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认可有关问题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cbbf2e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32.png)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366d9c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11.png)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司发通〔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5b6aaf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5b.png)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司法领域中,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提供的科学证据和专业意见对于案件的裁决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可靠性,建立一套科学、严谨且被广泛认可的能力认可准则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评估这些机构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表现。
它不仅为机构自身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标准,也为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以判断其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首先,技术能力是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核心要素。
这包括机构所拥有的仪器设备、检测方法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准则要求机构必须配备先进、准确且经过验证的检测设备,以保证能够对各类案件所涉及的物证、样本等进行精确的分析和鉴定。
同时,技术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发展趋势,并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
例如,在法医病理学鉴定中,技术人员需要掌握尸体解剖的规范操作流程,能够准确判断死因和死亡时间;在物证鉴定方面,对于指纹、DNA 等的提取和分析,需要严格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管理水平也是准则关注的重点。
一个良好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质量。
这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文件管理等多个方面。
质量管理要求机构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检测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例如,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和确认,对检测结果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等。
人员管理方面,机构要确保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为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教育机会,以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技术人员积极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文件管理则要求机构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和记录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委托书、检测报告、原始数据等,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3e75c9c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55.png)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司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8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https://img.taocdn.com/s3/m/fccd8767172ded630b1cb693.png)
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法条表明,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证据和足以反驳。
在诉讼活动中,当我们遇到一些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其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而鉴定结果是否完全、绝对准确?是否一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就并非一定了。
那么,如何证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网将为各位从多方面进行分析讲解。
一、面对司法鉴定错误的处理办法1、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首先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
3、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4、主动搜集其他证据以推翻鉴定结论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自然就失去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推翻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步骤1、审查鉴定结论的四个方面(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5de05cb48762caaedd33d49e.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2-2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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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者:————————————————————————————————日期: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与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与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e80080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af.png)
绩效考核
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人 员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 果进行奖惩和激励。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质量方针
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质量控制
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鉴定结果的 质量审核等,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改进
通过定期的质量评估和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 进和优化,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负责鉴定技术工作,包括鉴定方案的制定、 实施和审核等。
支持层
负责为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如 设备维护、资料管理等。
人员配置及培训机制
人员配置
根据业务需求,合理配置鉴定人 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确 保机构高效运行。
培训机制
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包括岗前 培训、在岗培训、专题培训等, 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PART 04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
技术标准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鉴定技术的科学性、准 确性和可靠性。
操作规范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鉴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鉴定工作。
技术更新
关注行业最新技术动态,及时更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保持技 术领先地位。
设备设施管理要求
完善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强内部培训等方式,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 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专业水平。
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秩序,提高司法 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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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二)
![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二)](https://img.taocdn.com/s3/m/8d8af123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9c.png)
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二)- 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1. 背景介绍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程序和认可标准而制定的。
该标准旨在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2. 认可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程序包括申请、评审、认证和监督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机构介绍、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评审人员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机构是否符合认可标准。
认证是在评审通过后进行的,认证人员会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以验证机构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监督是认证后的常态化管理,监督人员会对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机构一直符合认可标准。
3. 认可标准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标准主要包括机构管理、人员素质、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验室能力等方面。
机构管理要求机构具有法定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各项工作。
人员素质要求机构的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设备设施要求机构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能够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机构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对鉴定工作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实验室能力要求机构具有充足的实验室能力,能够开展各种鉴定项目,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应用前景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该标准的应用前景广阔,不仅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还适用于其他领域的鉴定机构和实验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认可标准将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b5a02dd4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b.png)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1.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肯定想挑个质量有保障的吧?司法鉴定机构也得达到高标准才行!比如说在鉴定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就得像侦探一样细致入微,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
2. 认证认可评审要求能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呀!这就好像一场比赛要有公平的裁判一样。
想象一下,如果鉴定结果不准确,那岂不是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比如在一个案件中,错误的鉴定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冤屈啊!
3. 司法鉴定机构得严格遵守这些评审要求呢!不然怎么能让大家相信他们的结果?这就如同盖房子,基础不牢可不行啊!所以每一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就像我们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样。
4. 评审要求能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哟!这不就是让他们不断进步的动力吗?好比运动员要不断训练来提升自己的水平。
比如要求鉴定人员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才能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呀!
5. 这些评审要求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它们就像是守则一样要严格执行。
就像我们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安全一样,司法鉴定机构也要按要求来才能保证鉴定的质量啊!比如设备要定期维护,确保准确性。
6.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真的是非常关键呢!这可是关系到很多人的权益啊!相当于为大家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比如在涉及到人身伤害的鉴定中,准确的评审要求才能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结果呀!
7. 总之,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它们是保障司法鉴定科学、准确、可靠的基石。
我们要重视这些要求,就像重视我们的健康一样,这样司法鉴定行业才能更好地发展,为大家服务!。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f5f3a4c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37.png)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第三项的时间要求根据《通知》要求,已经山西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2019年12月31日为限期整改截止时间。
到期仍未通过的,省司法厅将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二、关于《通知》第三项的设立单位设立单位,是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
三、关于《通知》第三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是指申报主体必须自有实验室。
“自有”是指实验室的所有权、使用权归设立单位,实验室位于司法鉴定活动执业场所。
四、关于《通知》第五项规定的资质认定推荐程序(一)省级资质认定的推荐程序1、市属鉴定机构设立单位及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推荐程序(1)市司法局初审;(2)省司法厅审核;(3)省司法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
2、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推荐程序。
(1)省司法厅审核;(2)省司法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
(二)国家级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推荐程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省司法厅直属鉴定机构设立单位之外的需经市司法局初审),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推荐。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55bf71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fa.png)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浙司〔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20〕67号各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我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证认可的范围(一)凡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已经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的,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前,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二)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未通过的,由省司法厅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三)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业务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尚未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且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或领域的,应当取得实验室认可。
二、认证认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一)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已经省司法厅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人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省司法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的特定司法鉴定项目或领域;3.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5.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6.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8.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贵州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相关条例
![贵州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相关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6fef48f1eb91a37f0115ca5.png)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贵州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相关条例贵州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1、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3、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各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各省的质监局及司法厅进行认证,从审批条件、申请、评审到成立后的监督,都有一系列的规定及条例,保证其发挥应有的社会职能。
那么贵州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认证条例中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为您介绍。
贵州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认证条例根据国家认监委、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司法鉴定机构需进行认证认可,省质监局会同省司法厅决定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将全面开展认证认可。
贵州省质监局和贵州省司法厅决定,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首先为准备阶段,两部门将督促、引导和扶持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参加认证认可,组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建立适应司法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需要的省级资质认定评审队伍;之后为全面开展阶段,推动现有依法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工作,鼓励其在3年内完成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对新申请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核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贵州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及条件依据:1、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3、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735e9b0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24.png)
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程序不规范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程序的规范性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例如鉴定申请的提出、鉴定人的选择、鉴定过程的记录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者执行不严格。
这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降低,甚至引起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质疑。
二、鉴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的司法鉴定中心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这会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差异。
缺乏统一的标准不仅增加了鉴定的难度,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认可度降低。
因此,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鉴定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三、鉴定人资质不足
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鉴定人资质不足的情况,例如不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或者未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认证。
这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偏差或错误。
四、缺乏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缺乏是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无法确保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和鉴定人的资质符合要求。
这可能导致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五、当事人参与度低
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在现实中,当事人的参与度往往较低,例如无法参与鉴定过程、无法提出异议等。
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质疑和不满。
六、重复鉴定问题
重复鉴定是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由于当事人可能对初次鉴定的结果存在质疑,或者由于案件的复杂性需要多次鉴定,导致重复鉴定的产生。
这不仅浪费了资源,也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质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66d0ebcb0508763231121269.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52ece8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53.png)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6•【文号】国认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09]26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认实联(2009)17号,以下简称《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116号文件和《准则》,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准则》实施的有关问题1.关于实施时间问题《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凡在此前已经完成评审、获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待其接受复查或监督评审时,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评审。
自实施之日后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的,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2.关于工作表格和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沿用以前公布过的《资质认定申请书》格式,可从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
依据《准则》新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随本通知一起发布,请各单位注意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并在评审时使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沿用已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属于实验室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属于检查机构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二者兼具的,同时颁发两种类别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https://img.taocdn.com/s3/m/0af80a3f998fcc22bdd10daa.png)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司法鉴定产品包括:①鉴定数据;②鉴定结果。
但是,司法鉴定质量受到以下因素影响比较大:①人;②设备;③法律;④环境。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实际上就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可靠性鉴定。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分为以下几种:①内部管理,②外部管理,管理目标不同,管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监督是以人为核心展开监督活动,坚持相应的监督原则,最终实现质量管理和监督目标。
标签: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平台;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南通市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成立并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实际上就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诉讼活动中涉及专门性问题展开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做出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标准性,二是规范性。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和监督直接关系到百姓的权益,也可以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
对此,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不断提高质量管理和监督水平,体现出司法鉴定的价值和作用[1]。
在工作中不断地探索、总结,对于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反思如下。
1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监督分析目前,法医类鉴定分为以下几类:①法医病理鉴定;②法医临床鉴定;③法医物证鉴定;④法医毒物鉴定;⑤法医人类学鉴定;⑥法医精神病鉴定。
司法鉴定按照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实验室性质司法鉴定;②检查机构性质司法鉴定。
其中,实验室性质司法鉴定是通过检测活动来获得检测结果,检测过程中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包括:①检测方法的合理性;②仪器设备;③人员的专业性;④鉴定环境,五是样品状态。
检查机构性质司法鉴定中,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包括:①运用鉴定方法的能力;②检查能力;③分析能力;④判断能力。
2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2.1 法医鉴定人才匮乏,鉴定机构无专职鉴定人随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和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的诞生,公检法机关鉴定人员退出鉴定市场,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出现明显的法医类鉴定人不足现象,较大程度上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e805964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08.png)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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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b82ca2b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8e.png)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的工作结果往往对司法审判产生直接且关键的影响。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科学的鉴定服务,建立一套严谨的能力认可准则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首先要明确的是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要求。
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和明确的职责范围。
其组织架构应合理,各部门之间职责清晰,相互协作且监督有效。
在人员方面,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并且,要持续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法律要求。
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也是重要的一环。
实验室应具备符合标准的空间布局,能够满足不同鉴定项目的需求。
实验设备要先进、精准且经过定期校准和维护,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必须得到严格控制,以防止对检测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质量控制是能力认可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到实验操作、数据分析、结果报告,每个步骤都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措施。
要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不断改进质量管理水平。
鉴定方法和技术的选择和应用必须科学合理。
机构应遵循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采用经过验证和确认有效的鉴定方法和技术。
对于新的或非标准的方法和技术,应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并在使用前获得相关的批准。
数据的管理和记录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
所有的鉴定数据和信息都应进行准确、完整、及时的记录和保存。
这些数据包括原始数据、中间数据和最终结果,以及与鉴定过程相关的各种信息,如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实验条件、操作人员等。
数据的管理应遵循严格的安全和保密原则,防止数据的丢失、篡改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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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认可有关问题截止2009年11月1日,通过CNAS认可的带有“公安”字头的司法鉴定机构达到了31个,明年,2010年,预计会出现井喷的态势,大量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将会投入实验室认可的滚滚潮流。
现在,结合“认可经验”和个人理解,谈谈初次申请认可的一些注意事项,以期为正在筹备的兄弟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关于认可的概念、意义和原则。
CNAS认可搞了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些定义、意义、原则都是些成熟的东西,即使从澳大利亚制造枪支弹药的源头上开始学习,谁看了都会明白的,没有什么好说的。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还是有必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要搞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说,相信很多地方(部门)已经把通过实验室认可列入了年度规划,或者是近年的工作目标,所以,很多人可能认为是行政性指令定的,并没有感觉到多少的现实需要,闷着头做起来就是了。
实际上,如果不能搞清认可的真实需要,不能把这种需要宣贯下去,等编制、贯彻管理体系的时候,唱反调、泼冷水的会越来越多,阻力越来越大。
如果最高管理者都对认可的意义都一知半解的话,具体操作的同志只能是又伤身体又伤心,等现场评审通过的那一刻,就开始彻底享受无穷无尽的烦恼了。
认可的法律依据在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这个决定内容很短但很重要,至少说明了成立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依据,即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规定,同时,这一条还规定了这类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在这个基础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做是近年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蓬勃发展的源动力。
2006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CNAS认可和CMA认证。
稍微用心就可以看出来,全国人大并没有把CNAS认可和CMA认证并列起来,而是作为选择项加以规定的。
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CNAS认可或者CMA认证,都算是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同时,根据技监法发(1990)210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
到这里就看出来了,《计量法》是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也就是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资格老多了,可以说,早了20年,同样的也是法律要求,一点也不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法律效力低,却一直没有在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得到实施。
好在现在全部在认监委门下,再加上CNAS对两证申请的优惠政策,可以一并申请了。
所以,从法律要求上来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要求还要强硬一些。
为什么大家一开始就扎堆搞认可呢?大家咋搞咱咋搞和一知半解的心理,再加上行政要求,就出现了谁也不愿意多想的局面。
还有就是CNAS的标志要比CMA的标志漂亮一些吧。
3、17025和17020之争。
一开始搞认可,很多单位会形成一个观念:一定要17025,不能要17020。
为什么呢?17020要求比较复杂,国内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走的17025,我们也这么走。
实际上是CNAS自己把水搅浑了。
17025针对的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没有错,说到底就是用检测数据说话的检测项目。
走17020的实验室,并不排斥仪器设备,只是针对检测结果依赖于人工(资历、经验)判断的检测项目。
只要你对公安司法鉴定业务不算十分外行,就应该知道,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三类检测业务,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再细分下去: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对照现实工作,以人体损伤检验为例,有的情况下,一定部位的伤口的长度就可以决定鉴定结论。
如果具备测量伤口长度的资质,测量出来,提供给法庭,法庭就可以“依法”定罪了。
但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法庭需要的是损伤程度,而决定损伤程度的因素,不仅是伤口长度的数据,可能还有若干条需要鉴别的损伤部位。
这些损伤的鉴别,往往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供选择,只能在确保资历的前提下,依据经验做出判断。
所以,这类的鉴定,走17020似乎更合理,要求比较高嘛,更好。
以此类推,DNA检测也存在数据与经验的纠结。
所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本就没有理会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区别,为不分青红皂白的走17025提供了便利。
我们知道,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基本上都是属于“形象痕迹”的比对,可以说是同根同源,和“微量鉴定”基本上不在一个屋檐下。
为啥放在一起,查一下,“微量”的英文是:Trace,“微量元素”的英文是:Trace element。
反过来说,“Trace”又往往被翻译成“痕迹”。
(Trace这个词,搞认可肯定要查词典的,CL10的5.3.4就有。
)实际上,微量检测百分之一百需要依靠设备(除了使用警犬鉴别气味),甚至是依赖于设备分析后的数据、谱图,跟痕迹、文书检验是差了十万八千里。
所以,乱了。
不过也符合目前的情况,有的业内人,也搞不清楚痕迹、文书、声像资料的血缘关系,没有好好学习科学发展观,拍一张照片也出鉴定意见,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
声像资料的鉴定业务范围上面说得很清楚,宾语就是“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把一个伤口或者指纹拍摄下来,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开展这项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没有能力对“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做鉴别,就退而求其次,唉,无语。
说多了,再绕回来吧。
在实际操作中,CNAS更纠结,迷迷糊糊中,17025成了惯例。
但是,了解一下17025和17020的概念,并不是一件坏事,可以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深入理解认可准则的要求重点。
也就是说,可以帮助其明确该重点控制的要素和环节。
因此,走17020吧,只要走得动,肯定比17025容易些,抄体系文件容易、评审员数量要求少。
敢走17025,要担风险,万一走不通麻烦就大了。
4、认可到底要干什么。
长期以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提供了大量证据,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一直没有受到过质疑。
现在,从刑诉法的要求和证据体系的发展来看,和其他的证据一样,鉴定结果同样要具有合法的形式和内容。
搞认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17025就是一种管理体系,也不算是什么新鲜的事物。
但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它的新鲜程度却非常高。
关键就在于“管理体系”。
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按照“25个要素”规整起来的管理体系,那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你能从法律的要求、业务的要求等方面认识到了按照17025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的话,搞认可或许有点意义,甚至是说有点“百年大计”的意思,也就是所谓“认可四原则”里的自愿申请,否则的话,你会觉得25个要素怎么那么难以完善,会觉得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根本就没有必要,导致管理体系流于形式。
所以,以后不要说“搞认可”,说“搞管理体系”还比较能体现出一点儿内在需求。
事实上,当这个比较柔性要求的管理体系与行政体制发生碰撞的时候,你千万别抱什么幻想,你只要知道谁是最高管理者就行了。
因为认可准则说得对,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他的。
说实在的,几个最高管理者真的具备贯彻管理体系要求的权力?二、下面说说具体的操作方面的经验。
1、认真组织学习认可准则和规范文件。
需要学习的文件多了,首先要学准则,这是一句废话。
然后是学习有关的应用说明,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主要是CL10,针对化验的。
然后是学习《认可规则》之类的RL文件,毕竟要一步一步地申请啊。
2、培训几个内审员。
咱就不说培养了,现在这个行业养人也不一定能养得住。
吃饱了飞,饿了飞,飞不动的,直接“训”就是了。
内审员培训之后,应该组织他们对全体人员做宣贯。
这一点很有必要,宣贯的时候,讨论讨论,收获会比较多,也有利于澄清认识。
3、弄个互联网。
和CNAS联系,和评审员联系,下载资料,没有互联网是不行的。
4、明确经费。
打比方说,“写到、做到、记到”,没有纸张是不行的。
硬件设施、软件环境、实验操作、评审接待等等都要充足的经费。
5、正视自身的技术能力。
有些专业,有些人,往往盲目自大。
“庄稼地里的活,哪里有咱不晓得的?”错的。
这样的人,就让他去培训不确定度,头会变得很大。
测量不确定度、某些设备的检出限都是技术活,应该谦虚谨慎,积极学习。
比方说,平时,送来的样品检测是阳性的时候,大家都会毫不犹豫地下结论;当检测结果是阴性的时候,就犹豫不决了,为什么呢?因为不知道仪器设备、检测方法的检出限,不知道检测范围,怎么下结论。
所以,应该正视自身的技术能力,通过有计划的实验切实提高技术能力,满足认可要求。
6、相信自己的能力。
前几天,有一拨参观的来,其中有个同志被他们单位授权起草管理体系文件。
好家伙,开始谈话没超过三句,就要COPY我们的管理体系文件。
领导审批完,COPY结束,我说,100多页的质量手册、30多个程序文件,你看的过来吗?他说,自己每到一个地方就COPY,回去再说。
有什么用呢?25个要素怎么理解,怎么贯彻,根本不问,人机料法环怎么控制也不问,我很纳闷。
COPY那么多管理体系文件根本就没啥用,只能说明不自信。
因此,一定要相信自己,把有限的精力用在编制自己的管理体系文件中去,对照准则,哪一条该怎么贯彻落实就写下来,在质量手册里落实准则的所有要求,在程序文件里细化所有可能的情况。
7、在仪器信息网注册一个ID。
这里有你好学的,又可以提问,会有很大帮助的。
积分还可以换个礼品,……,好处就不多说了,谁用谁知道。
8、合理期望。
建立管理体系,也可以说是在本部门建立起有史以来的第一个正儿八经的管理体系(可能许多搞过ISO9000、10000认证的兄弟并不理解),可能是一件让你热血沸腾的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