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必要性、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创新者和发明人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传统的赔偿制度往往只能赔偿侵权方损失的一部分,难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侵权方面临更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和积累的重要资产,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将迫使侵权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使其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达到威慑效果。
2.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侵犯商标权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应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化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会对作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强化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1. 确定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巨额利益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倍数,以达到威慑效果。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传统的赔偿制度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时,往往因赔偿数额有限,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更为严厉的赔偿方式,开始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首先介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理论基础,明确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其在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
本文还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源于对传统民事赔偿原则的拓展与深化。
传统民事赔偿原则主要关注于填补损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然而,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这一原则显得捉襟见肘。
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和地域性,使得其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有效遏制。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起到威慑作用,防止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
这种赔偿方式能够增加侵权成本,降低侵权收益,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加强,以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和赔偿。
以下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同时介绍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的著作权法。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各不相同,但都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可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着法律和经济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和实施。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健全、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应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适当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应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美国则是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法律体系中包括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案例1:高价电影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曾将清华大学四名学生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校园网络非法下载了《X战警2》,并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盗版传播。
2010年,这些学生被判赔偿207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金额记录。
案例2:欧美共有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特许专利代表院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的特许专利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成为特许专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增多,对于侵犯方和被侵犯方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和法律压力。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障创新和创造的活力,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概念、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来探讨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一、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概念及意义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是指当他人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损害等,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保障创新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知识产权侵害赔偿制度则是保护这一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赔偿制度,可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一)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利润减少等。
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需要考虑被侵权方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计算方法通常采用通过比较法、市场销售价值法、以及利润法等手段来确定。
(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等。
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广告宣传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减弱、品牌价值下降等。
依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市场调研、专业评估等方式来进行计算。
(三)惩罚性赔偿在严重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可以对侵权方进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旨在起到震慑作用,迫使侵权方认识到严重性和不法所带来的后果。
其计算方法一般包括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合理利润倍数等因素。
三、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案例分析(一)著作权侵权案例曲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并销售了一本某作家的畅销图书的盗版复制品。
法院判决曲某赔偿原作者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给予5倍的利润惩罚性赔偿,作为对著作权侵犯行为的惩罚。
最终,曲某需要向原作者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探讨程序法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应有之作用之前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如果是事实问题就需要当事人来举证证明,如果是法律问题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来裁断。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周强院长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将适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强化保全措施适用,探索建立技术事实调查制度,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因诉讼程序交叉影响案件及时审结等问题”。
设立专门的法院是适应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需要针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特殊性设立特殊的程序。
当然,其他相关方面仍然要同步加强才能对知识产权给予综合保护,如加强专利申请中信息的披露与提高专利的审查标准、完善专利代理人制度与加强对专利代理人的培养从而加强专利侵权诉讼制度与专利代理人制度的契合、着力选用和培养具有法律与技术双重背景的法官等。
一、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研究领域近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的实体法律已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改革。
如《专利法》在1984年制定之后,又经历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改革。
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方面,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改变了2000年修改时规定的“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这两种计算方式的或然关系,明确了“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先后顺序,即“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能按照“侵权所得”。
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按照权利人所失利润、侵权人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数额四种方式计算。
确定这四种方式是依次选择而非随意适用。
但研究域外法律后发现,外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如美国法律规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包括专利权人所失利润、合理许可费和侵权人恣意侵权时的3倍赔偿制度三种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追加到正常赔偿之上的赔偿方式,其目的是惩罚侵权者,同时向受害方提供更多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技术和文化创新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1. 小米侵犯专利被判赔偿360万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公司侵犯上海雷勃科技公司一项专利,判决小米公司赔偿3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这是中国首例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案例。
2. 中石油预付卡侵权赔偿22.5万元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石油公司侵犯深圳科发源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中石油公司赔偿22.5万元人民币惩罚性赔偿金。
3. 苹果公司侵犯高通专利,赔偿13亿美元2019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在其iPhone智能手机上的处理器芯片中侵犯了高通公司的三项专利,判决苹果公司赔偿13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和文化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
因此,相关机构和团体应该积极探索和研究相关制度,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侵权行为者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即使被发现侵权也只需要支付普通的赔偿金。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一些专业机构和研究团体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当今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它关乎到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
无论是在商业领域还是在创意行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本文将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同意,以盗版、复制、篡改、未经授权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作品、商标、专利或版权。
这种行为侵害了原作者或持有人的独占权益。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种类1.版权侵权:包括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展示或演绎他人的作品,如盗版书籍、盗录音乐和盗版电影等。
2.商标侵权:涉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或进行类似商标的使用,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
3.专利侵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注册或申请的专利技术或发明,侵犯他们的独占权益。
4.不正当竞争:通过不公平的手段,如低价倾销、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竞争。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因此,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的种类如下:1.经济赔偿:侵权方需要向权利人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是基于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和侵权方非法获利的程度。
2.停止侵权:侵权方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销售或提供侵权产品或服务。
3.赔礼道歉:侵权方可能需要向权利人公开道歉,以恢复被侵权方的声誉。
4.销毁侵权产品:侵权方需要销毁其库存中的侵权产品,以消除对权利人的侵害。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了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严重的侵权行为,并起到威慑其他潜在侵权者的作用。
总结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损失,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严格的赔偿责任是必要的。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可以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并为创作者和持有人提供一个公平和有保障的环境。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保护创新和创造的成果,进一步促进创新和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使得权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并促进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对于这些侵权行为,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专利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实施享有专利权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的侵权人将承担民事责任,并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 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商标权侵权是指在同一类或相似类别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权的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摄制、翻译等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4.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侵权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披露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侵权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实际损失、侵权所得和合理开支。
1. 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市场份额减少、声誉损害等。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湖南工商大学 徐稳摘要: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和法定赔偿。
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100份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了解到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原告的诉求金额与法院的判决金额之间差距较大等现状,主要是和权利人举证困难、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不统一等原因有关。
本文提出运用证据妨碍规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等建议来保护权利人权利,更好地实现赔偿救济。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069-0001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现状分析(一)样本的选取为深入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本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的来源法院,于“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网站上以“著作权损害赔偿”“商标损害赔偿”“专利损害赔偿”为检索关键词,选取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100份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的样本。
在这100份裁判文书中,侵犯著作权的裁判文书共计62份,侵犯商标权的裁判文书共计25份,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共计13份。
(二)样本的分析情况从收集的数据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
在这100例案件中,适用实际损失的有1例,适用侵权获利的有2例,适用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案件为0例,其余的97例案件均是适用的法定赔偿。
我国对于这几种计算方式是有顺位规定的,只有当前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都不能确定时,法定赔偿可作为替代进行补位,前三种应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而不应是目前这种法定赔偿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也不是立法者最初的设计初衷。
就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而言,仍然是依据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侵权发生时的具体情形,只是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不必进行严格的计算而已,贯穿于其中的仍然是填平原则的精神[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数额,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有所遵循和规范。
这些准则就是指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以及对最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
应当说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理论上的混淆。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四、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古代的侵权行为法并不承认全部赔偿原则,古代的赔偿是和刑事制裁紧密在一起的,中外都是如此.全部赔偿原则的产生地也不是中国,而是德国。
德国学者首先将全面赔偿作为原则提出,并成为德国民法典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当今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仍旧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应当指出,该协议的这些规定,均属于各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法范围。
记得一次德国知识产权专家迪兹来我国某机关回答著作权学者咨询的问题时,他顺便提到,中国版权学者提出的问题清单中,前十个问题竞都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问题,而不是“纯”知识产权法的问题。
这不能不从一个侧面表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也表明我们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同志又很需要学习和掌握民商法与诉讼法的法律和法学理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原告除明确具体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法外,还应当按照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举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赔偿计算方法不予认可的,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并进行相应举证。
当事人可以证明赔偿的具体数额,也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同一案件中,当事人针对同一被诉行为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针对不同被诉行为也可以分别提出赔偿计算方法。
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原告仅提出赔偿数额,经释明后仍未提出具体赔偿计算方法且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对于其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1、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它与一般赔偿相比,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和实施力度,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受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019年5月,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情形,而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适用。
《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不断减少,但是仍然有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赔偿之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作出额外的惩处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地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商标法》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利人要求恢复商标权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利润。
如果商标侵权的行为十分恶劣,情节严重,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利润,还可以要求作出一定幅度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首先是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下,要求侵权方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具有显著的威慑力。
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承诺机制的加强,可以更好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并在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惩罚性赔偿,以弥补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的商业损失。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可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发展,并促进知识产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那些经常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和个人,要求对其进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会对他们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率,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要想有效地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首先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机会,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材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作者:张俊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其本身所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极易成为不法竞争者侵害的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贸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含量逐步升高,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往往需要通过给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从而实现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的矫正功能。
赔偿数额确定适当与否,标志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也关系着司法救济制度的合理性评价问题。
因此,探求一条适当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思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我国法律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其缺陷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对侵权赔偿的范围都作了规定,如《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也有进一步的规定,从上述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法律对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地损失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则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合理费用。
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当完善的,但是在实际中,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却很难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并且很难执行,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例,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法院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2024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律师函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律师函本合同目录一览1. 知识产权声明1.1 知识产权类型1.2 知识产权归属2. 侵权行为认定2.1 侵权行为描述2.2 侵权行为证据3. 侵权责任承担3.1 侵权责任法律依据3.2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4. 律师函发出目的4.1 制止侵权行为4.2 索赔损失赔偿5. 损失赔偿计算5.1 直接经济损失5.2 间接经济损失5.3 合理费用支出6. 侵权方声明6.1 侵权方承认侵权行为6.2 侵权方承诺停止侵权7. 调解与仲裁7.1 调解方式7.2 仲裁机构8. 诉讼途径8.1 诉讼管辖法院8.2 诉讼时效9. 律师函效力9.1 律师函法律效力9.2 侵权方履行义务10. 违约责任10.1 侵权方违约责任10.2 权利人违约责任11. 合同解除11.1 解除合同条件11.2 解除合同后果12. 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争议解决机构13.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变更13.3 合同终止14. 其他约定14.1 侵权行为举报奖励14.2 保密条款14.3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4.4 侵权行为地域限制14.5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知识产权声明1.1 知识产权类型本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1.2 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为此类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拥有充分的权力签订本合同及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认定2.1 侵权行为描述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擅自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展示甲方的作品、产品或技术等。
2.2 侵权行为证据甲方提供的侵权行为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产品的实物、网络、截图、销售记录、市场份额等。
3. 侵权责任承担3.1 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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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结合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找出比较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一定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更加公正、合法、快捷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原则、X围和计算方法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就教于读者。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根据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包括三重含义:首先,它是指一种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权利人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也称作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之债。
其次,它是指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不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都应当予以赔偿。
再次,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的义务。
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的多种具体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一种。
不法侵害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和人身权同样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同样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但是对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完全不同。
如侵害财产权,受损害的对象是财物,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对财物的侵占或毁损,以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又如对人身权中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侵害,受侵害的对象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权行为常常表现为针对受害人身体的伤害行为,损害结果通常为受害人的致伤、致残或者致死,从而造成了权利人或其亲属的财产损失。
但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知识财产和精神利益。
其侵权行为的行态,通常表现为篡改、假冒、剽窃、盗用和不付酬等,明显不同于对财物的侵占、毁损和对人的致伤、致残或致死。
因此,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表现形态的不同,使得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损害赔偿X围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都有与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种种不同的情况。
这些区别又必然赋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特殊的含义。
然而,这种不同又都是同属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保护对象和同属民事侵权损害事实前提下的区别。
当然可以也应当运用民事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去抽象、去研究,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和制度是有益的。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数额,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有所遵循和规X 。
这些准则就是指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X围的认定,以及对最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
应当说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理论上的混淆。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古代的侵权行为法并不承认全部赔偿原则,古代的赔偿是和刑事制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外都是如此。
全部赔偿原则的产生地也不是中国,而是德国。
德国学者首先将全面赔偿作为原则提出,并成为德国民法典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1。
当今的《与贸易有关(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仍旧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应当指出,该协议的这些规定均属于各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法X围。
记得一次德国知识产权专家迪兹来我国某机关回答著作权学者咨询的问题时,他顺便提到,中国学者提出的问题清单中,前十个问题竞都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问题,而不是“纯”知识产权法的问题。
这不能不从一个侧面表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也表明我们从事保护的同志又很需要学习和掌握民商法与诉讼法的法律和法学理论。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X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X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
当前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囿于盗版和假冒的猖獗,主X惩罚主义观点的理由似乎更强一些。
但是,笔者认为,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仍然首先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
同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
补偿应当是赔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则是其辅助功能;补偿与制裁又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规X和调整民事主体行为和知识产权关系的作用。
这是由于受害人只有获得赔偿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除去获得赔偿的途径就几乎没有其他同样功能的途径使受害人获得同样的救济。
而对侵权的制裁功能,则还有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其它形式,以及罚款、收缴等民事制裁的具体形式,以致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为标准、为X围来赔偿。
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损害,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权利人更具有重大意义。
确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是理所当然的。
确立了全部赔偿的原则,也就确定了全部赔偿X围的客观标准,即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为准。
少于或大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是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或是使受害人获得不当收入,都是不公正的。
当然,在实践中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常常不易计算,特别是对未来的可得利益的估算更是如此。
英国法官布瑞特就认为,“不应根据全面赔偿原则对金钱损害而给当事人以满额的赔偿,他们所要考虑的是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公平赔偿。
”2据了解,当今的德国法官也时常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而困惑,他们在法庭上最常用的赔偿计算方法是按照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使用费为标准,责令侵权人赔偿,而不去反复审核和计算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但是全部赔偿原则就像一座大厦的基础,给予了我们确定赔偿X围、计算方法等关键环节的可靠和客观的依托。
在全部赔偿原则的理论基础上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就像在牢固地基上建筑大厦一样。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如美国法第504条规定,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250-10 000美元的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高到每部作品5万美元。
我国XX也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以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中也有法定赔偿金(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没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但在理论界和实际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问题呼声很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起草的审判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稿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总结中,都有关于对在受害人经济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赔偿额赔偿的规定。
如在前述解答稿中规定:“如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人民法院按以下规定的X围确定赔偿数额:1侵犯他人图书、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额为5千元至20万元;2侵犯他人音像制品著作权的,赔偿额为1万元至20万元;3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1万元至30万元。
“对权利人仅按照上述赔偿X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又构成侵权的,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些尚不能作为法定赔偿的依据,但这毕竟反映了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问题立法的迫切需要。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并尽快以立法形式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是毫无疑义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像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且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
例如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经过公证购买侵权人销售的盗版软件两件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再也无法取到其他盗版软件的销售证据。
而这两件软件侵权人是以权利人正版软件十分之一的销售价格售出的,利润极低。
权利人该软件的销售额又无明显降低趋势。
此案如果仅按照这两件软件被告获利赔偿,或者按照两件正版软件的零售价进行赔偿,以及甚至以无损失为由不予赔偿,对权利人都是不公正的,不符合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宗旨,对打击和制止盗版侵权也极为不利。
其实质是由于如此赔偿不符合全部赔偿原则,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由于对其他盗版事实的不掌握而未获得全部补偿。
为了追求对权利人损失能够得到全部赔偿,为了遏制侵权行为,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规定。
前述软件赔偿案件,据估算,如果软件的零售价为中等以上价格,在地区,以100套作为赔偿的标准,则有可能为有效的“法定标准赔偿额”。
无论从对受害人的补偿还是从对侵权人和有侵权意图的人的惩罚或威摄角度看,都是有一定效果的。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的确立,必然会大幅度提高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效率,从而在量和质上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充分和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