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上)
判例法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比较
判例法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比较学科分类】比较法【摘要】两大法系的差别,可以说首先集中于判例法的地位问题上。
传统上,在普通法法系中,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而制定法只是对判例法的改正和补充;在民法法系中,判例法却往往被否认了它作为法律渊源的存在,将制定法视为唯一法律渊源。
但是几十年的发展证明,判例在两大法系的地位与作用大有趋同之势,乃法律理论发展之幸。
【关键词】判例;地位;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一、从传统上认识判例法在两大法系中的历史定位所谓判例,是指由法院对典型案件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可作为典范的判决。
它是一种具有前例作用的法院判决,如果这种前例被认为具有较普遍的法律效力,就被称为判例法,称为法律渊源之一,与制定法相对称。
传统上,判例法被认为是普通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在今天的民法法系国家,判例的法源性质亦已得到相当程度的肯定,在法律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亦越来越重要。
但是在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中,二者的判例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并不相同。
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入侵以后,建立若干王国。
当时这些王国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
为了制止私斗和维持起码的社会秩序,各地都有一些供人们遵守的习惯。
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国王威廉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消除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尖锐的敌对矛盾和严重的文化隔阂,宣布对原有的习惯予以保留。
但是,原有的习惯法却难以满足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要求,而在当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又难以及时制订出双方都能普遍接受的法律。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采取了一种折中方案。
他首先建立了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法院,国王法院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定期派出法官到巡回区审判案件。
巡回法官办案的依据,一是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二是当地的习惯。
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回到伦敦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并形成判例。
法理学练习题 (1)
法系一、单项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2000年试题,1分〕A.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B. 自由大宪章C. 教会法D. 罗马法【答案】B【解析】此题考的是大陆法系的渊源。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的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条文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典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根据上面的分析,AD 即可排除。
那么,教会法是否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呢?这要看教会法的法史和法源,欧洲进入中世纪后,古罗马法日渐衰微,学世界中古史可知,中世纪的欧洲是教会占统治地位的欧洲,因此,教会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出现了日耳曼法、世俗法和教会法并存的局面,中世纪晚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罗马法得到复兴,复兴后的罗马法受到了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影响,因此,大陆法系也就受到了教会法的影响,这是法发展的历史连续性的表现。
可以说教会法是大陆法系的渊源,因此C不能选。
应该选B,因为自由大宪章不是大陆法系的渊源。
《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颁行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其内容主要涉及的是限制王权,试图以政治契约形式确立国王与臣民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自由大宪章》应属英美法系的渊源。
除了《自由大宪章》外,作为英美法系渊源的法律还有《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三年法令》等等。
2. 从日本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以下哪一法系?()〔1998年试题,1分〕A. 中华法系B. 罗马法系C. 印度法系D. 英美法系【答案】B【解析】此题考的是不同法系的国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目前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
此外还有其他的法系,包括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以及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主要应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葡萄牙、荷兰等国以及曾属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
判例法
判例法成长中的“中国判例法”中国的法律体系严格说来,既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或许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名词一样,有人将中国的法律体系列为中国式的大陆法律体系中。
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体系中缺少了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这个活泼元素。
但是随着中国法律的进一步健全,中国的判例法不断地发展着,虽然可能情况并不乐观。
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源泉,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
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
(百度百科关于判例法的解释)举一个例子来说吧,强奸是犯罪,在梦游中强奸他人,算不算犯罪?英国一法庭近日宣判了一个特殊的案件,这是英国“梦游强奸”者无罪获释的首个案件。
本案的被告是22岁的詹姆斯·比尔顿。
事发当晚,他和女友外出喝酒,然后回到了比尔顿的公寓。
女友在客厅的沙发上睡着了,比尔顿将她叫醒,扶她睡在卧室的床上,自己则睡在客厅的沙发上。
不知什么时候,姑娘被惊醒了,她发现比尔顿睡在身边。
女友认为他的行为够成了强奸,所以报了案。
为了审理这个棘手的案件,法庭不得不求助于相关领域的专家。
一位睡眠问题专家指出,比尔顿的家族有梦游症的病史,他本人也有这种病。
最后由7名女性和5名男性组成的陪审团最后认定,尽管比尔顿确实强奸了女友,但都是在梦游状态下发生的,因而不构成犯罪这个案例确实是让我这个初涉法律领域的人心里不禁泛起阵阵涟漪。
判例法优点及不足
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作者:薛健来源:发表于2005年1月9日阅读8933人次编辑:主编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有着自身独特的社会适应力,它的功效之形成与发挥,自有其妙处可寻,但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
它对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日之中国,有着相当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判例法;优点;不足;借鉴一、判例法的形成与发展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
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入侵以后,建立了若干王国。
当时这些王国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
为了制止私斗和维持起码的社会秩序,各地都有一些供人们遵守的习惯。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结束了以地方习惯法为主体的时期。
国王威廉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消除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尖锐的敌对矛盾和严重的文化隔阂,为此,曾宣布对原有的习惯法予以保留。
但是原有的习惯法是同分散统治、各自为政的政治格局相适应的,仅靠这些原有的习惯法,难以满足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的要求,而在当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又难以及时制定出双方都能普遍接受的法律。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采取了一种折衷方案,他首先建立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法院。
国王法院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实际上,也就是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当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定期派出法官到巡回区审判案件。
巡回法官办案的依据,一是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二是当地的习惯。
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回到伦敦以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并形成判例(precedent)。
判例一旦形成,以后再发生案情相同的案件,就根据已有的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这就是判例法的最早形式。
因此,判例法在英国是依靠法院发展起来的,它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
判例法一旦形成便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在英国世代相传,一直延续下来。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
2017年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论述⻢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 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 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 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 “公共意志”的体现。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 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二、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1.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要法学当 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 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 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有 利于在各领域各层次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3.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 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是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传承,也是对 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8.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1.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两者并非对立而是 相互补充促进的关系。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填空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2、法律实践中最能体现逻辑学知识的运⽤是法律推理。
3、从认识论的⾓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4、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法⼤致可分三类,即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
5、纯粹法学的代表⼈物凯尔森主张将价值因素完全排除出法学。
6、从法学研究所运⽤的不同⽅法出发,西⽅形成了⾃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三⼤法学流派。
7、法学⽅法论:法学⽅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法所组成的⽅法体系以及对这⼀⽅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8、西⽅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9、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主要以复兴罗马法为中⼼任务。
出现了以解释罗马法⽂献的⽂字、语⾔、逻辑为主的注释法学派。
10、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1、中国古代的法律⽂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的⽂化系统。
12、公元652年的《唐律疏义》是中国乃⾄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
13、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基本成分。
14、法律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种因素。
15、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
16、狭义的法律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17、⾏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种规范性⽂件。
18、省、⾃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市的⼈⼤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件称为地⽅性法规。
19、规范性法律⽂件系统化的⽅法主要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
20、我国法的对象效⼒范围采⽤的是结合主义原则。
21、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
2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为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法。
2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的⾏为和社会关系的。
24、⼈权的实体内容⼤致包括⽣存权利、⼈⾝⼈格权利、政治权利和⾃由、和经济、社会和⽂化权利三类。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一、概述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作为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不仅关乎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更对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深远影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行政法的法典化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践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以期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求,我国行政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碎片化、分散化的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便和执法效率的降低。
推进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对于整合行政法资源、提高行政法效能、增强行政法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典化模式的选择上,我们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行政法体系的特点。
我们要借鉴国外行政法法典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我国行政法体系的现状,分析现有法律规范的优缺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典化方案。
我们还需要关注法典化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确保法典化成果既符合法治精神又具备可操作性。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
本文将从理论基础、实践需求、国际比较等角度对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1. 行政法法典化的概念与意义行政法法典化,是指将我国现行的分散在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决定、指示中的行政法律规范,经过系统的整理、编纂,形成一部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行政法典。
这一过程的核心在于将行政法的各项规定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行政法法典化的意义在于多个方面。
它有助于实现行政法规范的体系化。
通过将行政法律规范整合为一部法典,可以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重复,提高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性和系统性,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如何
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如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判例法(也称为案例法或先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应用方式。
判例法指的是以先前的类似案例作为依据来决定当事人权益和义务的方法。
然而,与英美等国相比,中国的判例法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
本文将探讨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判例法的适用情况1. 判例法的法源地位: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的特点,判例法在中国并没有与法典法律同等的地位。
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律仍以法典法律为主导,而判例法则作为辅助性参考,其适用情况相对有限。
2. 指导性案例的发挥作用:尽管判例法的权威性与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仍会选择一些有代表性和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解释和引用。
这些指导性案例在解决具体案件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法律适用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参考。
3. 地方司法实践的影响:与中央法院相比,地方法院更容易在刑事犯罪、民事争议等案件中参考和引用先前的类似案例。
这种地方司法实践对于推动判例法的适用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判例法面临的挑战1. 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中国的判例法制度尚未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框架。
在判例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规定和案例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
2. 司法裁量权的限制:中国法院普遍存在对判例法的谨慎态度,更注重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这导致了司法判决案例之间的不一致性和随意性。
3. 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在判例法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例法的适用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加强对案例权威性和适用条件的明确性要求,防止滥用和误用。
4. 判例法与法典法律的有机结合:判例法与法典法律之间的关系需要得到更好的协调和统一。
法典法律作为基本法律依据,判例法应与法典法律形成有机结合,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推动判例法适用的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对判例法的相关立法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判例法适用的原则和程序。
大清律例 判例法
大清律例判例法
【实用版】
目录
1.大清律例的定义和历史背景
2.大清律例的内容和特点
3.大清律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4.判例法的定义和特点
5.判例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6.大清律例和判例法的比较
正文
大清律例是中国清朝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一。
大清律例的制定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
乾隆皇帝即位后,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进行重新编定,乾隆五年(公元 1740 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的内容涵盖了刑法、民法、婚姻法、土地法等多个方面,其中以刑法部分最为详细。
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严谨,刑罚严厉,对于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定罪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
尽管大清律例已经随着清朝的灭亡而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它对现代法律的影响仍然存在。
例如,1970 年代,香港政府开始着手将所有参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编写成为成文法,与此同时,亦利用合适的法例来取代过时的旧法。
判例法是指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它是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来源,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相对应。
判例法的特点是以案例为依据,法律的适用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判例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也非常深远。
它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同时,判例法也为法官提供了更多的权力,使得他们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
总的来说,大清律例和判例法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上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判例法”及相关概念考论
中国古代“判例法”及相关概念考论胡兴东【摘要】It is a very complex issue that the sources of law in ancient Chinese case law because the concepts with a lot of case law in ancient Chinese,and the concepts have different meanings and the meaning of the same concept at different times is not the same.There are different names in different dynasties,for example,the judicial case in Qin Dynasty;the Precedent work in the Han Dynasty,etc.The meaning of different concepts for analysis,allowing the scholars to recognize that the relevant features of the case law are conducive to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academic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ancient legal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s.%中国古代法律渊源中判例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中国古代与判例法有关的概念很多,且各概念之间有不同含义,同一概念不同时期含义也不相同。
中国古代与判例有关的概念有秦朝廷行事、汉朝决事比、晋朝的故事、唐朝的法例、宋元两朝的断例、明朝的事例、清朝的通行等。
此外还有案例、判牍、例与判例等不同概念。
对不同概念含义进行分析,能让学界认清中国古代判例法的相关特征,有利于学界正确认识我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运作机制。
古今中外法律
古今中外法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深远的影响力。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中外,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与公平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从古今中外的角度探讨法律的发展与演变,以及其对社会的作用和意义。
一、古代法律的特点与演变古代法律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的影响。
许多古代文明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例如古埃及的《法典》、古希腊的《汉密士法典》、古罗马的《旧法》等。
这些法律体系往往以宗教信仰、君权神授或习俗传统为基础,具有一定的时代特色和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代法律逐渐演变,主要表现为法律的总结、规范和专业化。
例如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了以《草船法典》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典籍,对法律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归纳,为后世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现代法律的发展与形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现代法律逐渐形成。
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西方国家,以罗马法和普法为基础,形成了法典法、习惯法和判例法三大法律体系,如英国的“普通法”体系。
而在东方国家,以中国的官法、家法和习惯法为基础,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现代法律的形成离不开法治观念的兴起。
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平等、公正和规范性,使国家和个人都受制于法律,避免了专制和任意妄为的局面。
在法治的基础上,各国纷纷建立起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体系,用以规范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各国之间的法律也趋于融合和趋同。
三、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了每个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法律还能够纠正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2. 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
法律通过规范经济、教育、环境等方面的行为,推动社会的发展。
法律的完善和进步与社会进步息息相关,为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等提供了保障和引导。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的渊源-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法的渊源-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名词解释1. 法的实质渊源参考答案: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 法的效力渊源参考答案: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3. 法的材料渊源参考答案: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4. 法的形式渊源参考答案: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5. 法的历史渊源参考答案: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6. 法的形式参考答案: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7. 自治法规参考答案: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8. 自治条例参考答案: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 单行条例参考答案: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0. 规范性法律文件参考答案: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11.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参考答案: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12. 法的清理参考答案: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综述两大法系的概念及特点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详细比较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2.法律结构方面3.法律实施方面4.法律观念方面5.诉讼程序方面正文:一、综述两大法系的概念及特点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其主要特点是:普通法为基础,成文法为补充;法官立法,立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法院制约;遵循先例,法典编纂较少;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拿破仑法典化而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特点是:法典为核心,立法机关权威;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法典不断修订和完善;实体法优于程序法。
二、详细比较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成文法为补充。
大陆法系则以法典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要来源,判例法仅作为补充。
2.法律结构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普通法为核心,成文法和判例法为补充。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法典为核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补充。
3.法律实施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法官需遵循法典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法律观念方面:英美法系注重个人权益保护和契约精神,强调诉讼双方平等。
大陆法系则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强调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双方在庭审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官居中裁判。
大陆法系采用审问制,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诉讼双方处于从属地位。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来源、结构、实施、观念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摘要在中国民法法典化呼声高涨的今天,要理性对待民法法典化问题,在制定之初就要注重方法论的正确选择。
本文简略探讨了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应注意的四个问题:民法典的非神话化、本土化、适用化和分步化。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方法论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13-02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英美法系则拒绝法典化,坚持经验主义及判例法传统。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我国民法走向法典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典化过程中要尽量趋利避害,注重方法论的选择。
笔者针对当下民法典制定中出现的不同声音,就民法法典化战略选择层面的基本性方法问题略作探讨一二。
一、民法典的非神话化近几年来订立民法典的呼声大有超越理性的趋势,甚至有的将民法法典化推向神坛,似乎制定成文法和法典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必备之本、必有之基,仿佛一旦如此,法治便水到渠成。
然而,把法典化之于法治的作用如此神化并形成与此理论相对应的立法方式和司法体制可能是法学幼稚的表现,也是司法落后的自证。
我们抛开法典化本身存在的凝滞、断裂①等负面效应和法典化与生俱有的潜在技术性缺陷不说,如果法治就是订立成文法这么简单,那么我国早就应当是个法治国家了。
成文法的增多也并没有成功有效地让我国法院做到法治应有的正义司法,我国法院还存在自身的非法治问题,法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远远超过许多发达国家;行政机关干涉司法审判,以权代法的屡杜不绝;普通百姓司法正义感普遍缺失,通过非法治渠道来寻求司法正义的比例仍居高不下,信访案件异常发达。
行政体系中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关系大于法的情况还很多,立法机关法理上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无法履行;公权制约失衡,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甚嚣尘上;私权保障不力,公民权利肆意践踏,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并不断升级。
法律条文和字数是日复一日的增多,对应的是我国法治进程进展缓慢的法治发展的实际情况证明,法典化与法治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通过制定成文法典的形式来实现法治国家似乎成效有限。
中国未采用判例法的原因
中国未采用判例法的原因
中国未采用判例法的原因有多方面:
1. 法律传统:中国法律传统主要基于官法和学法,而非判例法。
在中国古代,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君主和官员,他们通过制定法令和法律文件来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
2. 法律体系: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主要基于法典法和行政法。
法典法主要由中央政府制定,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行政法则规定了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关系。
与之不同的是,判例法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其特点是以优先考虑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决策方法。
3. 司法权力集中:中国的司法权力相对较为集中,主要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手中。
这种集中的司法权力使得判例法的实施相对困难,因为它需要依靠更分散的司法权力和较高的司法独立性。
4. 社会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重视稳定和秩序维护,因此法律规范更多依赖于立法和行政手段。
判例法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可能增加法律不确定性和矛盾,不符合中国社会和文化的需求。
尽管中国未采用判例法,但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如商事审判中,有限度地参考判例和前案是允许的。
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意识到判例法在一定程度上的重要性,并在近年来加强了对案例的收集、研究和参考。
法典化前的判例法
法典化前的判例法先撇开罗马基础法律规范的继受不论,民法法系的诞生具有重大意义。
不过,由于现在的一切制度的发展已经超越了罗马法——一些比另外一些更超前——那些已经渗透到民法模式里的因素再也没有多少直接影响了,或许那些因素只对一些国家仍然有影响,而对其他一些国家则再无影响。
断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什么是特殊的,什么是民法发展某一阶段更为一般的特征,需要在时间和空间里纵横探索。
的确,作为一项学术原则,如果缺少一种全面的历史性组合,比较法便无价值。
例如,若要理解民法法系在某一发展阶段的一个基本方面;即法典化前的判例法,则应当导致对于现代民法根深蒂固的特征有更充分地理解。
同样,在审判庭里,由于制度影响而变成一个民法学家的事实是显然地;在非法典化原民法法系里,一般都能找到这些征兆。
法律请求就是那些在制度化的程序中可能提起的请求,制度化程序的特别目的就是阻止尚未发生的无规范调整的冲突,法律──────50页──────规范就是那些能使在正当的程序中做出的判决产生效力的规范。
(注:见Watson,Nature of Law,pp.22ff.)因此,无论法官们的立场和他们的判断是什么,法官们所认为的法律,找法的途径和适当的典据,对于一个法律制度而言则是基本的。
所以,无论法律判决对于将来的案件是否有约束力,法官们的推论可以给一个法律制度许多揭示。
假如用法系,这类的措词来谈论富有意义的话,譬如“民法法系”,那么一种审判“风格”一定存在于法系之中,在某个相对发展阶段,在某个法系内部的各个不同制度里的情况也同样如此。
至于“某个相对的发展阶段”所指什么,或许有不同的观点,但是至少有两个阶段的界线很分明:法典化前与法典化后。
法典化是民法法系一个重要的,不过相对来说,却也是当代民法法系的新特征。
南非,尽管混合了普通法的许多因素,但仍然是原始民法法系一个主要的残留例证,它的私法是非法典化的。
(注:苏格兰法也是非法典化的,不过那是包含有更多普通法特征的混合物。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开放专科”法理学题库与答案4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开放专科”法理学题库与答案4试卷代号:209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20分)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二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这段话中所体现的法学基本原理是(D )。
A.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法在本质上体现着社会的共同利益D.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
他将正义区分为(B)。
A.程序正义与自然正义B.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C.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D.制度正义与个人正义3.某市《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这一规范属于( C )。
A.授权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逻辑性规范4.下列有关判例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
A.判例法就是法院所作的法律解释B.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C.在大陆法系,判例法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渊源D.我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引进了判例法制度5.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看一定的后果( B )。
A.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B.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C.是否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D.是否有法律意义6.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案时,将法律规定的“他人”理解为既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这一解释属于( C )。
A.扩大解释B.限制解释C.字面解释D.自由解释7.下列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发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国际商法导论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际商法导论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3. 判断题7. 简答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2.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3.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4.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5.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6.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法院判决对日后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法律体系是( )。
A.英美法B.大陆法C.日耳曼法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7.英国法是判例法,但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的,即具有先例约束力,具有先例约束力的法院的判决是( )。
A.行政法院的判决B.低级法院的判决C.高级法院的判决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8.因为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分属于联邦和州,所以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这使得美国法律的结构同英国有很大差异。
因而美国虽然属于普通法体系,但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属于( )。
A.普通法B.大陆法C.判例法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判断题9.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10.在英国,衡平法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没有建立统一的法院体系。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国际商法导论11.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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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上)法典法和判例法是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两种法律形式,直到今天,它们仍然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最主要的区别标志。
本文所指法典法,既指近代法典,又指以近代法典为主体的制定法体系。
近代法典以《法国民法典》为标志。
它是立法机关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某一法律部门比较集中、系统的法律文件。
它不是已有规范性文件的汇编,而是在原有法律规范基础上制定新的立法文件,代替过去调整同一类关系的规范。
近代法典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和内部和谐一致的特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种高水准制定法。
本文所指法典化,在静态时,等同于法典法的含义,在动态时,则是法典法的一个形成发展过程。
本文所指判例法,是指经法院多次援用而被赋予一般规范性质的就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判决,它是与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相对称的法官创造的法。
作为包含判例法传统和一整套判例法理论及方法的判例法,是英国历史上由威斯敏斯特法院判决发展起来的判例法体系,是普通法系特有的。
大陆法系法典法与罗马法传统密切相关,它以近代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法典的编纂与适用贯彻的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的唯理论原则;普通法系判例法与英国普通法传统密切相关,它以近代经验主义为基础,先例确立和判例法的形成贯穿着从具体到抽象、从实践到理论的经验论原则。
大陆法系法典法的运作是与法律制定相分离的法律的消极适用,普通法系判例法的运作是与法律创制相结合的法律的积极实施。
中国法源远流长,有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
但从近代以来,大体上走上了大陆法系法典化的历程。
上篇:大陆法系法典法与普通法系判例法之比较(一)大陆法系的法典法传统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大陆法系的法典法传统是罗马法传统与近代理性传统相结合的产物。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法系。
古罗马自《十二表法》以来就形成了编纂成文法的风气。
帝国中期以后出现了被称为“法典”(codex)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汇编,如《狄奥多西法典》等,这些法典,受到了繁荣的罗马法学的深刻影响。
这种风气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期达到顶峰,他主持的编纂工作虽然仍遵循过去法典编纂的方法,但编纂成果更全面、更系统。
同时,新法典生效后,禁止引用旧法,在理论上统一了罗马法,从而巩固了罗马法典编纂的传统,即把庞杂的法律规范用概念、原则和规则全面、系统地加以表述。
这一传统影响深远。
12世纪以来,欧洲掀起了一场“罗马法复兴运动”,以罗马法为渊源发展起来的规范又有了迅速发展,以致逐渐形成了有共同的、渊源于罗马法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有共同的术语、概念和范畴的欧洲之共同法。
法学家从罗马人那里接受下来的社会应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思想逐渐被各国所接受,“法便在一切国家里(法国是在16世纪)开始真正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发展到处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
” 美国学者查尔斯·舍曼指出:“就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的法典编纂来说,现代立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做是查士丁尼庞大的罗马法机关的翻版,前者只不过是适应时代的需要,披上了现代语言的外衣而已。
” 这种说法虽然有些言过其实,却一语道出了大陆法系法典编纂与罗马法传统的紧密关系。
一个以《国法大全》充当权威的大陆法系,对于近代启蒙运动这样强有力普遍的理性潮流的影响,比普通法系更开放些。
古代的自然法思想曾对罗马法产生过巨大的推动力。
格劳秀斯等人的天才,则使自然法思想极大地影响了近代私法。
启蒙运动确立的信念,使人相信法律可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这种理性的动机导致了法律变革,导致了理性与罗马法传统的结盟,促成了近代国家的法典编纂。
随着法学的繁荣,地方法学和自然法学著作的不断问世,接受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日趋坚定了法典化的观念。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发源于罗马法,形成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各民族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的法律传统,划时代地以近代社会生活的思想观念和生活内容集大成于一典。
从此,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典法传统得以确立。
1896年,德意志人又在以往历史已奠定的基础上颁布了与罗马法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德国民法典》。
这部法典巩固了《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典法传统,并在制度与技术、原则与思想、形式与内容上达到了新的时代高度。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把法典法传统发扬光大,对后来欧洲和东方国家的法律都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的法典法传统是近代民族国家从政治统一走向法律统一的产物。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编纂是在西欧民族统一国家形成后才开始的。
欧洲大陆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实现了国家统一和政权集中,国家主权观念和自然法、人民主权、分权原则等思想结合,将国家对立法权的垄断推到了一个新阶段,即只有立法机关才能立法,这样,就确立了成文法在法的渊源中的主导地位,从而有可能颁布全面系统的法典,并成为各国法中最主要、具有最高效力的部分。
一方面,国家的政治统一为法典编纂提供了前提,《法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在法国***后拿破仑一统天下的形势下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则与德意志统一不可分。
另一方面,法典编纂又为解决国家法律多元制的矛盾状况,实现法律统一,保证资产阶级的政治稳定作出了贡献。
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既然这些法典是官方所需要的,那么,它们势必要取得相应的政治上的支持,或最少要取得政治上的允可。
因此,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并且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
”大陆法系的法典法传统是在欧洲大陆法律学说的影响下形成的。
谈到罗马法,有“法学家创造罗马法”的美誉。
虽然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只是表述法律而不是独立创制法律,但这一美誉却道出了罗马法学家同罗马法的一种不解之缘。
从罗马法学家的兴起到成为一个有影响的特殊阶层,从奥古斯都指定法学家享有“公开解答法律”的特权,到公元5世纪初东西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钦定“五大法学家”所享有的殊荣,直至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法学家留下永不磨灭的足迹,都说明了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学理化、系统化及法典编纂所作的贡献。
《国法大全》中的《查士丁尼法典》出自乔万尼和特里波尼安之手;《法学阶梯》则基本出自盖尤斯的同名作;《学说汇纂》是诸多法学家的言论及学术研究之结晶。
从某种意义上说,罗马的法典及罗马法传统,正是罗马法学家们敏锐思维、深邃哲理之精华,罗马法是法学家的法。
公元12世纪欧洲复兴罗马法是从法学家研究《国法大全》开始的。
在罗马法精神和注释法学派的熏陶下,一个崭新的法学家阶层在西欧登上历史舞台。
他们把罗马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精神运用于当时的社会实际,用以探讨和提出解决各种他们所面对的法律问题的规则和方法;他们还普遍被吸收到各国国王政府中担任官职,积极参与立法与司法实践。
正是由于他们的活动,原来纷繁复杂的欧洲大陆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才形成了某种共同的特征和传统,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学术性质的欧洲普通法,为近代欧洲大陆的法典化铺平道路。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早期法典编纂是在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和法国私法学的推动下完成的。
“朴蒂埃的劳动,为法国法学界提供了经过消化的罗马私法法学成果,使《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得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这篇历史的杰作。
” 《德国民法典》是在历史法学的影响下编纂的,贯彻了这一学派的分支学说汇纂派所创立的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近代私法体系。
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在用语、技术、结构和概念构成方面,-连同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优点和缺陷-《德国民法典》都不失为德国学术汇纂学派及其深邃的、精确而抽象的学识的产儿。
”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与英国法独特的发展道路密切相联。
从诺曼征服以来,英国封建社会以高度集权而形成的通行全国的普通法,走上了一条远离罗马法、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道路。
英国普通法是诺曼人和盎格鲁·撒克逊人两股法律势力的汇合,起源于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判例汇成的法,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具体办法的汇集。
英国普通法继承了日耳曼法的这一历史传统,并由此奠定了英国判例法的基础,最终导致其奉行判例法主义,形成了判例法传统。
英国中央集权制和普通法的早熟性,加上英国文化的保守性格和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得欧洲大陆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浪潮和近代法典编纂的浪潮,在企图越过英吉利海峡而冲击英国法时,遇到了巨大的阻力。
判例法传统在英国本土以外的传播主要通过英帝国的对外殖民扩张及强制推行普通法来实现,英国移民和英语成为判例法传统延续及传播的重要力量和媒介。
美国在继受英国法后,成为与英国并行的维持判例法传统的普通法系的主要国家。
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实际上就是普通法传统。
普通法是具有历史性的,它是源于11世纪以来的数百年间,英格兰法院判例所累积产生的法律规范。
判例在历史上的反复适用、不断说理与自证,使普通法产生了极强的生命力。
普通法具有某种超然性,它被西方学者誉为“人类完善理性的自然表达”,“在英国人眼里,从法是情理这个观念引出某种符合传统的法的超国家或更确切地说非国家性质的意识。
” 普通法中法与法律相区别的观念,使普通法本身具有一种近似于“自然法”的天然魅力。
普通法具有开放性。
一方面,普通法的一个固有原则就是在所谓的“殖民地开拓地区”推行普通法。
随着英帝国势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普通法推行到美洲、亚洲、非洲和澳洲的许多地方,这样就形成了世界性的普通法系;另一方面,虽然英国普通法被虚构地声称为固定并根植于中世纪英国的惯例上,它并非静止的。
事实上,它是根据英国社会政策需要和价值而不断进化和演变的。
普通法具有统一性。
“Common Law这两个词一般在使用时是无标签的。
人们不愿把普通法看成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它是‘各英语国家的共同遗产’。
作为共同遗产,要求它起罗马法直到编纂法典时代在欧洲大陆起过的作用。
” 普通法原本是中世纪英国为统一英国司法权而力图普遍推行于整个英国的统一习惯法,而普通法的发展及普通法系的形成,则使普通法发展成为各英语国家和地区的统一法。
在普通法系内,英国法院的判例被视为最正宗的普通法,常常得到优先适用。
此外,“普通法系内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常互相参考、援引法系内其他国家的判例法,而英伦普通法就是把这些不同国家的法制连接在一起的因素。
” 普通法的统一性,集中地表现在普通法的传统特色为普通法适用地区所共有,这包括遵循先例规则、判例法方法和诉讼中心主义等。
普通法的统一性,还表现为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为普通法适用地区所共有,这包括:(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均为允许;(2)任何人的利益因判决而受到损害时,应得到公正的聆讯;(3)在民事法中,受到损害的人应得赔偿。
普通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公、私法领域的许多方面,普通法的上述基本原则,保证了普通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在各个普通法适用地区趋于一致。
英联邦的存在,对于加强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的统一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英联邦的30多个成员中,绝大多数属于普通法系,并在整个普通法系中占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