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兵、技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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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标兵、技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为发挥集团公司各单位技术创新责任主体的作用,激发全员参与技术创新工作的热情,鼓励各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1.2 技术标兵是指技术工作先进个人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1.3 技术工作先进个人是指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团公司认定的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协调单位技术创新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单位行政领导)。
1.4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技术标兵、技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管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2 职责
2.1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审核,评选本单位技术工作先进个人,推荐技术标兵人选,提报技术工作先进个人、技术标兵工作业绩材料。
2.2 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技术工作先进个人资格条件,组织评选技术标兵,提出拟评选技术工作先进个人、技术标兵人员名单。
3 技术工作先进个人、技术标兵评选比例
3.1 技术工作先进个人的总数原则上控制在90名以内,其中管理人员比例不超过20%。在技术工作先进个人中,评选出30%作为技术标兵。
3.2 各单位技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比例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9~12%以及年度承担项目取得成果的情况进行核定。
4 评选条件
4.1 评选原则
4.1.1 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评选。
4.1.2 鼓励创新、鼓励创效。
4.1.3 尊重首创。
4.2 技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4.2.1 专业技术人员
a.获得国家、甘肃省或嘉峪关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第一、第二完成人,或获得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成果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及技术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第二完成人;
b.承担的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当年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所列重点指标)完成集团公司计划目标,与当年行业比较指标排名进步3位及以上,或通过技术措施,承担的单位成本、费用指标完成集团公司计划目标,与计划相比降低10%以上;
c.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工作计划的开发产品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通过集团公司验收的项目第一、第二完成人;
d.年度技术工作中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已应用于生
产实践,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第一发明人。
4.2.2 管理人员
a.在获得国家、甘肃省或嘉峪关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发挥主导作用;
b.在获得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成果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发挥主导作用;
c.通过技术管理措施,承担的单位成本、费用指标完成集团公司计划目标,与计划相比降低10%以上;
d.提出管理方法和措施,在指标进步、产品开发或开展合理化建议、创新创效活动中作用突出。
4.3 技术标兵评选标准
技术标兵在技术工作先进个人中产生。
4.3.1 专业技术人员
a.获得国家、甘肃省二等奖以上或嘉峪关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或获得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成果特等奖的项目第一、第二完成人及获得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成果一、二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
b.承担的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当年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所列重点指标)完成集团公司计划目标,与当年行业比较指标排名进步5位及以上,或通过技术措施,承担的单位成本、费用指标完成集团公司计划目标,与计划相比降低20%以上;
c.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工作计划的开发产品完成项目目标任
务,通过集团公司验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
4.3.2 管理人员
a.在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甘肃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嘉峪关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发挥主导作用;
b.在获得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发挥主导作用;
c.通过技术管理措施,承担的单位成本、费用指标完成集团公司计划目标,与计划相比降低20%以上;
d.专业技术人员有5名以上评为技术标兵或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本费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或技术负责人。
5 评选程序
5.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单位内部评选办法对各类人员进行评价,评选出技术工作先进个人和拟推荐技术标兵,填写技术工作先进个人(技术标兵)统计表(见附件1)并附个人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科技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材料包括:
⑴技术工作总结报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⑵管理工作总结报告(管理思路、目标,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组织协调的技术创新工作的完成情况等)(管理人员提供)。
5.2 科技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力资源部、总工程师室、财务部、
生产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人员,按照评选原则和标准,对技术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资格认定,并提出技术标兵年度评选审查意见(见附件2)。对于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技术工作先进个人,由科技管理办公室通报相关单位。
5.3 根据技术标兵年度评选审查结果,科技管理办公室提出拟评选技术标兵名单,连同通过资格认定的技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一并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通过后,在《酒钢日报》和电视媒体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对于有异议的人员,由科技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实处理。
5.4 公示完毕后,科技管理办公室将最终拟评选技术标兵、技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上报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6 奖励
6.1 技术标兵奖励金额10000元/人,技术工作先进个人奖励金额5000元/人,由集团公司科技经费列支,集团公司统一发放。
6.2 技术标兵、技术工作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颁发荣誉证书,作为评价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以及晋级的依据。
7 其他
7.1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起草相应技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提出具体考评标准,并实施管理。
7.2 技术工作先进个人、技术标兵评选标准中,获得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成果或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为同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