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构成要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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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论文构成要件论文: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确立的相关问题研究

情势变更论文构成要件论文: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确立的相关问题研究

情势变更论文构成要件论文: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确立的相关问题研究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为与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的合同法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因此,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增加情势变更原则,也是我国现实的需要。

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对倡导当事人公平、诚信交易, 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构成要件;体系完善一、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实践中,我国已存在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案件,典型的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一案。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立法上,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该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一解释弥补了我国国内立法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漏洞,同时也给法官裁判情势变更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合同法体系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已是大势所趋,而当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中未通过情势变更原则的理由也只是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复杂问题,不同专家的分歧很大,而且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和商业风险的界定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因此,本文要讨论的不是应否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而是如何建立完善的适应中国国情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8篇篇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的情势发生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根据情势变更的情况,解除或变更合同关系。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因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些规定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无关,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变化。

如果情势变化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这意味着,如果情势变更只是轻微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者双方当事人都能从中受益,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及时通知和协商: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问题。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后未及时通知对方,或者拒绝与对方协商解决,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势变化:例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政府政策调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一、本文概述情势变更制度,作为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在于当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允许合同内容或效力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文旨在探讨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该制度,以及适用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通过深入分析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实践应用,本文旨在为法律实务提供理论支撑和操作指导,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和诚信履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回顾情势变更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理论基础,阐述其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文章将重点分析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包括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适用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情势变更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和差异。

文章将总结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的共性和个性,提出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商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探讨,期望能够深化对情势变更制度适用要件的理解,为法律实务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促进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推动我国民商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情势变更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的均衡。

当合同成立后,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此时,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恢复利益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善意、公正的原则。

当合同遭遇情势变更时,若继续履行将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况而仍坚持要求履行,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2篇)

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维持,从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情势变更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分析其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一、引言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情势变更现象也随之增多。

因此,研究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特征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 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与当事人无关,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3. 对合同基础产生重大影响: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维持,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 具有特殊性:情势变更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波动,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三、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1. 合同成立并有效: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情况下。

2. 情势发生变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变动。

3. 情势变动对合同基础产生重大影响:情势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难以维持,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 情势变动不可预见、不可归责:情势变动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以适应情势变动。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变更合同。

3. 损害赔偿: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 免责: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购买一批货物。

我国《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论文

我国《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论文

对我国《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关系消灭前,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作为该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变化,如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无关的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并导致其中一方当事人遭受了重大损害,此时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裁判机关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突出表现为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干预,如果对其适用范围不加以严格限制,则极易被滥用。

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况:(1)履行不能的情况,如法律、法令、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发布、修改和取消;战争爆发;自然灾害;经济巨变;国际市场的异常变化;当事人丧失特定行为能力等。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要根据具体合同具体认定。

应当注意的是,此种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目的达成共识,否则不能适用。

(3)履行确实困难的情况,如物价的暴涨暴跌;币值或汇率的异常变化;标的物意外灭失;政府的行政干预等。

(4)履行不切实际的情况。

另外,对情势变更标准的判断,还应当从具体合同的种类、性质、目的等方面加以认定。

同时,以上情况在某个具体合同履行中还可能交叉出现,这也需要在具体判断情势变更时予以注意。

为了避免在适用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不一而出现不当干预合同履行的情况,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加以类型化,这样更有助于裁判时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从而有效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制度功效而不至于恣意滥用。

当然,情势变更的类型化并不排斥个案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类型还应结合个案进行判断,并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不断加以丰富和总结。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一)须有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3篇)

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又称情势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特征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 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即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3. 重大性:情势变更对合同基础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显失公平。

4. 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21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范文1

2021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范文1

2021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范文 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西方的法律体系,这一原则包含了各国及国际上处理契约在经济领域、法律和相应的商业实践中发生变更所应当遵守的一些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在各个国家广泛地适用,例如在美国,依照“商业不现实”理论,在德国,遵循“交易基础废止”理论,法国则采取的是“不可预见”的学说等。

随着商业的发展,市场中经济情况变动剧烈,许多合同无法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为了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情势变更原则就被法院的法官所采用,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我国的司法裁判中在早期就承认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合同法》的订立过程中,立法者担心这一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操作上的很多问题,法官容易滥用这项权利,这一原则没有纳入新《合同法》的条款中。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很多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与当初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2009年最高院根据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将情势变更原则写入条款中,规定了当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初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公平原则,作出是否变更或解除的判决。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得以正式确立下来。

一、中国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关于情势变更的概念,在台湾法上有过明确的规定,所谓“情事”,必须是影响涉及社会全体或局部的客观环境,所谓“变更”是指,包括国家法令的变化、社会经济情况变化的不可抗力事变。

依据台湾学者彭凤至的观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是取决于它的适用。

“台湾民法”第227条第二条规定,(1)发生情事变更;(2)情事非当时所预料;(3)依据当初的效果会出现显失公平。

这里的“情事”和“情势”是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笔者认为用“情势”更能体现这一原则。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6条就规定了这一原则,赋予了符合中国时代特色的含义。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毕业论文题目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学院(部) 中央电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职称2011 年月日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着根本的区别。

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认识由于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免责条款目录绪论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学基础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历史及现状(一)国外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二)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比较(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二)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三)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四)情势变更与免责条款四、我国未来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公平原则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二)有利于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补充(四)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建立统一的国际市场的需要五、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立法建议(一)合同法中应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二)赋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自由裁量权结论参考文献绪论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便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我国合同法实际上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参见合同法第8条),这样便发生了如下问题,即任何合同在缔结之际,无论其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均是以当时存在的法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购买力、通常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一般关系(或环境)为前提的,如果这些一般关系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仍然受原来合同内容的拘束?如果不受拘束,则其要件和效果是什么?这些均是需要由通常所说的“情事变更原则”来回答的问题。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篇1一、引言在法学领域,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1.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一种法律理念。

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二是该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2.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公平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有显失公平的行为。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合理的负担,那么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1. 我国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通过对合同解除和变更的规定,可以间接地适用该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虽然未直接提及“情势变更”,但是实际上也包括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2. 具体适用中的注意事项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区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和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二是要判断变化是否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要考虑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否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

四、结论与建议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探讨和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

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姓名专业学号分校指导教师教学点情势变更原则初探作者:某某某[内容提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

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

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立法,规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倡导合同当事人诚实交易,合理承担风险,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长期努力的目标。

目录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某页(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某页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某页(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某页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某页(二)、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某页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情势变更原则初探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1]。

情势变更法律效力(2篇)

情势变更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情势变化,使得合同履行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1. 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情势变更。

2. 情势变更具有重大性,即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3.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1. 变更合同(1)变更合同的内容。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适应新的情势。

(2)变更合同的性质。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合同的性质进行变更,如将买卖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

2. 解除合同(1)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情势变更具有重大性;二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解除合同的程序。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查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情势变更的原因、程度、影响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裁决。

3. 赔偿损失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

五、情势变更的例外情况1. 合同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

浅谈情势变更原则

浅谈情势变更原则

浅谈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损益平衡原则,旨在促进契约公正与交易公平。

在中国,自2009年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之后,面对中央及地方出台的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历史发展;限制条件一、问题的引入2010年12月7日原告王某和被告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一幢房产。

2011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为了抑制房价持续走高的趋势出台限购政策,要求合理满足住房需求,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①。

之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通知,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②。

原告因已拥有两套住房,暂时无法购买涉案房产,遂未能如约支付楼款。

后原告以出售手中一套房屋的房屋获得了购房的资格。

随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由于情势变更导致本交易实际延迟,但其本身对此并无过错,要求重新协商未果;原告便再次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终止交易,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将此请求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以政策的出台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延期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为由,判定予以解除。

二、情势变更原则(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释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的一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做相应变更的一项基本原则[1]。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在于维护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公正性,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实际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将改变原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法定义务。

因此,法律对于其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导致等价关系的破坏以及合同目的的不能达成;2、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消灭之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4、情势变更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的;5、情势变更后维持原先合同将显失公平,或者导致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6、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法院无权直接适用。

情势变更_法律后果(3篇)

情势变更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受到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本文将围绕情势变更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具有以下特征: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是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当事人无法预见到这种变化。

2. 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是一方当事人无法克服的,如果可以克服,则不属于情势变更。

3. 重大性: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

4. 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1. 变更合同: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变更后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2. 解除合同: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3. 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赔偿: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赔偿。

四、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合同正义、平衡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1.情势变更必须是合同成立后发生的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前,则不属于情势变更范畴。

2.情势变更必须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应当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则不能构成情势变更。

3.情势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即当事人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到的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供求关系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风险。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苏翔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大陆法系,该规则赋予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更好的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中有大量的基础性概念需要辨明,同时其与周边制度如不可抗力之间需要进一步区分以明晰彼此的界限,作为通常经由案例进行类型化演变而生的制度,需要结合司法实例对我国法当中的情势变更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基础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是大陆法系一项渊源流长的法律制度,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当中均有体现。

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审议时由于就此规则争议太大,最终将在草案中规定了的情势变更制度予以删除。

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仍然不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的案例。

在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当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条文中提到了诸如客观情况变化、无法预见等法律要件和概念,同时提到不可抗力制度,因而在理解时必须将这些概念和制度辨明才能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按照通说观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出现异常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障碍的情形。

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2篇)

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所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目的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合同订立后,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所依赖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如何适用,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所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而言,情势变更应具备以下特征:1. 不可预见性: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

2. 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与双方当事人无关,是客观因素导致的。

3. 基础条件变化: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4. 显著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势变更使得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平原则: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 合同自由原则:在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应遵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1. 国家政策变化: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2.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3. 技术进步:如新技术的出现导致原合同标的物贬值。

4. 市场价格波动:如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

五、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1. 变更合同: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新的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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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摘要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方可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问题涉及到合同的实质公平问题。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与恶意等不同情况,对善意的没有预见的当事人应允许其主张情势变更。

考察情势变更是否给当事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就成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

关键词情事变更显失公平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在成立生效后履行届满前,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的初衷在于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将使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识之上,以达到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所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

情势变更的适用是人为的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因此,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以下严格的条件。

一、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存在
这种客观事实的出现和存在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

此种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和商业上的各种事态。

该变
动既可以是交易或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

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战争
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

在实践中判断情势是否发生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使合
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因素为具体标准。

二、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届满前
这项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对合同关系建立基础发生异变而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不公平处境予以法律救济。

如果情势变更的事实在订约以前发生,则合同是在已发生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订立的,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

如果在订约时已发生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仍以变化前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约,则表明其自愿承担风险与不利后果,对其没有必要加以保护。

此时若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确实不知已发生的情势变更,则可依重大误解制度加以解决。

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发生情势变更,则因合同关系己不存在,对双方的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没有必要适用情势变更
原则。

但是,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并在迟延期内发生情势变更,从制裁违约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应不许其以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免责。

张,为尽快稳定法律关系,只要当事人如约履行合同并致其效力消灭,也不应再允许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很多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应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关系消灭前,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则上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

但有一些合同则不同,一类是依法律、法规
须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一类是当事人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只有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才生效。

即合同成立却不必然生效,由成立到生效有一段时间的间隔。

合同虽然成立,但尚未生效,自无履行内容而言,情势变更则既然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没有履行内容就没有了适用该原则的前提。

因此合同订立之后生效之前发生了情势变更,或者在合同生效之前变更的情势已恢复原状,因这期间无履行内容,所以不必考虑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发生在合同订立后、生效前的情势变更延续到了合同生效之后,则应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但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前并无关系,其效果与合同生效后才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一样。

所以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方可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三、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控制,双方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事实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

如果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主观过错所致,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因不履行合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如合同当事人履行迟延或受领迟延,其后发生物价暴涨或暴跌,从而导致合同对价关系遭到破坏,那么过错方不能以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抗辩。

四、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合同不能履行而仍然
订立合同,则无权主张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但对于某些发生机率很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缔约时会预见到这些情况可
能发生,仍应作为情势变更对待。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与恶意等不同情况,对善意的
没有预见的当事人应允许其主张情势变更。

五、因情势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问题涉及到合同的实质公平问题。

故考察情势变更是否给当事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就成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

在情事变更发生后,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对当事人显为不利,这是情事变更原则存在并适用的重要前提。

如果原合同的履行并不显著不利于当事人,那么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就没有积极的意义。

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前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确不知情或者知情而未注意,也不合于情事变更原则的本意。

在理解显失公平时应当注意三点:其一,显失公平的出现必须是因情势变更产生的,而不是因其它原因造成的。

其二,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表现为履行过于艰难或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如果情势变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轻微,则不应主张适用。

其三,决定公平与否的时间应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为准,而不能以其它任何时间为标准。

(作者单位:北京美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6年版.
[2]韩世远.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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