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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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沪国税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发[2003]4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精神,现将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贸型企业是指:从事商业贸易(从事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对象的界定按照《通知》的精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对象为失业、下岗协保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失业、协保人员)。
(一)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二)下岗协保人员是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文件规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后,领取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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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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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老会计人的经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6]11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本市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对企业报送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并在企业报送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后与《告知书》(详见附件3)一并发给企业。
各税务分局若在受理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不予受理。
二、各税务分局应当在企业资产(股权)划转完成后,每年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组织专家团队对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开展风险排查。
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各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所得税管理部门,风险核查指引由市局适时制定。
各税务分局采用实地核查方式核查的,应对企业保存的备查资料(详见附件5)进行核对。
对未按规定保存备查资料的,各税务分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税务分局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的20日内,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报告及《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6)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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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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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8075f03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f.png)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沪国税纳[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沪国税纳〔2012〕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试点建立本市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传统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注重事后的权利救济,纳税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方式。
尝试建立一种前置性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三)有利于降低涉税争议救济成本涉税争议的产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通过合理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介入,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尽早地对分歧进行沟通,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自我完善税务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及时对可能出现分歧的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审慎地检查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e8cf53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1d.png)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1a7e02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23.png)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沪国税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办〔2014〕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4日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本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
(一)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采取分类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
1. 省部级干部的接待工作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市局办公室负责计划制定、报批和统筹协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2. 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市局对口条线的分管局领导牵头,对口处室负责接待的计划制定和报批,机关服务中心配合处室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市局管理方式,确保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dd13de310b4c2e3f57276316.png)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91e20e79563c1ec5da712b.png)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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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标 签】个体工商户,分类建账,查账征收【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四﹝1998﹞7号【发文日期】1998-03-22【实施时间】1998-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个体工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最近在沈阳市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 凡向本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统一纳入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业(项目)、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情况,确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A、B、C、D四类建帐管理办法。
A类:建立复式帐,即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B类:建立简易帐,即建立一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帐册,但以简式帐为主,如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帐、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C类:建立票、单、表代帐,即对某些个体经营行业(项目)或特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一些以发票、流水单、成本费用核算表等票、单、表代帐,以简要地反映生产、经营成果。
D类:缓建帐户,一般不要求规范建帐,但必须保管好一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凭证和其他纳税资料。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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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7.07
•【字号】沪财税〔2010〕50号
•【施行日期】2010.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0〕5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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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
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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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意见【标 签】新征管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税稽﹝2001﹞55号【发文日期】2001-06-14【实施时间】2001-06-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IV>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征管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的实施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税收法制主义原则在税收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新《征管法》,是落实中央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依法治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力契机。
为了认真学习好、宣传好、培训好、贯彻好新《征管法》,根据总局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新《征管法》的实施既为“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保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及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扎扎实实地学习领会新《征管法》,充分认识实施新征管法的重要意义,理解和宣传新征管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水平。
配合实施新征管法,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强调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一线税收征管人员的认真学习,要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对新旧征管法进行对比分析,掌握新征管法的每一条内容。
注意与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衔接,把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依法治税的方针融会到对新征管法的学习和理解中,使新征管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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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12.21【实施日期】2007.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征[2007]4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以“服务大局、把握导向,贴近实际、务求实效”为原则,突出重点内容、创新宣传形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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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下发的文件(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09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1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0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
在2010年6月底前,将各类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三、汇算清缴程序(一)纳税人申报程序1.准备阶段。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
2.申报阶段。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除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试行网上申报。
纳税人应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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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沪国税征[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征[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以纳税人为中心,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时期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结合本市多年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按照办税服务厅为服务载体,以依法治税为基础,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多元化、信息化为手段,以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为目标,以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现特色的原则和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现就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以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为出发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提升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优质服务原则。
在办税服务厅的布局和设计上,突出美化、亮化,让纳税人舒适办税;在服务机制上,力求简明、高效,让纳税人便捷办税;在服务的内容、范围、方式上依法透明公开。
(二)规范统一原则。
严格按统一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开展工作,讲究质量,保证实效,确保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统筹规划,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统一部署、并规范开展服务工作。
(三)效率优先原则。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简化办税程序,简并报送资料,贯彻落实“两个减负”工作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最大限度的地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af8734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c3.png)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沪国税征[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903b2f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55.png)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八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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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
户管范围的通知
【标 签】调整,财税分局,税收户管范围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46号
【发文日期】2001-05-23
【实施时间】2001-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经研究,决定对各财税分局的部分税收户管进行调整,总的原则是“内外合一、征退合一、强化财政职能”。
调整后各财税分局征管范围如下:
一、市财税一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冶金、有色金属、大电器、其他重工、军工。
负责管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中心工作。
二、市财税二分局主要征管范围:仪表、电讯、计算机、纺织、民航、交通。
负责管理税务登记中心工作。
三、市财税三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化工、高化、医药、烟草。
负责各区、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四、市财税四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内外贸、金融、证券、保险。
负责各财税分局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五、市财税五分局主要征管范围:石化股份、石化、建筑安装(石化区内)、其他企业。
六、市财税六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建筑、公用、大文化、咨询、邮电、通讯、旅游、劳改、农垦。
七、市财税七分局主要征管范围: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建材、物资及外国、外地企业办事处、分支机构。
八、市财税八分局主要征管范围:轻工、电力、海洋石油。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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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及办理移接交手续的通知【标 签】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移接交手续【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稽﹝2004﹞6号【发文日期】2004-07-07【实施时间】2004-07-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与区县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2004]10号)和财税体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对由市财税分局征管的部分企业的户管作适当调整。
现对这些企业户管移交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登记、发票清理、金税工程、“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电子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户管调整 1.移到浦东新区的企业和原委托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含“1+9”企业和张江园区内部分市级企业)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属地征管,其中:星火开发区内市级企业(包括“1+9”企业)保留“委托征管”形式;移到除浦东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企业和原已委托征管的“1+9”等企业统一按“委托征管”的形式进行征管,即由市局分别委托相关区县税务局负责征管。
2.各移交分局应在移交前,做好户管基础资料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
(1)纸质资料的移交内容及方式:包括工商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代码复印件、上级批文及其他供税务登记用的文件、资料;税务登记表;减免税批文及通知单;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各种清算报表、各种税收交纳(退还)凭证、发票联汇总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未了事宜说明等资料(以上详见附件1)。
户管的纸质资料和填写好的《户管资料移接交清单》一并转交给指定的接收分局。
(2)电子数据的移交内容及方式:根据市局移交日程安排,移交分局应将所有移出企业的资料,按CTAIS系统中移户功能,在户管移交前两天,卸出“管理服务”“发票管理”中“发票准购核定”、“系统维护”等电子数据交接收分局;其余电子数据在当月结账后次日交接收分局。
接收分局在收到上述电子数据后,及时导入本分局CTAIS系统。
移交分局将移出企业的电子数据(有专门的数据导出程序)按接收分局,分别上传至市局FTP服务器“//PUBLIC/户管调整/移出数据”下相应接收分局目录中。
移交的户管资料内容,其时间跨度为2001年至2004年税款征收截止时间。
3.各移交分局应在移交前,向移出企业发出《户管调整通知书》(附件2),告知其新的征管分局;属防伪税控的企业需同时发出《防伪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3)、属电子申报户的还需同时发出《用户调查表》(附件4)。
企业接到《户管调整通知书》后,应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的税务分局办理变更和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手续(注: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4.市税务登记受理处负责移出企业的户管核准、打证。
5.具体移交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注标识符 根据2004年实施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各区县税务局应对属地征管或委托征管企业在CTAIS中加注不同类型的标识符。
具体内容和要求,市局另行发文通知。
二、发票清理 移交分局、接收分局和移出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分别做好发票清理和领购等工作。
(一)移交分局 1.办理户管转移前,应限量供应移出企业的各种发票;停止对移出企业自印冠名发票的审批;对移出企业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自开票货运企业的空白货运发票、废旧物资企业的空白废旧物资发票按规定清理缴销,并在《发票购用印制簿》和CTAIS系统中做好销号记录。
2.填写《发票移接清单》(附件5),汇总后送接收分局。
3.收到接收分局转来的《发票移接交清单》和《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后,在CTAIS系统中做好销号记录。
(二)接收分局 1.收到移交分局转来的《发票移接交清单》后,对移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允许使用完的发票作好登记,对剩余的发票进行清理销毁,并在《发票移接交清单》上盖章,与《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份)一并退回移交分局。
2.对移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可凭移入企业原《发票购用印制簿》上清理缴销的记录及《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记录,以25份为单位,按从高原则,无偿向移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
3.根据移出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本着“先清理后供应”的原则,按规定核发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供应各类发票。
(三)移出企业的发票使用及领购规定 1.普通统一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底。
凡使用冠名发票或在发票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仅限于本市使用。
2.企业移出后,凭原《发票购用印制簿》、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新的发票专用章,到接收分局申领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移出企业应按市局沪国税征[1997]60号文的要求,在取得新的税务登记号后,尽快刻制带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
(四)移出企业采集四张票数据的规定 使用货物运输等四张票有关企业和移交、接收分局,应分别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有关信息采集和数据上传工作。
1.移交分局对移出的货运企业、废旧物资企业必须按规定采集当月已开出发票存根联信息,并按规定汇总上传市局。
2.移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货运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清分原税号和新税号,并分别制作两份清单和两张软盘,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
3.接收分局对移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抵扣的四张票分原税号和新税号提交的两份清单和软盘,分别对新税号的清单和软盘按规定采集,对原税号的电子数据按不同的发票种类分别打包上传到市局FTP服务器“//PUBLIC/户管调整/一般纳税人抵扣清单”下相应目录中。
三、金税工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导入 接收分局从CTAIS系统中将移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批量导入金税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
(二)防伪税控系统变更 根据此次户管调整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原则,经与航天信息上海分公司、上海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商定,决定由“两公司”、移交分局、接收分局、移出企业等四方,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对移出企业原有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进行技术处理变更后,仍留给移出企业继续使用。
具体可按以下工作要求及原则进行操作: 1.落实分工内容 根据市局移交日程安排,由移交分局牵头,接收分局配合,统一安排时间、分别落实场地、准备相关设备(显示器、键盘及打印机),书面通知“两公司”和防伪税控企业携带有关的设备和资料,按指定时间集中到移交及接收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移交分局、接收分局和“两公司”等应落实专用设备和专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当场为移出企业变更防伪税控系统,以确保户管调整期间移出企业生产经营和开票不中断,维持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移出企业注销报税 移出企业应携机在移交分局做好注销报税操作,由移交分局在发行系统中对移出企业做注销,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并对企业“税控IC卡”解锁,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3)中标明“已注销”字样。
3.重新发行金税卡 移出企业完成注销报税等有关手续后,当日携机至接收分局办理开票金税卡的重新发行。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 移出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90日内到移交分局办理认证,方能抵扣;其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到接收分局通过认证后,方能抵扣。
5.使用接口版开票软件企业的重新注册 移交分局在向移出企业发放户管调整通知书的同时,应通知使用接口版开票软件(防伪税控开票软件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连接)的企业,及时与“两公司”联系,重新获取注册码。
(三)协查信息的处理 企业移交后,移交分局收到外单位对移出企业的协查函,必须及时下载,书面传递至市局稽管处,由市局通知接收分局。
接收分局按规定时限协查处理后,将结果书面返回市局,由市局再通知移交分局,将协查结果录入协查系统,并按总局规定的时间要求回复。
四、移出企业“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 各接收分局在收到移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后,应即在CTAIS系统中对该类移入企业加注不参与“一窗式”票表稽核即时比对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对该类纳税人可暂不纳入“一窗式”票表稽核即时比对管理。
移交分局应向接收分局提供移出的防伪税控企业变更当月1日至办理防伪税控变更当日间的企业开票信息。
自变更次月起3个月,在每月征期结束后,移交分局应向接收分局提供移出企业的认证信息,接收分局应对移入企业进行事后“一窗式”票表稽核人工比对,并在移交后第5个月的征期前将这些标识撤消,同时将该类移入企业全部纳入“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管理。
五、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 (一)移交分局的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必须在当期申报结束后,才能办理移出。
接收分局原则上在次月对移入企业实行电子申报、网上认证。
(二)移交分局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后,应在CTAIS系统中撤消移出企业电子申报用户标识。
对口的网站公司应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后,在移交分局后台用户管理中做好销户变更,注销原来的用户邮箱,更新移交分局电子申报前置机端CA证书管理库,将移出用户CA证书及其与户管信息的关联删除,将移出用户的CA公钥证书转交给各接收分局对口的网站公司。
(三)接收分局应在办理移户手续时,对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逐户回收《用户调查表》,交对口的网站公司;发放《培训通知》,并在CTAIS中加注电子申报用户标识。
(四)接收分局对口的商业网站必须按规定及时对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做好开户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对新转入用户的税务核定信息导出,把相应的信息放到网站上,供用户下载;负责移入的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的免费培训。
六、纳税账户 各接收分局应按规定,要求移入企业及时明确纳税账户,同时加强与相关商业银行的衔接。
七、关于非正常户和特殊情况户的处理(整建制调整的分局除外) (一)移出企业中如属暂挂户或死户等非正常户的,暂不移交,待清理后,若该企业还存在的,届时再移交。
(二)移出企业中有执行强制措施(如扣留物资等)的,且尚未处理结束的,暂不移交,但要抓紧处理,结案后再办理移交。
八、其他 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请按市局出口退税处的规定办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户管移接交是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领导要统筹安排,切实加强对户管移接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平稳过渡、不断不乱”和“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原则抓好落实,按时完成户管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