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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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建设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7.20•【文号】价费字[1992]382号•【施行日期】1992.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2日)废止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20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价费字[1992]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的通知

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的通知

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的通知顺府发〔2003〕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现将《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收费办法通知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为简化交易手续,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我区采用核定房地产课税价格的方式征收契税。

现根据我区2000年公布的《顺德市基准地价》,并结合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核定各镇、街道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

一、大良街道(一)住宅价格核定: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值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大良街办中心区内土地价格的核定。

中心区是指原街道办事处和北区村、府又村、八坊村、五坊村、云路村管辖范围,以及新松村的部分区域(即桂畔海以南、广珠路以东部分地段)。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

(3)建筑物价格的核定。

建筑物价值是在考虑建筑物建造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已使用年期确定。

(二)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根据《顺德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商业地段的标准宗地(宗地在深度15米内、使用年限按最高计算),按下表核定价格。

注:实际商业用地超出标准宗地的,参照商业路线价对上述价格进行修正(以下其他国有用地类同)。

2、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在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基础上下调一定比例核定价格(下调幅度≤40%)。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标题: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价格上限并对其销售进行管理的商品房。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制定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价格管理1.1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方式: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一般以每平方米价格或总价来确定。

1.2 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监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1.3 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可以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保证市场供需平衡。

二、销售管理2.1 销售方式:限价商品房销售一般采取公开摇号或者竞价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2.2 购房资格审核:购房者需符合政府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方可购买限价商品房。

2.3 销售信息公示:政府应当及时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包括价格、户型、楼盘位置等,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三、质量管理3.1 建设标准: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

3.2 质量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3 质量保证: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限价商品房,政府应及时处理,保障购房者权益。

四、管理机构4.1 设立管理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和监督。

4.2 职责分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3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法律法规5.1 法律依据: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法性和权威性。

5.2 法律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5.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权益。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丙方:(预售人——开发商)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管工作,经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丙方(预售人——开发商)三方协商,就位于,项目名称楼盘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权。

甲方自收到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作出同意使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同意使用并给予说明理由。

二、乙方要努力做好金融服务工作,配合甲方,方便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款存取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在专用帐户发生冻结、划拨的情况时,应向执行机关说明本专用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甲方。

三、丙方必须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预售房交付给购房人。

四、丙方必须要求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乙方为丙方开设的该项目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乙方出具付款凭证,丙方为购房开具缴交购房款的收据、发票。

五、丙方对凡是商品房预售款(含定金)、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均应存入该项目预售房专用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房款。

乙方给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时,要确保将款项存入该项目预售房款专用账户。

六、丙方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后30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

在办理手续时,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监控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首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凭证复印件,(并附送原件以作较对)。

七、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金额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支付数额为准,未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不能为丙方拨付预售房款以及使用专用账户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作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银行资格。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实施预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政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开发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政策的执行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依职能监督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佛府[2001]010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1〕010号)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经批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商品房项目所在地银行三方签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预售人还须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有多个预售房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

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可在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开设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预售人凭银行出具的《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通知书》分别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和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预售人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的资料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然后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预售人。

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和预售房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预售房项目、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处悬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座落位置的规划平面图。

第五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国家统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专用帐户名称、帐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佛府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市住建管理局对《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8230 912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7日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对《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款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督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介绍

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介绍

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介绍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以及《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6〕286号)的规定,我区将于明年初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制度实施后,我区范围内新批准的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必须实施合同网上备案,如不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不予办理实物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

为此,政府投入了大量资源开发了“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

备案系统的使用,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备案系统的公示内容(一)商品房楼盘信息网上公开过去,购房者对商品房项目的了解往往单凭开发商的宣传,对项目的完整和真实情况很难准确核实。

今后,楼盘批准商品房预售或现售后,必须通过备案系统在网上公示,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解决了他们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1、备案系统的“公众查询”功能支持模糊查询,并提供多种搜索条件,购房者可以所根据掌握的信息查询特定的楼盘,或者按照区域、开发企业和预售时间等条件进行过滤查询,轻松找到心仪的楼盘。

2、选定了具体的楼盘,购房者还可以通过备案系统的“楼盘详细资料”进一步了解到楼盘的各项信息。

一些从前隐藏在幕后不为购房者所知道的不规范现象,将被网上备案登记制度暴露出来,置于大家的监督之下,如过去一些不法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或以内部认购和登记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今后,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在网上公示,购房者将第一时间了解楼盘的预售情况。

3、商品房销售情况购房者还可以通过点击“查看单元”,进入“单元情况列表”查询,列表用不同颜色来表示所有单元的实时状态:可售——可以出售已预订——已经签订认购合同已签约——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已经办理了实物备案手续已发证——已经核发了《房地产权证》已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已查封——被查封已锁定——因为某些因素被锁定,暂时不能买卖购房者买房的时候往往很担心所购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力限制情况。

顺德区实施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

顺德区实施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

顺德区实施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顺德区实施《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细则(试行)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贯彻《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佛府办〔2006〕28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网上备案的系统。

我区实施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系统为: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社会公示的平台为: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交易信息网。

二、网上备案适用范围。

2007年1月1日后,顺德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批准的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必须实施合同网上备案。

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不予办理实物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

凡不具备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备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企业入网准备。

(一)为确保网上备案系统的正常运作,使用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经纪机构,其使用系统设备必须达到区建设(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下称“管理部门”)的最低要求,并应专机专用,以免其他程序干扰网上备案系统在客户端的正常运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使用网上备案系统的人员必须参加管理部门举办的网上销售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并经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经纪机构预(销)售商品房的,应有3名以上已备案持《培训证书》的销售人员。

(三)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日常维护及巡检,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所需设备及维护一律自行解决,管理部门在法定上班时间内提供热线支持服务。

建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经纪机构选好计算机及系统客户端维护人员1至2名,参加管理部门举办的系统客户端安装和维护,以及计算机安全防范培训,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四、入网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同时申报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入网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二)网上销售操作人员申报表;(三)拆迁安置单元及自用房源申报表(此类单元将被限制销售,自用房源需由房地产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方可销售);(四)其他管理部门认为必需的材料。

粤价〔2011〕88号

粤价〔2011〕88号

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粤价〔2011〕8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查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上限收费标准为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的6.5%,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上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我局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各地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字[1999]028号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字[1999]028号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字(1999)028号1999年4月6日)近年来,随着国家和省对住宅建设的重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我省商品房,特别是商品住宅的销售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但有些地方也出现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完善,面积计算不规范等现象,造成商品房购销纠纷增加,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现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1995〕386号)、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和建房〔1995〕51号文等文件编印成手册,供购房者查阅。

使广大购房者了解商品房面积计算的规定、规则,能够识别和抵制不按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面积的行为,尽可能减少商品房购销活动中的纠纷。

二、各市、县主管部门近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进行一次检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内容)。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合法建设或登记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建设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建筑防灾应急调查等工作,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冯桂新与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冯桂新与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冯桂新与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1)粤06行终3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赟王慧温颖聪【审理法官】郭赟王慧温颖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冯桂新;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冯桂新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冯桂新【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关养才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张建培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欧阳紫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养才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张建培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欧阳紫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养才张建培欧阳紫君【代理律所】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冯桂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上诉人冯桂新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上诉人冯桂新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被上诉人顺德区城管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上诉人送达该决定书,但因上诉人不在现场无法直接送达。

粤价〔2011〕88号.doc

粤价〔2011〕88号.doc

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粤价〔2011〕8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查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上限收费标准为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的6.5%,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上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我局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各地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19号文补充意见——

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19号文补充意见——

依申请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顺府办发〔2010〕19号,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对《实施意见》中关于规划、国土管理的部分规定作适当调整(一)用地面积达到300亩及以上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如因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暂时不能出具规划条件的,可凭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1—办理“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手续,但在办理供地手续前须出具规划条件。

(二)引进社会资金推动“三旧”改造。

各镇(街道)可选择市场条件比较成熟、改造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以投资方、镇(街道)、村(社区)获得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以镇(街道)为主体进行项目用地前期整理。

具体方案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原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的(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准)申请通过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1.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严格筛选“二改三”项目,划定各镇(街道)商业区域或重点改造范围,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编制该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组织进行相应地块的改造。

其中每个镇(街道)旧厂房转变用地功能发展其他产业的土地面积不得高于该镇(街道)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土地面积的40%;—2—2.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已同意不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四)通过协议出让转变用地功能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格的余额的60%计收。

广东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粤府办〔201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政府稳定房价的责任广州、深圳市要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稳定房价的具体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要加强对各地稳定房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及时对该地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与国办发〔2013〕17号文要求不符的,应立即作出调整。

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地区要组织房管、公安、民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购房审核工作机制,严格把好限购关。

三、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要于201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要进一步探索完善“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房价或竞配建保障房”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价格过快上涨。

要建立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3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基本建成11.6万套、新开工建设7.84万套,各地要尽快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抓紧做好立项、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确保新开工项目在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开工、2012年前已开工项目在2013年底前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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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结构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房用地时,同时设定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限价房的建设、销售、管理、申请和审批等。

第四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本办法,负责对限价房购买者资格审批的监督检查和获批主体的备案,负责编制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做好限价房建设用地规划、立项,以及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制定最高销售价格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范围限价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终审、公示、建档等工作。

各居(村)委会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的受理申请、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限价房的开发建设第五条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和开发配建,套内建筑面积一般在60 ~ 90平方米。

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设定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并对房屋的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限价房。

开发配建是指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限价房销售。

第六条限价房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严禁以限价房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限制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

第七条配建限价房的可售总套内建筑面积占整个商品房项目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为5% ~ 10%。

若批准配建限价房的商品房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项目建设中,配建全部限价房。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对其建设的限价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应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限价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和具有良好社会责任的企业实施。

第三章限价房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限价房申请人应为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或已婚夫妻双方。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单身个人或夫妻至少一方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工作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男性须满25周岁,女性须满23周岁;(三)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人均经济收入符合本区公布的限价房准购经济收入标准;(五)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本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符合本区公布的限价房准购居住面积标准。

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可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六)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面积累计超过本区公布的面积标准;(七)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

人均月收入、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和人均转让房产面积标准均以《顺德区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条件通告》公布为准,计算范围均以单身个人(1人)或夫妻双方(2人)计算,其他家庭成员不纳入计算范围内。

第十一条属镇(街道)财政投资开发的限价房项目,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第十条的规定,自行制定申请条件,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批准。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可购买一套限价房。

若原租住公房的,所购限价房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三条限价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居(村)委会才能受理属地户籍居(村)民的购房申请。

第十四条限价房申请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以及提交户籍、收入、住房、计生等相关证明材料;(二)居(村)委会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送属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三)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在相关网站和《珠江商报》公示申请人情况,公示期限为15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书面提出,并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建立限价房申请档案;(四)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将通过终审和公示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并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进行抽查。

若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取消资格,并予以退件。

第十五条各级审核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退件原因。

第四章限价房的销售第十六条限价房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参照地块出让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的70%确定。

具体限价房项目销售价格的制定办法,在土地公开出让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并应根据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因素适当考虑下浮。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前,应制定销售方案,其内容包括限价房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

销售方案应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并在批准预售后,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获批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人将通过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可按如下次序优先考虑:(一)已婚且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二)单身且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三)不属首次购房的申请人。

首次购房是指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为零(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的视为已有住房)。

若申请人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上述顺序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房。

具体选房办法在抽签选房前公布。

第二十条限价房销售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法院处置限价房产权的,拍卖所得款应首先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剩余拍卖款由法院依法处理。

经拍卖后的限价房作商品房处理。

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交易发生时基准房价的30%计算。

基准房价是指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房地产权证、不包括装修的住宅的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章限价房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限价房最高销售价格标准、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条件标准、配建比例及套数、配套商业面积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以具体项目用地出让前的公布为准。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不按抽签结果出售或向未取得资格的市民出售限价房的,视为无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并由属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责令开发企业限期退款和收回房屋,并且企业全体股东5年内不得再以任何开发企业名义参与限价房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限价房项目配套车位、配套商业设施的租售管理和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限价房项目办理确权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房未售的,开发企业可以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的限制要求,经审核同意并就剩余面积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开发企业可将限价房作商品房自行处置。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的标准应当按照批准取消限制要求时基准房价的30%计算。

第二十六条限价房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应为申请限价房的单身个人或已婚夫妻双方,并在房地产权证中备注房屋性质和相关权利限制。

第二十七条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出租(借)或转让。

2 ~ 5年期内出租(借)或转让的,应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借)或转让时基准房价与限价房原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100%计算。

5年期满后出租(借)或转让的,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借)或转让时基准房价与限价房原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70%计算。

限价房用于出租(借)或转让后,同一申请主体不得再申购限价房。

第二十八条经核实,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为购房人自愿放弃所购限价房的房屋权利,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书面通知购房人、开发企业和办理按揭的银行,限价房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偿还银行按揭余贷后,可单方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二)若限价房原购房价扣除开发企业代购房人偿还的银行按揭余贷、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价款和产权转移税费等款项后仍有余额的,在购房人搬出所购买的限价房后,开发企业退回余额给购房人;(三)依法追究购房人的法律责任,若购房人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可将购房人相关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机构载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五)永久取消购房人及其配偶申请购买限价房、申请廉租房和经适房的资格;(六)开发企业收回的限价房可作商品房销售。

第二十九条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各机关应建立限价房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转让或退出限价房的,本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由本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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