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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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对策 –反避税
• 1.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 • 2.完善公司法、税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中对企业设立、营运的 监管措施,促使跨国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 料,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事项。 • 3.网络贸易中数字化商品的关税问题 • 4.应大力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情报交换活动,互相 交换有利于正确查定对所得或利润征税的所有情报,特别是关联 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 避税收的情报。 • 5.税务机构应加强与避税地银行的合作。许多避税地国家的银行 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受到很大阻碍
• 分类情况及运营方式 • B2B、B2C、C2C、B2M、M2C、B2A(即B2G)、 、 、 、 )、C2A(即 、 、 ( )、 ( C2G)七类电子商务模式等等 ) • 以B2B为例 为例 B2B是企业对企业之
间的营销关系,它将 间的营销关系, 企业内部网,通过 企业内部网, B2B网站与客户紧密 结合起来,通过网络 结合起来, 的快速反应,为客户 的快速反应, 提供更好的服务,从 提供更好的服务, 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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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居民身份认定标 准的冲击及解决对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居民身份:
• 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存在,是一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因此,对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确认,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 容。居民纳税人这一概念,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各国 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 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 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 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
电子商务的定义及其发展
• 中国
•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 200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总 额达2.17万亿元,比上年度 增长90%。中国网络购物发 展迅速,2008年6月底,网 络购物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 半年内增加36.4%。截至 2008年12月,电子商务类站 点的总体用户覆盖已经从 9000万户提升至9800万户。
电子商务对所得性质的冲击及 随国际税收的影响
• 不同所得不同税: 不同所得不同税: • 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 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在中国,对 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 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 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 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
• 电子商务中不存在常设机构的原因及危害: 电子商务中不存在常设机构的原因及危害:
• • 第一,电子商务中的服务器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准备性质”和“辅助性 质”的例外性要求,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网站由电子数据构成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而且拥有网 站的供应商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 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三,电信公司与ISP 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 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代理人的定义,也不构成 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 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 惠。这种变相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 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


• 应对对策: 应对对策:
• • 激进类: 对电子商务直接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 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 比特税”,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 “交易税”,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 电讯税”等。 保守类: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 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采用“功能 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 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 否构成常设机构并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电子商务的成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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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传统常设机构概 念的冲击
• 常设机构的定义: 常设机构的定义:
• 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 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 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 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 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 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 “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 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 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 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代理 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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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子商务的争议: 在电子商务的争议:
•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 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 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 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 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 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 的税收优惠。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 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总之,电子商 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
• 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 • 时间上
• 第一阶段 电子邮件阶段 第一阶段,电子邮件阶段 • 第二阶段 信息发布阶段 第二阶段,信息发布阶段 • 第三阶段,EC(Electronic Commerce),即电子商务阶段 即电子商务阶段 第三阶段
• 地域上
• 欧美: 欧美: • 以欧美国家为例,可以说电子商务业务开发的如火如荼。在法、 以欧美国家为例,可以说电子商务业务开发的如火如荼。在法、 德等欧洲国家,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营业额已占商务总额的1/4, 德等欧洲国家,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营业额已占商务总额的 ,在 美国则已高达1/3以上 以上, 美国则已高达 以上,而欧美国家电子商务的开展也不过才十几 年的时间。 年的时间。
• 4.跨国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侵蚀传统的帐册凭证计税方式, 使税务机构难以掌握跨国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国际避税。 • 5.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使各国海关无法 征缴关税。 • 6.跨国电子商务的迅捷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 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能力。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冲击了可见货币流量的交易体系,促使利用避港避税更加盛行
• 解决措施: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解决措施:
•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 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 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 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 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 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 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 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 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 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 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 电子商务下的争议: 电子商务下的争议:
• 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 该营业利润只有通过该非居民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所取得时,来源国才 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所得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 通常来源国只能对此征收预提税。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随着传送方式的 变化。上述3种所得的区别已变得模糊不清。如软件的销售就是一个例子。 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 购买者是在买一件供自己使用的产品,只是被禁止复制和销售给其他人。 因此,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 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究竟是属于产品出售还是 属于特许权出售?如果属于前者,应由出售它的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即 卖方所在国征税,如果属于后者,应由买方所在国征税。显而易见,这是 两种截然不同的征税权,税收利益的划分彼此大相径庭。
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 跨国电子商务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
1. 跨国电子商务的直接性和非中介化特点,使常设机构、固定基地 等传统物理在标志的位置难以确定,影响国际税收属地管辖权的 行使而造成国际避税。 2.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 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 3.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冲击了可见货币流量的交易体 系,促使利用避港避税更加盛行
• 对应措施: 对应措施:
• 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纳税主体的身份断定如 下:第一,针对电子商务网上运营的特性,必需对其建立特地的电子 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请求一切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 操持上网手续后,必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操持相应的电子商务税务登 记,获得特地的税务登记号,作为其身份的辨认代码,并将该号码显现 在纳税人所运营的网站首页的明显地位。 第二,请求企业在买卖活 动中使器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考证机构(CA) 。第三,加强商业用 IP号码分配和转让的管理。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 冲击及解决对策
电子商务的定义及其发展
• 什么是电子商务? 什么是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 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 服务器应用方式, 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 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 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 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 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 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 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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