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发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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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制性公积金
一、概念
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简称强积金或MPF),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的一项政策,强制香港就业人口成立基金以作退休之用。强积金与退休金或普通公积金不同,强积金是终生的,香港雇员要到65岁之后,或者出国移民等原因才能取回利益。而退休金或普通公积金是以公司为单位,若果该公司有相关计划的话,当每次离职都可以得回利益。
二、建立背景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香港政府认为退休保障计划会加重政府负担和妨碍自由竞争,只是通过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养老保障[1]。尽管有部分雇主为了吸引人才,通过信托和保险安排的方式为员工提供职业退休计划,但仍有80%的劳动者退休后没有任何退休金。
分别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人口老化
香港人口急剧老化。在 2010 年, 65 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约 13% ,但预计到 2039 年会攀升至 28% ,主要是因为出生率低和预期寿命较长所致。香港人的预期寿命远较全球平均数长,女性的平均寿命超过 86 岁,男性则约为 80 岁,预计到 2039 年,女性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会增至 90岁,男性则为约 84岁。现时一名 65 岁或以上的长者约由 6 名就业成人供养,到 2039 年,大约两名就业成人就要供养一名 65 岁或以上的长者。人口老化,显示日后的就业人口须为更多的退休人士承担生活开支。
在实施强积金制度前,本港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有退休保障。这些退休保障安排包括公务员和学校教师的法定退休金和公积金,以及雇主自愿为雇员设立的退休计划。这些安排显然不足以为整体就业人口提供长远的保障。
(二)强积金计划
自六十年代起,各方已就制定一个适合本港的退休保障制度进行讨论,当中的建议包括私人托管公积金、中央公积金,以及「即收即付」式等的不同福利制度。世界银行在 1994 年发表《扭转老年危机:保障老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 (Averting the Old-Age Crisis: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Old and Promote Growth) 报告书,倡议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该三大支柱是:
∙ 由政府管理,用税收资助的社会安全网;
∙ 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及
∙ 自愿性储蓄和保险。
本港的强积金制度便是该退休保障方案的第二条支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 简称《强积金条例》 ) 于 1995 年制定,有关附属法例亦于 1998 年、 1999 年和 2000 年通过。强积金制度在 2000 年 12 月开始推行。
(三)职业退休计划
在实施强积金制度前,本港不少雇主已自愿营办退休计划,为雇员提供退休福利。这些自愿推行的计划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规管,至今仍有不少继续运作。职业退休计划的特点,包括供款水平、投资方案选择和累算权益归属比例等均受个别计划的规则管限。如欲获取更多关于职业退休计划的详情,请按此。
为配合强积金制度的实施,符合有关豁免要求的职业退休计划,可在强积金制度推行前申请豁免遵守强积金规定。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以及在强积金制度实施之后合资格参加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新雇员,均获一次机会选择留在职业退休计划或参加强积金计划。如职业退休计划未获强积金豁免,现有及新的雇员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有关强积金和职业退休计划的比较,请按此。
(四)享有退休保障的就业人口
自强积金制度推行后,现时约有 85% 的总就业人口获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法定退休金或公积金 ( 例如为公务员或公立学校教师而设的计划 ) 保障。
1993 年10 月15 日∙ 实施《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第426 章)
1995 年8 月∙ 制定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简称
《强积金条例》) ( 第485 章) 1998 年3 月∙ 制定《1998 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
订)条例》
1998 年9 月∙ 成立积金局
2000 年12 月1 日∙ 实施强积金制度
2004 年7 月∙
所有强积金计划的净资产值超越$
1,000 亿
2011 年 11月 1日
∙
强积金供款最低有关入息水平
由$5,000 上调至$6,500
三、目的
∙ 促进香港金融市场发展;
∙ 为香港雇员退休之后多一点经济保障;
∙ 希望减少将来老人社会保障支出。
另外亦避免因私人公司倒闭失去公积金。虽然中央公积金亦可解决此问题,但香港政府最终选择实行强积金。
就业人口( 按退休计划种类划分)
( 截至2011 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