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类型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优缺点比较
比较事项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仲裁规则
完备
当事人确定
程序
比较复杂
相对灵活
费用
较高
低廉
裁决质量
较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差不齐
辅助服务
较多
没有
(二)中国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3.其他常设仲裁机构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程序的启动 (一)仲裁开始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仲裁庭的成立和可考虑事项清单
二、程序的进行 (一)书面意见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证据 1.证据的形式 2.证据的获取和认定 (三) 庭审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的规定
三、程序的终止 (一)因实体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二)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第五节 仲裁裁决及执行 一、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形式 1.签字 2.不同意见 (二)裁决的内容 (三)裁决的类型和效力 1.终局裁决(Final Award) 2.部分或临时裁决(Partial Award or Interim Award) 3.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 4.和解裁决 (四)裁决的补正 1.裁决的改正和解释 2.补充裁决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概念 (一)仲裁 (二)国际 1.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2.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的“国际”性 (三)商事 二、特征 (一)国际性 (二)保密性 1.庭审的不公开性 2.文件和证据的保密性 3.裁决的保密性 (三)契约性 1.司法因素绝对主导型 2.司法因素相对主导型 3.契约因素与司法因素平衡型
第八章 国际商务争议的处理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议的方法
(五)国际经济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 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在一方当事人不愿自动履行裁决时,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败诉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未能履行裁决,二是必须由胜诉方当事人主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通常不主动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裁决。
国际商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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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国际商务项目流程
国际商务交易对象的寻找和评估 国际商务项目调研与评估 国际商务谈判 国际商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国际商务纠纷的处理
第八章 国际商务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国际商务争议产生的原因和类型 第二节解决国际商务争议的原则 第三节 解决国际商务争议的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议的方法
一、协商 协商(Consultation)即国际商务争议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通过直接 的友好谈判,对所发生的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争议得到解决的 一种方式。 优点:首先,可以保持和增进双方的友好关系,有利于今后的业务往 来;其次,可以使问题得到较快的解决;再次,可以节省诉讼费用; 最后,有利于协议的执行。所以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一旦发生争议,当 事人都首先考虑采用这种方式加以解决。 弱点:首先,当双方当事人分歧比较大时,很难通过协商方式解 决争议。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履 行过程中可以随时推翻已经达成的协议。
第二节
解决国际商务争议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即在解决国际商务争议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 (二)正确判定当事人意旨的原则 这是指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据事实,正确理解和判定当事 人的意旨。 (三)遵守习惯和惯例的原则 这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当事人约定俗成的习惯和通例。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即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各方有权获得公平的利益分配。 (五)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争议双方中的权利人可以自愿部分或全部放弃 自己的权利,义务人可以自愿多承担义务,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 商自行解决经济争议而不必诉诸法律。
第8章国际商事仲裁
★ 相关链接:答辩与反请求
♀答辩——被申请人为维护权益,就仲裁申请书的要求 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对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以及 对自己有利的辩解。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后若干天内(CIETAC规定为45 天)答辩,并向秘书局提交答辩及有关证明文件。 ♀反请求——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 请提出的独立的仲裁请求。 最迟须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秘书局; 须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并按照规定预缴仲裁费
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
瑞士Leabharlann 黎世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of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纽约)
特点:(1)由双方选择是否仲裁;
(2)由双方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一)依据不同
(二)适用的法律不同 (三)审理方式不同 (四)仲裁更具有效率 (五)裁决具有执行性,且一裁终局 (六)仲裁具有中立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性商事争议的
★ 相关链接:国际上有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巴黎)——附设于国际商会的最具代
表性、最有影响的国际仲裁机构;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AISCC)——东 西方国际经贸仲裁的中心;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一种非司法审判程序。
仲裁的种类:国际仲裁、国家仲裁(行政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因国际商业交往(如投资、贸易、技术转让、运输等)而产生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为基础。
(2)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程序权利。
(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均属民间机构。
(4)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终局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5)国际的、商事仲裁的处理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争议。
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1、临时仲裁机构又称特别仲裁机构(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前或争议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于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法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依照其所隶属的机构的差异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国际性仲裁机构。
如,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
(2)国家性仲裁机构。
如我国的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等。
(二)以设立的组织机构的差异作为标准,仲裁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设立于商会之下的仲裁机构。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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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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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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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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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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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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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概述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1)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 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
(2)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 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得公开。
(3)迅速。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 迅速。(一裁终局) 仲裁与调节、诉讼的区别。
第一节 概述
五、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于纽 约。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于1991年 3月1日生效。
除作出终局裁决外,仲裁庭亦可作出临时裁 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 其仲裁规则
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 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性的常设仲 裁机构,总部设于北京,在深圳、上海均设有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法的概念、特征与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方法: 协商调解、提交仲裁、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为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则是司法 解决。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 其仲裁规则
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成立于1917年,为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 其现行的仲裁规则为1976年10月1日生效的《商 会规则》。 仲裁院对仲裁员的国籍未加任何限制。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商会规则》对法律适用问题未作规定。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 八 章
(4)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的仲裁规则以及审理案件的原则与 特点。 特点。
国 际 商 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先导案例,引出问题 先导案例,
二.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
第 八 章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 际 商 法
一、先导案例 P185
秘鲁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羊毛 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 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秘鲁某公司按照 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 请仲裁,要求中国某公司支付货款。 请仲裁,要求中国某公司支付货款。中国某 公司则反诉秘鲁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 公司则反诉秘鲁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 求秘鲁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求秘鲁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双 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 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最终以 不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理。中国某公司不服 不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理。 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秘鲁某公 司则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 司则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
第 八 章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
1、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 间争议的仲裁; 间争议的仲裁; 2、仲裁地和当事人各方的营业地位 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3、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事各方的营 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4、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和 当事各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当事各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 5、当事各方明确同意仲裁标的与一 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 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
第 八 章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问:(1)环球公司应当采取什么应对办法?
(2)汉堡东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吗? (3)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吗? 答:(1)适用中国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2)属人管辖
(3)无效,因为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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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1990年1月5日,齐鲁制药厂与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签订 了一份合资经营安平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山东省济 南市平阴县合资成立安平制药有限公司。该合资合同的第 54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 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根据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后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纠纷,齐鲁 制药厂遂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美国 安泰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问题:如何确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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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 该规则仅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不具有普遍约束 力。 由于联合国未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因此,这项仲裁规则 是供临时仲裁使用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 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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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主性。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 员等等
(3)保密性。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当事人 同意一般不得公开。(不公开审理但一般开庭审理) (4)高效。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迅速。 (一裁终局) (5)易执行。(针对国际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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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玩具制造厂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了玩具加 工订做合同,后因产品规格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合同规定,玩具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为节省时间,该仲裁委员会主 任直接指定了3名颇具声望的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 庭,并且考虑到案件的典型性和较大的影响力,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事后有关新闻媒体作了详细报 道。 请问: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地方?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Inte rnational 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得决议,其宗旨就是协调与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得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得愿望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得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得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得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得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得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得作出与程序得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得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得承认与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得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得解释,同时对什么就是该法所称得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就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得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得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得关系所产生得争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得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她形式得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得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得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得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得发展,各国关于仲裁得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得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得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得仲裁立法。
如美国得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得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执行程序
纽约公约没有规定具体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而是要求各缔约国比照本国仲裁裁决承认 和执行. 公约第三条规定:对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 裁决承认或执行,不应比承认或执行国内 仲裁裁决施加实质上更烦琐的条件或更高 的费用.
版权保留chenshou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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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予承认或执行的情形
版权保留chenshou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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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作用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最主要依据; 作为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
决的主要依据之一.
版权保留chenshou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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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仲裁和诉讼类似,
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正本或经正式核对的
副本. 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核对的副本.
另外,如果裁决或协议不是用需承认和执行 裁决国的官方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 决的当事人应该提交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译文应该由官方或宣过誓的译员或外交或领 事代理人核实.
版权保留chenshou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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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同意将他
们之间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 示. 仲裁协议可以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 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版权保留chenshou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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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事项(必须)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必须)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员的确定 仲裁裁决的效力
版权保留chenshou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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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上,当事人可以选择
仲裁员,而不可以选择法官. 仲裁对案件的审理一般是不公开的,而且 可以不开庭而书面审理;法院一般都要开 庭,而且是公开的. 法院必须依法判决;仲裁庭可以依法裁决 也可以友好裁决,比法官有更大的灵活性.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 [本章难点 本章难点] 本章难点 •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思考题目 思考题目] 思考题目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 [课时安排 2课时 课时安排] 课时安排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2) 特点 (3)优越性 ) 二、仲裁机构
(1)概念: 概念: 概念 • 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 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 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 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 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 制度。
(3)优越性: )优越性: 仲裁的主要优点表现在:
A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 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 B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仲裁裁决未经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C迅速。仲裁一般不私法诉讼更为迅速。
二、仲裁机构
•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主持,直接由双方当 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 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仲裁机构成为国际商事仲 裁法的主体,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情况。其特殊性表现在: 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按照 契约论的观点,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契约关系,由 此构成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 契约关系。不论此契约论在理论上是否能够完全成立,仲裁机 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与国际经济法的 其他主体一样,仲裁机构的全部活动受制于所在地国的法律, 然而某些仲裁机构允许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之类的国际性规则,一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又可 以援引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在国际范围内 获得承认及执行,这些特征使得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法的 诸主体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布雷默·武尔坎案
南印度公司从指定仲裁员到提交求偿的详 细理由令:停止继续 进行悬而未决的仲裁,宣布仲裁协议无效。英国 法院最后作出了有利于该造船厂的判决,并发布 了停止进行仲裁的命令。其理由是:该案在如此 过分长的时间内没有裁决结果,它潜在着不公平 的极大风险,如换成诉讼的话,他早就因丧失失 效而被驳回了。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 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的将他们 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 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 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 1.强制性 2.自愿性 3.快速、简单、灵活性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法院。 (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 (3)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仲裁协议缔结地国家法律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5)仲裁地法 (6)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法律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仲裁庭进行仲裁时经理的手续步骤、活动规则与次 序的统称。 一、仲裁的申请、答辩与反诉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答辩与反诉 二、仲裁的审理、取证与临时保全措施 (一)仲裁的审理 (二)取证 (三)临时保全措施 (四)仲裁审理中的调解 案例:英国E公司与中国C公司纠纷案 三、仲裁裁决及其作成规则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二)仲裁裁决的作成规则 (三)仲裁裁决的送达、解释和更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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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要求提供新的答辩被拒绝。 被申请人要求提供新的答辩被拒绝。 1990年11月15日仲裁庭作出申请人胜诉 年 月 日仲裁庭作出申请人胜诉 的裁决。 的裁决。 1991年1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提出希望获 年 月 日 得提交新证据的机会未得到答复。 得提交新证据的机会未得到答复。 裁决作出后申请人(原告)向香港最高法 裁决作出后申请人(原告) 院提出执行申请。 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以仲裁庭未给与被 告处理专家报告的机会而造成他未能对案 件陈述意见的理由拒绝执行。 件陈述意见的理由拒绝执行。
三、仲裁审理(arbitral hearings) 各仲裁机构对仲裁的审理过程基本相似, 包括: 开庭、 调解、 搜集证据与调查证人、 采取保全措施 最后作出裁决等几个主要步骤。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国际贸易仲裁中,裁决的执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 问题。因为国际贸易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涉及外国 的当事人,如果败诉一方拒不执行裁决,就可能出 现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败诉一 方在本国,或败诉一方有财产在本国,可以向本国 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另一种情形是一国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但由于败 诉一方在外国,需要向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一项仲裁协议应包括: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英国和美国法院的判决案例确立了 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其所依据的合 同而不受影响的原则。
“赫曼诉达文斯”(Herman v.Darwins)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达文斯是英国某钢铁制造商,他与营业 地在纽约的赫曼订立了一项独家代理合同。在该合同中包含 以下仲裁条款:“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后来, 由于达文斯违约,双方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赫曼 将此事告到法院,指控达文斯违约。达文斯则请求法院终止 对该案的审理。法院的初审法官麦克米兰却驳回了原告赫曼 的起诉请求,提出了一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 麦克米兰法官指出:“如果合同从来就不存在,那么,作为合同 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也不存在。因为大合同中包含小协议。” 这个意思是明确的,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作为该合同一 部分的仲裁条款也就随之无效了。原告赫曼不服,上告英国 上议院,即类似于美国的最高法院。上议院推翻了原判,认 为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不依赖于其依据的合同而独立存 在,并且裁定将此争议根据该合同中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
பைடு நூலகம்、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 根据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双方当 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 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 仲裁委员会主席即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 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争议案件可以由3名、 5名、7名仲裁员(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以合议方式审理,也可以由独 任仲裁员单独审理争议。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五、仲裁条款实例
在合同的最后一部分,一般都载有仲裁条款。 以下是一些合同中的具体的仲裁条款,可供参考。 例1:凡因执行本销售确认书所发生的或与本销售 确认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例2: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 一切争执,应由双方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 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 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 有规定外,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1990年7月31日,CIETAC告知被申请人它 年 月 日 告知被申请人它 已聘请了专家对案件进行调查, 已聘请了专家对案件进行调查,随后被申 请人表示反对此项指派, 请人表示反对此项指派,理由是距交货日 已经过了1年半的时间 年半的时间, 已经过了 年半的时间,并声明不接受此调 查的一切结果。 查的一切结果。 1990年10月31日专家的检验报告称: 年 月 日专家的检验报告称 日专家的检验报告称: 除非货物位于热带的工业区, “除非货物位于热带的工业区,应认定样 品中的电镀层有缺陷, 品中的电镀层有缺陷,包括未电镀的斑点 以及电镀层腐蚀率双倍于预期标准”。 以及电镀层腐蚀率双倍于预期标准”
1990年4月25日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年 月 日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日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但双方当事人对审理的性质产生严重分歧: 但双方当事人对审理的性质产生严重分歧: 申请方认为已经向仲裁庭做出详尽陈述, 申请方认为已经向仲裁庭做出详尽陈述,因而 审理是全面的; 审理是全面的; 被申请方认为:他们在庭审中曾要求仲裁庭就 被申请方认为: 白锈形成原因做进一步审理, 白锈形成原因做进一步审理,并要求获得庭审录 音复制品或庭审录音副本,但得到拒绝, 音复制品或庭审录音副本,但得到拒绝,所以此 项审理仅仅是预备性审理。 项审理仅仅是预备性审理。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庭受理仲裁案件的 依据。 其作用是: (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 员或仲裁庭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并根据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指定 仲裁员和参与仲裁协议的义务。 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排除法院对该案件 的管辖权。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申诉人 必须根据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要 求根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3.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 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4.根据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纽约公约》共有1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纽约公约》明确地规定,缔约国应该 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 并规定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时, 不应该在实质上比承认与执行本国的仲裁裁 决提出更加麻烦的条件或征收更高的费用 (2)《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承认与执 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经过适当证 明的仲裁裁决的正本或副本,以及仲裁协议 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必要时还应 附具译本。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目前,《纽约公约》已经取代了上述两项公 约,成为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 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但是,对于那些未参加《纽约公约》而参加 了1927年公约的国家,它们仍然适用上述公 约。 截至1999年5月,已有121个国家参加了《纽 约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纽约公 约》,但是提出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于缔约 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引起的争议。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帕克里托案
1988年8月帕克里托投资公司与克劳纳远东公司 年 月帕克里托投资公司与克劳纳远东公司 签订了一项由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港装运到中国的 黄埔港的货物买卖合同, 黄埔港的货物买卖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 仲裁解决。 由CIETAC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 1989年1月19日货物抵达黄埔港,然后转运至海 年 月 日货物抵达黄埔港 日货物抵达黄埔港, 口卸船。海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该批商品( 口卸船。海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该批商品(盘 装钢材)进行了检验,出具的检验书称: 装钢材)进行了检验,出具的检验书称:货物的 表层出现了白锈等,不符合商品质量要求。 表层出现了白锈等,不符合商品质量要求。经协 商无果后帕克里托公司于1989年8月10日向 商无果后帕克里托公司于 年 月 日向 CIETAC提出仲裁申请。 提出仲裁申请。 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