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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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本单位党建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昌分局(公司)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助理调研员。
第三条金昌分局(公司)党组负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四)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五)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省局(公司)党组委托金昌市委纪委、监察局和组
织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组在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省局(公司)党组,同时抄送市委监察局和组织部。
第八条分局(公司)党组召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应邀请省局(公司)党组成员、市委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的领导参加,了解情况,督促指导工作。
第九条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组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