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砍伐及修剪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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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树木的

砍伐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楚雄(市)县鹿城镇河前村民委员会上三村

(以下简称乙方)

位于35kV西中线路10+3号至11号杆(塔)下,所有权属楚雄市(县)河前村民委员会上三村的树木,危及楚雄市供电有限公司管辖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云南省及楚雄州各县的生产、生活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规定: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10kV为10米、35kV为10米、10kV为5米)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必须对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竹子等进行砍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一、砍伐范围:35kV西中线路10+3号至11号杆(塔)线路下保护区范围内属乙方所有的树木。

二、补偿标准:按省政府云政发(2002)第27号文件的标准,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及修砍费金额:¥元,人民币(大写:整)。

三、相关责任:

1.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后,乙方负责将协议砍伐范围内的树木、竹子一次性砍除,乙方不得再种植高杆树木、竹子等。

若协议砍伐范围内的树木、竹子仍影响甲方的线路安全,乙方负责对危及安全的树木、竹子进行修剪直至砍除,确保甲方的线路安全,甲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2.对于只作修剪处理的超高树木,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后,由乙方进行清理,以满足树木等对导线(110kV:5m、35kV:4m、10kV:3m)以上的的安全距离;在今后的线路运行过程中,乙方保证树木等对导线距离保持(110kV:5m、35kV:4m、10kV:3m)以上的安全距离,满足不了时由乙方自行清理,若乙方不及时清理,由甲方进行清理时,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3.安全责任:乙方自行砍除或修剪超高树木、竹子等时,甲方不对其负任何安全责任。乙方在自行砍除或修剪超高树木、竹子等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于2012年10月12日签订。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代表:

乙方:楚雄(市)县鹿城镇河前村民委员会上三村

代表:

签定日期:2012年10月 12日

收款收据

兹收到楚雄有限公司

线路通道树木清理补偿费¥元(大写:人民币)。

此据。

收款人(签字、手印):

经办人:

见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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