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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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30•【文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技术监督局: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上报的《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金银饰品质量管理,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服务和检验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不合法的强制检验及收费,维护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银饰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的内部检验,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委托检验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金银饰品的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的金银饰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金银饰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在每件产品上打印出生产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含金(银)量等印记(对细小饰品的印记内容可简化),并挂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材料名称、贵金属含量和质量等的标识牌。

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印记和标识牌的金银饰品。

金银饰品的印记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印记及标识牌的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首饰评估

首饰评估

※世界上资产评估有两个学派:英国学派:以土地和不动产评估价为主。

美国学派:以综合评估为主要内容。

※1990我国的评估业开始。

※2004注册评估师考试。

※1993我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

※2001成立我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工艺品专业委员会。

※评估:估计价值的行为和过程。

※珠宝首饰评估:根据指定的目的,使用公正的法规、标准,按照合适的评估程序,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品质与级和价值特征分析,继而对其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行为。

※评价:关于资产相对品质或者等级的一种判断。

※评估师:有资格独立、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从事估价服务的人。

※评估主体:进行珠宝首饰评估的人员。

有珠宝首饰评估师(三级),珠宝首饰评估师(二级),珠宝首饰评估高级技师(一级)。

※评估客体:被评估的对象及委托人提供的珠宝首饰。

※评估师三个角色:①见证人:评估师必须对被估珠宝首饰的存在,位置和数量状况进行证实。

②鉴定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步骤对珠宝首饰的天然属性进行确认使其能区别于其他同类资产。

③估计者:探究和报告被估珠宝首饰的价值。

※人工宝石:完全或部分是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作首饰及装饰品的材料。

※合成宝石:是指完全或者是部分由人工制造并且自然界有已知对应物的晶质或非晶质体,它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晶体结构与所对应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相同。

※再造宝石:通过人工的手段将天然珠宝玉石的碎块或碎屑熔接或压接成整体外观的珠宝玉石。

※拼合宝石:由两块或者是两块以上的材料经过人工拼合而成,并且给人以整体印象的珠宝玉石。

※人造宝石:人工制造并自然界无已知对应物的晶质体或非晶质体。

※珠宝首饰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①须持有宝石学专业知识。

②需勤勉工作,尽职调查。

③需为评估业务严格保守秘密。

④需忠实于事实。

⑤拒绝非职业行为。

※评估目的的类型:保险、抵押或担保、再销售或拍卖、财产分割、遗产查验、捐赠、专利产品的评估、其他目的评估。

※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①市场价值②公平市场价值③零售价值④重置价值⑤批发价值⑥拍卖价值⑦清算价值⑧残损价值⑨报废价值。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DB52428-2004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DB52428-2004

DB52/428-2004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定义、标识标签的基本规定、标识内容、标识要求和标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生产及销售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这些引用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 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 16554 钻石分级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QB/T 1690 贵金属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 2062 贵金属首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金银 gold & sliver本标准中所指金银是对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的统称。

3.2珠宝玉石 gems指天然形成的矿物单晶体及非晶质体(宝石)、矿物集合体(玉石)、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的统称,可简称为珠宝或宝石。

3.3饰品 jewelry1DB52/428-20042 指各种发饰、耳饰、颈饰、手饰、足饰、服饰及各种挂件、摆件等,也包括各种未镶嵌宝石戒面。

3.4金银珠宝玉石饰品 gems & jewelry用金、银、铂等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用各种珠宝玉石制成的饰品以及用金、银、铂或其它金属材料与珠宝玉石等多种材料组合制成的饰品或工艺饰品(包括金银饰品、珠宝玉石饰品、珠宝玉石镶嵌饰品、珠宝玉石摆件和具有一定意义或形态的工艺品)。

3.5人工宝石 artificial products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于首饰或装饰品的材料统称为人工宝石。

包括合成宝石(有天然对应物)、人造宝石(无天然对应物)、拼合宝石、再造宝石。

3.6仿宝石 imitation stone用于模仿天然珠宝玉石的颜色、外观和特殊的光学效应的人工宝石以及用于模仿另外一种天然珠宝玉石的天然珠宝玉石可称为仿宝石。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3月29日以“质技监局监发〖1999〗89号”印发关于《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中强调:“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金银饰品管理规定》。

”现将《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另有规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第七条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一件金银饰品由黄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它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金银饰品其它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它金银饰品其它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它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五)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3.12.28•【文号】•【施行日期】198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根据授权范围具体办理金银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条例》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收购的铂(即白金)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售给物资部门。

文物部门不得将收购、收藏的金银用作出口或内销,如需组织出口或内销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三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凡经营金银生产、冶炼、加工、回收、销售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单位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均应严格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是指依法继承遗产、接受亲友馈赠、合法购买、有关部门奖励以及其他正当所得的金银。

五根据《条例》第七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的规定,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也一律不得以金银实物清偿。

六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委托机构收购的金银,必须按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七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凡有含金银废渣、废液、废料(以下简称含金银“三废”)的境内机构,应积极从含金银“三废”中回收金银。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我市旅游市场的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引导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销企业正确标注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经销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三亚市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旅游、商务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业、本行政辖区内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销者不得经销无标识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

第五条每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应当具有标识并佩挂一个标识标签。

标识包括标签、印记和其他标识物等,标注内容应符合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标识:用于识别饰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标签:用于标明饰品分类或内容的标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质量、数量、特征、特性、用途等信息。

印记:打印或刻印在饰品上的永久性标识。

其他标识物:除印记和标签外,反映产品标识内容的其他载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包装物、销售凭证等。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六条贵金属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一)饰品名称:材料的中文名称+纯度+首饰品种。

DB44_94-2007《珠宝饰品标识规定》

DB44_94-2007《珠宝饰品标识规定》

4.4.2.2 镶嵌材料的纯度和镍(Ni)释放量应符合 GB 11887 的规定。 4.4.3 非贵金属材料 4.4.3.1 非贵金属镶嵌珠宝饰品名称中可以不标明镶嵌材料的名称。 4.4.3.2 镶嵌材料为非贵金属,表层覆盖贵金属的镶嵌饰品,其材料和纯度的标识和印记 应符合 QB 1131、QB 1132 首饰金、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4.5 珠宝饰品价格应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标注,其它币种只能作为附注。 4.6 珠宝饰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包括企业名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其中企业名称(可以 为简称)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识,其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则可在其它标识物上标识。 4.7 质量(重量)应符合 GB 3102.3 量的名称和符号的要求。为适合珠宝行业的特点,可 以使用〖米制〗克拉(ct)为单位。克拉(ct)与克(g)的换算关系为 1 克(g)=5 克拉 (ct)。质量修约到小数点后 2 位数字。 4.8 规格(尺寸)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毫米(mm)、厘米(cm)、米(m)等。规格 的表示方法:长×宽(×高),规格修约到小数点后 2 位数字。 4.9 珠宝饰品应附有具有 CMA、CAL、CNAS 资质的珠宝贵金属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明。 由具有 CMA、CAL、CNAS 资质的珠宝贵金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可视为合格证,可以作 为珠宝饰品的其它标识物的一部分。 5 标识内容 5.1 标识分类
为适应行业的发展,避免混乱,增加了部分市场上已出现,并被行业认可的宝玉石、 贵金属的品种,使这些品种的标识更规范。
DB44/94-2007《珠宝饰品标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和批发的珠宝饰品等的定义、基本规定、标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生产、销售的珠宝饰品的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 钻石分级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8043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QB 1131 首饰金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 1132 首饰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2062 贵金属饰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珠宝饰品 jewelry adornment 指以珠宝及贵金属制成的首饰和摆件,涵盖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态的半成品,如戒 面等。包括未镶嵌珠宝饰品、镶嵌珠宝饰品两类。 3.1.1 未镶嵌珠宝饰品 unset jewelry adornment 包括未镶嵌珠宝首饰和未镶嵌珠宝摆件。 3.1.2 镶嵌珠宝饰品 setting jewelry adornment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表示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规定如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依具体情况可以免除。

第六条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第七条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第八条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其重量。

第十条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采购管理)商品采购验收标准

(采购管理)商品采购验收标准

(采购管理)商品采购验收标准商品采购验收标准一、家用电器、燃气器具验收标准:1.引用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基本要求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下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包括名牌)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上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4.进口电器具体要求:1)必须索取得法规文件: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部分电器);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a.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识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及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b.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介绍;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 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 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口商品标志(CCIB 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5.国产电器具体要求:1)必需电器具体要求:电器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厂家生产许可证(部分电器);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a.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识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及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贵金属饰品标准

贵金属饰品标准

贵金属饰品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金属饰品(以下简称饰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金、银、铂、钯等贵金属及其合金制成的首饰,也适用于贵金属及其合金制成的工艺品及摆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288 首饰含金量分析方法( ISO 11426 : 1997 , MOD )GB/T 11886 首饰含银量化学分析方法GB 11887 首饰贵金属饰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ISO 9202 : 1991 , NEQ )GB/T 11888 首饰指环尺寸的定义、测量和命名( ISO 8653 : 1986 , IDT )GB/T 14459 贵金属首饰计数抽样检查规则ISO 14490 钯合金首饰中钯含量的测定丁二酮重量法GB/T 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 16553 珠宝玉石鉴定GB/T 16554 钻石分级GB/T 17832 银合金首饰中银含量的测定溴化钠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ISO 11427 : 1995 , EQV )GB/T 18043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 射线荧光光谱法GB/T 18303 钻石色阶比色目视评价方法GB/T 18781 养殖珍珠分级GB/T 18996 银合金首饰中银含量的测定氯化钠或氯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ISO 13756 : 1995 , MOD )GB/T 19720 铂合金首饰铂、钯含量的测定氯铂酸铵重量法和丁二酮二重量法( ISO 11210 : 1995 , MOD )QB/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1999] 第 19 号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3 分类按 QB/T1689 的规定。

2024年黄金珠宝首饰定制协议(二篇)

2024年黄金珠宝首饰定制协议(二篇)

2024年黄金珠宝首饰定制协议委托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以百货零售为主的连锁企业,乙方为具有黄金珠宝首饰生产加工资质的合法企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18k金首饰饰品委托加工协议如下。

一、委托加工产品发饰头发上的饰物。

如:簪用于固定发髻的单针装饰物;钗用于固定发髻的双针装饰物。

耳饰耳部的饰物。

如:耳环窜挂在耳朵上的环状饰物;耳钳用弹簧、螺丝或钩固定在耳垂上的饰物;耳坠耳部的挂坠饰物;耳插(耳钉)穿过耳垂孔的针状饰物。

颈饰颈部的饰物。

如:项链颈部的链状饰物;挂坠与项链或其他用品配套的,起挂坠作用的饰物;项圈带在颈部的环状饰物。

手饰手部的饰物。

如:指环戴在手指上的环状饰物;手镯戴在手腕上的链状饰物;手链戴在手腕上的链状饰物。

足饰脚部的饰物。

如:脚镯戴在脚腕上的环状饰物;脚链戴在脚腕上的链状饰物;铃镯带有铃铛的环状饰物。

规格:详见加工清单。

数量:详见加工清单。

计量单位:克(g)。

二、产品样式及工艺要求1、产品样式:A、甲方提供实物样品、设计图纸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样品、图纸交付乙方。

B、甲方将实物样品及设计图纸交付乙方____日内,乙方应当进行检验评估。

乙方发现样品、设计图纸不符合约定或工艺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即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两日内书面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C、乙方提供实物样品及图纸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样品及图纸交付甲方。

D、乙方将实物样品及图纸交付甲方后____日内,甲方应当进行检验。

甲方发现图纸不符合约定或工艺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于当日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做出修改。

2、工艺:(1)浇铸(2)镂刻(3)雕刻(4)拉丝等等。

各个款式产品使用工艺应当在加工产品清单注明。

三、原料、包装物金金是量金单位,24理论含金量为百分之百,1含金量为124100%。

黄_____(金)以黄色材料为基材的本色为黄色的金合金。

2020年(质量管理知识)收货部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2020年(质量管理知识)收货部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质量管理知识)收货部商品质量验收标准目录前言 (1)主题内容 (1)适用范围 (1)一、生鲜类商品验收标准 (1)(一)畜禽类产品 (1)(二)水产品 (1)(三)果蔬类产品 (2)二、日配类商品验收标准 (2)(一)熟食品 (2)(二)日配品 (2)(三)冷冻品 (3)三、副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3)(一)粮食加工品 (3)(二)食用植物油 (3)(三)酱菜调料类 (4)(四)干货类 (4)四、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4)(一)糖果果冻类 (4)(二)休闲食品 (4)(三)糕点饼干类 (4)五、烟酒饮料类商品验收标准 (5)(一)卷烟 (5)(二)酒类产品 (5)(三)软饮料(非酒精饮料)类 (8)(四)茶叶 (9)六、营养保健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0)(一)乳制品 (10)(二)保健(功能)食品 (10)(三)药品类 (11)七、日用百货商品的验收标准 (11)(一)合成洗涤剂 (11)(二)卫生用品产品 (11)(三)家居日杂用品 (12)八、化妆品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2)(一)包装要求 (12)(二)标签要求及应当标注的内容 (12)九、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的验收标准 (13)(一)珠宝玉石 (13)(二)贵金属饰品 (13)十、钟表眼镜类商品验收标准 (14)(一)标识要求 (14)(二)外观检查 (14)十一、纺织品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4)(一)外观检查 (14)(二)从手感上判别 (14)(三)检查服装的吊牌、标签、必须标注 (15)十二、箱包皮件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6)(一)箱包类 (16)(二)鞋类产品 (17)十三、家用电器类商品的验收标准 (18)(一)电视机 (18)(二)家用电冰箱 (19)(四)家用电动洗衣机 (21)(五)电风扇 (22)(六)真空吸尘器 (22)(七)自动电饭锅 (22)(八)电磁灶 (23)(九)燃气具的具体要求 (23)(十)贮水式电热水器 (24)(十一)电暖器 (24)(十二)视盘机 (24)(十三)录像机 (25)(十四)微波炉 (25)(十五)组合音响 (26)(十六)电吹风 (26)(十七)微型家电 (27)十四、文体类商品验收标准 (27)(一)办公学习用品 (27)(二)照材类产品 (28)(三)电子信息产品 (28)(四)体育用品类 (28)(五)灯具类 (28)(六)乐器类 (29)十五、玩具商品验收标准 (30)(一)包装检查 (30)(二)标识检查 (31)(三)外观检查 (31)补充说明 (32)附录二 (37)商品质量验收标准前言商品验收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商品验收工作,确保销售商品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司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看对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的审查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看对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的审查

从⼀起商标侵权案例看对商标权利⼈鉴定证明的审查 【案情】 林某为个体⼯商户,在⼯商局登记字号为“某市城隍庙银楼”。

2011年4⽉,⼯商局接到⽼城隍廟注册商标权利⼈上海某公司的举报,称林某销售侵犯⽼城隍廟注册商标专⽤权的⾦银饰品。

经⼯商机关调查发现,林某销售的⾦银饰品上铸有“⽼城隍廟”及“城隍庙”等字样,⽽⽼城隍廟是上海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的商品为项链、戒指等⾦银饰品。

上海某公司现场鉴定,认定林某销售的铸有“⽼城隍廟”及“城隍庙”等字样的⾦银饰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同时请求⼯商机关按商标侵权⾏为查处。

【争议】 林某销售铸有“⽼城隍廟”字样的⾦银饰品,虽然字体与⽼城隍廟注册商标不同,但字样、发⾳、字义完全⼀致,且使⽤在相同类别商品上,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权⾏为没有争议。

但就另⼀部分铸有“城隍庙”字样的⾦银饰品,是否构成侵权,执法⼈员观点不⼀。

⼀种观点认为:⽼城隍廟注册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是“城隍廟”三个字,⽽“庙”与“廟”仅仅是繁简体不⼀。

林某使⽤的“城隍庙”与⽼城隍廟商标主体特殊部分相同,且都使⽤在同⼀类别商品上,再加上注册商标权利⼈的鉴定证明其为侵权商品,所以应认定为商标侵权⾏为。

另⼀种观点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条第(⼀)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 (⼀)以相关公众的⼀般注意⼒为标准; (⼆)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对,⼜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对,⽐对应当在⽐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在实践中,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较,其⽂字的字形、读⾳、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体形状、颜⾊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金银饰品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管理规定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 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 定产地。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
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 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 注认证标志。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
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 号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
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 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 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 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 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
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 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 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 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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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
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 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如:行业标准QB/T 2062 <<贵金属首饰>>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Q/ZRY001-1999(明牌首 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二(金银条-块-锭-粉,!三(金银铸币,!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第四条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第五条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第六条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第二章对金银收购的管理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第九条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第十二条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第十三条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三章对金银配售的管理第十五条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供应!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订购金银制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银产品"要求在国内供应金银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予以供应!第十七条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第十八条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金银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据实提供有关使用金银的情况和资料!第四章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第十九条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第二十一条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第二十二条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第二十三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第二十四条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第五章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第二十六条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第二十七条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市两&’%()*克+"白银饰品%,市两&’%)(*,克+"银质器皿),市两&-)*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银管理需要作某些变通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例制定"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部门制定的金银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二)金银条、块、锭、粉;(三)金银铸币;(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管理细则

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管理细则

附件4: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金属首饰印记,保护我国境内贵金属首饰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金银饰品标示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标准gb11887《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贵金属制品质量监督和标识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贵金属首饰是指用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基材制成的首饰产品。

第三条贵金属首饰印记是指打印在首饰上的标识。

第四条贵金属首饰生产经营企业所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每件贵金属首饰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打有本企业的首饰印记。

贵金属首饰印记内容包括厂家代号、材料、纯度和镶钻首饰主钻石的质量。

第五条受政府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承担全国贵金属首饰印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工艺美术协会设立专门机构“首饰印记管理中心”负责贵金属首饰印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贵金属首饰印记中的材料,纯度和镶钻首饰主钻石的质量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

第八条贵金属首饰印记中的厂家代号是指经由贵金属首饰印记审核小组审批、核准的贵金属首饰企业代号。

第九条厂家代号是按核准使用企业所在地区的序号予以编排。

需用本企业产品注册商标作为厂家代号的企业,请在申请时予以注明。

第十条厂家代号审批程序为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布和撤销。

1、申请厂家代号条件,凡申请使用贵金属首饰印记厂家代号的企业必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照章纳税,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必须具有批量生产,加工贵金属首饰的能力,必须具有必备的产品质量检验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2、申请厂家代号的企业应向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提出申请,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登记表”。

3、申请厂家代号的企业在申请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3、当地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4、以产品商标作为厂家代号的企业还需要提供产品商标注册证;5、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使用同一注册商标作为厂家代号的,还须出具产品商标所有权者单位的授权使用认可书;6、企业对确保产品质量向社会和消费者做出承诺(出具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7、本企业执行的产品生产标准;8、本企业概况及质量管理情况,凡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请附认证证书;9、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效期为半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厅、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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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04月2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
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执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五)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

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

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六条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十八条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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