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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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

12年后,即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

随后在1994年7月28日通过了《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该《协定》于1996年7月28日开始生效。

这一《协定》和《公约》第十一部分将作为一个单一文书解释和执行。

《公约》的由来可追溯至1967年11月1日,当时马耳他大使ArvidPardo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并呼吁建立“一个关于明确界定的国家管辖权范围外的海底和洋底的有效的国际机制”。

因此在1973年召集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过9年的谈判后,会议通过了《公约》。

《公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对所有海洋区域、对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资源做出规定。

除其他外,《公约》含有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有关的条款。

《公约》还对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做出了规定。

《公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国家管辖权限范围外的海底和洋底及其底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区域”)。

《公约》宣布“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区域”资源。

《公约》第十五部分为解决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可能出现的争端建立了一个全面的体系。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然而,如果争端各方未能以他们自己选择的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必须诉诸于必然会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但《公约》含有的限制和例外规定除外。

《公约》设立的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四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一个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一个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

缔约国可自由选择这些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根据《公约》第287条做出书面声明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缔约国根据第二八七条做出的声明)。

全球海洋治理与国际海洋法庭的职责

全球海洋治理与国际海洋法庭的职责

全球海洋治理与国际海洋法庭的职责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日益紧张以及海洋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到。

在全球海洋治理的体系中,国际海洋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和职责。

本文将围绕全球海洋治理和国际海洋法庭的职责展开讨论。

一、全球海洋治理的背景与挑战随着全球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各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海洋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破坏。

同时,海洋环境问题,如海洋污染、捕捞过度、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等,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全球海洋治理的背景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海洋资源的界定和归属问题引发了跨国争端。

各国在划定海洋边界和领海范围时,常常存在争议。

其次,海洋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使得海洋治理变得艰巨。

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交互性导致海洋环境问题难以解决。

第三,国际海上治安形势严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活动等威胁全球海洋治理的稳定。

因此,全球海洋治理需要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和机构。

二、国际海洋法庭的职责国际海洋法庭(ITLOS)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执行机构之一,其职责主要包括:1. 解决海洋争端:ITLOS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解决和裁决国家、组织、企业间的海洋争端。

当各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时,他们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ITLOS,并接受其裁决。

2. 解释海洋法公约:ITLOS有权对国际海洋法公约进行解释,特别是对其中的模棱两可和争议性条款进行解释。

它确保国际海洋法的实施和应用具有一致性和权威性。

3. 发布海洋法裁决:ITLOS作为一个国际法庭,通过发布海洋法裁决来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可以为相关国家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

4. 促进海洋法律教育和培训:ITLOS致力于海洋法律的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和培训课程等方式,提高各国海洋法律人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解析国际海洋法世界海洋资源与海洋争端的法律规定

解析国际海洋法世界海洋资源与海洋争端的法律规定

解析国际海洋法世界海洋资源与海洋争端的法律规定国际海洋法是为管理和利用全球海洋资源,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解决海洋争端而制定的法律框架。

在全球化时代,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国际海洋法在管理海洋资源和解决海洋争端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海洋资源管理1. 划定领海和领土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有权划定自己的领海和领土。

领海是指从岸线向外延伸的一部分海域,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领土则是指国家对陆地和海洋的主权和控制权。

通过划定领海和领土范围,国家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海洋资源。

2. 专属经济区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还有权利在距离其基线200海里以外的海域划定专属经济区(EEZ)。

在EEZ内,国家享有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海洋资源的开采和管理权。

通过划定EEZ,国家可以更好地开发和保护自身的海洋资源,同时遵守相关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律。

3. 国际渔业管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要国际合作和共同管理。

联合国食品及农业组织(FAO)通过制定渔业管理计划和渔业合作协议,推动不同国家在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合作。

例如,国际鱼类资源公约旨在保护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捞的渔业资源。

二、海洋争端解决1. 国际法庭和仲裁当涉及到海洋争端时,国家可以通过国际法庭或仲裁机制来解决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是负责解决涉及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和解释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最高司法机构。

仲裁机构例如国际仲裁法庭和常设仲裁法院等,也提供了解决海洋争端的途径。

2. 谈判和协商除了法律手段外,国家还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海洋争端。

双边和多边谈判机制可以帮助不同国家就海洋边界划定、资源分配和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对话和协商。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是维护海洋秩序和和平稳定的理想方式。

3. 国际合作与保护环境国际海洋法公约强调了各国间的合作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

通过国际合作,国家可以共同管理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减少污染和海洋资源过度开发的问题。

解析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

解析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

解析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国际海洋法是指规定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利用、保护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和规则的总称。

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因为海洋资源的利用和领土的划定而产生的争议。

本文将从国际海洋法的背景和原则、海洋资源的分类和管理、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背景和原则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分,不同国家都需要在海洋空间中进行合作,以共同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和规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该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土的划定、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保护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

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包括领土主权、合作利用、公平对待、可持续发展等。

二、海洋资源的分类和管理海洋资源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渔业资源等。

其中,石油和天然气是海洋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引发海洋资源争端的主要原因。

为了管理海洋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包括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

此外,不同国家还要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来确定各自的海洋资源权益。

三、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谈判、仲裁和国际法庭的裁决。

在谈判过程中,各国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在仲裁过程中,不同国家可以选择第三方进行裁决;而在国际法庭的裁决中,最高国际法院(国际法庭)将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法的原则来作出裁决。

总结:国际海洋法是解决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明确资源的分类和管理方式、解决争端的途径等,有助于不同国家在海洋空间中进行合作、共同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海洋和平与稳定,各国应遵循国际海洋法的原则,积极寻求和平解决争端,并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海洋秩序和法治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一、导致任择性决定的程序(一)谈判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程序,历史较为久远,使用的频率也较高。

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外交途径来直接谈判,整个过程都只有当事国各方参与,不存在第三方介入,充分尊重当事国各方的意愿。

《公约》关于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定,也将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之法。

而在实践中这种程序也曾成功解决了国际上许多的海洋争端纠纷,成果斐然,典型如已签订的大陆架划界协定、渔业协定以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公约等。

谈判作为最常见而且适用程序较为简单的一种手段,一直备受欢迎,究其原因主要是其用途的广泛化,比如政治争端时可以适用谈判,法律争端同样也可以适用谈判。

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争端当事国各方对于谈判的进度、方向以及和解程序的设计都有较为灵活的可操作性。

也正是基于此,它很容易被各方所接受。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在使用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之前要先进行谈判,所以谈判程序的适用还是需要基于自愿,即需要當事国各方一致同意。

(二)调解与谈判的高度自由稍有不同,调解是较为正式的程序,它是指将争端交由调解员小组或者是专家小组,通过他们取信调查之后给出专业的调解建议进而实现争端的解决。

调解通常是没有强制性与约束力的,虽然《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赋予了调解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公约》除了在特定的几个章节对调解有所提及之外,并没有详细的将传统的调解归置到核心程序之列。

其意图是希望当事国各方能够更多的通过谈判来自我化解矛盾争端,进而节省司法资源。

就适用程序而言,《公约》第284条曾规定,将争端提交调解的前提是各方的一致同意,即争端当事国各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将适用调解程序。

但即使以已经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不是说调解就可以启动了,除了需要协议一致,还需要书面通知。

也就是说调解程序的正式启动是以发出书面通知为标志的。

二、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公约》中关于争端程序的强制解决机构实际上一共有四种,除了出镜频率较高的国际法院外,另三项程序在公约中都有所提及,其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作为《公约》做出的新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海洋法庭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海洋法庭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海洋法庭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海洋法庭应该废除。

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国际海洋法律事务的机构,然而,我认为国际海洋法庭应该被废除。

首先,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海洋争端问题。

例如,南海争端长期存在,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南海局势依然紧张。

其次,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增加了国际政治的复杂性,各国为了争夺海洋资源而争端不断,国际海洋法庭并没有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

最后,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常常受到强权国家的干预,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因此,废除国际海洋法庭可以减少国际政治的复杂性,避免不公正的裁决,从而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反方观点,国际海洋法庭不应该废除。

国际海洋法庭是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的重要机构,其存在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可以有效化解海洋争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避免了因争端而引发的冲突。

例如,国际海洋法庭曾经成功解决了挪威与英国之间的渔业争端,为各国提供了公正的裁决。

其次,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可以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维护全球海洋生态平衡。

最后,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秩序,防止强权国家对海洋资源的霸权主义。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对于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至关重要,不应该被废除。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孟德斯鸠。

“国际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经典案例,国际海洋法庭曾经成功解决了挪威与英国之间的渔业争端,为各国提供了公正的裁决,化解了潜在的冲突。

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旨在确立全球海洋事务的规则和原则,确保各国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航行自由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前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被公认为国际海洋法的基石。

该公约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以协商和解决海洋相关的争议,并保护全球的海洋生态系统。

公约共包括17个部分,涵盖了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到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

二、主要内容1. 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划定其领海,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此外,每个国家还有权划定其行使主权的专属经济区,这个区域相对较大,最大可以延伸至200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国家享有独立的经济开发权,包括对海底和海洋底层的资源开发以及沿海渔业的管理等。

2. 国际海底资源管理:公约明确规定,海洋中的自然资源是共同遗产,需要得到公正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为此,公约成立了国际海底资源管理局,负责监督控制和管理海洋中的资源开发,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国家需要采取措施避免海洋污染,并对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负责。

公约还规定了对于有害物质的排放、渔业、海洋研究和科学调查等方面的环境保护原则。

4. 船舶航行自由:公约确保了船舶的航行自由和安全。

国家不能无故阻碍合法船舶的通行,同时船舶也有责任遵守公约的规定,包括海上交通规则和安全标准等。

5. 解决争议机制:公约建立了解决海洋争议的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

各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将争议提交给法庭,以达到公正和平的解决方式。

三、重要意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对全球海洋事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公约为各国提供了公平公正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机制,确保了不同国家在资源分配方面的平等性。

这有助于避免资源争夺引发的冲突,并促进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提要:海洋法法庭对于迅速释放的管辖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双方都为《公约》缔约国(2)双方在扣留时起十天内未就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合意,且未作其他协议(3)由船旗国或者以船旗国名义向ITLOS提交申请(4)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者保证金后没有迅速释放船只和船员。

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对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可管辖案件作出一定的梳理。

关键词:迅速释放;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船员与船只的迅速释放程序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而设立的一项全新的制度。

该制度建立的背景是,《公约》规定了一项全新的海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对于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了沿海国的在该区域内专属的经济性权利,特别是生物资源的开发。

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遵守沿海国法律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义务。

并且规定沿海国为确保他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法律的实施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行为。

由此导致了沿海国与船旗国在船只扣押问题上的极大争议。

一方面为了使被扣留的船只、其船主或其他方面免受因对船只及其船员的长时间的扣留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在于平衡沿海国在执行本国依《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利益和船旗国在航行自由方面的利益。

迅速释放程序应运而生。

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迅速释放程序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管辖权的问题。

一、迅速释放程序中管辖权问题的提出根据《公约》第29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1.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而且据指控,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遵从本公约的规定,将该船只或其船员迅速释放,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八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

2.这种释放的申请,仅可由船旗国或以该国名义提出。

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

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

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作者:王博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摘要:在面临一个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时,首先要确定的是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海洋法庭审理争端的权利。

法庭在管辖具体争端时,要看是否在管辖范围之内,通常情况下以加入条约作为国家接受管辖,当然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可以对是否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作出相关保留。

本来重点论述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制度的原则与效力范围。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海底分庭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的一般原则(一)自愿管辖原则自愿管辖原则是指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所有的争端案件,法庭都有权利管辖。

简单来讲,当事国提交至法庭的海洋争端,如果争端另一方不反对法庭审理,那么无论该海洋争端损害了公民还是国家的利益,也无论该海洋争端发生在何处海域,法庭都可以审理争端,当然《公约》规定例外情况除外。

《公约》规定了两类情形的自愿管辖。

其一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同意将争端交付法庭处理,不论现行的条约中有没有规定将适用或解释条约产生的争端交付法庭解决的条款。

另一种情形是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没有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但有达成特别协定,协定把争端交付给法庭管辖。

(二)任择性管辖原则《公约》中有规定在加入公约时,缔约国可任意选择接受与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

按照《公约》第186条及附件9第7条的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和平途径不能解决当事国争端时,争端方有权选择有拘束力的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

这里的和平途径是指调查,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

上述有说强制解决程序包含多个法律机构,缔约方面临多个强制解决程序也可自由选择,国际海洋法庭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当缔约方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此时法庭才对争端有管辖权,此处的选择必须是争端双方都同意法庭管辖,这里突出体现了任择性管辖原则。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体制的设立对我国具有两面性影响。

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简介

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简介

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简介小伙伴们!今天咱来聊聊这个超酷的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哈。

一、啥是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呀。

这个竞赛简单来说,就是让咱大学生像真正的律师一样,去处理和海洋法相关的案子。

想象一下,你穿着那帅气的律师袍,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为自己的观点据理力争,是不是感觉特别带感!它可是给咱提供了一个超级棒的平台,让咱能把在课堂上学到的那些海洋法知识,实实在在地运用到模拟的真实案例中去。

二、竞赛都有啥规则呢。

一般啊,会先给咱提供一个具体的海洋法相关的案例。

这个案例那可都是精心设计的,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海洋权益、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等方面的问题。

咱得根据自己扮演的角色,是原告还是被告,去搜集资料、分析法律条文,然后准备自己的论点和证据。

到了正式比赛的时候,就跟真正的法庭一样啦。

有法官、有陪审团(有的竞赛可能没有陪审团哈)。

咱得按照一定的程序,先陈述自己的观点,然后和对方进行激烈的辩论。

这辩论啊,可不光是要把自己的观点说清楚,还得找出对方的漏洞,狠狠回击他们呢!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咱的表达得清晰流畅,引用的法律条文也得准确无误,不然可就容易被对方抓住小辫子啦。

三、参加这个竞赛有啥好处呀。

好处那可太多啦!首先呢,能让咱对海洋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以前在课堂上学习,可能觉得那些法律条文有点枯燥难懂,但是通过实际参与竞赛,去分析案例、运用法律,咱就能真正明白这些条文背后的意义啦。

能锻炼咱的各种能力。

像逻辑思维能力,咱得把那些复杂的法律关系理清楚,构建出自己的论证逻辑;还有表达能力,得在法庭上把自己的观点清晰地表达出来,让法官和观众都能听懂;还有应变能力,万一对方突然抛出一个难题,咱得马上想出应对的办法。

再就是能增加咱的团队合作经验啦。

一般竞赛都是以团队的形式参加的,咱得和队友们一起讨论案例、分工合作,每个人都发挥自己的优势,这样才能在竞赛中取得好成绩。

最后啊,要是在竞赛中表现出色,那可是能给自己的简历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呢!不管是以后想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还是继续深造,这都是一个很有分量的经历。

什么是国际海洋法院

什么是国际海洋法院

什么是国际海洋法院
什么是国际海洋法院?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

什么是国际海洋法院
⼀、根据《公约》的规定,法庭由21名独⽴法官组成。

⽽且应具有以下条件:
(⼀)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声誉,并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
(⼆)不得执⾏任何政治或⾏政职务,也不能对与“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有财务利益”。

法庭作为⼀个整体,还必须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

⼆、法官的选举按《公约》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

如果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多数票的候选⼈即当选为法官,但该项多数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

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现任法官分别来⾃格林纳达、克罗地亚、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本、俄罗斯联邦、韩国、喀麦隆、加纳、印度、黎巴嫩、英国、德国、意⼤利、突尼斯、塞内加尔、佛得⾓、中国、法国和特多。

现任庭长为格林纳达籍法官内尔森,副庭长为克罗地亚籍法官乌卡斯,中国籍法官许光建2002年竞选连任,任期⾄2011年。

2011年6⽉15⽇,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的第21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会议上,中国候选⼈、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之国在149个投票缔约国中,以141票的⾼票成功当选连任。

⾼之国2008年1⽉30⽇当选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2008年3⽉3⽇在德国汉堡宣誓就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什么是国际海洋法院的回答,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欢迎前来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国际海洋法法庭划界第一案与中国利益

国际海洋法法庭划界第一案与中国利益
权, 而缅 甸则 认 为 , 本 案 中法庭 对 2 0海 里 外 大 陆 在 0 架行 使管辖 权是 不适 当的。 因此 在判 决 中 , 法庭 不仅
有 一个 国家 的权利 海域 不 与其 他 国家重 合 。2 1 0 2年
3月 1 日, 4 国际海 洋法 法庭 在 德 国汉 堡 对第 1 案 6号
国际法学与域 外法学
国际海 洋 法 法庭 划 界 第 一 案 与 中 国利 益
薛 茹
摘 要 : 日国际海洋法 法庭就 孟 加拉 和 缅 甸之 间提 交 的领 海 、 近 专属 经济 区、0 2 0海 里 内外 大 陆
架的 划界 做 出了判 决 , 这是 该 法庭有 关 海洋划界 做 出的第 一起 判 决 。 中国法 官针 对 法庭 多数 意 见就
不可忽 视 , 陷于 纠纷 的国家 和 国际法教科 书 的作者 们 总是 引用 常设 法 庭 和 国际 法 院 的判 决 作 为具 有 权 威
要对 双 方提 出 的包 括 : 加 拉 主张 的双方 在 17 孟 94年
就领 海所达 成 的协议 , 以及从 基 线量起 2 0海里 内的 0
专属 经济 区和 大陆架 的划 界作 出结论 , 还要 处理 法庭 是否 能够对 20海 里外 大 陆架 的进行 划界 的分歧 。 0
否 实际上 已经 通 过签 订 1 7 9 4年 和 2 0 0 8年 协 议 备 忘 录, 以其他 默示 协议 的方 式划 定 了领 海边 界 。法庭 还
性 的论 据 。我 国是 《 约》 约 国 , 边海 域 面I 公 缔 周 临着 与相邻 和相 向国家 的划 界 问题 , 因此我们 有必 要关 注 国际海 洋法 法庭 的 司法 判例 , 国家利 益角度 分析 检 从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

国际法院也设在海牙市中心的和平宫,和平宫建于1913年,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及其继承者——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均在此办公。

进得门来,厅廊宽敞,墙上悬挂着著名法学家的画像,楼梯旁陈列着各国赠送的礼品。

海牙国际法庭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

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工作近况海牙国际法庭从1993年,其主要任务是对前南斯拉夫地区所谓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的人员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后,该法庭指控并通缉70多名涉嫌在波黑内战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人员。

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发动军事侵略后期,该法庭又以“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等罪名对米洛舍维奇等5名南联盟高级军政官员发出通缉令。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

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

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同其他法院一样,国际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权主动受理案件。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气候变化国家义务的咨询意见:依据、效力与可能影响

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气候变化国家义务的咨询意见:依据、效力与可能影响

Ocean World海洋战略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气候变化国家义务的咨询意见依据、效力与可能影响撰文|龚微52 | Ocean World 2023Ocean World 2023 | 53申请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义务发表咨询意见,已经从理论探讨嬗变为司法实践。

然而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上,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发表咨询意见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争议。

各国的气候应对行为义务已有巴黎气候协定规制,而结果义务因国家自主贡献的多样性和自主性无法提出统一法律意见。

即使法庭不顾反对坚持能动受理,发表咨询意见也难以对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现有特定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申请海洋法法庭对气候变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可能带来的影响表现为溢出效应显著,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希冀籍以此推动国家在后续进行的国际谈判中提升各自气候承诺的力度。

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CO-SIS)2022年12月12日要求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就缔约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在防止、减少和控制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以及在气候变化影响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特定义务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海洋法法庭将该案列为31号案件,并要求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于2023年6月前提交书面意见。

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是中美洲的小岛屿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与太平洋小岛屿国家图瓦卢通过签署国际协议正式成立的国际组织。

协定的签署生效和委员会的成立反映了一些小岛屿国家试图诉诸法律途径,要求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其排放负责的努力。

冈比亚54 | Ocean World 2023正如在宣布成立委员会时所宣示,该组织的创始成员认为,联合国气候大会没有认真处理可能由过度使用化石燃料引发的极端天气事件对其国家造成的损失和破坏。

该委员会的公开声明中也毫不避讳地指出,创始国家的目标是将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现状“从模糊的自愿承诺转变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和赔偿责任”。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专案分庭由几人组成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专案分庭由几人组成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专案分庭由几人组成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由《公约》缔约国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

各缔约国可以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提名不超过二名候选人。

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作为一个整体,法院应该确保它能够代表世界上的主要法律体系,并得到公平分配。

联合国大会确定的每个地域集团(非洲国家、亚洲国家、东欧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至少应有三名法官。

法庭法官的任期为九年,可以连选连任;每三年,三分之一成员的任期届满。

目前法庭的组成如下:除现任法官外,还有以下担任过法院法官的人(已故法官的名字标有星号)。

庭长庭长和副庭长由法庭法官通过无记名投票以多数票选出。

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院长指导工作,监督法院的行政部门,并在与国家和其他实体的关系中代表法院。

院长主持法院的所有会议。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投决定票。

庭长也是简易程序分庭的当然法官。

负责庭长担任法官的任何特设分庭的工作。

在主席出缺或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副主席将代行主席职务。

副庭长也是简易程序分庭的当然法官。

副庭长负责他担任法官的任何特设分庭的工作,条件是该分庭不包括庭长。

2005年10月1日,法庭选举Rüdiger Wolfrum法官为法庭庭长,任职期是2005年至2008年,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选举Joseph Akl法官为法庭副庭长,任职期是2005年至2008年,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

在现任庭长和副庭长之前,以下法官曾经担任庭长或副庭长的职务:庭长Thomas A. Mensah、副庭长Rüdiger Wolfrum ,1996年10月至1999年9月。

庭长P. Chandrasekhara Rao 、副庭长Dolliver Nelson ,1999年10月至 2002年9月。

庭长Dolliver Nelson 、副庭长Budislav Vukas ,2002 年10月至2005年9月。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介绍和意义导言: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又称《国际海洋法法庭协定》)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解决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内的争端。

该规约于1994年通过,并于1996年生效,它确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权力和职责,并为国家提供了公正,透明和可持续解决海洋争端的机制。

第一部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和成员该规约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旨在通过合作和对话的方式解决海洋争端。

根据规约,国际海洋法法庭由21位独立的、合格的法律专家组成,他们的任期为九年,由签约国的成员选举产生。

成员国需具备一定程度的国际海洋法律知识和经验,确保他们能够负责审理和解决涉及国际海洋法的争端。

第二部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权限和职责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和国际人权法等原则,担负起解决涉及海洋领域争端和法律问题的责任。

它的主要职能包括听证会、调解、裁决和提供咨询意见。

法庭在案件审理期间充分保证当事国的权益和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使得有关各方能够参与并就争议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三部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框架下,争端解决采用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来确保公正和迅速解决争端。

受理案件的程序包括提交书面陈述,听证会、报告和最后裁决等步骤。

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一旦有争端被提交至法庭,法院将根据双方同意和相关法律进行裁决,这使得解决争端变得更加透明和可持续。

第四部分:争端解决的实践和成果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实践证明了它在解决争端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方面的作用。

自法庭建立以来,它已处理大量的有关海洋争端的案件,包括领土争端,资源开发争议,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等。

通过法庭的裁决和咨询意见,许多争端得以公正解决,维护了国际海洋法和海洋领域的稳定和和平。

第五部分:国际合作与未来展望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成功经验表明,国家间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在未来,各国应继续支持和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工作,加强互信与对话,以此确保国际海洋法得到更好的执行和遵守,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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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管辖的争端范围 1按照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 2根据将管辖权授予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任何其他协 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 3在与《海洋法公约》所包括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 在与《海洋法公约》 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的基础上,国际海洋法 法庭可受理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二)争端当事方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管辖的方式 1选择性强制管辖。 2自愿管辖。 3协定管辖。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1如果与公约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专门规定了向法 庭提交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则法庭可以就某一法律问题 发表咨询意见。 2咨询意见的请求应由经授权的任何实体送交法庭, 或根据协定向法庭提出请求。Leabharlann 五、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程序和裁判
(一)诉讼程序 1起诉。 2当事各方的代表。 3查明当事各方对程序问题的意见。 4书面程序。 5初步审议。 6口述程序。
(二) 附带程序 1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 2初步程序。 3初步反对意见。 4反诉。 5参加。 6停止。 (三)法庭的裁判 由于法官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代表世界各主 要文化和法系,又由于法庭或分庭的判决为终局 判决,不得上诉,所以法官的评议和判决既要保 障法官平等自由地阐述意见,又要保证判决的谨 慎、严密。
第十八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产生
总结世界各国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 不同意见,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可知,设立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必然 结果。这种必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法公约》本身的妥协性质需要设立 《海洋法公约》 一个专门法庭来解决因解释或适用《海洋法公约》 一个专门法庭来解决因解释或适用《海洋法公约》 而引起的争端。 2海洋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及国际法院当事方 的局限性决定了在国际法院之外要设立国际海洋 法法庭。 3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院的不满意,对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起了重要作用。
四、国际海洋法法庭适用的法律
(一)适用公约 《海洋法公约》第293条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海洋法公约》 293条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23条规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于著名的 23条规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于著名的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模式。 国际法院规约》 38条所规定的模式。 (二)适用其他与《海洋法公约》 (二)适用其他与《海洋法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 与国际法院一样,可以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国际组织的决议中去寻找或得到证 明。 (三)适用公允和善良原则 公允和善良原则缺乏具体内含,但该项原则属于伦理 道德的范畴,所体现的公平和正义代表了整个人类的道德 理性。法庭应根据案情,结合当事方的人文、地理等不同 情况作出判断。
二、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
依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37条, 依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37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除《海洋法公约》 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除《海洋法公约》 缔约国外(包括主权国家、自治联系国或 自治领土、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有国际 海底管理局和企业部、国营企业、自然人 或法人。后者一般被称之为“ 或法人。后者一般被称之为“缔约国以外 的实体” 的实体”。
第二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组织
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每一缔约国可以提名 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每一缔约国可以提名 不超过2 不超过2名法庭法官候选人。 法官应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在海洋 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法庭作为一个整体应能 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 法庭法官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不得 同与海洋资源和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 业务有积极的联系或有财政利益。 构成法庭的法定人数须为11名法官,但所有 构成法庭的法定人数须为11名法官,但所有 可以出庭的法庭法官都应出席。
(二)分庭的强制管辖权 凡是《海洋法公约》 凡是《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对于海底争端,如果没 有能够以自己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任何一方可将该 项争端提交海底争端分庭,而不需要争端当事方发表授予 海底争端分庭管辖权的声明。所以,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 对《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而言,是一种强制管辖。 海洋法公约》 (1)有关缔约国间的海底争端可交国际海洋法法庭 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解决。 (2)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的解释或适用的争 )有关“区域” 端可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解决。 (3)海底争端分庭对管理局行使斟酌决定权方面无 管辖权。 (三)海底争端分庭的咨询管辖权 分庭可经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或理事会要求,对它们 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这种咨询意见, 应作为紧急事项提出,而且,海底争端分庭原则上不能拒 绝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35条第1款规定,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35条第1 分庭由海洋法法庭法官以过半数从法庭选任法官 中选择法官11人组成。选派分庭法官应确保能代 中选择法官11人组成。选派分庭法官应确保能代 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分庭法官每3 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分庭法官每3 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专案分庭的法官必须不 属于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国民” 属于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国民”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36条第3款)。这是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36条第3 一条硬性规定。
五、海洋法法庭与海底争端分庭之 间的关系
海底争端分庭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只是人事上部 分重叠和行政上分担职务。从职能上讲,海底争 端分庭本质上是一个不受国际海洋法法庭支配的 独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有其特定的管辖区域和 管辖职能,允许国家以外的实体甚至个人成为其 诉讼当事方,在适用的法律以及具体的审理程序 上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也有重大区别。 另一方面,海底争端分庭毕竟合并到国际海洋 法法庭,成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一个部分,由同 一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和同一部《 一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和同一部《国际海 洋法法庭规则》 洋法法庭规则》来调整。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当事方
根据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根据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20条规定,可以作为法庭诉讼当事方的 20条规定,可以作为法庭诉讼当事方的 包括: (1)公约所有缔约国; (1)公约所有缔约国; (2)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和开发海底矿物 资源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3)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海洋法法庭的任 (3)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海洋法法庭的任 何其他协定的当事者。
三、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范围
(一)海底争端分庭的诉讼管辖权 1缔约国之间关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区域”及其有 缔约国之间关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区域” 关附件(如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文件》、附件四《 关附件(如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文件》、附件四《企业 部章程》等)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第1 部章程》等)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第1款)。 2缔约国和管理局互相指控对方的行为或不行为违反《海洋法 缔约国和管理局互相指控对方的行为或不行为违反《 公约》 公约》第十一部分或有关附件或按其制定的规则、规章或程序的争端, 关于缔约国指控管理局逾越其管辖权或滥用权力的争端(第2 关于缔约国指控管理局逾越其管辖权或滥用权力的争端(第2款)。 3作为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当事方的缔约国、管理局或 作为有关“区域” 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对有关合同或工作计划的 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或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区域” 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或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区域”内活动方面针对另 一方或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不行为的争端(第3款)。 一方或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不行为的争端(第3款)。 4关于管理局和未来承包者之间关于订立合同的纠纷,或在谈 判合同时发生的法律问题的争端(第4款)。 判合同时发生的法律问题的争端(第4款)。 5关于缔约国、国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指控管理局由于行使 权力不当给其(合同当事方)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的争端(第 5款)。 款)。 6公约具体规定由分庭管辖的任何争端(第6款)。 公约具体规定由分庭管辖的任何争端(第6
六、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的法官 1特定种类争端的分庭的法官。 2处理特定争端分庭的法官。 3简易程序分庭的法官。 (二)特别分庭诉讼程序 1当事方在起诉时应提出希望案件由分庭审 理的请求。 2特别分庭的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可以简化。
第三节
海底争端分庭
一、海底争端分庭的组成
四、海底争端分庭适用的法律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38条规定了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38条规定了 海底争端分庭可以适用的法律:除第293条 海底争端分庭可以适用的法律:除第293条 的规定以外,分庭应: (1)适用按照公约制定的管理局的规则、 规章和程序; (2)对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的事 )对有关“区域” 项,适用这种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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