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各地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摘选
鄞州区毕业生就业政策
鄞州区毕业生就业政策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鄞州区工作并与企业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可获得100元-1000元/月的工作生活津贴,享受3年。
2.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首次就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由区财政按录用人数向企业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
3.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首次参保就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11%临时下浮为5.5%。
4.高校毕业生(非农业专业毕业生须经农业技术上岗培训)到鄞州区直接从事规模农业生产,或被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聘为专职技术人员的(聘用年限3年以上,每个专业合作社最多2人),可以享受1.2-2万元/年的补助;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还可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
5.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鄞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申领100元/人的补贴。
6.鄞州籍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由区财政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补贴。
7.鼓励鄞州籍毕业生到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经审核,提供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年租金不超过2万元的租房补贴,为期三年,第一年全额补助,后两年补助50%。
8.鄞州区低保、特困职工、零就业家庭以及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等生活困难高校毕业生,临就业期间可申领2000元的求职补助;未就业期间可申领800元/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可申领一次性最高3000元的技能培训经费补助。
9.鄞州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区人事局组织的技能培训班、SYB免费创业培训班;经登记备案,自行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1500元的培训费用补助。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创业创新,根据《关于“万千百十”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发〔2013〕1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优秀高校毕业生引进,实施人才“雏凤计划”加强与有关重点高校进行联系合作,组织有关单位赴有关重点高校开展宣讲和招聘活动,选拔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工作,为我区未来发展储备一批战略后备人才。
(一)选拔对象和条件1、选拔对象选拔对象为通过高考统招进入下列高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1)“985”工程大学的毕业生;(2)“211”工程大学的校级优秀毕业生;(3)其它高校的省级优秀毕业生。
2、选拔条件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学院学生会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或党团组织主要职务一年以上;(2)获得学院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3)获得一次以上一等奖学金;(4)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5)获得校级以上专业竞赛一等奖以上。
(二)支持措施符合上述选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接受单位申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认定,确认后纳入人才“雏凤计划”统一管理。
纳入“雏凤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毕业前到我区实习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学生往返交通费、实习保险费、解决食宿并发给每人每月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补助接受单位。
实习最长时间为6个月。
2、毕业后正式与我区接受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在半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政府工作津贴,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一)扶持对象及条件宁波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以本人名义在江北区范围内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2、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甬政办发〔2010〕2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1、在鄞州区域内自主创业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2、有意向来鄞创业经项目评审合格、注册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以上两类对象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二)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扶持政策1、项目资助。
对首次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一次性2-2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
首次创业大学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房租补贴。
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租用高校内场地除外)用于首次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期限不超过三年。
3、融资支持。
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5-2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贴息补助。
具体参照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件执行。
4、社保补贴。
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大学生,可按照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创业培训。
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经项目审核,可享受区大学生创业园3-6个月的免费创业见习;可每年选拔部分鄞州生源大学生(包括在校生)到区内优秀大学生企业担任“实习经理”,进行为期1-3个月的创业实习。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2
【摘要】<正>甬政办发[2014]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优秀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确保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双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总页数】6页(P16-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38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J],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J], ;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J], ;
4.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J], ;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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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甬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也是我市基础性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资源,直接关系到宁波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我市提前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完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和谐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宏观就业形势益发愈发严峻,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突破600万人,宁波生源毕业生数量也有较大增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尽快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健全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各在甬高校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二、保证措施到位,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41号)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进一步加大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力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传导,实施重大项目、重大产业、专项治理的就业影响评价。
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
认真落实国家、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二)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行动,深入落实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和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等举措;加快落实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等政策;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相关企业减免房租政策,鼓励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鼓励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鄞州:“十策”并举力促大学生就业
咨询 会 计 等 配 套 中介 服 务 机 构 , 并设
金 ,专 项 用 于 园 内大 学 生 创 业 帮 扶 。 三 年 来 园 区 累 计 免 收 租 金 3 0万 元 , 0 目前入 驻 孵 化 园的 大 学 生 创 业 团 队达 3 3个 、注册 总 规 模 2 0 1 0万 元 ,4 0多 0
五 、 创 建 “ 学 生创 业孵 化 园 ” 大 。
宁 波欧 林 集 团 等 四 个基 地 被 团 中央 命 名 为首 批 “ 年 就业 创 业 见 习基 地 ” 青 。
一
、
增 、奥 克斯 集 团 等多 家企 业 也
九、 组建 大学生 “ 创业就 业互助 组” 。
政 村 、社 区 党 团 和 群 众 自治 等 工 作 。 同时 加 大 政 府 主办 的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机
月 已招录 大学 生 1 6人 。 9
二
、
方 米 的创 业 场地 ,引进 6家研 发 设计 、
务延伸 到在 校大学生 , 并实行 区级机 关 、 镇 ( )街道 、高校 、社 团组织 、企业 乡 组 ” 已提 供各 类 岗位 4O 个 。 同时 , O余
业服务 和政策 帮扶力度 ,多渠 道缓解 大
建立 大学生 免费 见习基地。
开 展 校 企 合 作 ,两 年 来 已建 立 “ 年 青 就 业 创 业 见 习基 地 ”8家 ,提供 文 秘 、 人事 专 员 、市 场 营 销 、平 面 设 计 、 机
械设计 等 3 种 4 0个带薪 见 习岗位 , 0多 0 区财 政 和 企 业 为 鄞 州 生源 见 习大 学 生
未首 次就业 大学生 ,每月提 供 80 临 0元 时生 活补助 ,缓解贫 困家庭大学 生找工
宁波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
宁波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在这个背景下,政府对于应届生人才的扶持政策也越来越重视。
宁波市也不例外,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来到宁波发展,为宁波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一、补贴对象宁波市的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主要面向以下三类人群:1.在宁波高校毕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大专生。
2.在宁波市内获得技能人才鉴定证书的技校毕业生。
3.在宁波市内中专或职业高中毕业的学生。
二、补贴标准1.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和职业高中生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期限为一年。
2.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补贴期限为两年。
3.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4.获得技能人才鉴定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符合宁波市户籍或在宁波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
3.在宁波市内毕业并在宁波市内工作。
4.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5.具有一定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创新创业意识。
四、申请流程1.申请人在符合条件后,可在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
2.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社保证明等。
3.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相应的补贴。
五、补贴管理1.补贴资金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拨付。
2.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个人生活和职业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每年年底,需进行年度总结和评估,对于表现优秀的申请人,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4.对于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将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六、总结宁波市的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为广大应届毕业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对于宁波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才引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申请人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潜力和创新创业意识,为宁波市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宁波市发布了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甬政办发〔2014〕22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申报对象。
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宁波毕业生补贴
宁波毕业生补贴宁波市作为浙江省的重要经济中心,吸引了大量的高校毕业生来此求职就业。
为了鼓励优秀的毕业生留在宁波就业,当地政府推出了一项毕业生补贴政策。
宁波毕业生补贴是在求职初期给予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一定经济补贴的一项政策。
首先,宁波毕业生补贴的对象是在宁波的高校毕业生。
只有在宁波市内的高校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才能享受政策所提供的经济补贴。
这项政策的目的就是鼓励这些毕业生留在宁波就业,为宁波的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宁波毕业生补贴金额为每人每月1000元,支领时间为12个月。
这笔经济补贴对于刚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可以帮助他们缓解找工作期间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这样一来,毕业生就能够更加专注于找工作,不会受到经济困难的干扰。
再次,宁波毕业生补贴的核发标准是就业行为和所得税纳税情况。
这意味着只有找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工作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毕业生才能真正享受到政策所提供的经济补贴。
这一点也是为了鼓励毕业生积极就业,为社会做出贡献,而不是一味地依赖补贴。
最后,宁波毕业生补贴政策的有效期为两年。
这意味着在两年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可以申请补贴,并持续享受政策的经济支持。
这将给予毕业生更多的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就业市场。
总之,宁波毕业生补贴政策是宁波市政府为了鼓励优秀毕业生留在本地就业而推出的一项经济补贴政策。
通过这项政策,毕业生可以在求职初期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宁波市政府通过这项政策向毕业生传递了积极的就业信号,同时也为宁波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宁波的经济建设和人才引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甬政办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更加积极地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鼓励、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将加快中小微企业人才集聚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情况,对毕业三年内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津贴、租房补贴,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从2012年起,对当年招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1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各地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鼓励中小企业踊跃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人才。
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的全额贴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1.07
•【字号】甬人社发〔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局:
现将《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7日。
宁波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
宁波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宁波市一直将人才引进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人才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
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宁波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在宁波市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宁波市就业满6个月以内的人才。
二、补贴标准1、本科及以下学历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此项补贴按照最长为12个月,最短为6个月的标准发放。
2、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此项补贴按照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的标准发放。
3、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此项补贴按照最长为36个月,最短为24个月的标准发放。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在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领取《宁波市应届生人才补贴申请表》并填写完整。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宁波市应届生人才补贴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就业证明等)一起提交给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
3、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将提供资金,由就业单位代发。
四、申请条件1、符合宁波市户籍或在宁波市最近两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的应届生;2、毕业时间在3年内(毕业时间根据学历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3、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并已经在宁波市顺利就业;4、月收入未达到本市人才高地行业平均薪资的80%(即本科学历低于4580元,硕士学历低于6870元,博士学历低于9160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1、一名应届生最多只能享受此项补贴政策一次,不能重复享受;2、申请人必须保障自己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补贴将被取消;3、补贴发放期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
总之,宁波应届生人才补贴政策的出台,为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提高就业满意度,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所有符合要求的应届生都能够利用好这个政策,尽早申请,获得更好的发展。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问题(一)文件所称的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首次就业、被全市各类企业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
文件所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保补贴1、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为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业,且双方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2、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社保补贴需提供的资料1、《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3、企业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5、《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1、企业每录用一名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生效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全市各类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3]19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围绕“升级激活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实践促进就业”,进一步强化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抓住转型升级契机,进一步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结合我市加快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海洋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中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战略发展,大力实施重点产业人才开发战略,努力打造区域性产业人才高地,鼓励接收知名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转型升级中的人才支持和引领作用。
在进一步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有关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同时,自2013年起至2015年,对到宁波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一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三类高校毕业生(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
其中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由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在县(市)区统筹区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由所属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宁波大学生就业新政
浙江宁波大学生就业新政xx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将达749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问题,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1月13日,记者最新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了解到,毕业年度内的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或者毕业年度内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各区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每人每月可领800元补贴。
据悉,《细那么》对一次性就业补助、中小微企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等15项政策内容,明确了操作办理流程。
据《细那么》介绍,xx年1月6日以后到工商在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在同一家企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条件就可以领取专科学历每人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假设高校毕业生是由人力资源效劳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工商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据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或招用企业代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效劳机构提出申报。
区经办机构于申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7)报市就业管理效劳局。
区经办机构收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毕业生个人账户。
《细那么》指出,毕业年度内的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或者毕业年度内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各区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每人每月可领800元补贴。
毕业生就业服务实施意见
毕业生就业服务实施意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做好本区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甬人才〔*〕9号)精神,努力为所有本区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半年至2年内提供就业见习的机会。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我区企事业单位承担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管理比较规范、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我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建立海曙区毕业生见习基地或单位。
区人事局每年有计划地安排本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到海曙区毕业生见习基地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对计划内见习的本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接受基地或单位也应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
区毕业生见习基地或单位完成区人事局下达的本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的,由区财政每年给予基地或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补贴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标准为每接收1名毕业生开展见习每月补贴100元,每家基地或单位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40000元。
二、积极探索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
各街道应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以人为本的本区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进一步拓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渠道。
通过聘用专业人员担任毕业生就业项目经理人,为辖区每一位未就业毕业生设计个性化就业方案,并介绍推荐就业。
完善毕业生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工作运行机制,做好项目经理人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环节的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经理人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经理人服务水平。
三、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区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35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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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各地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摘选
一、宁波市
1、宁波市正在制定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待审定下发后即在宁波人事局网()、中国宁波人才网()、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上发布,请注意点击。
2、服务周前夕,由宁波市政府出资建设的纯公益性网站"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已经开通并试运行,该网站为招聘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院校提供相关服务,毕业生洽谈和鉴证等工作将通过该网进行。
二、海曙区
海曙区规定:用人单位对引进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优确定,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属于我区急需专业或重点专业的本科学历以上的应届毕业生来我区就业,见习期内生活有困难的,经区人事局批准,可在区人才基金中给予每月2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江北区
根据《关于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北区委[2004]2号文件)第22条规定:对引进的硕士以上毕业生实行发放住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400元、博士每月8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1000元。
补贴年限: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1年、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3年。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员,根据相关程序积极为其推荐购买市里的限价房。
四、北仑区
北仑区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主要政策有:
1、大中专毕业生在宁波开发区工业企业就业免交挡案管理费;
2、设立北仑硕士教育基地,考取工程硕士班,学费由政府承担80%,其余由企业或个人负担;
3、参与北仑区投资创业的人才,如其投资额度占企业注册资本1/3以上,自企业正式注册并投入生产之日起5年内,由区财政按年度补助其在北仑创业期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
五、保税区
宁波保税区大中专毕业生优惠政策梳理:
1、对于毕业后在保税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办理各项关系接转、免费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和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手续,对于人事关系、档案在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代理且在区内生产、仓储企业工作的,免收人事代理费,其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并低费或免费提供生活住房。
2、与高校合作开办各类专升本、硕士等学历教育班,为在区内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在职学习的机会,并由区财政对学费予以补助。
其中对于各类工程硕士班的学费补贴额度最高可达80%。
3、鼓励海外学成归来的留学生来我区创业,对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项目,予以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同时在生产办公用房、企业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在全国相同区域中位于前列。
4、对博士毕业生进入保税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每月4000元(税后)津贴、免费提供住房、协助安置家属子女,为出站后留区工作的博士后提供3万元(税后)的安家费。
六、余姚市
余姚市与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梳理:
1、给予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以住房补助和风险补贴。
对人事关系正式迁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合同、工作一年后业绩较为明显的博士、硕士(学历、学位两证齐全)及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下同)人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和风险补贴。
住房补助标准:博士或正高职称者10万元,硕士或副高职称者8万元;风险补贴标准:博士或正高职称者10万元,硕士或副高职称者5万元。
2、优先录用应届毕业生。
缺编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考核、人事部门同意,可优先择优录用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3、方便人才落户。
引进人才的户口,凭人事部门证明,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可以迁入单位所在地,也可迁入余姚市区。
在余姚城区无住房的,可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凡愿来我市工作的市外本科以上毕业生及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者,可以先将户口迁入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中,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应聘就业。
4、组织重点高校紧缺专业毕业生来姚实习。
由市人事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每年组织挑选一批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班学生来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实习期间市财政给予有关高校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由市人事部门组织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实习,且毕业后留在余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经人事、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给予个人一次性2000元/人的补助。
5、扶持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开发。
对各类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来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成果,经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可向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
6、鼓励各类人才携带高新技术来我市创办企业。
各类人才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其企业可入驻科技创业基地,第一年免收场地租赁费,第二年收取场地租赁费的30%;第三年收取50%。
各类人才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可享受余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7、鼓励人才以技术入股投资。
各类人才个人和高校、科研机构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可作为无形资产,在我市参与入股投资或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
8、改善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障待遇。
对本市范围内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经市人事局、卫生局审核,发给《高层次人才医疗门诊优先卡》,凭卡可在市属医疗机构优先门诊。
对全市中、高级人才每三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以进
一步改善他们的医疗保健条件。
9、改善高层次人才的学习条件。
实行高层次人才书报费补贴制度。
凡在本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书报费补贴。
其中硕士、副高职称和高级技师每人每年500元;博士、正高职称和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每人每年800元。
七、慈溪市
慈溪市与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梳理:
1、毕业生的户粮关系,可报入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也可报入家庭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
2、毕业生在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满五年,其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
3、毕业生的工资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实际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鼓励毕业生利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4、在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企业应为他们参加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创造条件。
5、企业要积极为毕业生依法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费用由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凡本市生源的毕业生去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市财税部门同意,由市财政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核拨经费,用于补助毕业生养老保险金的自负部分。
6、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
凡自谋职业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即可计算工龄,并享受本规定同等待遇,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免收2年工商管理费,城建、供电、卫生等部门也应优先提供服务。
八、宁海县
《宁海县非国有企业工作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活补贴费领取须知》规定:
1、发放对象:凡应聘于我县各类非国有企业工作,并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挂靠在宁海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2、发放时间及数额:从每年7月份起,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生活费,期限为一年(但实际发放时间必须从人事关系挂靠县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毕业生须填写《宁海县非国有企业工作应届本科毕业生考核表》,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考核签署意见后,每季度末月月初(1日至10日)报县人才中心,县人才中心按季对毕业生进行考核,合格者发放补贴费,每季度末月20日至30日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原件前来县人才中心领取生活补贴费。
如毕业生中途离开工作单位或在规定期限内《考核表》未及时上报,生活补贴费不予发给,作自动放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