采用”言词辩论主义“审判原则,使得书面证言的效力受到极大限制,这使得证人出庭是极为必要。
司法实践表明,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不在于缺乏系统的规定,而在于制度被反复架空,造成制度屡屡失灵。
刑诉法的修改,立法者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尚未建立与之配套的证据规则,・43・2014・08(上)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热点笔谈书面证言效力的证据仍然大行其道,法官缺乏传唤询问证人的内在动力。
其次,法律对“正当理由”的涵义解释不明,证人不能“拒绝”来作证,但仍然可以选择“不实言论”、“沉默”等消极态度来进行回答,而强制证人出庭后,其证词对刑事审判的现实意义,也许并不能够尽如人意。
2.询问证人心理之对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耻诉的思想根深蒂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公众的普遍心理,而这些都制约着证人愿意出庭的积极性。
其次,中国社会讲究人情观,很多人认为,在法庭外提交书面证词是可以接受的,但正面熟人并提供不利的证词却是真的抹不开情面。
尤其是在腐败案件中,大多人是从行贿人转为的“污点证人”,曾经受到过被告人为其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因而担心他在法庭上作证会被他人谴责为“反咬一口”。
这种文化或多或少影响着证人作证的真实性。
3.询问规则立法之对比在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制度是与陪审团制度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相匹配的,询问式的对抗性辩论便是法院庭审的主导,而从中国的刑诉法来看,该制度的设计更接近于德国的“轮流询问”而不是英美的“反复询问”。
在我们的庭审中,除了控辩双方外,法官和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都可以要求询问证人。
因此,是否应该照搬英美法系的询问证人制度,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问题。
三、关于完善我国询问证人规则之建议英美法系询问规则在有益的同时也深藏弊端,譬如,容易造成庭审拖沓冗长,控辩双方恶意询问等等。
询问证人中,理应兼顾公正及效率,鉴于我国刑事庭审中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当下国情,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当事人为主,法官为辅”的混合型询问制度。
(一)细化询问的顺序对此,笔者认为应细化按照以下规则实行:1.只有一方提请了传唤证人出庭之时应直接适用于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即先由提请传唤证人方进行主询问,然后由相对方进行反询问,之后由另一方主询问,相对方再进行反询问,往复进行。
当法官认为是有必要的时候,则可以在控辩双方结束询问后进行询问。
2.控辩双方同时提请传唤出庭的是同一证人时可以让双方先分别说明,其询问证人想要证明之事实,再根据“对待证实事实应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进行主询问”的原则确立询问顺序。
所以,在通常情况中,应是由控方进行询问,在发生举证责任转移时,应由辩方主询问。
3.人民法院依其职权而传唤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时在大多数英美法系的国家,此种情况规定法院为主询问,控辩双方皆为反询问。
因为法院传唤的证人,有别于控辩双方提请传唤的证人,将之进行主询问的权利交给任何一方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不能确定其所作之证言,究竟会有利于哪一方,控辩双方也对其没有事先了解,不利于询问的开展,而法官则不然,所以让法官主询问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深度发掘。
(二)规定询问的范围,法官进行适度参与无论是新刑诉法还是以前的法律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询问的范围。
而英美法系都明确了相关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对主询问范围不作限制性规定,即所有有利于诉讼的事实皆可纳入范围。
至于反询问范围,一般不得超过主询问包含的范围。
作为确定询问证人顺序和范围的重要参与者,法官发挥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官需要适度参与。
控方和辩方要求法官不能随意干扰或阻止证人的询问,前提是除非有真正的、合理的法律依据。
而当反询问方进行诱导性发问时,法官在认为无关紧要的情况下不得阻止。
此外,为了避免漫无目的双方询问,导致在庭审中的拖延,英美法系对询问不当和不恰当的回答具体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它提供了一个参考,我国可以依其来构造一个询问范围。
英美法系国家以“问题与案件无关”和“质疑不当的方式”为反对询问的两种通用理由,从而丰富询问的范围,并且使其具体和标准化,这些都对我国的的询问规则趋于完善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因此,新刑诉法中第189条中“审判长认为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和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03条“询问证人应该的遵循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等”此类赋予法官制止询问的权力规定应该予以适当修改。
(三)确定相关询问规则,保证证人如实供述1.从绝对禁止诱导性询问到适当允许诱导性询问规则所谓诱导性询问方式,应是指提问方强烈地暗示证人按其所需之答案进行作答的询问方式。
新刑诉法规定,是绝对禁止询问证人时提出诱导性问题的,而英美法系则不然。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在正常情况下,主询问禁止诱导性询问,而在反询问中是被允许的。
并在主询问中不是绝对禁止诱导性询问,如证人对案件事实缺乏了解或记忆衰减时,是可以被允许去通过诱导性的问题唤起其思考事实的能力。
我国刑诉法的发展,允许诱导性询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却迫在眉睫。
2.不得质疑己方证人及其例外情形所谓的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规则,是指提请传唤证人方在法庭诉讼中,不应质疑其己方的证人证言,包括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出庭前基本都经过其己方的询问,甚至收到过一些关于案件的建议,因而他的证人证言应当在其己方的预期内,存在有一定的期望性和可预测性。
但也有例外,主要是己方证人转为了对方的证人时,出于某种原因倒戈相向而故意提供不利的证词证据。
3.反对混合式提问之规则所谓混合式提问,即询问方在一次提问中,提出了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