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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所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其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也只有这项原则得到了很好的确定,才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市场的自由度更高,平等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来说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

物权法的论文

物权法的论文

物权法的论文物权法的论文范文【摘要】这篇文章首要从物权法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的定位,论述现代物权法的研讨。

【关键字】物权法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的定位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内地法所特有的概念,在内地法的民法体系中,物权法是其间一个首要的法则。

一些专家认为,物权法与债款法相分别的观念来历于罗马法。

罗马法曾存在“对物法(iura in rem)”和“对人法(iura in personam)”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是现代物权法与债款法分立的来历。

实际上,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罗马法连物与物权甚至连权力的概念都没有严峻区别,直至罗马帝国期间查士丁尼拟定的《法学畅谈》(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中对物和物权的概念都未作严峻区别。

《法学畅谈》中将物与用益物权、全部权、地役权等都是混杂在一起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也深受罗马法上述规则的影响,仍然没有严峻区别物与物权等概念,然后也没有明确提出物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无缺的物权法。

但是,17世纪当罗马法在德国得到广泛传播时,德国法学家便初步提出物与工业的区别,然后初步构成物权的概念。

与罗马法的上述体系不一样,1900年《德国民法典》将物作为权力客体移到总则有些,并将物权、债款和继承作为三种不一样性质的工业权,分别成编加以规则,物权法恰是从《德国民法典》初步才实在构成为具有本身独立体系的、内容无缺的法则,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首要原则。

英美法本无所谓民法的概念,当然也不存在物权法的概念,有关物权的法则规范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工业法,它是与合同法、侵权做法法对应的法则。

从内容上看,英美法的工业法基本上包含了内地法的物权法有些,甚至在内地法系通常是包含在合同当中的疑问,如租赁、赠与等也包含在英美工业法的规划当中。

二、我国物权法的定位尽管专家关于是不是需要做出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存在各种不一样的观念,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区别公法和私法仍然是必要的。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市区周边购置了一块土地,并计划在此建设一个大型购物中心。

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A公司发现该土地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证上面积多出10%。

2. 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但实际用途为住宅用地。

3.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为B公司,而实际所有权人为C公司。

A公司认为,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A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

2. 依法确认A公司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3. 依法判令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登记制度。

1. 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标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3. 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位置、等级、质量、使用期限等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土地登记存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论文摘要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论文摘要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论文摘要: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财产归属明确,才能更有效的对财产进行利用。

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现有物权法的理论体系,而且关系到民法的基本观念以及如何在实践中使这一原则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是建立现代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结构中处于枢纽地位。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自由创设。

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内容包括两项,即类型强制及内容固定。

物权法定原则之根据即必要性,各国学者看法不一。

我认为,对于我国来说物权法定原则之需求,不但有着同别国一样的一般原因,而且有着基于我国现实的具体国情而产生的特殊原因。

除了以上之理由,以下两点也是相当重要的原因。

其一,物权法定是财产关系的物权法调整区别于债法调整的根本标志,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保证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稳定的重要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上贯彻国家意志,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国方略。

其二,物权法定原则维系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政府主导的改革,一开始就具有一定的强行性,践行了物权法定原则。

只有实行法定原则,采用益物权形式,将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及用益期限定型化,才能维护作为“私”的用益者或经营者的利益。

[7]8]总之,物权法定注意作为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物权归属清晰,物权变动公开透明,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了经济秩序,适应了物权的特点,尤其存在的合理价值。

在肯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给其增加一些弹性和柔性,适当的软化处理,使其刚柔并济,从而使物权法定原则更为恒久的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内容;根据;界定论物权法定原则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但在早期,由于人们只看到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重要性,忽视了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从而造成了我国债法相对发达,而物权法相对滞后的局面。

试论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学位论文

试论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学位论文

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姓名:黄惠敏学号:050524121系别:法律系专业班级:律师实务(1)班指导教师:张永奇2009年 4 月 6 日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 I 一、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1)(一)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1)(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1)(三)有利于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 (2)二、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 (2)(一)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扩大 (2)(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体化 (5)(三)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 (5)三、国外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例 (7)(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国外立法例 (7)(二)脱离物善意取得国外立法例 (8)(三)国外立法情况的可借鉴之处 (8)四、完善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9)(一)独立设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10)(二)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10)参考文献 (12)致谢 (13)中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上是一项重要制度,它发挥着保护第三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等功能。

虽然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作了比较具体的条文规定,但是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不动产善意取得方面,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也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这部分的缺陷让每一个交易主体都处于不可预测的风险之中,给市场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造成破坏。

因此,本文主要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为中心,就善意取得涵义、理论基础以及不足之处进行论述,试图对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做进一步探讨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几点建议。

希望能引起重视,并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改善。

物权法小论文

物权法小论文

婚姻法浅析物权法在生活中的使用在各国的民法制度当中,物权制度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均赋以完善、详尽的各种物权法律,而在我国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列强对新中国的影响和快速回复国民经济,实行的一直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使得新中国顺利地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并快速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国民经济也逐步恢复。

但在计划经济下,一切都是公有制,所以不存在物权,所以新中国的一直没有一部《物权法》。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急需要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来保护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发的进行,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财富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人民逐步富裕。

有了财产,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财产的日趋纠纷复杂多变。

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其根本意义在于为我们的市场经济生活找到了一个产权的制度基础。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的实行,使得我们在现代生活中更有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所以我们要学在生活中使用物权法去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如在物权法的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他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我们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所以这一点告诉我们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还经常用到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于物权法的论文

关于物权法的论文

从暴力拆迁事件中看《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不平凡的一天,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2号主席令,批准法律,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全面肯定和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物权体系,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特别是《物权法》对所有权平等保护;把我国近30年改革开放取得的胜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了改革开放的继续;它的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完成了关键的核心部分,使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此进入了顺畅的时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

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物权法的制定筹备工作始于1993年,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被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

从2002年12月物权法初次审议,到2007年审议通过,共经过5年8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纪录。

可就是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在今年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下面我们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事件中看一下《物权法》在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9年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2010年3月27日上午,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一户村民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二人浇汽油自焚,68岁的男子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强拆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2010年10月30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密山市发生一起抵制强迁的自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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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结业论文2200字_物权法结业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物权法结业论文2200字(一):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摘要: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规。

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有序和谐的社会,而物权法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其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更是构建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物权方面的利益,对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贯彻落实,对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从多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概述我国的物权法指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護权利人的物权而根据宪法所制定出来的法规。

物权法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之上产生的,是私法的性质,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物权法还是普通法,是固有法,也是财产法和强行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主要是为保护公民的物权而设立的,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的,而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指权利人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与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面的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主要指导思想,也是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物权法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原则。

由于物权法维护的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1]。

二、确立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同时存在多种经济主体,为了使这些经济主体能够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了这些经济主体能够实现自身良好、稳定、长远的发展,我国必须制定可行的原则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

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论文

抵押权与留置权之比较分析摘要:抵押权与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补充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点。

但在实践中,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两种权利的具体适用仍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主要阐述关于抵押权与留置权两个方面的比较问题:一是对于同属于《物权法》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两种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时的优先受偿的比较分析;二是《物权法》和《海商法》中规定的抵押权与留置权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抵押权;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引言:担保物权是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罗马法以来,就一直受到大陆法系各国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发展以及融通资金的需要,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地位日益彰显。

而其中的抵押权和留置权更是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但随之而来的对于均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哪一个更应该优先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这两种权利制度本身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比较。

同时,《物权法》的颁行对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虽然两法对船舶物权中的抵押权与留置权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不少差异与冲突,这必将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所以有必要对此做出简要分析,以便法律的正确适用。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概述(一)抵押权及留置权的概念所谓一般抵押权,《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及留置权的取得方式和成立条件抵押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1依据法律规定取得。

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_物权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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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_物权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一):探讨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论文【摘要】物权法中涉及很多与行政法相关的问题。

例如“公法遁入私法”的现象与行政法的内容相互联系;关于基层民众的自治组织对财产的支配问题和国家的间接行政相关联;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涉及公权力的干预基础进行讨论;不动产登记行为和公权力间的关系等。

【关键词】物权法行政法相互间关系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通过,强调了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并且明确规定了因物的归属权和利用产生的所有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物法权所规范的不仅仅是物本身的权利,而是规范因物的归属权问题和利用因物产生的人和人之间的法律的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私法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应当按照法律就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公权力的干预基础公权力的行使是存在边界和限制的。

对私人使用或者所有的物,公权力机关要介入必须具备干预基础。

干预基础是指行政公权力在哪种情况时才能干预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般认为,干预基础包括公共利益和法律授权两方面。

行政公权力的机关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行政行为。

为此,很多行政法相关方面的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公共利益,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指以公众利益为目标的行政。

所有行政行为的界限和理由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私人追求的和大众福祉涉及的利益以及行政机关想要达到的大众福祉的区别。

在物权法上,对于公共利益的重点强调体现在对涉及影响到公民的不动产等重大权益问题时。

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具备干预基础,只有当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

在实际中,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宪法都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在物權法制定时,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发生了激烈辩论。

曾经一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才能有效地限制地方职能部门滥用征收权力,使群众利益遭受侵害。

物权法论文写作范例

物权法论文写作范例

物权法论文写作范例物权法论文写作范例关键词:范例,物权法,论文写作物权法论文写作范例介绍: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坚持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体现着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

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主要应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

尽管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但无形财产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而http://]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坚持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体现着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

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主要应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

尽管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但无形财产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而不应当由物权法调整。

如果你对这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可以看看以下物权法论文。

题目: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初探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本文将简要地阐述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涵义,分析我国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并澄清人们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误解。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探究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法治文明建设的需要,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仅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体制的立法目的,还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其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主体的地位在法律层面上是平等的,物权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后,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不仅是国家物权还是个人物权,其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特色体现,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一)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拥有平等权利我国的物权法是在民法的基础上设立的,因此,物权的主体应该平等地享有被保护的权利,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财产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过充分较长一段时间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于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通过,并于二OO七年十月一日实施。

《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不合适宜的司法理念、民法理论和法律规范进行了修正。

本人在文中简单分析了其中两方面的突出变化,从而凸现出该法实施的积极意义。

关键字:该法的产生、平等原则、私有财产保护、善意第三人保护、重要意义正文:物权法出台以后,最令百姓关注的,便是其对私有财产保护上的问题。

2002年,中国共产党在其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写入宪法;2007年,旨在平等保护公、私物权的《物权法》颁布实施。

从这个被学术界称为“私有财产保护五年三步走”的实施战略,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它对私有财产的认可和保护。

谈及产权保护观念的变化,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曾先后表示:“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长期的穷苦似乎使老一代中国人根深蒂固地认为“贫困就是社会主义”,这一错误观念让中国人对财产所有、财产私有的观念相对淡漠。

长久以来,人们缺少财富,甚至讳言财富,中国并没有真正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

如今的中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

让每个中国人喜上眉梢的是私人财富随之不断增加,种类繁多的股票、债券、私车、商品房……也逐渐紧密地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这使得人们对所有物,对物的所有权问题就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物权法》于是应运而生。

《物权法》正式实施,那么这部惠及千家万户民生的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首先,最大的特点是《物权法》第一次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使人们对财富的取得与使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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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指国家对人们对物体享有的权益的规范和保护。

物权法对于保护个人、社会和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主要包括了物权的获取、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物权的获取主要包括通过协议、继承和法律规定等方式获取物权;物权的变动主要包括转让、抵押和租赁等;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放弃、销毁和没收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护了物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物权保护优先原则”。

即在涉及到物权纠纷时,法律应优先保护物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确保了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物权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在与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如何平衡个人物权和公共利益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物权法的完善和具体应用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总之,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物权法也会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的要求。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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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本文是关于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物权法》自XX年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XX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物权法案例分析法律论文(3篇)

物权法案例分析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物权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物权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物权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我国物权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在开发过程中,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分割成若干块,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购房者。

2010年,购房者乙公司将所购房屋抵押给丙银行。

2011年,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裁定破产。

此时,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出售土地使用权时,未将该土地分割后的部分权利登记在购房者名下,导致其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1. 物权法第二条: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物权法第三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3. 物权法第四条:权利人因物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二)案件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是否享有完整的物权?(三)案件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分割后的部分权利登记在购房者名下,导致乙公司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

因此,甲公司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享有完整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已支付购房款,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由于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分割后的部分权利登记在购房者名下,导致乙公司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

因此,乙公司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分割后的部分权利尚未取得。

三、结论本案中,甲公司因未履行登记义务,导致乙公司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构成违约。

物权法案例研习的论文

物权法案例研习的论文

“彭州乌木之争”评析摘要: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私权财产的神圣,然而在物权法颁布后的第五年“彭州乌木案”的发生却拷问了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轰轰烈烈的网络大讨论,各位法学家各抒己见。

当网络上热议的声音越来越少,从非理性到理性的回归,再次来细读乌木案,首先整理各方的观点,其次是梳理民法中对于物的理解,最后通过对于乌木性质的解读,判断乌木归属。

关键词:物权法彭州乌木案乌木性质乌木归属一·主要案情及回顾2012年的2月,四川彭州一农民吴高亮在河边散步的时候,在自家承包地意外发现了部分裸露在外面的乌木,于是就雇人进行了挖掘,随着挖出来的乌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正在感觉欣喜的时候,突然接到镇政府的告知,称其为国家所有,阻止了他的行动,然后镇政府继续挖掘将其全部运走,据报道称这批乌木的价值达到了千万元。

其后该市国资委给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的奖励,面对政府的行为,该农民一直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引起了一场全民轰轰烈烈的讨论乌木的归属问题1。

二·乌木的法律属性乌木作为特殊地质条件下的产物2,从物理性质上来讲在地下历经了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地质条件的作用,然而其由于未能达到古生物化石的形成条件3,也不符合矿产资源的经济性,文物的人文性的条件。

暂时,在我们划归的细分的物的种类里,并不能将其归为哪一类。

我们在寻找物的外延,可以将其划归到自然资源里,其是只经过自然的作用,产生的一种可供人们利用的物质。

在我们界定了其乌木的物理属性,我们展开探寻乌木的法律性质。

在轰轰烈烈的网络大讨论中,对于乌木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1.乌木是天然孳息。

持有这种观点除了原告吴高亮外,我国《物权法》的起草者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也认为乌木的法律属性是天然孳息,适用于《物权法》第116条的相关规定4。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5。

其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其是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一个是其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法律法规案例论文分析题(3篇)

法律法规案例论文分析题(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的物权纠纷为案例,分析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对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的物权纠纷进行了深入剖析。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完善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之间物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共有业主2000户。

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然而,在小区业主入住后,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之间因物业管理、房屋质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物业管理问题: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如安保不到位、绿化不及时等,导致小区环境恶化,业主生活质量下降。

2. 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委员会发现部分业主家中出现墙体裂缝、渗水等问题,认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

3. 物权归属问题: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三、案例分析1. 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2. 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的物权纠纷分析(1)物业管理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房屋质量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

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3)物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

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四、完善物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业主和开发商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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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
物权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之一,其出台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
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就物权法论文题目而言,可供选择的范闱有很多,如:财产权、物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人、抵押人、用益物权等等。

本文根据以上热词,整理了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

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一:
2、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
2、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
3、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4、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泄
5、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6、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7、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一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8、中国物权法研究
9、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
20、宅基地的立法问题一一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ir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12、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13、徳国当代物权法
14、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15、物权法研究
16、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
17、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一一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
18、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
29、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
20、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21、关于物权法与上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
22、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23、自然环境理念与民法典制泄一一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
24、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
25、徳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
26、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
2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一一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立
28、《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
29、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一一《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30、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
32、现代国家建构与上地制度变迁一一写在《物权法》讨论通过之际
32、物权法研究
33、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34、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一一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左
35、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6、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37、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
38、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39、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国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40、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
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二:
41、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一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左的理解
4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
43、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
44、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
45、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
46、《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世
47、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
48、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一一"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
49、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50、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一一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
51、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
52、徳国民法对中国制左物权法的借鉴作用
53、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
54、物权法新论
55、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
56、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
57、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
58、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
59、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60、论物权法规立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61、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6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63、农村上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一一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
6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65、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一一国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
6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
67、《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一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68、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69、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70、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
72、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
72、制泄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
73、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
74、论物权法规泄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75、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
76、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
77、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
78、物权法与国家征收补偿
79、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苴权利归属研究一一兼评《物权法》第74条
80、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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