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制度之研究

合集下载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视为刑罚 已执行 ,还要恢 复原判刑 罚的执行 。二 是期限性 , 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 罚有一 定的考验期 , 只有通过一定时 期的考察 , 才能检验 出犯 罪分子是否得到 改造 ,刑罚的 目的 是否达到 ,从而决定原判刑 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 ,减缓 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 的减轻 , 执行期 间的延 缓,给轻刑雅 犯 执行中一定 的宽人 ,体现了我困刑法 实事 求足、一切从 实际 发的立法宗旨, 三 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 ( )一般情况下缓刑 的适用 一 我 国的删法 中的缓刑 , 足指法院对 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 予,根掘 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确实 致 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 验 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 考验 期 限 内 , 果 不 犯 新 罪 , 被 发 现 漏 雅 , 没 有 违 反法 律 、 如 米 也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 门有关缓 刑的 督管理规定 , 原判刑 罚 就不冉执行的制度 。 我国刑法是从以- 五个 方面对缓刑制度 卜 作 出规 定 的 : 1我 国缓刑适用 的条件 . 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 子,根据 犯罪分予 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 , 适用缓刑确实: 致 危害 1 社会 的,可 以宣 告缓 刑。 对 于累 犯 , 不适 用 缓 刑 。 2 我 国缓刑的考验 期限 . 拘役 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 以下, 但是不 能少于 2个 月。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以上 5 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 于 i年。 3 缓刑犯考验期间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 .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1

( )按照考察机关 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2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l 本 对 国 摘 文我
户f 凡 的
, 制

l度 盼执行及存在的问 l l l 题进行探讨 并提 出 完善建议鬻
关键词 缓刑 考验期限 监督 执行 撤销
l 类 :6 _ l l 号 F3 Dl

j献 识 : 标 码 文 i
三 、 我 国缓 刑 制 度 的 完 善 建议 对
试谈我 国的绥刑制 度
口 林 志 明
内犯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 决 以前 还 有其 他罪 没 有 判 决 的, 当撤 销 应 缓 刑 ;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 缓刑 考验 期 限 内 , 反法 律 、 被 在 违 行 政法 规 或者 公 安部 门有关 缓 刑 的监 督管 理 犯罪 分 子 , 节严 情 重 的 , 当撤 销 缓刑 。 应
4年 , 让人 感激 缓 刑考 验 期 的规 定随 意性 很大 。第 二 , 国的考 我 验 期 限 的长 短 主要 是掌 握在 法官 对犯罪 分 子 的犯罪情 节与 悔罪 表 现上 的判 断 , 只有 法 官的 裁定权 , 没有检 察 官和 公安机 关 的 而 裁 量 建议 权 。 可 能 出现法 官 对缓 刑考 验 期 限长 短判 断 的误差 。 。 ( 缓 刑 的 考 察机 关 。 二) 我 国缓 刑 考 察机 关 存 在 的 问题表 现 在 : 一 , 第 缓刑 监 督工 作不 是 由专 门的 、 独立 的机 构承 担 的 。第 二 , 公安 机关 作 为缓 刑 的执 行机 关 , 理论 上 讲 , 从 公安 机 关执 行 缓刑 与 公安 机 关作 为刑 事 侦 查机 关 的 身份 和职 能不 相称 , 同时 也违 背 了 “ 工 负 分 责、 相互 配 合 、 互制 约 ” 一 刑 事诉 讼 的基 本 原则 。 相 这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制度完善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8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9年则为15%,2010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他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研究

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研究
告缓刑 的犯罪军 人 ,允 许其 戴罪立 功 ,确有立 功表 现时 ,可 以撤 销原判 刑罚 ,不 以犯 罪论处 。 19 ” 97
年 刑法 修订 时,该条 内容被原封未动地予 以保留,规定在现行 刑法 第 4 9 4 条中。 关于战时缓刑制度的含义, 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 战时缓刑制度是指 “ 在战 时, 对被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 , 允许其戴罪立功 , 确有立功表现 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 , 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① ” 这种观点用法律条文来界定战时缓刑制度 ,不免有 同义重复之嫌。第二种观点认为,战时缓刑制度是指 “ 在战时对于被判处 3 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 年
第 2 卷 第 4期 6 21 年 7 01 月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 w o u e Ru e o a F r m
VO . 2 1 6. No. 4
J 1 . 2 1 u. 0 l
● 珐 学 论 坛
我国战时缓刑 制度研究
庞 平
( 西安政 治 学院 ,西安
危险 的犯 罪军人 ,暂缓 其刑 罚执行 ,允 许其戴 罪立功 ,确有 立功表 现 时可 以撤 销原判 刑罚 ,不 以犯罪
作者单位 :西安政治学院 收稿 日期 :2 1 —0 — 0 0 1 5 2
① 陈兴 良、李汝川: 刑法总论 ,当代世界 出版社 1 9 年版 ,第 2 页。 99 8 5
缓刑制度 。战时缓刑 的适用 除须 满足一般缓刑 的适用条件外 ,同时要求犯 罪军人 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 。 战时缓刑 的考验期应 为一般缓刑 考验期与 战时的重合期 ,考察机 关应 为军 队保卫部 门,考察 内容为犯罪 军人在 战时缓 刑考验期 内是 否立有 战功。 当犯 罪军人在 战时缓刑考验期 内未曾立有 战功 1 6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旨在降低刑罚对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性的伤害,并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缓刑制度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并在相关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审慎判断,决定对其进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缓刑制度的运行机制非常灵活,它强调个案化、因材施教。

根据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其年龄、性别、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缓刑的执行条件进行个性化的安排和调整。

这种个案化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犯罪人员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激励他们积极改正行为,回归社会。

另外,缓刑制度还强调监管与教育相结合。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与刑罚相关的行为规范,还需要参加相关矫治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这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提高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缓刑制度的实施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一些人质疑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警示作用。

他们认为缓刑给予了犯罪分子较轻的刑罚,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仍旧不重视法律的约束,从而增加了社会安全的风险。

其次,缓刑制度的普及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地区或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程度还有待提高。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教育,未能很好地完成社区服务等执行条件,导致缓刑制度的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有效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障。

然而,缓刑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通过进一步的和完善,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促使犯罪分子能够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我国缓刑制度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我国缓刑制度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我国缓刑制度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作者:余化云时间:2007-11-22 10:17:00内容摘要:缓刑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

适用缓刑制度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情况下给犯罪分子以改过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具体表现。

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刑化,强调人权保护的刑罚理念下,缓刑制度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

在我国,虽然97年刑法对缓刑制度做了全面的规定,但是,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针对缓刑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以缓刑的适用和考察为视角,指出不足并提出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设想。

首先,表现在缓刑的使用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1)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笼统,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缓刑适用的地区差别、个案差别较大;(2)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3)对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失之过宽,与人民群众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形成强烈反差。

其次,缓刑的考察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可概括为:谁来考察、考察什么、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被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

这些问题本应规定在刑法中,但在新刑法中这些问题或未规定,或规定甚少,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

最后,针对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先例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为此,试提出几点完善缓刑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刑法缓刑制度缓刑考察主体缓刑考察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但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斯顿的《缓刑法》。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国首 次 规 定 了缓 刑 制度 。 1 7 g 9年 7月 1日 , 国 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代 我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 法》 确认 了缓刑制度 。 , 1缓 刑 的 历 史 渊 源 我 国 现 行 修 改并 实施 的刑 法 进 一 步 调 整 了适 用缓 刑 的 条件 ,确 立 了 缓刑 , 亦可 称 为 刑 罚 的 宣告 犹豫 制度 或刑 罚 的执 行 犹 豫 制度 , 就 缓 刑 期 间应 当遵 守 的事 项 , 一步 明确 了公 安 机 关 的考 察 职 能 , 善 进 完
法律 园地 露 浅 析 我国缓 刑 制度 刘 荣俊 成 丽 ( 滨市法 哈尔 律援助中心)
摘 要 : 着 我 国 和 谐 社 会 的 不 断 深 入 , 何 在 预 防 犯 罪 、 击犯 罪 的 同 用 、 管 人 员 费用 , 此 , 刑 具 有减 少 国 家经 济 支 出 的价 值 。 随 如 打 监 因 缓 时, 通过温和的教育方式、 宣传手段 , 消除犯罪者对 社会的抵触情 绪 , 主动放 3 我 国缓 刑 制 度 适 用 的 现 状 弃继 续 再 犯 罪 的意 愿 , 之 融入 于 社 会 。 因此 , 司 法 实 践 中 , 使 在 对犯 罪 者 适 用 15 g 2年 4月 2 日 , 国 就 颁 布 了《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惩 治 贪 污 1 我 中 缓 刑 的 几率 越 来 越 高 。 是 , 时 也 逐 渐 暴 露 出 我 国缓 刑 制度 的一 些 问 题 。 但 同 笔 条例》 该 条例 虽然只规 定宣告缓刑只 适用于贪污犯罪 , , 但确是在我 者借 本 文谈 一 谈 对 我 国 缓 刑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关键词 : 刑 缓 制 度
是指 对 于 被 判 处 一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在 一定 期

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摘要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

关键词刑罚制度现状缓刑问题作者简介:冉妮,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7-02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具体来说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的制度。

缓刑就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如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种。

我国存在两种主要方式,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但是一般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一般缓刑,战时缓刑适用很少。

在我国适用缓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其主要表现为: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但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这些不利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也制约着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致使我国的缓刑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因而,本文将从缓刑的立法现状,以及缓刑中存在的问题两方面来研究,共同探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适用的条件我国适用缓刑的条件是极其严格,从相关法条中,大致可以归纳出适用缓刑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适用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说明了罪行不是很严重;其二,主观方面的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主观上存在着悔罪的表现。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摘要缓刑制度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的制度,是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运用的具体化。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有争议。

在形式条件这一块,对特殊类型犯罪没有特殊规定;在实质条件方面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模糊,导致法律实践中不太好操作。

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考虑引入缓刑罚金制度,增设缓刑听证制度,以期对正确理解和运用缓刑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认定缓刑制度是适应当今社会大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缓刑制度领域的具体化。

一直以来,我国许多学者针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不少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

高铭暄教授一直以来在各种学术著作中支持“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法律思想,他认为惩处、刑罚并不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唯一手段。

缓刑制度是适合我国刑事领域的有利规定,但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现行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循的事项,引入社区矫正等考察方式,从而使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更加彰显。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有针对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符合时代发展和刑法领域要求的新规定,但关于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在一些实质层面的不足。

一、缓刑制度适用形式条件的认定及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够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他们虽然有犯罪行为,但总的来说,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而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其加以教育改造,有很强的可塑性。

长期自由刑和无期徒刑针对的往往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不剥夺其自由难以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

放眼世界其他国家,法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德国刑法适用的是被判处一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是三年以下。

《缓刑适用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研究》范文

《缓刑适用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研究》范文

《缓刑适用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研究》篇一摘要: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缓刑适用过程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分析其重要性、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全面梳理了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核心在于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减轻社会负担。

社区影响评估作为缓刑适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缓刑的公正、合理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缓刑适用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展开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的重要性社区影响评估制度在缓刑适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缓刑的公正性,通过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为法院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其次,社区影响评估有助于降低犯罪人的再犯率,通过帮助犯罪人融入社区、接受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措施,降低其再犯可能性。

最后,社区影响评估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轻社会负担。

三、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现状当前,我国缓刑适用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已初步形成,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评估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评估结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

另一方面,评估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公正。

此外,社区资源分配不均、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也影响了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缓刑适用中的社区影响评估制度,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评估标准:制定科学、客观的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这些标准应包括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改造表现等方面。

2.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评估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

同时,加强社会公众对评估过程的参与和监督,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达国家及其缓刑制度立法比较完善, 司法适用也较为普遍。 相比较 而言, 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 虽有发展但仍相对滞
后, 司法适用也 不尽如 意。本 文试着 简要谈 谈我 国缓刑 制度及立 法的完善 。 关键词 缓刑 轻罪 刑罚
中图分 类号 : 9 4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规 定 , 国 《 法》 我 刑 中的 缓刑 是 指 , 判 机 关对 于 判 处拘 役 , 以下 有 行缓刑类型 。 审 3年 而在世界很多国家刑法中关于缓刑种类 的规定, 正在朝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 着针对罪行情况而适用不 同缓刑的方向发展, 很多缓刑法制发达国家 刑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 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 暂缓其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 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是被发现判决宣 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缓刑考验期满, 原 而不能以缓刑表达围绕缓刑展开的整套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 。
不同层次建立我 国的缓刑制度。 对于缓刑适用条件, 可以规定犯罪人
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应该说缓刑这一概念, 只能代表一种事项 对我 国国情 , 当地 引进 国外一些具有先进司法理念的缓刑类型, 适 分
如果将有关缓刑 的整套 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用一个词汇来表达 , 那 无再犯可能性和不危及法秩序 为适用缓刑 的实质性条件, 增加“ 犯罪 么它 的完整概念应该是“ 缓刑制度” 这一制度所包含的 内容, 。 至少应 人犯罪前的情况” 有矫正条件” 和“ 这两个判断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根 包括实体法制度, 程序法制度和考察制度 。 国缓刑制度的特 点在于 据。同时对缓刑裁判采用科学 的量化评价方法。 我 对犯罪判处刑罚, 同时宣告缓刑 , 但又在一定期 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关键 词 缓刑 缓刑 制度 监督 社 区矫 正
作 者简 介: 叶 灵猛 , 厦 门市同安 区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缓刑, 作 为现代 意义上 的一种 刑 罚适 用制 度 , 为人 们提供 了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3 6 - 0 2
化 消极因素 为积极 因素 , 在一 定条件下 , 比实体刑 更具有优 势 , 更 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的 出台 , 未
能 体现刑 罚 的人 道性 和经济 性原 则。

成 年人犯 罪在 刑罚上更 应 予以重视 、 保护 , 但据 统计 , 2 0 0 9 年 我 院未成年 人判 处缓刑 占全 部缓刑 人员 的比例 为 1 9 . 8 %,而 2 0 1 0 年 未成年人所 占比例 为 1 8 . 4 %, 2 0 1 1 年 未成年人 所 占比例 则下降
断“ 适用缓 刑确 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 ” , 现 有法律及 其 司法 解释并 未 关考 察, 人 民群众 、 社会 团体进 行社 会监督 的执行 形式 。但实 践 作 进一步 规定 , 实 践中如何 适用缓刑 没有统 一、 具体 的标 准 , 这 就 中 , 公安机 关 由于 自身任务繁 重 , 人 力、 物力 、 财力等有 限, 以至 于
刑制 度 , 在 司法 实践 中 已得到 了较 为广泛 的运用 , 也取得 了一定 的社会 效果 , 它为推动 我 国法制 的发展 作 出 了积极 贡 献, 但
是, 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 实践中主观随惠I 陛j 皎大, 经验 不足 , 措施不当等, 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 与问题 , 本文 通过 对我 院近三 年有 关缓 刑数 据 的分析 , 拟 就缓刑 适用及 执行 中 出现 的问题及 完善提 出 自己的看 法与建 议 。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缓刑调研报告引言:缓刑是指对于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构成犯罪,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对其立即执行刑罚,而是暂时保持其判决的未执行状态,使被判刑人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以期达到社会重建和再教育的目的。

缓刑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又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本报告旨在调研缓刑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缓刑制度的意义1. 减轻司法负担:缓刑制度能够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降低监狱羁押压力,使有限的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通过缓刑制度,犯罪分子有机会接受改造和再教育,以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用之才。

3. 降低再次犯罪风险:缓刑制度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同时提供改造机会,以降低被判刑人在缓刑期满后再次犯罪的风险。

二、缓刑制度的实施情况1. 缓刑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楚、社会危害小、确有悔改表现或者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

2. 缓刑期限及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缓刑期限通常为1-3年,被判刑人在缓刑期内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如接受教育、改造或劳动,不得再次犯罪等。

3. 缓刑效果评估:目前对缓刑制度的效果评估较少,有待进一步研究。

但从实践来看,缓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三、现存问题及建议1. 履行条件不明确:缓刑制度中的履行条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不同地区或法官对于缓刑的判断标准不一致。

建议明确缓刑的履行条件,提高司法公正性。

2. 缺乏年度评估机制:缓刑期满后对被缓刑人员进行评估的机制缺乏,无法判断其是否真正实现了改造。

建议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提高缓刑制度的效果。

3. 缓刑制度宣传不足:缓刑制度的宣传工作相对薄弱,导致部分犯罪分子并不了解缓刑制度,无法充分利用改造机会。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和实施其他处罚来实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缓刑制度既然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可见它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罪犯得到刑法上的宽松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主法治的目标。

缓刑制度的颁布,将帮助改变犯人的行为,有利于改善犯人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使犯人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并获得尊重和正当权利。

但是,在实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缓刑制度目前仅适用于犯有刑法规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实施条件——对于被告人的前科、被害人的意见和社会影响都会影响缓刑制度的实施;种类和范围——缓刑制度只是普通法律分类的罪行,应当设置一个宽松的缓刑制度;实施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机制,确保缓刑制度的严格执行;缓刑服务和财力支持——应当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带来社会效益,而不是弃用犯罪分子。

总体而言,缓刑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因其执行效果取决于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制的建设,改善司法的实践,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缓刑制度的实施更加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正当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摘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缓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制。

可以从缓刑的含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适用和立法晚上等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关键词:缓刑制度;刑法;立法一、缓刑制度的含义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作用(1)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从优化刑法的功能上,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其次,从符合社会经济角度上,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2)缓刑制度的消极作用制定缓刑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需求,其正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执法机构适用缓刑制度时,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很多。

首先,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

其次,现在的缓刑适用制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少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滋生着司法腐败现象。

再次,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1)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在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论文我国缓刑适用研究

刑法论文我国缓刑适用研究

刑法论文我国缓刑适用研究我国缓刑适用研究在刑法领域,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它允许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免于实际服刑,以便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对我国缓刑适用进行研究。

首先,我国缓刑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该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分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判处缓刑: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愿意接受改造;三是对于判处缓刑后的监督和考验,犯罪分子有较强的自觉性和遵守性;四是对于犯罪分子的家庭、社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缓刑的有效执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缓刑适用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缓刑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缓刑适用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给刑罚执行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缓刑的监督和考验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缓刑的监督主要依靠社区矫正机构,但是由于资源有限和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对于缓刑期满后的教育、就业等问题,社会支持机构的配套服务也不够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来改进我国缓刑适用。

首先,应该加强对缓刑适用标准和程序的明确规定,确保各地区、各法官在适用缓刑时能够统一标准、公正适用。

其次,应该加大对缓刑期内的监督和考验力度,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能够接受有效的教育和改造。

同时,应该加强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提供更多的教育、就业等服务,帮助犯罪分子顺利融入社会。

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缓刑适用效果的评估和研究。

通过对已经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跟踪调查,了解他们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和后续犯罪情况,可以为缓刑制度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比较研究,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总之,我国缓刑适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改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缓刑制度之研究[摘要]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原有的缓刑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

尽管如此,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仍有不足之处,影响了缓刑适用的效果。

因此,笔者在文中将重点阐述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存在的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缓刑;立法;缺陷;完善在 1979 年刑法的基础上,我国的缓刑制度逐步得到发展。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使该制度日益完善。

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改造罪犯、预防其重新犯罪等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制度仍需完善。

因此,本文试图指出我国缓刑制度立法上的不足与缺陷,提出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下从我国适用缓刑的条件、缓刑的考察、缓刑的撤销三方面来看我国刑法对于缓刑制度所作的规定。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1.适用缓刑的刑种条件我国刑法第 72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由此可看出,我国对于可判处缓刑的短期自由刑的限制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我国刑法第 72 条规定了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我国刑法第 74 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可见,我国刑法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排除在可适用缓刑的范围之外。

(二)缓刑的考察1.缓刑的考验期限我国刑法 73 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考察内容刑法第 72 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我国刑法第 75 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考察机构我国刑法第 76 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是刑法首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作为缓刑的考察内容。

2009 年 9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进一步健全杜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该规定明确规定将司法行政机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缓刑的撤销我国刑法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 77 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补充了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作为缓刑撤销的条件之一。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一)适用缓刑的形式条件刑法第 72 条规定的形式要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明确且具体,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被判处其他刑种的犯罪分子,即使没有社会危险性,也不能使用缓刑。

这就不合理的限制了适用缓刑的对象范围,影响了全面发挥其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作用。

我国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使得如何区分轻罪与重罪和如何适用缓刑形式条件出现了交叉。

在司法实践中,给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适用缓刑的立法愿意被歪曲。

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如果给被害人赔偿并得到其谅解,法院通常会宣告缓刑,这是符合缓刑适用的立法愿意的。

然而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法官可以以赔偿为由裁量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这就违背了缓刑适用的立法原意,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作为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原则性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改变并没有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均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基本相同的罪犯,只是因为不同的法官对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的理解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设立缓刑制度是为了在寻求一般正义的前提下,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原则,从而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

然而,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使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罪犯没有适用缓刑,使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罪犯逃脱制裁,最终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缓刑考察的内容我国刑法对缓刑考察内容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够全面,造成在执法上产生一定困难。

第一,立法上并未具体规定缓刑犯报告其活动情况,将其推给了考察机关。

只要没有严重违法或重新犯罪,缓刑犯向考察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并不能约束他。

并且,考察机关除了考察监督缓刑犯之外,还要履行其他职责,导致该条规定形同虚设。

第二,刑法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考察机关批准是为了使考察机关准确掌握缓刑犯的动向。

然而,如果缓刑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不可能向考察机关说实话,肯定会编造各种理由来蒙骗考察机关。

第三,为了防止被考察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串供、合谋,规定其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然而,在一般情况下,缓刑犯可以会见其律师、亲友,这导致该规定不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缓刑制度仅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只要求其消极的遵守法律法规及规定,并没有体现出对其生活技能的培养、犯罪心理的改造,不能真正做到改造罪犯。

(四)缓刑撤销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在缓刑考查期间出现了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和严重违法三种情形之一,就撤销缓刑,实际执行原判刑罚。

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的缓刑撤销条件规定得不太合理。

第一,我国缓刑撤销条件对于新罪和漏罪的性质及所判刑罚并没有做限制性规定,不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罪重还是罪轻,只要罪行成立就撤销缓刑,显然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相背离。

第二,在缓刑期间因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而撤销缓刑的规定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明确。

且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导致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五)社区矫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缓刑是社区矫正的一种形式。

然而,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许多司法人员认为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仍然可以在社会上活动,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适用缓刑的罪犯所占比例很小。

我国对缓刑的适用有较多限制,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罪犯能适用社区矫正。

并且,我国司法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除了考虑其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外,还将其对社会的影响及群众的看法纳入考虑范围。

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并未具体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运作程序,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社区矫正的任务、适用范围及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的分工,缺少对矫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各阶段及管辖范围的规定,操作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一)完善适用缓刑的形式条件笔者认为,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我国应适当放宽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虽然造成了较严重后果,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如防卫过当、激情犯罪等,法律应当给予其适用缓刑的机会。

在确保法律秩序稳定的情况下,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建立约束监督机制。

综上,我国缓刑的适用对象应当以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为原则,以在特殊情况下有值得特别宽宥的罪犯适用为例外。

(二)完善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最应当注重的是其是否需要特殊预防。

适用缓刑这种人道化的执行方式是否会对改造犯罪人思想有益,是否能够最大程度的确保其不再危害社会。

我们就可以从主观上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预测。

第一,考察罪犯及其犯罪行为中有无一些特殊情况。

1.是否存在应当适用缓刑的特殊情节,如为未成年人、妇女、年老者犯罪的;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和其他病残者犯罪等情况。

因为在这些情况下,罪犯因为生理上的原因或本身的主观恶性就小,其未来危害社会的能力受到限制或不再危害社会具有可期待性。

2.是否存在不应当适用缓刑的特殊情节。

如惯犯、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具有较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意见,将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标准予以规定。

第二,对罪犯进行人格审查,预测其再犯可能性,以此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

我国应当在量刑前建立科学的人格调查制度,确保量刑活动、缓刑的适用形成统一的整体。

借鉴国外的缓刑制度,人格调查鉴定报告应当包括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社会调查、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身心鉴定调查。

(三)完善缓刑考察的内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缓刑考察内容已经无法达到适用缓刑的立法目的。

因此,应当重建缓刑犯监督考察制度。

首先,为了防止缓刑犯在特定的环境中被引诱重新犯罪,应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入一定场合、从事一定工作、结交一定人员。

借鉴国外立法,可以规定如下内容:1.在特定地点为其安置居所,未经考察机关允许,不得离开居住地;2.不得同特定的人来往尤其是被判刑的人及犯罪的受害人;3.不得从事某种特定的职业活动。

其次,借鉴国外做法,让缓刑犯从事一定的无偿社会服务。

再次,应当为缓刑犯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使其能够在社会上进行改造。

建立专门的帮教机构对缓刑犯进行心理调节、职业培训等。

同时,增加帮教和保护的内容:1.建立心理矫正模式;2.进行行为矫正,如行为习惯、自我控制能力等;3.提供教育服务。

(四)完善缓刑的撤销条件应根据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来判断是否撤销缓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