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案例—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wto争端解决案例—
• 加拿大要求专家组基于下述裁定拒绝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 申诉,加拿大专利法55.2(1)和55.2(2)与加拿大据 与加拿大据TRIPS 申诉,加拿大专利法 和 与加拿大据 的义务相一致: 的义务相一致: • (1)这些规定都是TRIPs第30条意义上的专利授权的专 有权的“有限例外”; • (2)在TRIPs第27条的意义上,这些规定没有对相关发 明的技术领域进行歧视,因为:第27条第1款禁止技术领 域的歧视。不适用于允许的有限例外,或者,如果专家组 裁定第27条第1款适用,55.2(1)和55.2(2)的有限例外并未 明示与某一具体技术领域相关。 • (3)这些规定没有将TRIPs第33条所指的最低专利期限 缩短到更短的期限。
• 六、专家组的结论 • 根据上述裁定,专家组得出如下结论: 根据上述裁定,专家组得出如下结论: • (1)加拿大专利法55.2(1)与加拿大据 TRIPS第27条第1款和第28条第1款的义务 没有不符; (2)加拿大专利法55.2(2)与TRIPS第28 条第1款的要求不一致。 • 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加拿大 将55.2(2)与加拿大据TRIPS的义比较角度,从国家保护的法律角度来看, 专利技术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专门保护,包括法定的独占权和独占期限, 技术所有人以公开该技术为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而专有技术虽也受 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一般情况下或至少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 律进行保护,而是通过一般民商事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 保护法等保护,专有技术的保护以该技术保密为前提。从事实上看, 专有技术虽然获得法律的保护,但它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通过独自开 发掌握的这一技术。因而与专利技术不同,专有技术不具有法定的垄 断性。 • 为了实现社会利益、国家政策的平衡,专利技术的法定垄断性必 然伴有法定的例外。实际上在专利权人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各国也 往往会在其专利立法中规定专利权的例外,使其国内产业、科研等在 一定的条件下,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可以利用该专利技术。 TRIPS第30条“权利例外”承认并许可成员可制定这样的例外,但同 时要求该例外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成员可对授予的专利权规定有限的 例外,该例外并未与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冲突,考虑到第三方合 法利益,该例外并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wto典型案例精析
WTO典型案例精析:美国对中国的钢铁关税案1. 案例背景1.1 美国对中国钢铁的贸易争端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其中包括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25%的关税。
美国政府表示,此举是为了保护本国钢铁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的冲击,并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中国政府认为这是一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并提出了申诉。
1.2 WTO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由164个成员国组成的全球组织,旨在促进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WTO有一套涵盖各个方面的规则,其中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采取了违反WTO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行动,则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2. 案例过程2.1 中国的申诉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WTO规则,并于2018年向WTO提出了申诉。
中国主要指责美国以下两个方面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所有成员国应平等对待。
•美国以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SGA)的规定。
2.2 WTO争端解决程序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2.2.1 协商阶段在申诉提交后,双方成员将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在60天内未能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成立一个争端解决小组。
2.2.2 争端解决小组阶段争端解决小组由3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调查和裁决。
他们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并就争端的合法性和WTO规则的适用性进行裁决。
2.2.3 上诉阶段如果任何一方对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上诉至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由7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和裁决上诉请求。
2.2.4 执行阶段如果最终裁决支持申诉方,并认定被告国违反了WTO规则,被告国应采取措施以遵守裁决。
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总结
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总结引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为各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机遇,然而,贸易纠纷也成为了制约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贸易纠纷不仅对个体企业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保护全球贸易秩序和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几个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并总结其中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对中国钢铁产业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案案情简介:2016年,美国钢铁企业向美国政府提起申诉,指控中国钢铁企业通过倾销和补贴行为逐渐侵蚀了美国市场份额,威胁到了美国的钢铁产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开展相关调查,最终决定对中国的钢铁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判定中国政府补贴行为存在。
成功经验总结:1. 数据支持:美国钢铁企业提供大量的数据证据,明确展示了中国钢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美国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情况。
2. 合作协商:美国政府与中国政府进行多轮谈判,通过协商解决分歧,避免了贸易关系紧张升级。
3. 多边机制的利用:美国通过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多边机制,依据相关规则对中国钢铁产品进行调查,确保了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欧盟对美国转基因农产品的禁运案案情简介:欧盟长期对美国生产的转基因农产品实施禁运,认为这些农产品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美国政府对此提出质疑,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欧盟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
成功经验总结:1. 风险评估:欧盟通过对美国转基因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得出禁运的结论。
这种科学评估的方法为欧盟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提供了基础。
2. 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适时启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法律渠道对欧盟的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指责,最终迫使欧盟调整立场。
3. 技术交流与合作: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欧盟与美国政府加强了技术交流与合作,消除了彼此的疑虑,为解决纠纷创造了条件。
三、中国对美国光伏行业的反补贴措施案案情简介:中国在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美国企业的担忧,美国政府以中国政府对光伏行业实施补贴措施为由,向WTO提起诉讼。
WTO案例分析DS132
1998.1.23 美国与墨 西哥进行 磋商
1998.6.12
1998年10月8日 美国要求组建专家小组以审查此次争端
1998年11月25日 DSB根据要求组建了专家小组
2000年1月21日 专家小组提交了最终报告(WT/DS132/R) 2000年1月28日 专家小组报告公布(WT/DS132/R) 2000年9月20日 墨西哥政府发布最终决议,退回临 时税和为临时反倾销税款提供的担保,并支付利息。 2001年6月22日 专家小组报告公布。(WT/DS132/RW) 2000年10月21日 美国提出诉诸《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 序的谅解》第21.5条(WT/DS132/6)。
3.4 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 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 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 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 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该清单不是详尽 无遗的,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 予决定性的指导。
3.1 就GATT I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 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 容的客观审查:(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 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的影响,及(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 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3.2 关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调查主管机关应考 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 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关于倾销产品进口 对价格的影响,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与进口成员同 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 格,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 或是否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 的价格增加。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 给予决定性的指导。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小额诉讼案例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小额诉讼案例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小额诉讼案例概述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机构,它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贸易争端。
在这个机制中,小额诉讼案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一起小额诉讼案例,以展示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小额诉讼方面的应用和效果。
背景该案件涉及美国和欧盟之间的一项贸易争端。
美国对欧盟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关税,欧盟认为这违反了WTO规则,并向WTO发起了投诉。
经过多轮谈判和仲裁,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其中涉及到一项小额赔偿问题。
问题协议中规定,美国需要向欧盟支付5000万美元的赔偿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到大量细节和程序性问题,这笔赔偿金无法直接支付给欧盟。
此外,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其它问题。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WTO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小额诉讼委员会来处理这个案件。
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专家组成,他们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其次,WTO向美国和欧盟提供了一些技术支持和指导。
例如,WTO为双方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操作手册,以帮助他们理解和遵守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此外,WTO还向双方提供了一些培训和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
最后,在整个过程中,WTO保持着高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它既不偏袒美国也不偏袒欧盟,而是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效果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该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美国向欧盟支付了5000万美元的赔偿金,并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履行了其他义务。
同时,在整个过程中,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展示。
它不仅在技术上为双方提供了支持和指导,还在法律上保持了高度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为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结论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法律机构,它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贸易争端。
wto的案例
wto的案例【篇一:wto的案例】美国诉欧盟对空中客车公司非法补贴,欧盟反诉美国对波音公司也同样非法补贴——这对“姊妹案”被认为是自wto(世贸组织)1995年成立以来受理的最大、最复杂的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美元,已经耗时6年,谁也无法预测还会再持续多少年。
这两起案子是wto最强势成员国的高水平对决,其国际意义已经远远超出诉讼活动本身,不仅会影响未来全球飞机制造业格局,而且挑战wto反补贴体制,有可能让飞机制造业脱离这个体制的约束。
【篇二:wto的案例】美国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 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将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六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11 年美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仅有三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 月20 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化学增白剂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63.98%至109.95%和6.2%。
2011 年,美国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此类产品总价值为 3890 万美元,从台湾地区进口额为 1890美元。
美国政府当前面临经济复苏乏力与大选政治的双重压力,今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
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美决定不对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7 日宣布,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没有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因此美国将会不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6 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不会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因此商务部将不会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国际贸易-作业-案例分析WTO贸易争端
• 1998年12月12日,DCD接受该申请。
• 1998年12月10日,4家意大利出口商(Ceramica Bismantova, Ceramiche Casalgrande, Ceramiche Caesar, and Marazzi Ceramiche)向 DCD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 专家小组经过对有关文件的审查,认为仅仅通过 检查这些文件,出口商无法了解确定存在倾销和 倾销幅度的基本依据,经济部没能向出口商披露 它正在考虑的一些基本事实,因此,出口商无法 有效地为其利益进行辩护。所以专家小组认定, 经济部的行为违反了第6条第9款的义务。所以, 专家小组认定阿根廷违反《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 9款的规定,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而该评估也不得被推翻。
•
第二,专家小组员应依照关于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
规则,解释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专家小组认为,本协
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做出一种以上允许的解释时,如主管
机关的措施符合其中一种允许的解释,则专家小组应认
定该措施符合本协定。”
(一)依据《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8款及附件2提 出的申诉 专家小组根据阿根廷提出的四个抗辩理由分四 步来进行分析。 四个抗辩理由如下: 1.出口商没有能够提供机密信息非机密摘要 2.缺乏证明文件 3.调查问卷不符合正式格式要求 4.未及时提交信息
3、经济部应当分别根据各个出口商的情况确定倾销 幅度,而不是只针对不同规格的瓷砖产品确定倾销幅度。
4、阿根廷无法证明自己是否真的构成欧盟的权益丧 失或损害,所以就可以认定阿根廷违反《反倾销协议》 第6条第10款的行为构成了对欧盟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完整版)WTO争端解决欧共体荷尔蒙案
案情介绍
• 被申诉方:欧共体 • 第三方: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挪威 • 上诉方:欧共体 • 被上诉方:美国、加拿大 • 第三当事方: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8年2月13日
案情介绍
——这是美国等国对欧盟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的 牛肉而提起的诉讼
欧共体理事会在1981-1988年通过一系列指令,禁止进口 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这些禁令一直持续到纠纷 发生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认为欧共体的 措施违反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及GATT的第1条 、第3条等条款。在经过磋商未达成协议后,美国和加拿 大先后要求成立专家组审查争端,由于两国请求解决的是 同一问题,所以DSB决定由一个专家组负责审理。
为在更广泛的 基础上协调卫 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各成员 的卫生与植物 卫生措施应根 据现有的国际 标准、指南或 建议制定,除 非本协定、特 别是第3款中另 有规定
SPS第 5条第1 款
SPS第5 条第5款
各成员应保证 其卫生与植物 卫生措施的制 定以对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 生命或健康所 进行的、适合 有关情况的风 险评估为基础, 同时考虑有关 国际组织制定 的风险评估技 术。
案情分析
• 经过比较,专家组确认,欧共体的措施不是以国 际标准为依据。因此需要分析其是否符合SPS协议 第3条第3款。该款允许成员方实行保护程度比国 际标准高的措施,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科学依据 ,或者以协议第5条的规定为依据,二是不得违反 协议的其他规定。SPS协议第5条规定了成员方在 风险评估和确定合适的保护程度这两个方面有具 体的权利和义务。
解决矛盾纠纷的国际组织的事例
解决矛盾纠纷的国际组织的事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WT0首任总干事鲁杰罗曾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0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
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0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
"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被称为WTO第一案的是“美国汽油标准案", 这是WI0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第一例经过上诉机构审理的案件。
1995年1月委内端拉和巴西(1995年4月)诉美国正在使用的进口石油政策对外国产品造成了歧视。
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报告,认为美国颁布的有关汽油标准违反了WT0的规定。
美国对此提出异议并于1996年5月维持了专家小组的结论,认为美国实施的汽油标准构成了“不公正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建立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改国内立法。
美国表示接受WT0的有关裁决,在1997 年8月给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称,新规则已于8月19日签署。
这起案件的成功审理使初试锋芒的WT0的争端解决机构经受了考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各成员方对WT0的信任。
可以想像,如果这两个发展中国家不是WT0成员,凭其经济实力是不可能与当今的头号经济大国美国进行贸易对抗的。
欧美香蕉贸易争端由来已久,在WT0的前身GATT时期,美国就曾向GATT申诉欧盟在进口香蕉时有意偏向英法前殖民地,限制从拉美国家进口香蕉,从而使在拉美香蕉种植园投资的美国跨国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
WTO成立后,美国又将争端提交WT0的争端解决机构,并于1997年胜诉。
欧盟随后对该政策作出修改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美国认为修改后的政策仍不符合WT0的规则,再次把官司打到WT0.3月,美国单方面宣布将对价值5.2亿美元的欧盟出口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
经W10裁决,欧盟香蕉进口政策被判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但欧盟偏向前英法殖民地的香蕉进口政策给美国香蕉出口代理商造成了1.914亿美元的损失,远低于美国宣称的损失。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例子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例子
以下是 8 条关于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例子:
1. 还记得美国和欧盟那次关于飞机补贴的纠纷吗?那可真是一场激烈的较量啊!双方争得不可开交,最后还是在世贸组织的斡旋下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解决方案。
就像两个大力士拔河,世贸组织就是那个裁判,让比赛公平公正地进行下去!
2. 中国和其他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方面也曾经有过一些分歧呢,这时候世贸组织不就出马啦!它就像一个和事佬,倾听各方的声音,然后给出合理的裁决,协调好了各方的利益,厉害吧!
3. 日本和韩国之前因为电子零部件的贸易起了争端呀,这可咋办呢?别急呀,世贸组织来啦!它充当了调解者的角色,化解了这场紧张的对峙,这不就跟医生治好病人的病一样重要吗?
4. 回想一下巴西和阿根廷在肉类出口上的纠纷吧!那简直让人头疼,但在世贸组织的积极介入下,难题迎刃而解啦!它就如同黑暗里的那盏明灯,指引着大家走向正确的方向呀。
5.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资源贸易上不是也有过矛盾吗?哎呀呀,还好有世贸组织呀!它巧妙地缓解了紧张局面,让一切回到正轨,真的是太神奇啦,难道不是吗?
6. 印度和巴基斯坦在某些贸易领域也曾意见不合呢,这可咋搞哟!但是呢,世贸组织这个“大侠”现身啦!成功地帮助他们解决了争端,这就好像一场及时雨呀,滋润了干涸的土地,你说妙不妙?
7. 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在钢铁贸易上可不是没出过问题呀!那可是一场大麻烦呢,但世贸组织厉害呀,站出来理清了这团乱麻,这不正像是乱糟糟的房间被整理得井井有条嘛!
8. 美国和墨西哥在汽车贸易方面也有过争执哟!这可咋整呢?哈哈,有世贸组织在呢!它果断出手,平息了这场风波,真的就像定海神针一样让人安心呀!
总之,世贸组织在解决各国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维护世界贸易公平与稳定不可或缺的力量。
WTO典型案例范文
WTO典型案例范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机构,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它的目标是通过打破贸易壁垒、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贸易利益来推动全球贸易的繁荣。
以下是一些WTO典型案例:1.美国对中国关税案例:自2024年开始,美国政府对中国大量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涵盖了数百亿美元的商品。
这一举措引发了中美贸易战,并对全球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针对美国的关税实施了报复性关税。
这起案例涉及了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免原则,引发了外界对WTO贸易规则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的讨论。
2.巴西棉花案例:在巴西政府实施对棉花出口的补贴政策时,美国以此为理由对巴西发起WTO诉讼。
美国认为,巴西政府的补贴政策违反了WTO的贸易规则。
最终,WTO认定巴西的补贴政策违反了贸易规则,并允许美国对巴西的一些商品征收额外关税。
3.印度药品出口限制案例:印度政府曾对一些药品和药物原料的出口实施限制。
这一举措引发了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不满,并对印度发起了WTO诉讼。
这起案例涉及到了WTO规则中的贸易限制和贸易措施的透明度原则。
WTO最终裁定印度政府的限制措施违反了相关WTO规则。
4.欧盟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进口限制案例:欧盟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进口限制措施一直备受争议。
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等国多次要求WTO裁决欧盟的做法是否符合WTO规则。
WTO的裁决结果认定欧盟部分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进口限制违反了WTO规则,要求欧盟放宽这些限制。
这些典型案例不仅涉及到了WTO的核心原则,也反映了全球贸易中的一些争议和挑战。
WTO通过调解和裁决,帮助成员国解决了众多的贸易争端,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WTO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贸易壁垒和保护主义思潮逐渐上升,一些国家倾向于采取双边贸易协议来避开WTO的规则。
此外,WTO的决策制定过程和决策执行能力也受到一些争议。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WTO制定的规则和决策并未真正考虑到他们的特殊需求和利益。
经典: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争端解决机构通 过了专家组的报 告。
起始时间:1999 年1 月26日 结束时间:2000年7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 时间长度:一年零六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欧共体 仲裁组织:WTO 原因:欧共体声称,美国版权法110(5)(A)和(B)规定的例外,违反了美国据 TRIPS的义务。尤其是,美国的这些措施与TRIPS第9条第1款及伯尔尼公约 的11(i)(ii)和llbis(1)(iii)--第11条之二(1)(iii)不符,并且不能据伯尔尼公约或 TRIPS的任何规定获得正当性。欧共体认为,这些措施造成了版权人的合法 利益的损害,因而使欧共体的权利丧失或使之受损。 仲裁结果:专家组裁决美国1976年版权法110(5)(A)满足TRIPs第13条的规定, 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1)(ⅲ)和11(1)(ⅱ)的规定相一致,裁决美国1976 年版权法110(5)(B)没有满足TRIPS第13条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 (1)(ⅲ)和11(1)(ⅱ)的规定不一致。
损害方面的初裁和终裁,双方争议点涵盖了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多方面,特 别是深入到了细微变化的处理,例如因果关系认定中关于调查期内相关因素的适用和评 估。这些争议点的解决为我国调查机关今后应对争端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需要全面把握争端双方的国内法
本案是国内法适用与国际惯例相融合的典型案例。世贸组织已经确立的做法是,只 有在国内法的某些规定违反或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情况下,该规定才可能被争端解决 机制裁定违法。否则,会以无法断定为由不作定论。这种做法经常在上诉机构裁决中见 到。本案专家小组对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解释。由此可见, 世贸组织成员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时,不仅需要熟知并运用世贸组织规则, 还应对相关成员的国内法进行研究和分析。在中国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关键时期,除重视 全球规则、世贸组织规则之外,更不应忽略其他国家国内法的效力。 3.在裁决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很难被争端解决机构推翻结论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
WTO规则:十大贸易案例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入世时刻,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一、柯达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由(一)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由来已久日本对美国出口汽车早就受到的自动出口限制。
1977 年到1981年,美国汽车产量下降三分之一,进口汽车比例从18%提高到25% 。
1980年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
wto案例
wto案例WTO案例:美国钢铁关税背景:2002年,美国宣布对进口钢铁征收关税,导致国际钢铁市场出现了波动,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争端。
过程:美国政府认为,进口钢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导致大量的失业和贸易逆差。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业,美国政府决定征收关税。
这一举措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强烈不满,认为这是保护主义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
其他国家因此向WTO提起了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WTO规则和自由贸易原则。
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一个专家组来审判此案。
专家组裁决:WTO专家组在2003年作出裁决,认定美国的征税行为违反了WTO规则。
他们指出,根据WTO规则,保护主义措施必须有充分理由,而美国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征税是必要的,并且征税额度过高。
此外,专家组还指出,美国的关税措施忽视了国际贸易规则,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
因此,专家组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以遵守WTO规则,并解除对进口钢铁的关税。
影响:此案裁决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这一裁决加强了WTO规则的权威性和监管能力,确保了自由贸易的进行。
其次,此案裁决向世界各国发出了信号,表示WTO不容忽视保护主义行为,要维护贸易自由和公平。
最后,此案也对国际贸易伙伴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的钢铁关税行为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强烈不满,加剧了全球贸易紧张局势。
结论:美国钢铁关税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WTO案例,它展示了WTO机制对于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这个案例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强调了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性,并促使各国共同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和公正的贸易体系。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案例分析中,我们通常会关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所处理的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WTO通过其争端解决机构来裁决这些问题,以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对一个假设的WTO案例的分析。
案例背景假设案例涉及两个WTO成员国,国家A和国家B。
国家A指控国家B实施了不公平的贸易壁垒,具体表现为对国家A的出口商品征收了过高的关税。
国家A认为这种措施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并请求WTO进行调查。
案件提交国家A首先向WTO提交了正式的投诉,详细说明了其认为国家B违反的具体WTO协议条款。
随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一个专家组(Panel),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贸易专家组成,负责审理此案。
专家组审理专家组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论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专家组还会举行听证会,允许双方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有机会对对方的论点进行反驳。
此外,专家组还会考虑WTO的相关协议和先前的案例裁决,以确保裁决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裁决结果经过数月的审理,专家组最终做出了裁决。
专家组认为国家B的关税措施确实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并建议国家B立即采取措施,调整其关税政策,以符合WTO的要求。
上诉阶段如果国家B对专家组的裁决不满意,它可以向WTO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将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复审,但仅限于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最终的,对所有WTO 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
执行和监督一旦裁决生效,国家B有义务遵守WTO的裁决,调整其贸易政策。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会监督执行过程,确保裁决得到妥善执行。
如果国家B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裁决,国家A可以要求WTO授权采取报复性措施,如对国家B的商品征收额外关税。
案例影响此案例的裁决不仅对当事双方有直接影响,也可能对全球贸易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wto处理过的贸易纠纷案件及解决流程
wto处理过的贸易纠纷案件及解决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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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化工行业反倾销争端解决案例研究
WTO框架下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争端解决案例研究一、WTO框架下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案例2009年3月3日,我国国内五家企业联合发动的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终裁获胜。
2007年以来,我国化工企业在对外反倾销中不断胜诉,使相关企业受益匪浅。
例如,2008年3月29日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四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PVC被提起反倾销诉讼之后,国内PVC价格不断上涨,从2007年的5500元/吨左右涨到近8000元/吨。
又如,商务部裁定对俄、日、韩进口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该产品的国内最大生产商齐鲁石化因产能扩大和价格上升,每股收益从2007年全年的0.02元上升到2008年前三季度的0.22元。
在化工行业的几次对外反倾销中,PVC和丁苯橡胶的反倾销影响比较大。
因为这两项产品是化工领域普遍使用的一种原料,涉及的上市公司比较多,如2008年全国的PVC的年产量就达到了400多万吨。
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意味着业绩在短期内有了一定保障。
二、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胜诉的原因分析(一)我国关税政策的日趋严谨加入WTO后,我国按照承诺大幅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关税总水平已由1992年的42.7%降至2009年的10.4%。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进口快速增长,2007年进口达2952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21.2%;2008年进口达4128亿美元,比2007年又增长约40%。
依法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在遏制不公平竞争、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
(二)我国外贸法规的日趋稳定在化工行业外贸额快速增长的同时,大量进口产品不断冲击国内市场,对我国境内化工企业的发展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很自然一些企业针对国外企业的倾销行为提起申诉,积极运用反倾销等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进口产品反倾销方面,从1997年我国依法对新闻纸发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立案起,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先后发起反倾销原审立案96起,共涉及30种产品。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全球贸易规则并解决贸易争端。
WTO成立于1995年,目前有164个成员国,占据全球贸易总额的98%以上。
WTO的成立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争端解决机制更是成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途径。
该机制由多个阶段组成,包括协商、专家组成立、上诉等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成员国遵守WTO规则,维护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平。
一个典型的WTO案例是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争端”。
1993年,欧盟修改了对香蕉进口的规定,对来自拉丁美洲国家的香蕉征收高额关税,这导致美国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提出贸易争端。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家组成立并进行了调查,最终裁定欧盟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
欧盟最终被迫取消了对香蕉的高额关税,这一案例成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运作的典范。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案例不仅体现了其对全球贸易体系的重要作用,也为国际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过于复杂,程序繁琐,影响了贸易争端的快速解决。
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综上所述,WTO案例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成功案例为维护全球贸易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以适应全球贸易格局的变化,促进贸易争端的快速解决,为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WTO争端解决典型案例裁决要点
昔 的,即: ()欧盟反倾销法 施 1 恤 s )的相关待遇的某些规定; 来自中国的铁制或者钢铁制纽扣 匕 诉机构的主要裁决如下: ; 于不 同 原 因裁定 : 《 欧盟 反 ) ,“ 条 就其 本身 而言 ”,与 61 .0条和第 92条 并不协调 , . 非 市场 经 济 国家 出 口商 或 者 度 的确 定 以及 对 其 加 征个 别 卜 别对 待 ’ 的测试 ”。 同时也 扣 案 调查 中所 “ 用 的 ”第 适 调 的结论 。否 定 了专 家组 认 贸 易总协 定 》第 1 . 1条不 一
有 关产 品种类 的信 息 ’ ”。
的规定和 《 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 》的第 6 - 的规定 。 2条
3 .驳 回 了根 据 《 反倾 销措施 协 定》第 61 . 0条、
第 93条 、 1.条和 第 1 _ - 第 11 1 3条关 于美 国商务 部根 据 第 61 条 的规定 选择 出 口商 或者 生产 商 时 “ .0 重
害是不适于 归因于受约束的进 口的”。 4 中国未 能 证 明对 轮胎 的保 障措 施 超 过 了在 . 《 入世 议 定书 》 1. 中防止 或者 救济 市场 混乱 第 66段
的必要 时间 。
5 .中国未能证 明对轮胎 的保障措施 “ 超过了 防止或者救济 由快速 不断增长的涉 案进 口产 品所
现在IC对竞争环境的评估上没有失误;() T 2 发现 1C T 对进口产品的上升运动和在损害因素的下降运动之间
的—个完全 巧合的信赖 , 支持其 “ 重大损害”的结论 以
及其符合 《 入世议定书》 中第 1.段要求的规定; 6 4 以及 ()得出结论,中国 “ 3 未能证明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
数个此类主张 。专家组 的主要裁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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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专利权与一般例外的关系问题。更具体地说是如何理解 TRIPs第30条。 (一)专利制度中的利益、政策平衡 专利制度中的利益、 一 专利制度中的利益 专利制度能够促进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专利制度也涉及国家、 社会与专利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涉及国家立法在不同政策间的平衡。这在 TRIPS第7条“目标”和第8条“原则”中规定得很明确。第7条规定:知识产 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以有利于 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 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该第7条提出了技术生产者(在此也就是专利权人) 与技术的使用者的关系问题,提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这表明专利权 人的专有权利不是绝对的,其行使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上述目标体现在国内立法中,就需要国内立法协调、平衡不同利益、政 策之间的关系。第8条第1款即对国内立法提出了一般性要求。该条规定:成 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 和发展,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 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第8条第2款规定防止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可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 限制贸易行为或有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
• 55.2(1)被称为“管理审查例外”。它适用于诸如 药品的专利产品,其营销受到政府管制以保障其 安全性或有效性。管制审查例外的目的,是允许 专利权人的潜在竞争者在专利期内获得政府营销 许可,以便在期满日能享有与专利权人竞争销售 的管理许可。没有管理审查例外,专利权人可能 阻止潜在的竞争者在专利期内使用符合测试要求 的专利产品,以使潜在竞争者必须等到专利期满 才能开始获得营销批准的程序。这反过来在完成 管理许可程序所要求的另外的期限内,阻止潜在 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实质上延长了专利权人的市 场专销期限,超出了专利期限。
• 加拿大要求专家组基于下述裁定拒绝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 申诉,加拿大专利法55.2(1)和55.2(2)与加拿大据 与加拿大据TRIPS 申诉,加拿大专利法 和 与加拿大据 的义务相一致: 的义务相一致: • (1)这些规定都是TRIPs第30条意义上的专利授权的专 有权的“有限例外”; • (2)在TRIPs第27条的意义上,这些规定没有对相关发 明的技术领域进行歧视,因为:第27条第1款禁止技术领 域的歧视。不适用于允许的有限例外,或者,如果专家组 裁定第27条第1款适用,55.2(1)和55.2(2)的有限例外并未 明示与某一具体技术领域相关。 • (3)这些规定没有将TRIPs第33条所指的最低专利期限 缩短到更短的期限。
• 三、争端涉及的协议条款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 可获专利的 条 发明 • 1.在符合本条下述第2款至第3款的前提下,一切技术 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其 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能获得专利。在 符合第65条第4款、第70条第8款及本条第3款的前提下, 获得专利及享有专利权,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 不同及产品系进口或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8条 授予的权利 条 • 1.专利应赋予其所有人下列专有权: 专利应赋予其所有人下列专有权: 专利应赋予其所有人下列专有权
•
从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比较角度,从国家保护的法律角度来看, 专利技术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专门保护,包括法定的独占权和独占期限, 技术所有人以公开该技术为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而专有技术虽也受 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一般情况下或至少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 律进行保护,而是通过一般民商事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 保护法等保护,专有技术的保护以该技术保密为前提。从事实上看, 专有技术虽然获得法律的保护,但它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通过独自开 发掌握的这一技术。因而与专利技术不同,专有技术不具有法定的垄 断性。 • 为了实现社会利益、国家政策的平衡,专利技术的法定垄断性必 然伴有法定的例外。实际上在专利权人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各国也 往往会在其专利立法中规定专利权的例外,使其国内产业、科研等在 一定的条件下,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可以利用该专利技术。 TRIPS第30条“权利例外”承认并许可成员可制定这样的例外,但同 时要求该例外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成员可对授予的专利权规定有限的 例外,该例外并未与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冲突,考虑到第三方合 法利益,该例外并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 五、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 (一)争议措施 一 争议措施 • 本争端中有争议的问题,是加拿大专利法的两个条款 与加拿大据TRIPS协议的义务一致性问题。争议的两个条 款分别是专利法55.2(1)和55.2(2),该两个条款规定了专 55.2(1) 55.2(2) 利权人的专利期内有权阻止其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 诺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根据TRIPs第33条,提供的专利 保护期限不应从申请之日起算的20年的期限期满前终止。 55.2(1)和55.2(2)允许第三人在某些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 专利期限内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 • 1.加拿大专利法 加拿大专利法55.2(1)管理审查例外 加拿大专利法 管理端主要涉及加拿大专利法两项规定,这就是55.2(1)和 55.2(2),即所 谓的管理审查例外和存储例外。根据管理审查例外,专利权人的潜在竞争者 为获得政府的销售批准,在专利期内被允许使用专利发明,而无需获得专利 权人的许可。这样,在专利期满时这些竞争者能够获得管理许可,与专利权 人竞争销售。根据存储例外,竞争者被允许在专利期满前的某一期限内制造 和存储专利产品,在专利期满后销售。 本争端涉及专利法在药品方面的保护。根据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卫生 部治疗产品规划署代表卫生部负责确保“新药”满足健康和安全要求。新药, 在食品和药品规章第C.08.001节中,被定义为在加拿大还没有足够的销售时 间、数量,以确立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物质的药品。因而,新药的“新”与 “新颖性”没有联系,新药这一类别既包括具有新颖性的产品,也包括不具 有新颖性但以前没有以某一特定形式销售的“新”药品(如,以前没有销售与 另一形式的药品具有相同特征的竞争性药品或通用名称形式的药品,无论该 另一形式的药品是否受到专利保护)。 除某些差别外,食品和药品规章适用于药品的活力成分和剂量形式的制 造和控制,无论管理审查申请是否与专利产品或通用名称产品相关。这两类 产品都被视为“新药”,因为通用名称药品与其复制的专利药品类似但不相 同。通用名称药品包含了与专利药品相同的活力成分,但剂量构成不同。
• 管理审查程序非常耗时。完成这一程序需要1~2.5年。但在这一期限 之前,通用名称药品的制造商需要花费2~4年进行行政管理性材料的 准备。因而,通用名称药品的制造商准备材料、完成管理审查程序所 需要的总时间,通常是3~6.5年。在准备行政管理性材料之后,制造 商需要向卫生部提交简要的新药材料。提交这一材料,是因为通用名 称药品制造商依赖于已证明安全有效药品的比较研究。另一方面。发 明者会提交新药材料,因为它必须提交全面的临床数据,确立有关药 品的安全和效力。对发明者来说,大约需要8~12年的时间研究开发 药品、获得管理批准,这些都发生在20年的专利期内。跟据加拿大专 利法享有的市场专有的剩余期限,因药品的不同而不同。平均起来, 加拿大药剂制造商协会估计为8~10年,加拿大药品制造商协会估计 为12~14年。 • 通用名称药品进入市场前的活动会发生延迟,因为在考虑某一具 体产品的市场后,通用名称药品制造商通常会寻求外部的精制药品生 产商提供该产品的活力成分,尽管有时原料的制造是公司内部进行的 或通过附属公司进行的。制造精制药品涉及的技术,要求剂量形式 (如药片)的生产商具有不同的专门知识和设备。
wto争端解决案例—加拿大药品 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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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7年12月19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指控加拿 大的实施立法(尤其是专利法)缺乏对药品的保护,与其据TRIPs(《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同)下的义务不相符,因为加拿大立法对获得专利的 药品发明没有提供在TRIPs第27条第1款、第28条和第33条预期的整个保护期 限内的充分保护。双方的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1998年11月11日,欧共体要求设立专家组,对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争端 解决机构于1999年2月1日设立专家组。澳大利亚、巴西、哥伦比亚、古巴、 印度、以色列、日本、波兰、瑞士、泰国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专家组由Robert Hudec、Mihaly Ficso和Jaime Sepulveda组成。专家组 报告于2000年3月17日发布。专家组裁定,加拿大专利法中所谓的管理审查 例外(55.2(1))与TRIPs第27条第1款没有不符,因而属于第30条的例外,没有 违反第28条第l款。专家组裁定,加拿大专利法中的所谓存储例外(55.2(2))没 有为第30条的例外所包括,违反了TRIPs第28条第1款。争端双方没有对专家 组报告提出上诉。争端解决机构于2000年4月7日通过了专家组报告。
• 六、专家组的结论 • 根据上述裁定,专家组得出如下结论: 根据上述裁定,专家组得出如下结论: • (1)加拿大专利法55.2(1)与加拿大据 TRIPS第27条第1款和第28条第1款的义务 没有不符; (2)加拿大专利法55.2(2)与TRIPS第28 条第1款的要求不一致。 • 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加拿大 将55.2(2)与加拿大据TRIPS的义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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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目标和原则体现在具体制度中,就专利来说,是授予专利的范围问题、 保护期限长短问题、资料公开问题等。其中很大的一个方面是专利权能与对 其限制或例外的关系。TRIPS第28条为“授予的权利”,规定了专利权人的 专有权。对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制造、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该产品。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的专有权能 包括了五项。对专利方法,专利权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其许可使用该方法, 或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专利方法的专利权的专有权能也包括五项,但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通过TRIPS第28条可以看出,在该条中规定的专利权人的权利,就涉及 TRIPS 28 的方面,是绝对的、垄断的或独占的。但实际上,如上所述,专利保护制度 要在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如果在专利期限内,在绝 对意义上不能使用该专利产品或方法,科技不是发展了而是停滞了。因而需 要对专利权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规定于TRIPS第30条“权利的 例外”和第31条“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其他使用”。第30条和第31条的关 系,是一般例外和特殊例外的关系,一般限制和特殊限制的关系。第31条规 定的是第30条允许的一般使用之外的其他使用问题,即强制使用问题。这一 条与本案没有关系,此处不再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