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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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及办理移接交手续的通知

【标 签】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移接交手续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稽﹝2004﹞6号

【发文日期】2004-07-07

【实施时间】2004-07-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与区县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2004]10号)和财税体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对由市财税分局征管的部分企业的户管作适当调整。现对这些企业户管移交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登记、发票清理、金税工程、“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电子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户管调整

1.移到浦东新区的企业和原委托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含“1+9”企业和张江园区内部分市级企业)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属地征管,其中:星火开发区内市级企业(包括“1+9”企业)保留“委托征管”形式;移到除浦东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企业和原已委托征管的“1+9”等企业统一按“委托征管”的形式进行征管,即由市局分别委托相关区县税务局负责征管。

2.各移交分局应在移交前,做好户管基础资料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

(1)纸质资料的移交内容及方式:包括工商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代码复印件、上级批文及其他供税务登记用的文件、资料;税务登记表;减免税批文及通知单;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各种清算报表、各种税收交纳(退还)凭证、发票联汇总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未了事宜说明等资料(以上详见附件1)。户管的纸质资料和填写好的《户管资料移接交清单》一并转交给指定的接收分局。

(2)电子数据的移交内容及方式:根据市局移交日程安排,移交分局应将所有移出企业的资料,按CTAIS系统中移户功能,在户管移交前两天,卸出“管理服务”“发票管理”中“发票准购核定”、“系统维护”等电子数据交接收分局;其余电子数据在当月结账后次日交接收分局。接收分局在收到上述电子数据后,及时导入本分局CTAIS系统。

移交分局将移出企业的电子数据(有专门的数据导出程序)按接收分局,分别上传至市局FTP服务器“//PUBLIC/户管调整/移出数据”下相应接收分局目录中。

移交的户管资料内容,其时间跨度为2001年至2004年税款征收截止时间。

3.各移交分局应在移交前,向移出企业发出《户管调整通知书》(附件2),告知其新的征管分局;属防伪税控的企业需同时发出《防伪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3)、属电子申报户的还需同时发出《用户调查表》(附件4)。企业接到《户管调整通知书》后,应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的税务分局办理变更和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手续(注: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4.市税务登记受理处负责移出企业的户管核准、打证。

5.具体移交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注标识符

根据2004年实施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各区县税务局应对属地征管或委托征管企业

在CTAIS中加注不同类型的标识符。具体内容和要求,市局另行发文通知。

二、发票清理

移交分局、接收分局和移出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分别做好发票清理和领购等工作。

(一)移交分局

1.办理户管转移前,应限量供应移出企业的各种发票;停止对移出企业自印冠名发票的审批;对移出企业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自开票货运企业的空白货运发票、废旧物资企业的空白废旧物资发票按规定清理缴销,并在《发票购用印制簿》和CTAIS系统中做好销号记录。

2.填写《发票移接清单》(附件5),汇总后送接收分局。

3.收到接收分局转来的《发票移接交清单》和《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后,在CTAIS系统中做好销号记录。

(二)接收分局

1.收到移交分局转来的《发票移接交清单》后,对移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允许使用完的发票作好登记,对剩余的发票进行清理销毁,并在《发票移接交清单》上盖章,与《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份)一并退回移交分局。

2.对移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可凭移入企业原《发票购用印制簿》上清理缴销的记录及《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记录,以25份为单位,按从高原则,无偿向移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

3.根据移出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本着“先清理后供应”的原则,按规定核发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供应各类发票。

(三)移出企业的发票使用及领购规定

1.普通统一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底。凡使用冠名发票或在发票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仅限于本市使用。

2.企业移出后,凭原《发票购用印制簿》、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新的发票专用章,到接收分局申领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移出企业应按市局沪国税征[1997]60号文的要求,在取得新的税务登记号后,尽快刻制带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

(四)移出企业采集四张票数据的规定

使用货物运输等四张票有关企业和移交、接收分局,应分别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有关信息采集和数据上传工作。

1.移交分局对移出的货运企业、废旧物资企业必须按规定采集当月已开出发票存根联信息,并按规定汇总上传市局。

2.移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货运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清分原税号和新税号,并分别制作两份清单和两张软盘,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

3.接收分局对移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抵扣的四张票分原税号和新税号提交的两份清单和软盘,分别对新税号的清单和软盘按规定采集,对原税号的电子数据按不同的发票种类分别打包上传到市局FTP服务器“//PUBLIC/户管调整/一般纳税人抵扣清单”下相应目录中。

三、金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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