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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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

工信部[201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为加快铁路沿线通信网络建设、满足公用通信及铁路专用通信的需要,减少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有关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研究,共同推进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共建共享的原则。各铁路相关单位、各基础电信企业(包括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同)要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作建设、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既有资源,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推进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二、共建共享的范围。共建共享是指铁路相关单位和基础电信企业双方共同建设和共用通信基础设施,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体范围包括:铁路沿线(包括铁路用地以及沿线车站、通信站、列车车厢等)内的管道(含地下管道、桥梁上管道及悬挂设施、隧道内管道或壁挂设施等)、通信杆路、光缆、电缆(含漏泄同轴电缆,以下同)、微波、通信铁塔、房屋(用于安装通信设备)、基站天面、电力、电源、防雷保护接地装置及其它通信设备等。

三、共建共享的方式。各铁路相关单位、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铁路专用通信和铁路沿线公用通信的需求统筹规划通信基础设施,依法协商开展共建共享。因客观不具备共建条件,需要共享已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可协商采取相互购买、置换、租用等多种方式。其中,基础电信企业确需使用铁路相关单位通信槽道、管孔、光缆、光纤、电缆、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铁路相关单位应以非盈利为目的、按照非经营性原则提供使用,基础电信企业将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给铁路相关单位的,也应相应给予一定优惠,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加强共建共享的合作。各铁路相关单位、各基础电信企业要保证旅客和铁路沿线人民群众获得公用通信服务,各铁路相关单位要为各基础电信企业进入铁路沿线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电信服务提供便利,并保证各基础电信企业平等进入和共建共享。各铁路相关单位和各基础电信企业对相互提出的共建共享需求要及时响应,抓紧落实,保证工程进度和业务使用的需要。

五、加强合作设施的建设管理。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合作设施工程建设的职责分工,合作设施设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要按照铁路工程和通信工程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工作。建设工程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六、加强对铁路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各铁路相关单位、各基础电信企业在无线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时,应充分考虑和论证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避免对铁路无线指挥调度、信号控制等专用系统产生有害干扰,确保铁路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安全。各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与铁路相关单位、基础电信企业建立、健全相关无线电干扰协调机制,及时查处和协调解决铁路沿线各通信系统间的无线电干扰,确保铁路沿线各无线电通信系统正常运行。

七、加强合作设施的维护管理。各相关单位要明确维护单位和维护职责,对于需要进入铁路隧道、桥梁、车站等安全保护区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的,必须遵守铁路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于重要的通信设施要加强管理,保证通信安全。

八、加强投资和财务管理。对于铁路沿线共建的设施,要做好投资管理,确保参与各方设施产权清晰;对于依法出租、出售机房、基站天面、铁塔、杆路、电源等通信配套设施的价格,应按照成本加一定收益(收益不超过成本的10%)的原则协商确定,国家已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九、加强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铁道部,各铁路局与当地通信管理局要建立沟通

协调机制,明确合作工作的协调部门和联系人,及时沟通有关建设计划和共建共享的需求,并对企业间具体合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铁路相关单位和各基础电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高度认真加以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及时转发本通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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