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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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金融•【公布日期】2003.10.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国贸专业—2015级—报关实务—吴增国-A卷试题

国贸专业—2015级—报关实务—吴增国-A卷试题

装订 线层次: 年级: 班级: 座号: 学号: 姓名: 特别提示:自信考试 诚信做人临沂大学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报关实务》试题(A 卷)(适用于2015级国际贸易专业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科学生,闭卷考试,时间60分钟)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总分 复核人 得分得 分 一、单选题(共15题,每空2分,共30分)阅卷人1.韩国某公司将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羊皮,在印度经鞣制、抛光加工成皮革后在韩国制成皮革箱包,后来港商采购了这批箱包并在香港更换了销售包装转销我国内地。

我国海关应当以( )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A 、 韩国 B 、澳大利亚 C 、印度 D 、香港2.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_____为基础审查确定。

( )A 、正常发票价格B 、DDP 价格C 、成交价格D 、FOB 价格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由_____处理 ( )。

A 、国际运输承运人提取变卖B 、货物发货人提取变卖C 、海关监管仓库经营人提取变卖D 、海关提取依法变卖4.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栏内有“order”字样的提单称之为( )。

A 、记名提单 B 、不记名提单 C 、指示提单 D 、直运提单5.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 )。

A 、备案申请手续B 、备案登记手续C 、备案审核手续D 、备案审批手续6.根据按照报关对象的不同分类,可分为( )。

A 、进出境报关B 、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报关C 、自理报关,代理报关D 、物品、非物品的报关7.某出口加工区企业从香港购进台湾产的薄型尼龙布一批,加工成女式服装后,经批准运往区内销,该批服装向海关申报出区时,其原产国应申报为( )。

A 、香港B 、台湾C 、中国D 、国别不详 8.下述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7.01.1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菲律宾宿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四条及第八条第三款关于尽快完成服务贸易协议谈判,以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取消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上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致力于加强各缔约方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使各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供给和销售多元化;按照《框架协议》各缔约方相互达成的时间表进行实施,并照顾到各成员的敏感部门;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展现灵活性;认识到各缔约方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各缔约方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组织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二)“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缔约方领土内:1.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2.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三)“直接税”指对总收入、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的构成项目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对财产转让收益、不动产、遗产和赠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以及资本增值所征收的税款;(四)GATS指《服务贸易总协定》;(五)“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六)“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指:1.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2.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1)由该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2)由(1)项确认的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七)“法人”:1.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方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2.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3.与另一缔约方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八)“措施”指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九)“各缔约方的措施”指: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十)“各缔约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1.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2.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缔约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3.一缔约方的个人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十一)“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一缔约方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该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质的人;(十二)“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1.属该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2.在该另一缔约方中有永久居留权①,如该另一缔约方:注①:对于印度尼西亚、老挝、泰国、越南和中国,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限于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或其他地方以及根据该另一缔约方法律是该另一缔约方国民的自然人。

rcep协定主要内容

rcep协定主要内容

rcep协定主要内容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中文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中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加强东南亚国家和东亚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共15个成员国。

以下是RCEP 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市场准入RCEP协定旨在消除参与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贸易壁垒,特别是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根据协定,所有的成员国都将开放其市场,并允许其他成员国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步: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定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特别是在版权、商标和专利方面。

协定包含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新规定,其中包括更严格的执法措施和更好的合作。

第三步:服务贸易RCEP协定的服务部分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医疗保健、教育、通讯和旅游。

协定可以帮助参与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更容易地跨国营业,而不受限于境外投资。

第四步:投资RCEP协定还涉及到投资。

它鼓励成员国之间的投资,并确保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步:规则RCEP协定的最后一个部分是规则。

协定将包括一系列规则和标准,着重于合规性和互操作性,以确保参与成员国在所有领域的合作,并确保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RCEP协定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在贸易、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通过与各成员国的互利互惠,为地区经济带来巨大的增长。

协定还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互信,并进一步推动区域的经济一体化。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展开全文海关应当执行哪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海关法》及含有进出境货物、物品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均为海关执法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海关法》规定行政法规为海关执法依据,从而排除了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这是由海关垂直管理体制决定的。

目前海关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精选题库与答案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精选题库与答案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精选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180题)1、下面()属于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的海关前期管理阶段的海关事务。

A.申请销案B.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核销C.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备案、申领“征免税证明”D.申请解除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答案】 C2、大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562565204)进口一批进料加工材料,全部用于加工返销。

A.加工返销B.外贸自营内销C.企业自用D.其他【答案】 A3、下列不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

A.完全获得标准B.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从价百分比标准D.加工工序标准【答案】 A4、浙江富达桅灯有限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2008年从境外购进一批价值30方美元的不锈钢材料(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加工出口桅灯。

该企业为此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富达公司没有电镀设备,经海关批准将半成品运至安徽海印电镀公司加工后,运回富达公司继续加工成桅灯成品。

加工完毕后桅灯全部出口,剩余部分不锈钢原料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锈钢废碎料(属数量合理的工艺性损耗)一起作内销处理,内销价格分别为55000元和8800元人民币。

A.海印公司应作为“加工企业”事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B.交海印公司加工前,富达公司应向海关提交海印公司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及海印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C.交海印公司加工前,富达公司应向海关提交半成品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D.富达公司与海印公司实际收发货后,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向所在地海关申报【答案】 B5、“备案号”栏应填().A.56510070B.00HF一8189/12C.LC8100204300D.C090O9300123【答案】 D6、资料1A.CXXXXXXXXXXXB.Y:C.Y001590/MDN/2011D.此栏为空【答案】 D7、一般情况下,在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中,货物的价格构成是()。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含答案)单选题(共180题)1、海关注册编码第6位数为_的企业,不得作为报关单“经营单位”填报。

A.1B.7C.8D.9【答案】 C2、“合同协议号”栏应填().A.SHL080827B.FY030502C.8GUF290D.C33021345228【答案】 C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时间为:A.2003年8月27日B.2004年1月1日C.2004年5月1日D.2004年7月1日【答案】 D4、上海中华进出口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从境外购进价值100 000美元的涤纶长丝一批,委托浙江嘉兴嘉顺针织制品公司(加工贸易B类管理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袜子.该加工合同履行期间,因境外发货有误,部分原料未能及时到货.为确保履行成品出口合同,申华进出口公司报经主管海关核准,使用本企业其他进口非保税料件进行内部串换.合同执行完毕,尚有剩余料件,拟结转加工.(2005年)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A.不设台账B.设台账,但无须缴付保证金C.设台账,并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缴付保证金D.设台账,并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缴付保证金【答案】 C5、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处于第一付款人地位的是( )。

A.进口方B.开证行C.通知行D.议付行【答案】 B6、(五)资料l浙江浙海服装进出口公司(3313910194)在对口合同项下进口蓝湿牛皮,委托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3313920237)加工牛皮沙发革.承运船舶在帕腊纳瓜港装货起运,航经大阪,又泊停釜山港转“HANSA STAVANGER”号轮HV300W航次(提单号:HS03D8765)于2003年7月30日抵吴淞口岸申报进境.经营单位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持C29083100693号手册和310200103036124号入境货物通关单(代码:A)于次日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该货物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海运费、港杂费合计1 500美元,保险费为140美元.(2003年)A.照章征税B.全免C.进料加工D.中外合作【答案】 B7、资料1A.01B.03C.04D.05【答案】 B8、大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562565204)进口一批进料加工材料,全部用于加工返销。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协议标志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这一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政治、法律和金融保障,对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扩大市场、促进双边贸易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一协议内容丰富,包括了很多领域的合作内容。

首先,CAFTA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贸易领域的合作内容。

其中规定了双方将在投资、服务、农产品、工业品、采矿等领域进行贸易自由化,取消或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简化贸易程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

同时,双方还将采取措施,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平衡,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该协议还涉及到了投资合作。

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将加强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并在投资保护、促进投资、解决投资争端等方面进行合作,并为双方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另外,CAFTA协议还包括了财政、金融、农业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财政、金融、农业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此外,CAFTA协议还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总体来看,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贸易、投资、财政金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这一协议的签署对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双方的合作,加强双方的良好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将会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9.10.2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泰国差安华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或“一方”):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注意到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建立和地点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

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目标中心的目标是:(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大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562565204)进口一批进料加工材料,全部用于加工返销。

A.5921036495187B.2562565204C.346920187EHD.EDJS301864【答案】 D2、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是海关的权利之一,这种权利属于 ( )。

A.行政许可权B.税费征收权C.行政裁定权D.行政强制权【答案】 B3、下列行为不属于海关行政检查权限范围的是()A.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B.检查有藏匿走私货物嫌疑的场所C.检查走私嫌疑人的住处D.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答案】 C4、在部长会议闭会期间,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贸易争端与审议贸易政策。

A.管理委员会B.秘书处C.服务贸易理事会D.总理事会【答案】 D5、海关对于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核属于下列海关的哪项权利:A.行政审批权B.行政检查权C.查验权D.行政强制权【答案】 A6、下列情形不属于注册变更范围的是()。

A.报关员更名B.报关员所在“顺通报关行”更名为“海洋报关公司”C.报关员所在单位海关编码的第5位“9”变更为“2”D.报关员自“顺通报关行”辞职,应聘到某合资企业继续从事报关工作【答案】 D7、“经营单位”栏应填().A.上海崇明报关实业有限公司B.上海科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上海海关D.上海科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114064319【答案】 D8、晶达电子(苏州)有限公司(3205341319)从宁波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302542327)购入液晶电视机用零件(法定计量单位:千克)一批,用于加工外销液晶电谢几成品.A.宁波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302542327,B.晶达电子(苏州)发展有限公司32053413C.宁波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晶达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答案】 B9、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从香港购进一批SONY电视机,该电视机为日本品牌,其中显像管为韩国生产,集成电路板由新加坡生产,其他零件均为马来西亚生产,最后由韩国组装成整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辨析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辨析

品的材料,如最终产
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 2.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个或多 品 的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处理的缔约方。
个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 贸 易 区 累 计 成 分 ( 即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 约方领土内用于生产另一个货物,则 所 有 成 员 方 成 分 的 完
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 该货物或材料应被视为原产于该另一 全累计)不低于40%,
RCEP第四条累积
CPTPP第3.10条累积规则
CAFTA规则五累计 原产地规则
一 、 除 本 协 定 另 有 规 定 1.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货物在一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外 , 符 合 第 三 章 第 二 条 个或多个缔约方内由一个或多个生产 符 合 规 则 二 原 产 地 要
世界海关组织使用了一个务实的办法加以区分,即看相关累积规则的累积地域范 围和累积客体范围。首先,累积的地域范围。按累积的地域范围划分要看哪些国家和 地区可以纳入累积,这个地域范围可以是一个自贸协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可以是 全部国家和地区,还可以是自贸协定外的第三国和地区。一个自贸协定外的第三方如 果和进口国有自贸安排或者优惠安排,是有可能纳入累积范围的。其次,累积的客体 范围。按照累积的客体范围划分,累积可以分为货物(材料)累积①和生产累积。货 物(材料)累积要求中间品出口国的货物(材料)具有原产资格以后可以被进口国累 积,视为原产于进口国。而生产累积则不要求中间品具有中间品出口国原产资格,其 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增值可以被统一累积到进口国。
(二)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分类
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累积规则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分为三类,包括双边累积、对 角累积和完全累积(中国贸促会广东分会优惠原产地课题组,2014)。除此之外,还 有单边累积、地区累积的说法(孟国碧,2008)。不过,对于这些概念,文献中的 定义并不一致。这使得人们对一些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到底属于何种类型, 看法并不一致。例如,对于CAFTA中的累积规则属于何种类型,存在多种不同的说 法。各种自贸协定的文本一般不会直接将自己的累积规则界定为某种类型。

中国东盟知识题目[整理]

中国东盟知识题目[整理]

1.1996年7月,第______届东盟常设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将中国由过去的东盟磋商伙伴国升格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

A.27B.28C.29D.302.2000年11月,我国时任总理______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A. 朱镕基B.李鹏C.温家宝D.李瑞环3.2002 年 11 月 4 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______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A.2005B.2007C.2009D. 20104.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____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10国,涵盖____人口和____平方公里。

A. 第一个, 18亿, 1400万B.第二个,20亿,1500万C.第一个,20亿,1400万D.第二个,18亿,1400万5.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____贸易伙伴。

A.第一大B.第二大C.第三大D.第四大6.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在____承诺的基础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

A.ADSEC. WTOD.ASEAN7.东盟的由来“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简称, 1967年8月7-8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____,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A. 《曼谷宣言》B. 《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C.《东南亚贸易协议》D.《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8.东盟成员国到2002年止,东盟共有10个成员国,观察员国为______A.俄罗斯B.巴基斯坦C.韩国D.巴布亚新几内亚。

9.中国与东盟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签订了五大法律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家/政府首脑于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签署的《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框架协议》生效一年内为《框架协议》之目的建立适当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应当适用以下定义:(一)《框架协议》中的所有定义应当适用于本协议;(二)“日”为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三)“争端各方”、“争端当事方”或“有关当事方”,是指起诉方和被诉方;(四)“起诉方”指依据第4条提出磋商请求的当事方;(五)“被诉方’’指第4条下磋商请求所指向的当事方。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项下发生的争端,《框架协议》包含附件及其内容在内。

除非另有规定,下文中提及的《框架协议》应包括将来依据《框架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经缔约方全体同意,对《框架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和附加规则,东盟秘书处可将其列为本协议附件。

三、除非本协议或者《框架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方间就其《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争端的避免和解决。

四、对缔约方境内的中央、地区、地方政府或者权力机构采取的影响《框架协议》得到遵守的措施,可援引本协议的规定。

五、在遵守第六款的前提下,本协定不妨碍缔约方依据其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诉诸该条约项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六、涉及本协议项下或者争端当事方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项下具体权利或义务的争端,若本协定项下或其他条约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启动,起诉方所选择的争端解决场所应排除其他争端解决场所对该争端的适用。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马两国政府的捕捞协议,大连远洋渔业公司的捕捞船在马来西亚所属经济专属区域捕捞金枪鱼,在停靠菲律宾的港口时,在船上把金枪鱼加工成金枪鱼丝,并在该港通过冷藏集装箱发运到日本,该金枪鱼丝的原产国是( )。

A.马来西亚B.中国C.菲律宾D.日本【答案】 B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产品以及含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产品,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取得其核发的(),进出口单位凭此向海关报验。

A.“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B.“允许进出口证明书”C.“特定产品出口证明书”D.“特准进出口证明书”【答案】 B3、联合国救灾协调员办事处在美国市场采购原产于加拿大的冰雪救灾物资无偿援助我国,该批物资在洛杉叽装船,在日本东京中转后运抵我国,这种情况其报关单“起运国(地区)”栏目应填为()。

A.日本C.美国D.联合国【答案】 C4、以下关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制度,正确的表述应当是().(2007年)A.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B.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C.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属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D.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属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答案】 D5、以下国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是()A.老挝B.越南C.菲律宾D.孟加拉国【答案】 D6、厦门美视光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出口一批太阳目艮镜,货物经香港运至最终目的地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经协商,美视公司同意退换该部分货物,由香港原收货方安排退回。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国家联盟

国家联盟

因此这就有了防止非正义战争的一种较为理想的体制。

其次,自由国家联盟制度也是国际权利的基础。

试想,如果国与国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下,每个国家都会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难免就会发生战争。

而若有一个自由国家联盟,就可以有效的为何世界和平。

但是注意,自由国家联盟并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与权威,因此并不是世界性共和国。

那么这就可以成为一个维护和平的国家联合体,同时又可以保持每个主权国家的独立性。

这是康德对永久和平的美好设想。

而在此,我还是想提出一点质疑。

比如若建立一个自由国家联盟制度,而并没有国家的强制与权威,只是单纯依赖于主权国家的道德自觉,恐怕只是一种美好的空想吧。

例如,一战之前同盟国与协约国,他们也都是为了谋求本国利益,但最终也引起了不可收拾的战争后果。

再如,冷战时期的北约与华约,他们确实没有真正开始热战,但那种孤立对峙状态也实在称不上永久和平。

还有当下的联合国,说实话确实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着实为一些贫穷的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福利。

但是我们还不得不承认,一些大国还是或多或少的处于一种凌驾或企图凌驾的状态,一些小国有话语权但也未真正得到重视。

还有那摆在眼前的事实——战争并未停止。

如果说,以上提到的组织还称不上是康德所描述的自由国家联盟,那么那种既然这种构想如此理想,为何自由国家联盟在二百多年的时间里仍未形成?事实更好说明这是一种幻想,因为国家毕竟有独立主权,都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在这种博弈中,自由国家联盟只能流产。

因此,这种自由国家联盟只能说是一种规范和向导,或者,在我自己看来,是一种幻想。

不过,我们在分析某个作家的某部作品时,一定要结合作者的时代背景。

《永久和平论》一书成书于1795年,当时,欧洲大陆还处在战乱频繁的状态,康德通过对当时法国大革命及其影响的冷静思考,认为理性和社会契约可以被用于现实的国内政治中。

而康德一生都生活在哥尼斯堡小镇,在如此境况下能够勾勒出如此宏大的永久和平蓝图已是一种伟大的创造了,并且这也为后人的实践提供了一种参考,比如后来的国联、联合国就可以称之为永久和平论中自由国家联盟的一种尝试,因此不得不说,康德的理论也着实为后人提出了一种有效地理论基础。

ca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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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它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概述1.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现状(1)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指调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CAFTA各成员间关系的法律: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还包括WTO法律规则、APEC法律规则、东盟法律规则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规则。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CAFTA法律的多元化。

东盟成员国中,既有WTO成员,又有非WTO成员;有的是APEC成员,有的不是APEC成员。

)第一,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

目前主要有:《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该协议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东盟秘书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等。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该协议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是CAFTA的主要法律。

第二,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2002年11月中国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签署的双边谅解备忘录;中国与老挝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国2002年11月与大湄公河次区域有关国家签署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运输协定》谅解备忘录等。

第三,WTO法律规则等CAFTA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规则。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中的WTO成员、APEC成员、东盟成员,必须遵守WTO规则、APEC规则和东盟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关于修订《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 ...

关于修订《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 ...

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中文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指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指一国时简称"一缔约方");考虑到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中第12条(谈判的机构安排)第1款规定:"已建立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框架协议》中《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均已达成,并分别签署于2004年11月29日、2007年1月14日和2009年8月15日,《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的"机构安排条款"均规定:"在建立常设机构前,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支持和协助下,应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执行";第10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的联合媒体声明指出:"部长们批准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FTA-JC),正式取代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委员会。

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将包括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协议的实施";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更为常设性的机构安排,负责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框架协议》以及其他与《框架协议》相一致的已达成协议的实施;并在《框架协议》与在其基础上磋商和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之间建立明确的法律联系;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达成一致的修订必须经各缔约方书面同意,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关于《框架协议》第12条的修订《框架协议》第12条应被删除,并由新的第12条所替代,内容如下:第十二条机构条款一、各缔约方据此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ACFTA-JC),作为协助中国和东盟经贸部长(以下简称AEM-MOFCOM)的常设机构,负责确保本协议及其框架下已达成或将达成的一切其他协议和法律文件的生效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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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a)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c)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d)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i) 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ii) 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iii)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iv) 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v)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vi)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vii) 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以及(viii) 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一部分第三条货物贸易1. 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T)第24条(8)(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c)“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 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及(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 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 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 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 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b)原产地规则;(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d)基于GA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f)基于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g)基于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h)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四条服务贸易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种谈判应致力于:(a) 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b) 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c) 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五条投资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a)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b)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c)提供投资保护。

第六条早期收获1. 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3. “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a) 产品范围(i)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章描述01 活动物02 肉及食用杂碎03 鱼04 乳品05 其他动物产品06 活树07 食用蔬菜08 食用水果及坚果(ii)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

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关税削减和取消(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

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 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

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 WTO条款的适用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

一旦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8款谈判达成的相关规定得以执行,上述WTO的条款应被这些相关规定替换和取代。

4. 除了本条上面各款中规定的货物贸易方面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各缔约方应在2003年初探讨在服务贸易方面推行早期收获计划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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