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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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和认知状态。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主要考察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违法性具有一定认识的可能性。

在刑法中,犯罪故意是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志。

犯罪故意的存在,代表了犯罪主体的有意识地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

刑法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十分重要。

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标准。

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认识,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应当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

犯罪主体的违法性认识应当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即是有目的地实施的违法行为,而非无意识或无意义的行为。

犯罪主体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当能够与其所实施的行为形成内在的联系,即实施行为的结果与其违法性认识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具体表现与犯罪类型和犯罪主体的行为特点有关。

在盗窃犯罪中,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表现为盗窃前的评估和计划,以及盗窃时的谨慎和隐秘;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伤害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表现为伤害前的敌意和恶意,以及伤害时的残忍和粗暴。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主体的供述、行为轨迹、证人证言、物证等综合证据的收集和评判,可以初步确定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在犯罪故意认定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个人素质、文化程度、社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以便准确判断其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有意识地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的恶意。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法院通常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以及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犯罪故意认定的第一个方面,主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或者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性。

具体来说,就是犯罪人是否在犯罪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错觉,或者是否在犯罪时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并选择了继续违法行为。

这主要从犯罪人主观上的认知能力、犯罪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以及犯罪人是否具备足够的相关知识等方面进行判断。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对于某些具有专门知识或者专业技能的人员来说,他们可能更容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准确的违法性认识。

在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可能更容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

但是对于一些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他们可能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够而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主要需要依据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所呈现出的行为表现、言辞表达以及其他证据来进行分析。

通常会通过查看犯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通信记录以及过往行为等来了解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

也会结合犯罪人的社会背景、教育经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对于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判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但在作案时仍然选择了违法行为。

某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还是故意盗窃他人财物。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性的认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或者是被误导导致了犯罪行为。

某人由于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从而实施对他人的伤害。

在审判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上情形和证据对犯罪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由于犯罪故意的个体差异和案件的复杂性,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试论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试论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试论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的关系作者:毛嘉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1期摘要:赵某某非法持枪案引起了学界对于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的讨论,本文通过讨论两者的关系,探讨处理赵案的其他思路。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不可避免一、案情回顾2016年12月27日,51岁的天津妇女赵某某因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某某提起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赵某某用作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属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并达到201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

赵某某明知该枪支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购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且其非法持有的枪支数量为6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其所持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且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决定对其酌情从宽处理,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赵案的判决揭示了当前司法实务在违法性认识上的观点。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的认识[1],包括现实的违法性认识,以及潜在的违法性认识或者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为人虽然没有现实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实际上却应该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与法秩序相悖[2])。

我国的犯罪故意是一个实质的故意概念[3],犯罪故意的成立,不仅需要认识到行为与结果的纯粹事实,还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与法益侵害(危险)结果,因此,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实质违法性。

(一)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之关系的理论观点讨论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之关系的前提,需区分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概念。

论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

论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

论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摘要】成立故意犯罪是否要求违法性认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们目前的刑法采取以对社会的危害性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社会危害性是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其范围过大,标准也不明确,不易操作。

而违法性认识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法律化和客观定型化的标准,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所以本文作者认为成立故意犯罪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违法性认识一、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是否要求有违法性认识?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以来都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以前,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即违法性包含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两方面。

形式的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的要求或禁止规定的行为。

实质的违法是指危害社会的(反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对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重要利益的侵害,有时是对一种法益的破坏或危害。

其侵害依法规范所保护之生活利益,即法益,与规律共同社会之法秩序之目的矛盾。

只有当其违反规定共同社会目的之法制时,破坏或危害法益才在实体上违法;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是实体上的违法。

具体到我国刑法,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秩序或法规范,即为法律所不允许;而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就是违法性的实质,也即实质的违法。

我国刑法理论上长期以来对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问题的讨论,都缺乏对违法性认识是指形式还是实质的违法性的交代,这导致常常可见这样的论述,例如:“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关系密切,后者的范围远比前者为广,因此,处理违法性错误,应从根本上按社会危害性错误的刑事责任原则解决”;“应该要求于行为人的,都是其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特别是在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相分离的场合”;等等。

上述观点所说的违法性实际上都是指形式的违法性。

但是由于论者都缺乏交代,导致从概念上看,辨不清其所言者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违法性,并导致关于违法性认识的争论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争论不加区分地混在一起,从而进一步产生上述逻辑的混乱。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在犯罪认定和刑事判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犯罪故意的认定并非总是容易的,尤其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存在争议。

本文将围绕犯罪故意的认定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展开探讨,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犯罪故意的认定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认识,并决心实施其所为的行为。

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意图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予以认识,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和过错认识。

在犯罪认定中,犯罪故意是确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对于刑罚的量刑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的认识可能性。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主体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对其所为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这就需要对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出评判和认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刑法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无违法性认识:犯罪主体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无任何认识,即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或者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

4. 违法性认识混淆:犯罪主体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所认识,但是存在一定的混淆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刑事审判中,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常常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行为表现、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无违法性认识的情况,通常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等因素;对于有限违法性认识和误认违法性的情况,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言行举止等因素;对于违法性认识混淆的情况,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动机动机等因素。

在刑法的规定中,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也给予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其在实施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无法辨认或者丧失辨认能力,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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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1. 引言1.1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指犯罪行为实施时,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而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涉及到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过程。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指的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有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的可能性。

在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中,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凸显出犯罪人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有所认识。

在判断犯罪故意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在结论部分将进一步探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对犯罪故意认定的影响,以及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判断犯罪故意。

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审判者在判断时慎重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正文2.1 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犯罪分子预期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愿意接受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就包括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和主观愿望在内。

犯罪故意的认定还要考虑到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要分析犯罪分子是否有足够的主观能动性去预见和控制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犯罪分子是在无意识或者是被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还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动机,这些因素也是判断犯罪故意的重要参考依据。

只有在犯罪分子具备了一定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动机时,才能够认定其为有故意犯罪。

法律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2.2 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是指在认定犯罪故意时,必须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意识,即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体现了犯罪故意的主观性质,也是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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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用来确定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有故意成分。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一种方法。

本文将探讨什么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它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刑事审判中进行判断。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并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并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刑罚。

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将直接影响对其犯罪故意的认定。

在刑事审判中,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证据。

首先要考虑的是被告人的主观能动性,即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意识和态度。

被告人是否有意识地违反了法律规定,表现出了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态度。

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具备基本法律常识和判断力。

被告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合法,或者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要考虑被告人的真实陈述和其他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在实践中,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任务。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往往不完全,有时甚至可能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

审判人员需要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和权衡,来判断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他们可以借助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人的询问,对被告人的违法性认识进行深入了解。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的认定在刑事法律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推断和评判。

犯罪故意的认定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即嫌疑人在作案时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并有意识地选择犯罪。

违法性认识是指嫌疑人对其行为是否违法的认知程度。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即嫌疑人有违法的意识和行动。

在认定犯罪故意时,刑事司法机关需要评估嫌疑人是否具备合理的违法性认知。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嫌疑人在作案时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些许认识。

因为犯罪嫌疑人并非总是直接表达其犯罪动机和意图,所以刑事司法机关往往需要通过推断和证据来判断其违法性认知。

在犯罪案件中,刑事司法机关会采取多种途径来评估违法性认识。

刑事侦查机关会调查嫌疑人的人际关系、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以评估其对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了解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业背景,那么他们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因此其违法性认知可能性较高。

刑事司法机关会审查作案现场和相关证据,以了解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

如果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专业工具和手法,或者采取了隐蔽的手段来掩盖犯罪事实,那么可以认为他们具备一定的违法性认知。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记录也是评估其违法性认知可能性的重要指标。

如果嫌疑人多次参与违法活动或已经被判定犯罪,那么可以合理推断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认知。

刑事司法机关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

如果嫌疑人明知其行为违法,但仍然有意识地选择犯罪以达到某种目的,那么其违法性认知可能性较高。

论犯罪故意与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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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故意与违法性认识
刘红;路红青
【期刊名称】《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年(卷),期】2002(016)003
【摘要】在外国刑法理论中"不知法律不负责"是一条古老的规则,在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中一直重视区分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这一规则面临着一些争论与问题.本文在介绍外国刑法有关理论的同时,联系我国的理论观点进行讨论,提出了判断违法性认识是否为犯罪故意内容的标准,应当以司法者的判断为主,但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总页数】4页(P65-68)
【作者】刘红;路红青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相关文献】
1.论违法性认识与我国犯罪故意的关系 [J], 张兵
2.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 [J], 薛瑞麟
3.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 [J], 胡春妮
4.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提倡 [J], 王耀彬
5.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以大陆法系理论为研究视角 [J], 李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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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司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罪犯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故意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往往难以直接证明,因此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和推理来进行认定。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一种理论模型,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故意的认定提供了一种方法论的探讨。

本文将就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核心概念、理论依据、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以期对犯罪故意认定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核心概念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故意认定时,法院应当从“罪犯是否具备预见他的行为违法的可能性”这一角度出发,来判断罪犯是否具备了犯罪故意的心理状态。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核心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法性认识,即罪犯是否能够预见他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可能性,即违法性认识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也就是说,犯罪故意的认定需要考察罪犯在犯罪前是否具备对其行为违法性的预见,并不要求罪犯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绝对的把握。

在刑法学理论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主要得到了认知心理学和行为决定论的支持。

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其认知决定的,而认知又由人的观念、信念、期望等因素所决定。

在犯罪故意认定中,罪犯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具备预见,是一个基于认知心理学的认定问题。

而行为决定论则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外部刺激和内部决定所共同决定的,罪犯的行为也不例外。

在犯罪故意认定中,要考察罪犯是否对违法性有预见,也需要从行为决定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具体到刑事司法实践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理论模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具体应用。

需要通过证据来考察罪犯在犯罪时是否具备了对其行为违法性的预见。

这一步骤可以通过罪犯的前科记录、现场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获取必要的信息。

需要通过专家学者的鉴定来确定罪犯是否具备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知能力。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决,判断罪犯是否具备了犯罪故意的心理状态。

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

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


要 : 国一 些论 者在 对违 法认 识 问题进 行 研 究 的 时候 , 往 对 形 式 违 法 性 与 实质 违 法性 不 加 区分 我 往
地使用 , 从而导致逻辑上的混乱以及理论上的争论 。尽管对违法性认识可分为形式违法性认识和 实质违法
性 认 识 两 个侧 面 , 在 具 实 用 性 的 意义 上 , 违 法 性认 识 问 题 的 探 讨 应 限 制 在 实质 违 法 性认 识 层 面。 我 国 但 对

我 国学者对违 法性认识 实质 的理解
关于如何理解违法性认识 , 我国刑法学者意见不一。有 学者认为 , 违法性认识是对刑事违法 性的认识 , 实质是 对 其 社会危害性 的认识 。“ 刑事违法 性是犯罪 的基本特 征 , 罪 在 刑法定的构造 中具有 明确的界 限, 当成为违法性认识 的内 应 容 。 u 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一致的 , 认识到社会危 ” “ 害性却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 或者认识到违法性却没有认识 到 社会危 害性 , 只是一种 逻辑 上的分析 , 这 在现实生 活中其实 并不存在 。 “ ” 在我 国刑法中 , 应当坚持社会危 害性认识与违 法性认识相一致的观点。社会危 害性认 识只不过是 我国刑 法使用 的特 定 用语 , 法 理 上 的 含义 应 当是 指违 法 性 认 其 识 。 有学者指 出, ” 违法性认 识是违反一般 法秩序 的意识 。 “ 违法性认识 , 是指行为主体认识 到 自己行为违反 了一般法 律秩序的要求 。 ‘ ” 违法意识的含义 指违 反一切法律规 范 , 即不仅包括刑事法规 也包 括其他法规 , 民事法规 、 如 行政 法 规等。 即只要行为人认 为自己的行 为具有 一般 的违法 性 ” (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 就可认 为行为人具有违 法性认识 , 不 需要认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 更不需要行为人认 识其行为 的刑罚当罚性 ; 还有学者主张 , 违法性认识 是指行 为人只要具有违 反道 德规 范的意识 , 就应 视为有 违法 性认 识。“ 故意犯罪 中的‘ 明知 ’包 括行 为人 对 自己行为是否违 , 法的认识。不 过 , 这种认识 只要求主体意识到 自己的行为是 不道德的或不合法 的就够 了。 ” 由上述观点可以看 出, 国论者在对违法认识进行 研究 我 时, 往往对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不加 以区分地使用 , 从 而导致逻辑上 的混 乱以及理论上争论 。对概 念的准确 界定 是学术对话 的基础 , 因此有必要先准确界定 “ 违法性 ” 概念 。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故意进行该行为。

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司法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定罪和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在确定犯罪故意时,一个关键点是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备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能力和条件。

具体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正确认识,并意识到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认定犯罪故意时,法院通常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水平、年龄、教育程度、职业背景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水平。

如果犯罪嫌疑人智力低下,丧失了正常人应有的判断和认识能力,那么可以认定其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智力残疾人犯罪时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

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法院通常会更加注重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考察。

如果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并未接受过相关法律教育,也没有充分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那么可以认定其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然后,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程度和职业背景。

一般来说,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可能较有限,因此在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需要更加小心。

如果对于特定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由于自身文化程度和职业特点等原因,无法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那么可以认定其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并非仅仅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还包括是否明白该行为的违法后果。

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是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浅谈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浅谈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浅谈发布:2011-04-06 09:48:58 来源:正义网博客—wwangjingtaolawyer作者:wwangjingtaolawyer浏览:7133次【大中小】摘要: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

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应该通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来判断。

关键词: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社会危害性认识一、违法性认识渊源“不知法不赦”是古罗马的法律格言,这实际上是否认了违法性认识作为认定故意的要素。

而且这一原则,在英美判例法中也有所体现,即“法的不知不得抗辩”,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的诉讼规则中,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无需证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当前的或是现有的法律的存在。

同样,古罗马法的这一原则,对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大陆法系也仍然存在着不知法不免责的规定。

然而,对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要到必要这样一个缓慢而又曲折的过程。

如上所述,传统上各国、各法系并不要求故意的成立要具备违法性认识,这是受到古罗马法的影响,而这也是与古罗马时代刑法的归责观念和刑法发展背景不可分离的。

古罗马时代,经历了从客观规则向主观归责和客观规则相结合的变化。

当时的主观责任所强调的是人的心理活动的意向(意志活动),也即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有的明显的背反态度。

而事实上,在早期的希腊,意向(人的心理活动)与责任、刑法的惩罚并无关联,直到七世纪德古拉所制定的雅典法典才涉及杀人行为的主管意向(人的心理活动)而此时,根据犯罪的主观意向进行归责刚刚确立,要进一步要求对法律的认识(违法性认识)是与当时的背景不一致或不合适的。

[1]况且,在古罗马时代,犯罪与犯罪行为是没有严格界限的,罗马法中的公犯与私犯的划分也大都只是自然犯,这也就决定着,刑法进行谴责是不要求对违法性的认识的。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必须清晰掌握。

故意是指犯罪人作为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后果,但是仍然坚持进行犯罪行为的态度和行为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要认定犯罪人是否具有故意,重点在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可以分为主观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两类,主观认识是指犯罪人对于事实情况的认识,以及对自己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认知程度;客观认识则是指对于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认知,即犯罪人是否了解其行为是否属于禁止性行为。

首先,主观认识是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故意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犯罪人对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够意识到,且意识到其行为的行为可以引发刑法责任时,就可以认定其具有故意。

例如,一个人在公众场合喊口号,虽然不了解是否违法,但仍然可以说是具有故意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已经对喊口号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有了一定的认识。

但并不是所有具有违法性后果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故意行为。

Criminal Law Amendment IX明确规定,故意行为是指犯罪人明知其行为有违法性后果,仍决意实现该后果的行为。

因此,仅仅是犯罪人知道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质,但是并没有故意实现违法后果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意识。

其次,客观认识也是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故意的因素之一。

根据刑法规定,刑法规定的行为禁止是依据社会经验和社会规范制定的,因此犯罪人是否了解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故意的重要因素之一。

例如,一个学生因不了解刑法规定而将铅笔放入同学鼻子中造成伤害,不能认定其具有故意。

因为学生缺乏对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认识。

综上所述,犯罪故意的认定重点在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包括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两个方面。

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故意要求考虑其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以及其对法律规定的认知程度,从而确定其是否存在故意。

针对一些情况下故意认定的争议,需要通过深入法律研究以及事实调查来判断犯罪人的内在动机和行为主体的特点,以便尽可能地准确地认定犯罪人的故意是否存在。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1. 引言1.1 犯罪故意的定义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是违法行为并且有意图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状态。

简而言之,犯罪故意即是主观上的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是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

犯罪故意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违法的心理认识,即主观上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犯罪故意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犯罪人的行为及其表现、言行等来推断其内心的真实想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陪审团往往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来推断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违法性认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准确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才能确保对犯罪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违法性认识即是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关键因素之一。

1.2 违法性认识的重要性违法性认识的重要性在刑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违法性认识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认知能力。

在犯罪故意的认定中,违法性认识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因为只有犯罪主体具有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才能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

违法性认识是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关键要素。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依然故意为之,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或疏忽大意导致行为违法。

违法性认识的有无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判断案件的性质。

违法性认识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有违法性认识意味着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将触犯法律,这表明其具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违法性认识的有无也关系到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认定。

只有在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具有重大过错,进而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违法性认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2. 正文2.1 违法性认识的概念违法性认识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意识到自己所进行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即知道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种认识是犯罪故意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只有在犯罪主体具有违法性认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已经预见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且以实现该违法目的为目的,主动实施犯罪行为。

认定犯罪故意主要依据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程度以及其对该认识的主观态度。

犯罪故意认定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着一定的预见。

预见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具体来说,预见违法性包括对犯罪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认识以及对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预见。

犯罪故意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程度。

认识程度包括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了解以及对其适用范围的认识。

犯罪行为人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了解或者对其适用范围存在偏差,可能导致其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不足或者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实际上违法,但由于犯罪行为人的认识不足,可能难以认定其有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态度。

主观态度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接受程度以及对该违法性的主动实现程度。

具体来说,如果犯罪行为人不仅了解其行为违法,而且还有意识地、故意地追求该违法行为的实现,那么可以认定其有犯罪故意。

相反,如果犯罪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存在疏忽、怠慢或者漠视,或者只是被动地追随他人,那么很难认定其有犯罪故意。

在认定犯罪故意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素质、行为动机、实施手段等。

这些因素可能对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对该违法性的主观态度产生影响,进而对犯罪故意的认定产生影响。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故意进行综合判断。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关乎到对被告人的起诉及定罪情况,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正是犯罪故意认定的一种观点和方法。

本文将围绕犯罪故意的认定,《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需要明确犯罪故意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主观有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可以看出,犯罪故意是一个主观上的概念,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一种明知和直觉的目的和动机。

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都必须是主观上的真实故意。

犯罪故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总是易如反掌的。

有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可能会掩饰自己的真实目的和动机,难以从客观上直接证明其故意。

这时就需要运用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进行认定。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源自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只要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后果,而且可能会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则可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通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认定犯罪故意,司法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综合考量:要考察犯罪行为的客观违法情况。

犯罪行为是否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有可能导致犯罪后果发生,这是判断犯罪故意的基本前提。

如果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具有明显的违法特征,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具有犯罪故意的可能性。

要考察犯罪分子的主观认识。

判断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可能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后果,是否可能会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这需要通过调查犯罪分子的言行举止、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证据,来推断其当时的心理状态和认识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并非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案件。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故意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原因的影响,导致其认识能力受到限制。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犯罪主体的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直接关系到量刑和罚责的确定。

认定犯罪故意的一种方法是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违法性认识
可能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认识,即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

对于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可以从犯罪主体的言行举止进行推断。

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明确的表示
或暗示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和计划,
这些都可以反映犯罪主体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可以从犯罪主体的知识水平和社会经验进行判断。

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在社会实践中是否有过相关的经验,都会影响其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如果犯罪主体
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那么应当能够相对准确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
违法性。

可以从犯罪主体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方式进行推断。

如果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智力障碍、精神疾病或其他心理问题,导致其对违法性的认识能力存在缺陷或困惑,那么可能对犯罪
故意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具体案件中,可以通过对犯罪主体的心理鉴定、专家评估
等方式来判断此类情况。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可以对犯罪故意进行较为
准确的认定。

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上述分析方法,对犯
罪主体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进而确定其故意成分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要求,从而决定是否以犯罪故意定罪处罚。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预期或者应当预见的后果,并且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故意实施该行为的情形。

因此,犯罪故意是犯罪行为责任的基础。

犯罪故意的认定就是判断犯罪人是否有这种故意的决定。

犯罪故意的认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它涉及到很多不确定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定在实践中主要依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在法律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是否明知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中,明知是指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他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结果会造成什么影响。

因此,对于确定犯罪故意,需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行为是否违法;二是行为人是否知道其行为违法。

在确定行为是否违法时,需要考虑环境因素,也就是该行为在当前社会、文化、法律规定下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在现实当中,因为有些法律规定过于复杂或者法律文本过于晦涩难懂,很多人并不了解某些行为是否违法。

因此,仅仅凭借法律文本的规定来界定行为是否违法,是不完全可靠的,还应该考虑实际情况和常识因素。

在确定行为人是否知道其行为违法时,主要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知识识别和知识要求。

知识识别是指行为人对于该行为是否违法的认知程度。

知识要求是指法律对于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该行为的违法性给出的要求。

具体来说,知识要求主要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易于被认识为违法行为、行为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该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人应当在何种程度上认识该行为的违法性等因素。

总之,犯罪故意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很多不确定因素。

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常识因素综合考虑,不能单纯地以法律规定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该在确立犯罪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认定。

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为认定犯罪故意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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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4年【文献号】5980【原文出处】江海学刊【原刊地名】南京【原刊期号】200305【原刊页号】122~129【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401【标题】论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作者】刘艳红/万桂荣【作者简介】刘艳红,女,1970年生,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桂荣,1978年生,南京农业大学工程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犯罪故意是否要求有违法性认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学界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观点也因此存在着肯定论、择一论和否定论三种代表性学说。

文章分析指出,形式违法性的认识不应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即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则应该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

【关键词】犯罪故意/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正文】一犯罪故意是否要求有违法性认识?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以来都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以前,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即违法性包含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两方面。

“形式的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的要求或禁止规定的行为。

实质的违法是指危害社会的(反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对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重要利益的侵害,有时是对一种法益的破坏或危害。

其侵害依法规范所保护之生活利益,即法益,与规律共同社会之法秩序之目的矛盾。

”“只有当其违反规定共同社会目的之法制时,破坏或危害法益才在实体上违法;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是实体上的违法,如果此等利益是与法制目的和人类共同社会目的相适应的。

”(注:[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202、290页。

)具体到我国刑法,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秩序或法规范,即为法律所不允许;而“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就是违法性的实质”(注: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导言第4页。

),也即实质的违法。

我国刑法理论上长期以来对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问题的讨论,都缺乏对违法性认识是指形式还是实质的违法性的交代,这导致常常可见这样的论述,例如:“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关系密切,后者的范围远比前者为广,因此,处理违法性错误,应从根本上按社会危害性错误的刑事责任原则解决。

”(注:青锋:《论刑法中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载《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7页。

)“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却明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现象却大量存在”(注:杨新培、陈昌:《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确定犯罪故意时不能从行为的违法性出发,而应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注:《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1989年版,第198页。

);“应该要求于行为人的,都是其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特别是在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相分离的场合”(注:赵秉志:《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264页。

);等等。

上述观点所说的违法性实际上都是指形式的违法性。

但是由于论者都缺乏交代,导致从概念上看,很容易辨不清其所言者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违法性,并导致关于违法性认识的争论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争论不加区分地混在一起,从而进一步产生上述逻辑的混乱。

这种混乱体现在将形式违法性的认识与实质违法性也即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联系在一起,如:“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如果某个人不知道,而且显然没有可能认识到自己有意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而也不可能认识到它的社会危害性时,应该认为是无认识,那就是意味着该行为欠缺意识因素,就不能认为他有罪过,也就不能认为他构成犯罪。

”(注:朱华荣:《略论刑法中的罪过》,载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页。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包含了认识其违法性。

所谓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认识其违法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注:曾宪信:《犯罪构成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

)似乎只要具备了形式违法性的认识就可以具备实质违法性认识,或者认识到了实质的违法性,就必然会对形式违法性有认识,这样的逻辑关系显然值得推敲。

这样的论述不但没有区分形式与实质的违法性,而且在实际是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等同起来,以至于有学者批判指出:“我国刑法理论中,违法性认识是否必要,往往要转换为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必要这样一个命题,由此展开讨论。

然而,由于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的含混性,使这种讨论的科学性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仍然坚持违法性认识的说法”(注:陈兴良:《故意责任论》,《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

),而不使用社会危害性认识的说法。

正是理论界在讨论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时从未将违法性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加以区分,从未指明社会危害性正是实质的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因此遭受上述批评也就不足为奇了。

诚然,有学者早已倡导过对违法性认识分为“事实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和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

所谓事实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是指以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为内容的违法性认识,而所谓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是指以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的认识为内容的违法性认识”(注: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其所说的事实意义上的违法性也就是指实质的违法性,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也就是指形式违法性。

只可惜这样的倡导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二为了克服以往刑法理论对违法性不加形式与实质的区分,从而导致将违法性“往往转换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弊端,以及由此引发的逻辑上的混乱,本文对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的讨论将区分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两方面进行。

那么,犯罪故意究竟要求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还是实质的违法性?抑或两者兼有之?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有对形式与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均持肯定态度的肯定论,在形式与实质违法性两者的认识问题上只赞成认识到其中一种的择一论,和对两种违法性认识均持否定态度的否定论。

1.肯定论。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要成立犯罪的故意,行为人不仅应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应该包括认识行为的(形式)违法性”;(注:齐文远:《论犯罪的故意》,湖北财经学院硕士论文1985年版,第18页。

)“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如果某个人不知道,而且显然没有可能认识到自己有意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而也不可能认识到它的社会危害性时,应该认为是无认识,那就是意味着该行为欠缺意识因素,就不能认为他有罪过,也就不能认为他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形式)违法性”(注:朱华荣:《略论刑法中的罪过》,载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页。

)。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包含了认识其(形式)违法性。

所谓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认识其(形式)违法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注:曾宪信:《犯罪构成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

)因为“社会危害性认识与(形式)违法性认识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

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形式)违法性认识的实质内容,(形式)违法性认识又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法律形式。

脱离了社会危害性认识,(形式)违法性认识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反过来,离开了(形式)违法性认识这种法律形式,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就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可能成为犯罪故意的内容”(注: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页。

)。

另有学者主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同时具备实质与形式的违法性的认识,又认为对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也允许有例外。

论者指出:“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内容的(形式)违法性认识,是构成犯罪故意必要的。

”而“刑事(形式)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形式)违法性认识是以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为前提的,既然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却不具有(形式)违法性认识是难以理解的。

因为任何犯罪都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形式)违法性的统一,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也就不可避免地认识到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反之亦然。

但从法律意义上说,(形式)违法性认识又不是犯罪故意所必须的。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刑法条文掌握得十分娴熟的人毕竟只是个别的。

即使是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是刑法专家,对于某些刑法条文的理解还存在争议。

如果要求每个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都认识得一清二楚,否则,就以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事责任,这样势必放纵犯罪,不利于保护社会利益。

在这个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原则才是正确的”(注: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

2.择一论。

择一论中可分为:(1)形式违法性认识肯定论。

认为“应该要求于行为人的,都是其对(形式)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特别是在社会危害性认识与(形式)违法性认识相分离的场合。

社会危害性是立法,甚至可以是司法的指导观念,但是,在司法中,如果直接根据社会危害性处理案件,则有破坏法治的危险。

”(注: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有观点进一步分析指出,对犯罪故意要求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一,混淆了立法者所揭示的犯罪本质特征与行为人对其行为认识的界限。

第二,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标准,很难认定行为人是否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

第三,即使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分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要求会使犯罪故意混同于一般危害故意,必然给故意的认定带来混乱。

基于此,应以(形式)违法性认识代替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故意认识因素的内容。

因为(形式)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参照标准,(形式)违法性认识的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对于那些不知法律者不为罪,也即不以犯罪故意论处;同时(形式)违法性认识容易判断,具有可操作性,不会沦为行为人随意提出无(形式)违法性认识无罪辩护的理由。

(2)实质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认识肯定论。

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意识,即使其没有(形式)违法意识,也成立犯罪故意。

”(注:姜伟:《犯罪故意与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130页。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形式)违法性。

因此,主张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质就足够了,而不必再要求刑事(形式)违法性;而且,如果把认识因素要求为明知刑事(形式)违法性,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和结果触犯刑法哪一条文,应该怎样定罪判刑,这既不现实,也不合理,使一般公民难以做到,甚至也难以确切地查明行为人是否真的具备这种认识,而且也容易使有些人钻空子,借口不懂法律来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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