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完善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我国民事司法体系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民事司法体系正不断完善。
其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受到了高度重视。
然而,这项制度仍存在着许多欠缺之处,阻碍了民事司法体系完善,并影响到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正确施行,给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也影响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探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及其完善之道,显得十分迫切。
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一)制度规范不够完善民法中行为能力规范虽然有一定规定,但总体上而言,尚不够完善,法律条文缺乏细节,制度设定粗放,造成在实际案件判决时,法官在裁量上有较大的空间,也使得实践中容易发生歧义,从而造成司法实践的不规范和不当行为,给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二)证据标准不明确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标准也尚不明确,司法审判中,法官很难通过判断得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受到冤枉的情况。
(三)有关行为能力判定的证据依据不够可靠有关行为能力判定的证据依据尚不够可靠,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态来判断有效性的,主要是推断法,借助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来猜测,证据之间的联系尚不牢固,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对于多种推断,法官不够谨慎,容易造成当事人以外证据抓住空子,发生判错的情况。
三、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制度规范应加强民事司法体系中行为能力规范的建设,明确行为能力与其他民事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行政权限、当事人身份特征、代理行为、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方面,做出必要的规范性规定,以厘定行为能力的范围、限制条件及确定行为能力及行为失效的时间,避免法律条文模糊,规范裁量。
(二)健全证据标准应加强行为能力判定证据标准的建立,以把握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态,确定行为能力的证据标准应紧扣行为能力的本质,注重捕捉当事人的客观表现行为,如判定其言论、行动的有效性及把握行为能力变化的时点,以有效判断其言行及行为失效的情况,从而形成法院的统一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合理性为中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合理
性为中心
朱广新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创设了以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为架构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例使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既过分限制了私法自治又明显割裂了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之间的体系关联.民法总则是未来民法典的一部分,其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我国现行全部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尤其是《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完善,在规范思想上应明确法律行为是践行私法自治的工具并兼顾信赖保护原则,在规范技术上应重点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例外性规定,在规范体系上系统完善法律行为的类型之时应使各类法律行为体系化.
【总页数】14页(P2-15)
【作者】朱广新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杂志社,北京100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1
【相关文献】
1.意思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以法律强行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影响为中心 [J], 杨善长
2.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J], 石佳友
3.经济制度的法律规范基础和r民法典功能的考察r——民法典分解现象和中国民事立法模式合理性之分析 [J], 张礼洪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性反思和制度完善——以解雇保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为视角 [J], 栗宏豪
5.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建议 [J], 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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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涉及的领域也日益广泛。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1.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问题:(1)合同关系的认定。
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认定合同关系时,应关注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
(2)侵权法律关系的认定。
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侵权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认定侵权法律关系时,应关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认定。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认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应关注婚姻登记、离婚、赡养、抚养等问题。
2.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材料。
证据问题是民事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问题:(1)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当事人应依法收集和保存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证据的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证明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 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为解决民事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程序问题:(1)起诉与答辩。
当事人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应进行答辩。
(2)证据交换。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交换证据,以查明事实。
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
思想 , 将 意思表示作 为法律行 为的核 心构成要 素 , 才能 解决 3前 - 民事法律行 为理论存在 的 问题 , " 促
进 民事 法律行 为理论功 用的发挥 。
关键词 : 民事 法律 行为 ; 意思表 示 ; 合 法性要件
中图分类 号 : D 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3 ) 0 3 — 0 0 7 1 —0 3
作者简 介: 郭艳婷 ( 1 9 7 8 一
) , 女, 河南扶 沟人 , 硕士 , 中共平顶山市委 党校哲学教研 室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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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婷: 试 论 我 国 民事 法律 行 为理 论 的 问题 与 完 善
法学 研 究
在私法 领 域 , 贯彻 私法 自治 的原则 是理 所 当然 的 。 保证 正常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私法 自治这一原则
不需 要 以合法性 为构成 要 素 , 后者 则强调 以符合 法
代 表性著 作 《 民法 概论》 , 该 书用专 章专节 的形式 讨 论 了法律 行 为 的相 关理论 。萨维尼 在其《 当代 罗马 法 体 系》 一书中, 阐述 了法 律行 为 的概 念 , 即“ 行 为 人 创 设 其 意 欲 的法 律 关 系 而 从 事 的 意 思 表 示 行 为” , 表明了“ 意思 表示 是 法律 行 为 的核 心要 件 ” 的
明确 化作 出 了 巨大贡 献 。海泽 在 1 8 0 7 年 出版 了其
2 . 民事法律行 为的构成要 件 。民事法 律行为 的
构成 要件是 指按 照有关 民事法 律 的规 定 , 法律行 为 成立所必须具 备 的条件 。对 法律行为或者 民事法律 行 为概 念 的界 定不 同 , 其 构成 要 素也会 存 在差 异 。 我 国《 民法通则》 第5 4 条规定 : “ 民事法 律行 为是公 民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立法思考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立法思考摘要:有句话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也将会出现一片混乱的现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一般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一直都受到社会上各界的高度重视,法律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才可以有效的保障一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不断改进现行的法律行为,才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稳定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立法思考引言随着时代快速的发展,法律作为人们生活中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存在,无形的存在人们生活中,伴随人们左右,时时刻刻提醒着人们应当依法办事。
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效力状态的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研究的重点话题,我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一切都以人民为主,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维护人们的权益以及约束人们的行为上也在不断地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与政府行为效力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很高的地位,与我国公民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对我国民法学的发展也有着十分大的影响。
在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大的空间可以对其进行完善。
对民事法律的完善要符合新时代的发展形势,不断提高民事法律行为效益,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定过程中重要的任务。
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又叫做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公民为了建立与终止某种法律关系而进行设立的主要用于解决公民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主要是用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中重点组成的部分。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只有是合法的行为才可以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人的行为为基础构成的要素,民事法律对人们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一种行为,所以是法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最后,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是一种一种有目的的存在行为,主要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是一种合法性的存在,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与互动日益频繁。
在人们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与争议,如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发展,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也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首先,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应注重强调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传统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主要以对行为人的追究为中心,而对受害人的保护则相对较少。
然而,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个人权益保护日趋重要。
因此,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需要更加注重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恢复损失。
同时,应建立健全民事救助机制,为无力维权的被害人提供帮助与支持。
其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
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常常被侵犯。
因此,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需要设立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特殊规定。
例如,在房屋租赁、劳动合同等方面,应加强对承租人、劳动者的保护,并设立明确的补偿机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交易、虚拟财产等新型事物的出现也给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挑战。
针对网络交易中的合同纠纷、虚拟财产的侵权等问题,法律制度需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与制度。
例如,建立网络交易仲裁机构,提供高效、公正的解决方案。
同时,完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明确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权益,为受损失的个人提供赔偿途径。
与此同时,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还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民事责任制度,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仍然有待加强。
对于故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还应进一步提高司法机构的审判水平,确保对纠纷争议的公正裁决,让侵权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总的来说,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需求。
论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
论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权益的逐渐得到保障,民事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财产关系方面进行调整和调解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现在,我国的民事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本文将从现状分析和完善建议两方面,对民事制度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的民事制度已经逐步健全,然而,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当前民事诉讼中的繁琐流程成为了许多人的焦点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普遍过长、手续过多,增加了民众的负担和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其次,民事赔偿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有些赔偿标准低,难以满足被侵权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援助的能力有限、调解机构和法官素质不一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调整民事诉讼程序,疏通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从导致程序繁琐的根源出发,疏通和简化民事诉讼流程,减少程序上的限制,提升司法效率和实际效果。
其次,完善民事赔偿制度,针对各种侵权事件,形成完整的法律规定,明确赔偿标准,并对多元赔偿方式进行尝试和推广。
同时,尽可能增加调解和仲裁机构、法官素质,提高调解和仲裁的效率,以尽快解决争端。
第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特别是对于贫困、弱势群体,应该加强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得到保障。
此外,还应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品质和效率。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民事司法、民事仲裁、集中审判的角度,全面推进“三大机制”改革,着力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司法制度,提高人民的司法体验和信任度。
在这个基础上,就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推动人民群众得到更为公正、合法的权利保障。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制度任重道远,仅仅需要立足现实问题,聚焦重点,着力建设法治社会,努力落实和落实司法公正。
在未来,中国应该根据国情特点深入探索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把它建设成为一个更加先进、更加完善的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所需,拓宽人民权益和保障,并加快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根据民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按照我国民法制度的规定,任何国家的民法必须强调民事行为能力,确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与恢复。
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虽然在不同时期有所改善,但仍存在欠缺之处,需要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规定的法定年龄有待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为十八周岁”,但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尚未作出明确定论。
不论是从国家承认的民事权利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未成年人负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上考虑,适当完善十八岁以下的法定年龄设定,增加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是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之一。
其次,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还需要加强民事行为丧失时的保护和管理。
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的人,不能独决事项,需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为决定,但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丧失的情形仍然较少,对于“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低下的人”的民事行为丧失情形更是缺乏明确定义,在以上这些极具社会关注和价值取向的情形,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必须考虑量体裁衣,加强对民事行为丧失的保护和管理。
再次,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还需要完善对被抚养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
被抚养人是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民法上,被抚养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其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抚养人的代理,这就要求抚养人的代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伴随着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抚养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需要完善相关的规则,加强被抚养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
最后,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还需要完善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制度。
民法规定,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的恢复制度仍然缺乏,因此,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需要明确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加强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使得民法制度更加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何恬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精神病人的人权/监护人内容提要: 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有宣告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当代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概况凡以私法自治为基础的国家,均设有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作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用三分法将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除设立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外,还专门设立了宣告制度。
这一制度性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19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年人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颇有类似之处,被认为发挥了保障社会秩序的作用。
目前,国内民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界绝大多数人对宣告制度持积极肯定态度,已出台的三个民法典草案几乎一致地原封保留了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参照世界法律相关问题的变动情况,结合国内民法对精神病人人权保护的实际效果,笔者发现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存在诸多疏漏:第一,忽视了精神病人的残留行为能力,从而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病人顺利行使自我决定权;第二,对精神病人权利的约束多于保护;第三,与保护精神病人的隐私权相冲突;第四,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中的主体仅限于精神病人面太窄。
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精神病人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现代国际社会倡导建立对弱势群体格外关照的法律理念,正值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认真仔细地检讨和完善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不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剖析和概念完善思考-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剖析和概念完善思考-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作为非常重要的基础概念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管是作为反映一定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断丰富其内在涵义的发展着的概念,还是作为实践私法自治的基本手段,都体现着以一种发展的态度来对待人的深化、尊重人的选择、保护人的契约自由以及彰显理性而拓展保护的范围。
一、概念分析最初,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仅体现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意思,其原称为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
海瑟在1807 年的《民法概论Pandekten 学说教程》就把这个词语解释为设权的意思表示行为。
从历史脉络来看,1805 年,德国法学家胡果在《日尔曼普通法》中第一次提出了法律上的行为概念。
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认为,作为当事人设立与变更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的法律行为,其观念是意为个人意思的支配领域,他通过对海瑟的意思表示的本质部分作出重要的理论发展而将法律行为经过理论诠释后从概念上给出了法律行为一词。
1863 年《萨克森王国民法典》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首次以法典的形式承认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
该法采用了作为德语Rechtsge-schaft 的汉译概念,法律行为体现由Recht和Ge-schaft组合而成,认为法律行为的涵义是指: 行为意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其产生法律关系设立、废止或变更之效果,该行为即为法律行为。
在这里,强调的不是法律上的行为,也不是法律意义下的行为,而是表达私人之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
后来日本学者把Rechtsgeschaft翻译为法律行为,明显采用了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的便利。
很明显,在《民法通则》这里,原来德国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被作了重要发展即把所有的表意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不再叫做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叫做民事行为; 而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及改进策略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及改进策略目前来看,我国的民商法当中仅有相对较少的条文涉及到连带责任,且未能作出足够全面、系统的规定,使得在实际处理一系列民生问题时,一些违法人员能够借助法律漏洞有效逃避法律责任,使得人们的维权难度加大,很容易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作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从而促使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切实发挥应有的效用。
一、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概述(一)连带责任的涵义对于连带责任来讲,主要指的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相应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两个或超过两个当事人自身对其共同债务进行全部承担或是部分承担,同时可以因此引起内部之间债务关系的一种较为复杂的民事责任。
民商法属于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关键法律依据,但现阶段,在民商法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做出足够清晰、明确的解释,怎样判定连带责任仍然有待商榷。
近几年,在国内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进步的背景下,民商法的实际运用范围开始越发广泛,这使得界定连带责任的价值和意义越发凸显。
因此有必要给予连带责任高度重视,同时积极主动深入研究如何界定连带责任,以此确保其可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出应有作用,确保民商法可以得到高效运用,更好地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1]。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我国民商法涉及的连带责任制度有着相对较多的特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对于连带责任来讲,其责任人需要达到两个及其以上;2.所有连带责任人必须要与债权人间有着一定的债的关系;3.被请求承担所有责任的相应连带责任人,不准许以自身的实际过错程度等为由,请求仅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4.连带责任本身属于一种能够进行分别承担的具体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需要是种类物,并非特定物;5.连带责任赋予了被侵权人相对较多的选择权,作为被侵权人能够请求一个或多个相应连带责任人,对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行全部承担或进行部分承担;6.承担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2]。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王利民XX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确立和形成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框架,但是其理论尚不够成熟和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在构筑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过程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些基本问题在认识与判断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并且已经成为具有定势的思维习惯,甚或是走入了理论误区。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确立,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并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框架。
但是,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尚不够成熟和完善,在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甚或在一定程度上走入了理论误区,并且已经形成一种具有定势的思维习惯。
对此,有进一步进行理论反思与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本质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传统民法的一个专有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为与其它法律概念相区别,则在“法律行为”前冠以“民事”二字,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又运用“民事行为”的概念,以概括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在内的所有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行为。
就民事行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合法性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定的本质属性。
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理所当然地不包括XX行为,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决定性特征,舍此不成其为法律行为。
把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有其历史根源。
1805年,在《日耳曼通法》一书中首创法律行为概念的德国法学家胡果,即把符合法律规定并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获得私法上效果的各种法律方面的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德语“RetchsGeschaft”,其中“Retchs”为法或法律;“Geschaft”为行为,兼有公平、合法之意。
2024年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2024年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一、理论体系不完整民法理论体系是民法学科的基础和核心,它应该具备系统性、完整性和逻辑性。
然而,当前的民法理论体系在某些方面存在缺失和不完善的情况。
一方面,民法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框架和层次结构,导致部分领域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另一方面,民法理论体系在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充分吸收其他学科的理论精华,导致民法理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法规解读不准确民法法规是民法理论的具体体现,对法规的准确解读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
然而,当前在民法理论中存在对法规解读不准确的问题。
一些民法学者在解读法规时过于依赖文字表面意思,忽略了法规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社会背景,导致对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
此外,一些学者在解读法规时缺乏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未能充分揭示法规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使得法规的解读缺乏深度和广度。
三、司法实践不紧密民法理论应该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然而,当前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一方面,民法理论过于抽象和理论化,缺乏对具体司法实践的关注和分析;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未能及时反映到民法理论中来,导致民法理论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是民法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民法理论中,对于某些权利义务的界定和划分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民法规范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一些新兴领域和新型关系的权利义务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五、法律原则不清晰法律原则是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
然而,当前民法理论中的法律原则存在不清晰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法律原则缺乏明确的定义和阐释,导致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一些法律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适用。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完善思考——从自然债考虑“中间法律行为”角度
履 行的效 果进行 维护 , 排除不 当得利返 还 , 财产权归 属。 由此 确定
之间, 或者说处在实证的债法与理想的自然法之间。学者认为“ 展 现微微光芒的自然债领域,悬浮于我们熟悉的实证法域与自然法 的冥冥世界( e e e wr ) t t r o d 之间”I h nh l ; 自然债 , 引 就像随风摇曳的芦 苇那样在有完全的杆和没有杆之间浮动。 哒是对 自 然债“ 中间” 特
则给付归为自然债就有合理性。 自然债的给付效果被认可 ,从而使之区别于非法债务或无效 债务,同时自然债也可以说界于完全的民事债与纯粹的道德义务
于正常和非正常态势下法律措施或效果的综合, 包括实行 、 、 保全
救济和处分四项。实行效力包含请求、 受领与保有 , 保全效力包括 撤销与代位,救济效力包括 自 力救助和以诉讼获得强制履行及其
案例一 , 、 张某 王某为夫妻 , 张某与魏某发生婚外情被王某发 现, 王某因此气急成病住院 , 后要求魏某给予精神补偿。魏某答应 补偿2 万元, 约定半年内支付。张某 、 王某协议离婚, 魏某向王某支 付1 万元后拒绝给付余款。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支付余款1 万元, 魏某则反诉要求王某返还已付1 万元。案例二 , 已婚赵某与未婚李 某两人婚外同居一年多,后赵某提出分手,为弥补李某 “ 青春损
或观念作为法律上确定财产归属的原因的做法, 是不太可取的。 只 有认可自然债并在民法上规定自然债制度,把符合公平正义价值 观念或普遍道德观念的给付涵摄在 自然债的给付之中,才能为维 护给付效果提供一个直观明确的法律正当理由。 自然债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古时仅有法定债而无自然债 , 帝 政以后受 自然法影响,弱化宽容的债的关系——自然债即被法律
[法律资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一、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本质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传统民法的一个专有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为与其它法律概念相区别,则在“法律行为”前冠以“民事”二字,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又运用“民事行为”的概念,以概括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在内的所有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行为。
就民事行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合法性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定的本质属性。
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理所当然地不包括违法行为,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决定性特征,舍此不成其为法律行为。
把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有其历史根源。
1805年,在《日耳曼通法》一书中首创法律行为概念的德国法学家胡果,即把符合法律规定并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获得私法上效果的各种法律方面的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德语“RetchsGeschaft”,其中“Retchs”为法或法律;“Geschaft”为行为,兼有公平、合法之意。
可见,法律行为的原意即含有合法性,是指合法的表意行为。
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认识,是传统民法的一种观点。
作为我国民法学早期渊源的前苏联民法理论,一般也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属性,这也直接影响到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在民事法律行为上争议比较大的,正是把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赋予其合法本质的问题。
早在我国《民法通则》制定以前,就有人撰文主张法律行为包括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更有研究者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或本质提出质疑,并就自己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的主张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笔者认为,是把民事法律行为等同于“合法”即“有效”的法律行为,还是把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一般设定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这既是一个理论认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不论是理论上或立法上持其中何种观点,都不实际影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规范与操作。
浅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历程
浅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历程【摘要】民事法律制度又名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日益成为民法的专项制度。
既然民事法律制度的地位与日俱增,关于它的主要内容都有些什么,以及它的发展过程究竟如何,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制度发展过程的角度来浅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民事法律;发展;核心制度;法律体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不断的探索中发展起来并且逐渐趋于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隶属于法律的范畴,它主要以解决民事问题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逐渐摸索形成的一套趋于完整的法律体制,它以服务人民为根本目标,以人的自由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人民民主下的民主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过程与社会实践和人民活动息息相关,它从社会中产生又服务于社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丰厚的民族文化底蕴。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专项制度,它主要用于约束人的行为自由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随着人类活动的复杂,随着社会的需求而诞生,它以法律的约束力来约束人类的活动同时也保障人的自由。
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存在这样两个阶段的区分——先有其“实”,后有其“名”。
“实”的最早代表,经考证为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关于遗嘱自由的明确规定明确表明,主客观界分观念以及方法,它表现在于对公私,对价值理念的客观要求,另外,它首先提出对遗嘱自由的保护,古希腊哲学的主客体区分观念和作法,其本质表现为从价值理性向工具理性的演进,只有基于“私”及私法地位优越,才会让法律特别注重确认和保护遗嘱自由。
一、法律行为的基本定义及其产生一般来说,“法律行为”,是一些法律部对行为现象的一种抽象定义,它包含着很多的行为准则。
法律行为通过对行为准则的理解,以及对行为准则的把握,来实现对人社会活动行为的管制。
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民法通则》在“法律行为”前加“民事”二字,是概括法律行为概念的一大贡献,因为它表明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四
川一、引言民事执行是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强制力量,是执行法律裁判结果的过程。
民事执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修复市场秩序重要的手段。
有效的民事执行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砝码。
本文将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行完善。
二、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现状1.审判与执行的分离在我国,审判与执行阶段进行的单位不同,在法律欠缺配套机制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审有判决、二审有维持、但实际上得不到具体执行的现象。
长时间的待执行状态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消耗了社会资源,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发展,是我国民事执行存在的一大问题。
2.执行机构与执行对象我国民事执行过程的执行机构往往缺乏专业性,主要由法院执行部门承担。
然而这些法院执行部门通常缺乏执行经验、执行能力不足、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难以高效地完成执行任务。
此外,客观的执行条件如无固定执行期限、执行时常涉及多个地区、执行成本较高等也对民事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3.法律意识在我国普遍法治的背景下,法律意识的普及也逐渐提升。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群体对法律执行工作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
这样的情况不仅会降低执行效率,也会对整个社会形成负面影响。
三、改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方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增强审判、执行互动性,让审判与执行更加贴近,让法律学者参与建设,制定特别的执行标准和规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执行成本。
2.民事执行机构职责重构通过建立专业的执行机构,如民事执行部门,能够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品质。
还可以引入市场化人才,为执行案件提供特殊的解决方案。
3.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普及不仅需要法律机构、媒体等的宣传,还需要民众自觉的参与和行动,特别是要引起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意识,避免损害自身权益和法律制度的作用。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完善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完善[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行为也出现了很多制度上的缺陷,对我国民法的实施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文章主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分析,探讨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完善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产生以前,在公元前二十世纪,《苏美尔法典》等对买卖、租赁、婚姻、收养等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在早期罗马法中,其实并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在罗马法实施过程中不难发现,罗马法对遗嘱、契约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就罗马法的相关制度而言,虽然具有较强的形式化和身份化特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罗马法的颁行,为法律行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事实法律行为最早产生于德国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基础上,注释法学派提出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对法律行为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成为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最系统的一部法典。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最基础的概念,是我国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而创建的。
就法律行为而言,法律行为概念从大陆法系国家传入我国。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
在《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学者对于法律行为的认识不一,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混为一谈的情况比较普遍,但都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种制度创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矛盾的解决,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学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在实践过程中,应不断深化和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认识。
随着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法学部门中广泛应用,法律行为已不单纯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与完善之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有能力的规定,是现代民法的重要概念,但是目前存在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也存在诸多欠缺之处。
首先,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民群众中有很多没有意识到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损失自己的权益。
其次,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还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社会经济不发达的地方的人民群众,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存在欠缺,他们在民事关系中常常容易受到剥削。
此外,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保护还存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基层的民事行为能力遭受损害时,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
以上这些欠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来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首先,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民事法律教育,引导广大民众认识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让他们在民事关系中更加清楚自身的权益,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政府要加大经济发展力度,提高社会经济状况,改善了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从而提高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政府应该加强法律保护,落实受损害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权益。
最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监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惩戒,以免违法者利用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地位,给合法当事人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要想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必须加强民众法律教育、改善社会经济状况,加强对民事行为能力的保护,严格执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全面提高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行为
能力制度的欠缺之处,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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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
展完善
( 作者:潘玮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行为也出现了很多制度上的缺陷,对我国民法的实施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文章主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分析,探讨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完善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产生以前,在公元前二十世纪,《苏美尔法典》等对买卖、租赁、婚姻、收养等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在早期罗马法中,其实并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在罗马法
实施过程中不难发现,罗马法对遗嘱、契约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就罗马法的相关制度而言,虽然具有较强的形式化和身份化特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罗马法的颁行,为法律行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事实法律行为最早产生于德国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基础上,注释法学派提出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对法律行为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成为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最系统的一部法典。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最基础的概念,是我国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而创建的。
就法律行为而言,法律行为概念从大陆法系国家传入我国。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
在《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学者对于法律行为的认识不一,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混为一谈的情况比较普遍,但都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种制度创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矛盾的解决,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学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在实践过程中,应不断深化和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认识。
随着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法学部门中广泛应用,法律行为已不单纯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应不断扩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内涵,深入研究法学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促进我国法学研究工作的发展。
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所存在的问题
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立法缺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适法性、合法性等特征,与可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有很大区别。
换句话说,民事法律行为即合法民事行为。
以合同法律关系来分析,在合同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前提下,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如果合同本身违法,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合同的合法性并不能确定。
因此,在确认行为合法性时,最关键的是看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在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下,非法行为同样可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当前,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法律的特性,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行为不仅可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行为,法律后果行为也可以作为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因此,以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的界定并不科学。
再者,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的规定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不再局限于公民、法人两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也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各种交易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但当前的立法却将这些经济主体排除在外,不符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因此,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义方面,应根据时代变化情况进行不断拓展,
才能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认识不清
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且民事行为对后者有统领作用。
从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是种属关系。
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民事行为的概念进行准确描述,导致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混为一谈。
在二者的关系上,也存在着两种分歧:一是认为两者地位平等,这种观点比较普遍;二是将两者进行分离,将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所有行为都认为是民事行为。
同时,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内容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种属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引起人们逻辑混乱,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人们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
(三)涉外司法存在漏洞
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而建立的,国际通用性不强。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规定中,很难找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其概念界定和适用规则有很大不同。
根据国际私法理论分析,在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就法律行为出现冲突和矛盾时,国际司法协助比较困难。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涉外司法的漏洞,势必会影响我国公民、法人的对外交往活动,进而对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一)取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认识方面,首先应将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的自愿性会影响民事法律关系。
而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与否,甚至是法律后果怎样,不应该由当事人来决定,而应该由国家对该种法律行为进行评价。
从这点出发,可以得知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固有的属性,并不应该将合法性纳入到民事法律
行为中。
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是国家认可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如果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时,该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法律行为。
因此,应取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规定。
(二)取消民事行为规定
从民事行为概念来看,民事行为概念的界定在于区分无效民事行为。
从以往民法规定可知,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了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两种。
因此,取消民事行为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不会产生影响。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取消,导致民事行为规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民事行为统领地位也无须存在。
(三)应将民事法律行为概括为突出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希望通过意思表示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事实行为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种事实的发生,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识表示并不是成立事实行为的依据。
因此,应将民事法律行为概括为突出意思,在无意识表示的前提下,不得成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四、结语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创造性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民法体系来看,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规定,不仅导致了民法理论的认识混同及冲突,也导致民法理论与逻辑原则不相符。
就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而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特征,关键在于意识表示是否真实。
因此,应重新认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以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法体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