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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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
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可以划分为前期和后期,它们有很大的差别,在此我们重点谈谈后期的意向性学说,其观点以《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1913)为代表。另外,我们要知道胡塞尔意向性学说前期的观点是以《逻辑研究》(1900—1901)为代表,这样我们才能更加深刻的认识其哲学思想的变化与发展。
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的意向性学说与《逻辑研究》中的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之一是把意向性推广到潜在的意向的领域中去。意识活动是在时间中进行的,当意向行为指向一个对象的时候,它也潜在地指向这个对象周围的东西。正如实在的事物处于空间的场中,意向内容也处于它的内时间场中。例如我观察某一个人,我现在的注意目标是他的性格,我过去的注意目标是他的长相,我将来的注意目标是他的能力,我还将观察他的社会关系等等。意向行为指向某一对象的时候,不仅仅局限于对象的本身,它还附带的指向与对象有关的其他事物。然而,这样就使得每一个意向内容周围都将形成一个由过去和将来的意向内容组成的周围域,这一意向内容的周围域的概念在胡塞尔的有关事物的构成学说中将起重要作用。
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胡塞尔主张不仅意识活动有一个结构,而且意向内容也有一个结构。意识活动的结构是:意向行为——意向内容。意向内容的结构是:a)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意向内容间的一致性的共同承担者),b)意向内容的内核(在于呈现出怎么样的规定性而言的意向内容),c)意向内容的周围域(被意向行为附带的对象周围的事物)。
意向内容的内核,即我们实际所感知、所以为的意识表象。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是指被进行综合的意向行为所发现的,在一系列相关的意向内容间存在的一个共同的承担者。胡塞尔也把这个共同的承担者称为“X”,我们之所以认为认识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就是因为这个“X”的缘故。胡塞尔自己是这样表述的:
“同样,相分隔的行为,如二个知觉或一个知觉和一个记忆,可以联合成一个统一体。对于这样的联合我们是并不陌生的。借助于它我们发现一会儿表现出这样的规定性、一会儿又表现出那样的规定性的那些初看起来分开的内核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是同一个‘对象’。因此在每一个意向内容中存在着一个作为一致性的极的、纯粹的、对象性的东西。同时我们看到,应该区分意向内容方面的两种对象的概念:这种纯粹的一致性的极,即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和在它的怎么样的规定性方面而言的对象,此外还要加上那些被附带以为的、规定性尚不确定的东西。”【1】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主张意向的行为和意向的内容在内时间中存在的,即都是实有的。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胡塞尔主张意向行为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但是意向内容不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对于胡塞尔立场的变化,我们可以用图式来表现。
1)《逻辑研究》中的立场:
意向行为——意向内容(意义)—→对象
内时间的(实有的)观念的或实在的
现象学的研究范围不是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2)《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的立场:
意向行为—→意向内容(“内核”+“X”)
内时间的(实有的)观念的或实在的
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按照《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所讲,实在的事物无非是一个连贯的、统一的知觉经验过程的对象性环节。然而,一个人的意识活动不能构成实在的事物,实际上实在的事物的构成只是一种主体际的置定。例如我们观察某一人物,我们看他的举止,气质,谈吐等等,会发现这些知觉的表象其实是互相连贯和统一的。而且,这种知觉表象的连贯统一性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实上其他人的知觉表象也是如此。如果我们继续去观察,还能发现更多的这种连贯统一性。这就意味着,实在的事物其实是一种能被任何认识主体继续观察、继续感知的可能性存在。由于对实在的事物的观察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因此当我们说实在的事物是感知的复合的时候,这样的复合必定是不完全的。正是因为这种能够继续进行观察和感知的可能性的存在,才使得人们构成了有关实在的事物的观念,或者说,就置定实在的事物是实际存在的。胡塞尔强调:“这种构成最初涉及到本质上可能的个人的意识,然后也涉及到一个可能的集体的意识,即涉及到许许多多互相进行交流的意识的自我和意识之流。对于这些主体来说,作为同一个客观实在的东西的事物是主体际地被给与和被视为同一的。”【2】
我们可以用以下图式来表示胡塞尔的观点:
集体性的意向行为——主体际的认定—→实在的对象
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采取了公开的唯心主义的立场。胡塞尔完全否定自在之物的存在,把世界的实在性看作是集体的意识主观际地置定的一个当作规则的观念。他说:“另一方面整个时空的世界,这包括作为实体的东西的人和人的自我,按照其意义来说只是一种意向的存在。这也就是说,这个世界对于意识来说只有第二性的、相对的存在意义。它是意识在其经验中所置定的存在。这样的存在在原则上只是作为在众多的可感知的和可规定的意识表象中一致性的东西。除此之外一无所有。”【3】
对于唯物主义来说,因为事物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事物在意识中所显现的表象具有连贯统一性,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事物才有一致的认识。对于胡塞尔这样的唯心论者来说,因为在意识中所显现的关于事物的表象具有连贯统一性,所以人们认定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胡塞尔仍然谈论事物的实在性和客观性,但是他把它们仅仅当作主体际地置定的一种起规则作用的观念。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的唯心主义立场还不明显,他把实在的世界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摆在现象学的研究范围之外,有意回避了这个哲学的根本问题。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胡塞尔不再回避外部世界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把外部世界包括在完整的意向内容之中,即把外部世界当作意向行为的一个相关的环节。
【1】胡塞尔:《胡塞尔全集》第三卷,1976年德文版,第302-303页。
【2】胡塞尔:《胡塞尔全集》第三卷,第310-311页。
【3】胡塞尔:《胡塞尔全集》第三卷,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