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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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46dd1fa76e58fafab003ba.png)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社[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
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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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3]24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3〕24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26号),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至8月12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本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二、专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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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1•【文号】劳社部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得到加强,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
近日,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和省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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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赣劳社规[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16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705c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b5.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第二条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第三条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六条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3108eb6294dd88d0d26be7.png)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赣劳社养[2008]1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6-25
【实施时间】2008-06-25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省里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各级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设区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各县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年报为准。
二、设区市本级及所辖区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统一为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
三、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去世后丧葬费参照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7]2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按赣府厅发[2005]28号文件参保的三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丧葬抚恤费标准按赣劳社养[2008]15号及本通知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11e103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a1.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赣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五型”政府建设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平稳过渡、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实现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有序移交。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有序地开展基础信息、数据、基金等各项移交工作。
(二)确保基金安全。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工伤保险基金违规转移、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实现平稳过渡。
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本级与属地在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统一性,实现平稳过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81a91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3c.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狠抓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基金增收节支。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稽核工作的地位作用,不断增强做好稽核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
目前,一些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比较突出。
加强稽核工作既能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又能确保基金内涵式增长,同时,还能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
无论由哪个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严格履行稽核职能,认真筹划,精心组织。
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稽核实效。
二、加强稽核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整合稽核资源建立健全稽核机构队伍是开展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地要依据《稽核办法》,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要求,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并选配高素质人员充实稽核队伍。
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兼顾各个险种调整充实稽核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028f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56.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
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
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https://img.taocdn.com/s3/m/168439a283d049649b6658b8.png)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劳社规[2006]1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10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监督举报权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本实施办法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其主要内容是:(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储存管理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留支付费用使用情况;(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举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书面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面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法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1f587935acfa1c7ab00ccad.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制度(1)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无币化征缴管理,缴费人员通过刷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2)每月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存入收入专户,月末财务人员及时将余额全部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3)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4)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社保基金专户"时,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为记账凭证.(5)对上级下拨社保基金收入,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
(2)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业务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经办人和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或局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再报送财务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
(3)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丧葬抚恤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支付审核表》作为原始凭证;对跨统筹地县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业务环节传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3.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年度稽核计划,采取随机抽取、征缴数据信息库异常、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等方式确定稽核对象,特别是对欠费超过三月以上或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eefc8b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0c.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24•【文号】人社部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发放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现予印发。
请各地严格按照管理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的申领、培训、考试、发放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检查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行政人员;(二)具备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检查证。
第五条持有检查证的监督人员要履行以下义务:(一)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和商业秘密;(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证年检;(四)严禁使用检查证从事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持证谋私、违法乱纪;(五)严禁借用、涂改、冒用、伪造、转让、买卖,以欺骗等手段骗取检查证;(六)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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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赣劳社规[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劳社规[2002]21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行行为是否规范,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近几年来,由于社会保障相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市、县(区)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使用管理中,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不缴社会保险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抵押担保、以物抵费、用社会保险基金送温暖,将社会保险基金储存非国有商业银行和冒领养老金等问题仍有发生,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在中央三令五申严禁挤占挪用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问题。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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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赣劳社险[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劳社险[2007]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各地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
要寓内控办法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经办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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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赣劳社办[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赣劳社办[2007]20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了代理基本养老保险等业务工作,为促进参保人员的续保缴费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影响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正常运转。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现就停止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下文之日起,各级代理机构一律停止代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在内的一切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机构一律停止受理代理机构代理的社会保险业务。
二、各级代理机构已开展代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整体移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移交工作要在2007年5月底前全部结束。
各级代理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已代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移交手续,要保证代理人员参保信息资料完整,确保移交的基金准确完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移交的参保人员信息资料和基金情况进行清理、核对,确保社会保险关系清晰,确保账人相符、账账相符、账金相符。
因代理人员参保信息资料不完整、基金不准确而无法移交的,代理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弥补,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移交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代理机构要积极协作,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能因社会保险业务移交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影响参保人员续保缴费。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赣府发[2006]8号文规定,进一步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实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内容,规范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制度、经办流程和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功能,尽快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社会保险服务点(窗口),健全服务体系,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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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赣劳社医[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赣劳社医[2004]14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省、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程序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发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1附后);(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的口头协议或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等)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用人单位或交警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书。
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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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赣人社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全面梳理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132号文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同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大稽核和清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参保缴费意识,将工业园区企业纳入依法征缴范围。
二、规范参保缴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政策,做好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工作。
对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以及擅自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制度。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含职工档案代理机构,下同)要按照《档案法》、《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严禁伪造、编造职工档案,严禁随意更改、涂改职工出生时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资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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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资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资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
为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程序,提高工资基金审批效率,方便各单位办理事项,根据《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直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审批范围。
包括省直各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纳入工资基金审核范围。
审批的内容包括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临时工工资等各类工资劳务性支出。
当月单位各类工资实际发放数必须与经核准的工资基金数一致。
二、审批材料。
以各类人员计划下达数作为工资基金审批的基本依据,各单位人员增加应严格按人员计划下达数的限额,严禁超计划进人,防止先进人后报计划。
工资基金审批时同时核准各类人员增加的类型(考录、调入、军转、士兵安置等)。
涉及工资基金增加,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录的,工资基金审批需提供派遣证、核编单、增人计划表、考试录用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录用通知、工资审批表;属非应届毕业生的,需提供核编单、增人计划表、考试录用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录用通知、工资审批表;属人员调入的,需提供核编单、增人计划表、主管单位通知、调令、工资审批表、调出单位工资基金下减证明;属各类正常增资情况的,按既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时需提供增资依据(文件)、工资审批表、工资基金四联单,特殊津补贴变动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涉及工资基金减少,属人员调出的,提供该人员工资表、工资基金四联单;属人员退休的,提供退休审批表、工资基金四联单;属人员死亡的,提供工资证明和死亡证明、工资基金四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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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
督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赣劳社规[2006]1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11-08
【实施时间】2006-11-08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其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在监督委员会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要加快监督委员会建立进程,建立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形成在监督委员会领导下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组织机制、工作协调机制、监督信息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机制,做到有基金监督机构,有基金监督制度,有岗位责任。
三、认真履行基金监督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情况,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建立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承办、督办举报案件。
基金监督机构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对隐瞒不报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并主动协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把基金管理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并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调剂金分配挂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依法对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进行稽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稽核情况进行检查,也可按赣府发[2006]8号文件要求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缴费基数、人数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
社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手续和程序,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社会保险信息,缴费单位、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支付以及建立了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险种个人账户登记记录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公款私存和违规投资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按规定开户,在同一个国有或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开户、核销登记备案制度。
对收入户、支出户账户的增设、核销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五项社会保险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要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书面向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汇报基金征缴、管理、支付等方面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时对账,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情况,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各级政府财政不得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
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资金分配集体讨论决定,做到下拨及时,不得截留。
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的有关账目,如有违规投资运营的资金必须抓紧收回,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五、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
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受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要在2007年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在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投资项目,按劳社部23号令规定执行,不得再投向禁止领域。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基金监督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
要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规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要情报告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内部控制基本要求的业务、财务和信息系统等管理规程、规章、制度,制定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满足本单位管理需要的目标责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形成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上下内外协调、管理监督严格的工作机制。
强化权利制约和责任追究,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对长期在基金管理岗位上的干部要定期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在岗位的要及时调离。
对调离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七、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
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基金监督工作力度,把现场监督和非现场业务监督、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受理群众举报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基金监督工作档案和跟踪监督工作制度,发现一件查处一件。
对屡查屡犯和新发生的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违规案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