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法律概念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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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法律概念的模糊性

传统逻辑一向注重概念的明确性,对模糊概念几乎是本能地排斥。因为概念的模糊会直接影响判断的准确性,从而影响推理、论证的有效性。法律逻辑一直讲究的是概念要明确,判断要准确,对模糊概念自是避而远之。而有人认为:“多数学科概念都是模糊概念”,他们主张法律概念必然是模糊的。因为法律概念必须用语言来表达,而“生活中形成的语言通常是模糊的,法律语言也是来源于生活语言,它并不因为自己出自立法者之口而变得高贵和确定无疑,它必定不可避免地保留着生活语言的模糊性。”

我国的法律属于制定法。在一般人心目中,我们的法律概念是非常严密,甚至精确的,认为没有明确的概念,司法活动就不能得到准确的实施,这也与我们传统逻辑强调概念的明确性是一致的。如此,我们会要求法律文本中的概念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相同的含义(即含义单一),使得普遍有效的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每一案件中,以此来确保特定的法律稳定性与法律推理的安全性。

不管普通人和法学家们如何看待法律概念应该明确还是模糊,在法律条文中充斥着大量模糊概念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五条第5项规定:“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要求

....的作品复印....,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二条第2项规定:“聚众斗殴人数

..

多.,规模大

....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二百九十二条第3项规定:“在公共场所

者交通要道

..混乱的;”第三百九十八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

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比如“合理要求”。怎么认定“合理”,怎么认定“不合理”,这个概念看似很好理解,但是细细追究起来,却又不知如何硬性区别合理与不合理,连《辞海》都没有相应词条,不知道是因为觉得太简单不需要解释还是根本就难以清楚解释。“更为适宜”、“过分延迟”、“必要时候”“足以”、“十分不便”、“积极”、“及时”这些概念亦属此类。还比如“根据情况”、“认为”、“酌情”等类概念,更是无从明确,缺乏操作性。更不必说随处可见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特殊情况”、“特殊原因”;“认为需要逮捕”、“认为有必要立案”、“认为必要的时候”、;“严重混乱”‘“严重不负责任”、“严重亏损”、“严重危害”;“其他权利”、“其他方法”、“其他名义”、“其他手段”、“其他关系”、“其他原因”、“其他正当理由”、“其他严重情节”、“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等等模糊概念。

法律条文中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模糊概念呢?

(1)法律涉及的问题太过繁复。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维持秩序和解决纠纷,因而需要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出相应规则,势必涉及十分广泛及复杂的各种问题。由于具体问题无穷无尽,而法律条文必须用最少的语言表达最大限度的信息量,若任何时候都采用精确概念难免挂一漏万,就不得不使用一些模糊概念。所以,法律条文中出现大量的模糊概念客观上是不可避免的。(2)法律现象本身存在许多界限不清楚的现象。法律现象的界限不明造成法律概念的模糊是必然的。比如犯罪情节的轻重问题,轻重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这完全没有明确界限,都是逐渐过渡的,存在着中间区域,要在认识上把它们截然分开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而法律概念具有模糊性也在情理之中。

(3)法律概念自身的发展使本来明确的概念变得模糊。概念形成后不会一成不变,随着客观事物的变化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反映事物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这样的现象会越来越常见。(4)为增加法律的实用性与预见性使法律概念变得模糊。美国总统杰斐逊曾经说过:“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为什么?首先因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它不可能预见一切未知的情形;其次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他们的认识不可能超越当时的历史条件,亦不可能透视立法客体的方方面面。因此,为了适应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以及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增加法律的实用性与预见性,法律中不得不采用模糊概念。

对于模糊的法律概念,通常人们最本能的想法就是要想办法将之变得明确,而且也确有行之有效的途径。常见的途径不外乎以下几种:

(1)附加模糊限制成分。模糊限制成分的作用就是限制模糊概念的模糊程度。例如“数额大”是个模糊概念,为限制其模糊程度,就加上“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模糊成分以缩小其外延;“情节轻微”是个模糊概念,就加上“显著”、“较”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其作用都是将该类模糊集人为分类,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2)给模糊概念定量。例如:“数额大”即使加上“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模糊限制成分,但依然是模糊概念,缺乏操作性。给它定个量,其可操作性就立即得以体现。例如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有关规定中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模糊概念,在1998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就具体量化为:(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3)借助各种法律解释。世界上最困难的“统一”莫过于对语义模糊的文本的解读。法律条文由于概括性很强,模糊的情形随处可见,律师与法官理解起来可谓见仁见智,极难统一。为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就由特定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立法精神、国家政策和法律意识对法律或法律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和解释。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补正解释还有我国独有的司法解释,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明确法律,实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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