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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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刘方权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8)004
【摘要】刑事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犯罪者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通过被告人承认犯罪,获得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更低的量刑请求,国家因此降低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风险.两种制度的本质都是一种刑事法领域中的契约关系.
【总页数】8页(P78-85)
【作者】刘方权
【作者单位】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探析与完善——以辩诉交易制度为视角 [J], 郎婧
2.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 [J], 韦夷
3.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J], 董豹
4.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J], 赵秀媛
5.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再审视 [J], 蒋志如; 尹显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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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 冯慧勤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 冯慧勤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冯慧勤学号:113047872一、二者概念分析刑事和解,又称恢复性司法,主要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一般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通过面对面的会商,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而被害人有机会对最理想的听众--加害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降低犯罪行为造成的痛苦。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亲属、社会公民或其他人员也会参与到会商之中。

我国对刑事和解普遍解释为:所谓"刑事和解"就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如果达成协议,前者在认罪、认错并同意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再追究,犯罪情节稍重的可以从轻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和申诉。

我国的刑事和解只是一种刑事政策,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只是近几年才兴起。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是否做出有罪答辩而进行的谈判和交易。

其基本含义为"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即控辩双方给予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发现进行交易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从而达成一致,选择退出诉讼,打断诉讼进程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辩诉和解'",在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控诉双方达成协议以后,法官一般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通过程序形式上审查后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当然,如果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或其他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合法等原则时,或辩诉交易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时,法院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

浅析新刑诉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浅析新刑诉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浅析新刑诉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论文摘要新律师法的实施不仅对律师的原有权利进行了强化,而且,还赋予了律师一些新的权利。

然而,要想充分的实现这些权利的运用,就需要解决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进行了解,指出了几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困境。

论文关键词律师执业权利发展困境律师是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维护与当事人权益相关的活动和履行职务过程中,律师法所规定的权利。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律师执业权利作相应规定的主要是诉讼法和律师法,然而,立法及司法中的缺陷致使律师执业权利中,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等重要权利没有保障,所以,对律师维权活动造成极大的影响。

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那么,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将造成严重的阻碍。

一、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发展(一)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与原《律师法》中相关条款相比较,新《律师法》对于就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及如何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对于律师执业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但是就像规定中所要求的:律师依法执业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

其中没有明确如果侵害了律师执业权利,将会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二)放宽了律师的辩护职责原《律师法》第28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律师法》将这条中的证明两字删去了,就说明,即使律师提供的材料无法令辩护人达到减罪或无罪的目的,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

(三)会见权的提升会见权是指律师在受辩护人委托,通过侦查、司法机关的约束,与辩护人进行沟通的一种权利。

原来的会见权的条款,受到侦查和司法机关多方面的阻碍,因而基本上形同虚设。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摘要】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这两种制度均产生并发展于国外,但是与辩诉交易相比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已经被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吸收并依法适用,辩诉交易虽然在国内由于个案原因引起广泛探讨,其取得合法性地位的历程仍然漫长而具挑战性。

本文将通过分析比较这两种制度的联系及区别,试图探讨我国刑事程序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联系;区别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该制度最早在西方国家出现。

世界上第一个刑事和解的案例发生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州的基切纳市,自此刑事和解制度正式进入世界人们的视野。

我国现在的刑事和解制度分为“自诉案件的和解”与“公诉案件的和解”,这两种和解制度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首先,刑事和解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和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起诉权的自诉人与被告人双方通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公诉案件和解”指的是不享有案件起诉权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双方通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不是公诉方与被追诉方间达成的协议。

其次,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涉及的内容和法律效果不同。

“自诉案件”中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涉及赔偿自诉人损失前提下还涉及对被告人责任处理及诉讼进程的决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刑事和解之后,自诉人可以自由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直接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而“公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中不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处理,当事人也不能单独决定诉讼的进程。

[1]我国自诉案件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公诉案件中的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指“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检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

”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由于民间纠纷所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摘要】“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根本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旨在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等在域外已存在多年,与传统的报复刑不同的,着眼于治疗创伤恢复被破裂的社会关系。

通过刑事和解与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可以取长补短,对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面对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不同时期的不同对策都在“各显神通”。

当今社会比较典型的就有: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和恢复性司法。

本文主要涉及的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这两种典型的解决公事案件的方式,由于各自的优势,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和采纳。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这两个制度。

一、刑事和解概述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

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刑事和解的产生源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这两个背景因素分别是刑事保护政策思潮和监禁、矫正政策。

前者的勃兴和后者的失败使得当局不得不进行反思。

18世纪中叶到二战之前,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人格,二战后开始以刑事被害人作为研究对象,从1963年起,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民主国家开始将目光投向被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并为其提供国家补偿。

英国的法律改革者也明显感到感觉到被害人的利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

因此,在惩罚犯罪人并想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应该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

从此,“和解”在当时也成为某一领域的流行词。

在监禁、矫正的政策逐步面临破产崩溃之际。

实践证明,无论何种监禁、矫正政策都不能达到使犯罪者重归社会的良好目标。

绝大多数罪犯在释放后的再犯罪率相当高。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浅谈“刑事和解”与“认罪协商”语境下的刑事协商制度之构建(一)

浅谈“刑事和解”与“认罪协商”语境下的刑事协商制度之构建(一)

浅谈“刑事和解”与“认罪协商”语境下的刑事协商制度之构建(一)摘要:刑事和解、认罪协商这一纠纷解决模式在近几年悄然兴起,为我国刑事司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但由于刑事和解涉及终结诉讼程序,认罪协商则将被害人排除在程序之外,其局限性显而易见。

刑事协商制度关注到各方利益,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之前,使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参与到存在罪责争议的纠纷过程中,经过多方的充分协商,就罪责承担及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审判阶段以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公诉人放弃追诉或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为内容,由法官依据公诉人的建议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在侦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撤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同时,刑事协商机制还为疑难案件的解决开辟了新的路径。

关键词:刑事和解;认罪协商;刑事协商;诉讼效率;构建和谐一、“刑事和解”与“认罪协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和解、认罪协商这一纠纷解决模式在近几年悄然兴起,为我国刑事司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同时,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内关于刑事和解、认罪协商的理论研究也蓬勃发展,为刑事协商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一)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源于欧美国家,和解可分为诉讼中和解与诉讼外和解,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参与下经协商和让步而达成的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纠纷解决模式;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放弃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①。

对于刑事和解的定义,目前绝大多数学者都采用西方国家通行的表达方式,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的浙江、江苏、上海、北京等省市检察机关都在不断的探索、实践刑事和解。

在我国检察环节上的刑事和解,是指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组织、主导、推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经充分协商,以加害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不起诉为结果的纠纷解决机制。

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

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
认为,由于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事实上是以放弃反对 自 我归罪 的权利、进行审判的权利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等三项宪法性 权利为代价的, 所以, 一项有效的有罪答辩 , 必然要求是“ 对一 项权利或特权的有意的放弃或者让与” 。按照此说 , 检察官所 放弃的是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追诉的权利、得到的是被告人 的有罪答辩, 被告人所放弃的三项宪法权利、 获得的是减少犯 罪指控或刑罚折扣的利益。 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 E"司各 特和威廉姆 J 斯汤滋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 . 辩诉交易 的当事方实际上不是就权利本身进行交易,而是互换了这样 一种风险,即事后出现的结果将使得一方或另一方后侮事先 没有达成协议。具体而言, 在决定交易之前, 被告人承担着以 最严厉的判决定罪的风险,检察官承担着高成本的审理后作 无罪判决的风险;交易之后, 被告人承担的风险是, 如果诉诸
刑事司法制度的营运效率得到提高。 据统计, 前美国联邦及 目 各州约有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 1970年, 联邦最
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曾 ( 指出, 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
用率降低10个百分点( 比如从90%降到80%) , 那么就需投人两 倍于现在的人力 、 设施等司法资源, 其成本是巨大的;相应地, 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到70%,届时所需要的司法资 源将是现有司法资源的三倍。刑事和解具有与辩诉交易类似 的作用。 大多数案件刑事和解的时限都在两个小时以内, 避免 了各方准备出庭、 参与庭审可能耗费的大量时间与精力 , 且最
1970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 ,
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此后 , 辩诉交
易在美国、 英国等西方国家广泛发展起来, 以至于成为刑事诉
讼中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在辩诉交易的契约本质 上, 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种是权利交换说 , 一种是风险交换 说。 权利交换说的理论根据是1969年“ 迈克卡斯诉美利坚合众

论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 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沟通来解决纠纷。

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能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又能做到“案结事了”,因此它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

刑事和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的不足,在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关键词] 刑事和解;可能性;必要性;内容;作用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一方面承受着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之后,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诉和上访。

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面临这样的难题——司法资源有限,案件的结果让公众感受不到正义,这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文章首先介绍刑事和解的内涵及其相关制度,其次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存在的诉讼理论基础,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再阐述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最后落脚于刑事和解对社会稳定的作用。

一、刑事和解概述(一)刑事和解的含义与特征刑事和解,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中,加害人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国家专门机关审查确认后对加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罚或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刑事和解的特征:一是双方自愿性。

加害人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寻求受害人谅解。

被害人对赔偿数额满意,自愿与加害人和解;二是适用范围有限性。

刑事和解适用于情节轻微、危害性小且有具体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三是协议合法性。

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和解与民事调解、和解刑事和解和民事调解相比,刑事和解侧重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纠纷的解决结果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调解强调人民法院的能动作用。

人民法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主持者,有时甚至由司法机关提出具体的协议方案。

刑事和解相比于民事和解:第一,民事和解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在司法领域,和解调解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更是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展开探讨。

一、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依据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找到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公诉机关、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可以和解。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和解的法律依据,为和解调解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性基础。

二、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优势1. 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和解共赢和解调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可以帮助各方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解决矛盾纠纷,达成共识,实现和解共赢。

通过和解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2. 增强司法公信力和解调解作为一种社会化解纷方式,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和解调解,可以让当事人更多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增加司法的公开性,促进司法的民主化。

三、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应用1. 人民调解在刑事案件中,人民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和解方式。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2. 律师调解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调解是一种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和解方式,律师可以通过法律分析和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

四、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挑战与对策1. 法律风险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和解调解,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需要谨慎对待,避免一些法律漏洞和陷阱。

此时,律师的介入和指导尤为关键,可以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和解顺利进行。

2. 社会舆论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质疑。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的接受度和公众的评价,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作者:刘明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7期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本质是一种刑事契约关系,以其固有的优点发挥着程序分流,高效司法等独特功能。

其与刑事和解程序同属于刑事简便程序并发挥着类似的功能。

但在细究下发现两者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等多方面都有区别,并且其功能的发挥与本国的司法制度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文章试图就两者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并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适用范围一、刑事和解程序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通常又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第三方居中主持,促成双方达成合意,缔结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谅解条款等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对被害人所受到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害给予补偿、并试图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正常的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于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应当具备四个前提条件:一是案件的性质应当是公诉案件;刑事被追诉人态度诚恳,悔悟罪行;被害人应当出于真实意愿,自愿和解;和解后的结果一般是加害方向被害人悔悟罪行并给予民事赔偿。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历史悠久,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制度的运用总体上缩短了刑事诉讼的流程,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控制了检察官追诉所承担的败诉风险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二、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制度辨析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同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简便程序,但就性质而言两者都属于刑事契约之范畴,都是刑事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是一种将刑事诉讼由对立状态转化为契约合作状态的一种模式,有着同样的价值基础。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诉 交 易在 根 本 上就 是 控辩 双 方就 案 件 的解 决达 成 的 一纸 合 同 。 2 . 1 . 2制度 基 础 ( 1 ) 当事人主义 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以控辩双方 的高度对抗来不断 推进诉讼进程的,这种诉讼模式意味着诉讼结果具有很大 的 不确定性 。“ 高投入” 和“ 高风险” 的现实使得控辩双方都有诉 前协商的迫切需要,辩诉交易的产生就是为了弱化控辩双方 过分对抗带来 的弊端。 ( 2 ) 检 察制 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权被视作是一种行政权 , 检察官是 典型 的政治型检察官,他们所起诉的案件的胜诉率的高低决 定着他们 的工作业绩,影响着他们在业界的声誉 。这 是检察 成 为可 能 。 官进 行 辩 诉 交 易 的 一 个 重要 的动 因 。 其次 , 检察官的权能为其进行辩诉交易提供 了重要保障。 参 考 文 献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被赋予 了相当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 诉 [ 1 ] 王志祥. 刑事和解制度的多维探究[ M] . 北京师 范大 学出版社 , 2 0 1 3 讼 实践证 明, 检 察官 的自由裁量权越大 , 辩诉交易的实现程 度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赵 秀 媛
( 云 南民族 大 学法 学院
摘 要
云南 ・ 昆明 6 5 0 5 0 0 )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体 现 了公 正与效率 的矛盾与冲突, 二者本质上蕴含 着共 同的理论基础和相 同的价值理
念, 都是 恢复性司法的体现。以此为基础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吸收彼此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成为可能。
1 3 2

从律师 角度而言 ,其辩护的案件成功率 的高低是其生命 所在 。但在对抗 制的刑事诉讼 中,案件判决具有很大 的不确 定性 , 辩诉交易为律师提供 了一种既省时间、 精力又能保证胜 诉 率 的方 案 。 2 . 2刑事和解制度 的 中国基础 2 . 2 . 1 传 统 文化 基 础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 对中华民族精神 的塑造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儒家思想中“ 和谐” 的理念始终是 其思想核心 , 这种和谐的思想使得人们在处理 问题 时往往考虑 得更为长远, 因此发生纠纷 时想到的往往是“ 私 了” , 而不是对 薄公堂 , 这正是我国从古 自今“ 厌诉” 观念的体现。 这种传统文 化对 民众行为方式 的影响, 使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成 为可能。 2 . 2 . 2刑 事 政 策 基础 “ 轻 重 结合 ” 的刑 事政 策主 张对 轻微 犯罪 采取 轻 缓化 的处 理 方式 , 这不仅有利于犯罪人改过 自新、 回归社会。 同时有利于化 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 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的内在联系 3 . 1 二者具有共 同的理论基础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在维护法律权威 的前提下 ,融 入了更多的情理考虑和人文关怀,为法律与道德在解决纠纷 过 程 中提 供 了最 佳 结合 点 。 同时 ,两 者 都可 以使 案 件 不 再 经 过冗长繁琐 的审判程序, 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 实现 了现代 司法对效率价值 的追求 。 3 . 2二者都体 现 了对刑 事诉讼 中个体权益的关注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个体权益 的关注 ,它 将被害人与被 告人 的权利作为刑事诉讼关注 的焦 点,将解决 当事人纷争视为诉讼 的根本 目的 。 3 . 3二者都是恢 复性 司法的具体表 现形式 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 为作 出的系统反应,一般包括三 种形式: 第一种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 间的和解 , 第二种是协商 , 第 三 种 是 圆 形 会谈 。 事实上 ,恢复性司法 的外延要宽于刑事和解制度 和辩诉 交易 , 严格意义上 , 刑事和解和辩诉 交易只是恢复性司法的一 种表现形式。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平衡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 系起到 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辩诉交 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具 有共 同的价值理念和功效 , 且两者之 间也存在着紧密 的联系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 吸收彼此 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之借鉴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之借鉴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之借鉴作者:范俊美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本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的比较,来论证将这两种制度引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可行性,认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基础,但可以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刑事司法制度作者简介:范俊美,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07-02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一般情况下二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的,但是也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刑事案件剧增,各类案件也愈加纷繁复杂,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更加明显,为了保证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均衡,各国大都创制了一些快速程序,尤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最引人注目。

我国不少学者主张将这两种机制引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或者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一、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发端于美国,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通常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理)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院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有罪辩答的一种司法制度。

豍辩诉交易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问题而出现的,在产生之初一直处于不公开的地下交易状态,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法院才在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4月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豎辩诉交易产生以来就备受争议,反对者多从此制度侵犯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有违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可能招致检察权的滥用、与传统程序相背离等几个方面来质疑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但在实务界,辩诉交易则受到了来自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大力支持,认为辩诉交易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被告人认罪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迅速平等的辩诉交易对于被告人而言也更有利于保障其权利,可以更为务实地实现正义,辩诉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使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检察官不会轻易滥用其自由裁量权,从而可以促进国家权力的良性运行,而且这种简易的结案方式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其中包含了刑事调解和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以解析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刑事调解的含义与条件刑事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调解,达成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追求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的目的。

刑事调解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强调司法和非司法的结合,旨在创造和谐社会。

刑事调解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必须自愿且真实地主动参与调解,表明自己愿意达成和解;其次,调解必须具备公正性,调解员必须是个公正的第三方,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最后,调解结果必须合法合理,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

刑事调解程序分为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协议制作、调解结果确认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接受调解申请的机关将召集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庭前调解,若两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制作书面协议。

最后,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交给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意义与要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受害人同意,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赃款或者物品,或者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消除了罪与罚的矛盾。

和解是在保证法律尽职尽责的前提下,通过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协商来实现善意和谐的关系。

刑事和解的意义和要求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一方面,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分配;另一方面,和解还能更好地满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帮助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积极影响。

刑事和解的程序包括和解申请、和解受理、和解确认等环节。

首先,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受理机关应受理并向犯罪嫌疑人传唤通知,了解其对和解的态度。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摘要:刑事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犯罪者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

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通过被告人承认犯罪,获得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更低的量刑请求,国家因此降低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风险。

两种制度的本质都是一种刑事法领域中的契约关系。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契约一、契约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础在传统的纠纷解决价值理论当中,权利补偿或者说权利实现是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价值核心,也是其目标所在。

但是在当代社会背景之下,人们发现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依赖的基础——事实真相的认识日益困难,权利补偿或权利实现不再是人们对纠纷解决的唯一期待,而趋向于多元之时,学者们对于合意、协商、契约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多种的解释,以表达当事人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

棚濑孝雄先生在论及当事人各方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意义过程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目的——权利实现进行了否定,从而提出与之对应的价值理念——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对纠纷解决不再是从结果上分析,而从过程分析,最终将纠纷解决的结果与个人意志的自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表达的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尊重。

而在欧洲唯理性主义者的理论中,纠纷各方的合意与论辩一起被认为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现事实真相,或至少是接近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

而在法律经济学者的视域之中,当事人各方合意被认为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里,冲突各方都不愿意在冗长的制度性行为中耗费自己的资源。

但是无论哪一种解释都只是论及了在纠纷解决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存在的合理性,或者说合意的存在有其价值,而没有论及在公法领域中,尤其是在刑事法领域,这一被传统认为是国家公权力的专属领域中,冲突各方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可能性,尤其是被害者能不能撇开国家而与犯罪者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检察官能不能无视犯罪行为的被害者而与犯罪者(刑事被告人)之间达成协议。

刑事调解、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不同深度研究

刑事调解、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不同深度研究

作者: 张汉然
作者机构: 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出版物刊名: 延边党校学报
页码: 71-7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2期
主题词: 刑事调解;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契约
摘要:刑事调解、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都已存在,但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的适用显然已经被普通民众所认可,而辩诉交易却一直毁誉参半。

通过考究刑事调解、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不同深度,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探索此种现象背后产生的缘由,对于发现影响我国刑事调解、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未来走势具有一定意义。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收稿日期:2010-03-08;修订日期:2010-04-13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09b371)作者简介:谢 晖(1978—),女,湖北武汉人,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谢 晖(襄樊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樊 441053)摘要: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是当代刑事法中两种最主要的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

二者具有诉讼效率的一致性,但也有参与主体、内容、适用范围等诸多不同之处。

任何制度都是具体语境的产物,辩诉交易虽在英美广泛适用,但难以适应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刑事和解则应是目前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优先选择。

关键词:刑事合意;刑事和解;辩诉交易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854(2010)09-0052-07通常情况下,刑事纠纷的解决是依照侦查、起诉、审判这一传统司法模式进行,强调定罪量刑,有罪必罚。

该模式直至今日仍然是各国刑事司法的主流模式。

但随着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种诉讼参与者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形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特殊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以下简称刑事合意),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刑事合意的实质在于争议双方或者多方通过意思表达一致的方式决定诉讼程序的适用和最终的处理结果。

该过程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和交易,有助于实现刑事案件的迅速解决,且达到争讼各方都相对满意的结果,在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刑事合意成为必然的选择。

一、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两种方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1.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认罪协商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换取被告人认罪,双方形成合意后,法官即作协商判决的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中体现的合意既包括实体问题的合意,同时也包括程序问题的合意。

关于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关于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关于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缪蒂生3内容摘要 中国刑事诉讼引进诉辩交易,除了源于诉辩交易的价值和合理性以外,还有引入的法律基础、公众的心理基础、观念基础、良好的司法环境等本土司法资源因素。

从当今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看,引进诉辩交易应当理性化,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合法性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原则、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原则。

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和人文环境,中国诉辩交易的构建,应当规范化和制度化,注意在司法上严格限制适用案件范围、明确适用条件、限制交易内容、严格司法审查,以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探求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诉辩交易 适用 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根据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的要求,从司法方式、司法机构内部管理到司法体制等不同层面有序地进行了司法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从总体上保证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无论是法理界还是司法界都有一个共同的改革思维观,既要继承和发扬在司法领域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又要针对司法的前沿问题,探索一条新的司法途径。

改革的历程,始终存在着传承与创新、借鉴与继承之间的争议。

在刑事诉讼中,诉辩交易就是一个值得争议的热点话题。

在这方面,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进行了诉辩交易的尝试,引起了刑事立法界的争议。

对于正迈向法治进程的我国,笔者认为,已经有多种诉辩交易的雏形和具备存在诉辩交易的理论依据。

本文拟对诉辩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及适用问题等作一探讨。

一、诉辩交易的产生及其争议关于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的概念,国外学者有不同的解释。

认为诉辩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作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1〕。

根据《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所谓诉辩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协议的程序”。

〔2〕诉辩交易起源于美国,后在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等国的刑事诉讼中均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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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一)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契约
论文摘要:刑事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犯罪者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

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通过被告人承认犯罪,获得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更低的量刑请求,国家因此降低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风险。

两种制度的本质都是一种刑事法领域中的契约关系。

一、契约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础
在传统的纠纷解决价值理论当中,权利补偿或者说权利实现是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价值核心,也是其目标所在。

但是在当代社会背景之下,人们发现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依赖的基础——事实真相的认识日益困难,权利补偿或权利实现不再是人们对纠纷解决的唯一期待,而趋向于多元之时,学者们对于合意、协商、契约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多种的解释,以表达当事人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

棚濑孝雄先生在论及当事人各方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意义过程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目的——权利实现进行了否定,从而提出与之对应的价值理念——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对纠纷解决不再是从结果上分析,而从过程分析,最终将纠纷解决的结果与个人意志的自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表达的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尊重。

而在欧洲唯理性主义者的理论中,纠纷各方的合意与论辩一起被认为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现事实真相,或至少是接近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

而在法律经济学者的视域之中,当事人各方合意被认为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里,冲突各方都不愿意在冗长的制度性行为中耗费自己的资源。

但是无论哪一种解释都只是论及了在纠纷解决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存在的合理性,或者说合意的存在有其价值,而没有论及在公法领域中,尤其是在刑事法领域,这一被传统认为是国家公权力的专属领域中,冲突各方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可能性,尤其是被害者能不能撇开国家而与犯罪者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检察官能不能无视犯罪行为的被害者而与犯罪者(刑事被告人)之间达成协议。

二、刑事和解——被害者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犯罪人与被害者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

该协议被认为是因对公民个人权益的满足而使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受到妨害而不具有正当性,被认为是公民个人权利向国家权力的入侵。

笔者认为,所谓的公共利益,在神秘的面纱后面,简单地说就是公共秩序。

要维护这一公共利益其路径的选择可以是多样的,刑事诉讼其最后的目的还是归宿于定分止争,这种分争本就不是,也不应是存在于国家与犯罪者之间,而是存在于犯罪者与被害者个人之间,既然他们之间的和解就能实现刑事诉讼的最后目的,那又怎么能说被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和解放弃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害者是诉讼当事人一方,但是即使是在当事人主义相当彻底的英美法系国家里,这也仅仅是被害者在程序上的地位而已,且在这一程序中,被害者的当事人地位远远无法与检察官的地位相比较,被害者享有的更多是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权利。

在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我们却难觅被害者的位置,对诉讼的实体结果,被害者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这与其在程序上的当事人地位极不相称。

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被害人可以放弃些什么,可以向国家要求些什么?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被害人放弃了什么,又向国家要求了什么?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放弃的、已经放弃的,可以向国家要求的、已经向国家要求的都仅仅是其个人权益的一部份而已,他无权放弃,也根本不可能放弃公共利益。

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实践中,也仅局限于涉及对公民个人权益侵害的轻罪案件中进行刑事和解,或许在其他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原
本也就不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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