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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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15号文件精神,加快水土流失治理进程,规范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项目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确定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国家投资情况,以县为单位分别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水土保持项目应与其他生态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第四条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资金除了争取国家支持外,各级财政及受益农户应按国家确定的配套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五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审批程序适当简化。

第六条申报水土保持建设的项目县,根据省提出的投资规模,按照以小流域为单元集中成片综合治理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县计委、水利局联合逐级上报,经省计委、水利厅审查后由省计委审批。

可研报告应将建设内容落实到具体乡、镇,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省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项目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上报市(州)县有关部门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七条各项目县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将建设内容落实到田间地块。

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

三、资金管理第八条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建设资金应实行报账制。

阶段性工程完成后,应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计划部门、项目负责人等验收合格签字后报销。

项目建设所需大宗材料、种苗等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02•【文号】办水保〔2021〕171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2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6月2日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规范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示范(以下简称示范)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和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水土保持示范的创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示范包括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园)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产建设项目和生态清洁小流域,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四条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示范应当体现区域典型性、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注重理念、机制、模式和技术创新,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水利部负责示范创建的组织指导、评审认定、监督评估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建立示范评审专家库,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示范实行属地管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的审核推荐、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示范单位负责示范申报、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汇总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汇总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建设项目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建设项目往往会对周边的水土资源产生一定的影响,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压力。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土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二、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应负有水土保持的管理责任,保障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项目竣工后的水土保持工作。

2.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3.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选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水土资源造成破坏。

4.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5.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还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长期效果。

三、水土保持设施1.在建设项目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和设置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挡土墙、挡土坎、护坡、排水系统等。

2.水土保持设施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水土流失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3.设施的施工和安装应严格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验收。

4.水土保持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换受损的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水土保持措施1.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地表和坡面径流的冲刷和侵蚀,如铺设防护覆盖物,设置沟槽等。

2.工程建设期间,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的渣土和垃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7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7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7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各类水利投资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

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等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它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工程建设要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投资,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项目按属性分为地方项目和中央直属项目。

对地方项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各地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审查等工作,具体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管理;流域机构商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技术指导、在审核汇总区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流域规划、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央直属项目,由水利部有关流域机构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规划,按项目区或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小流域或淤地坝单坝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对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工程,可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展。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

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交通、水利、电力、农林、畜牧、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提交的专门针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也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明确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规划和设计方案,并提出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可行可行,并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规模、总体设计和建设进度等;(二)土地资源评价,包括土地质量、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资源承载力等的评估;(三)水土保持目标,包括保持土地完整性、控制土地水土流失程度等;(四)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建设、维护、改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等;(五)环境保护与恢复,包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恢复计划等;(六)监测与评价,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指标、方法和责任方等;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实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给有关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有关环保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依法依规审核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监测和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有关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程项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要求的,由有关环保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2007年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进行了修订。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

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

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市县级财政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议主要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示范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依据水土保持规划按年度实施。

应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统筹流域水系整治、污水垃圾处理、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产业发展等,高标准打造不同类型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整体提升。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给于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区应坚持集中连片原则,优先选择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预防区。

水土流失程度轻微且不易退化的区域不得纳入实施范围。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标准不低于60万元每平方公里,平原区项目治理规模不低于6平方公里,山丘区项目治理规模不低于10平方公里。

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应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应在开展现场勘查、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基础上,按照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编制成果应满足招投标、信息化监管等要求。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省水利厅统筹考虑规划年度治理任务、年度考核评估成绩等因素,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年度水土保持工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土地开发、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

第四条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现状及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保持目标确定、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方案审批与监管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章违法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因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治理方法(发改农经〔2011〕17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央补助地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治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点投资项目治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治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点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进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加大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治理的组织、指导和和谐,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打算、地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治理方法,进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稳、项目审批、投资打算审核下达和建设治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要紧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样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时期,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时期。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生态化,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和地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涉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矿区开采、公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协调解决开发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和停产后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水土污染等问题。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友好、人文关怀、社会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与监管,建立健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批准、备案制度,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设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制度。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综合考虑开发建设项目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土壤条件、地质条件、植被状况、地形地貌等因素,确保方案符合可行性要求和环境友好要求。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治理结合”原则,通过改变地形、调节水流、采用植被措施等手段,控制土地的水土流失和水土污染。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责任,确保方案编制过程中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性。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与批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土保持技术、专业人员和设备,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规划、国家有关通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符合水土保持工作的规范和要求。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措施、投资预算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程序和法律责任,并且需要经过法律专家的审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范围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矿区和其他需要水土保持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要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管理机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四条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包括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措施规划、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内容,并定期修订完善。

第六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第三章水土保持措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水源涵养、土壤保育、径流调蓄等各种技术手段。

第八条在农业用地上,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行水稻返青期灌溉制度,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加强旱地农作物保护。

第九条在林业用地上,应当加强人工造林和天然山林保护,推行森林抚育、林下耕作等措施。

第十条在建设用地上,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地表覆盖,减少露天土地面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由水利、林业、农业、土地等部门协同进行,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督查制度,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指导,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格、水土保持规划示意图。

注释:⒈水土保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⒉农田水利设施:指农田水土保持工作中的水利工程设施,如灌溉渠道、水井等。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办法1. 引言水土保持工程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土地灾害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2. 工程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土保持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项目•农田水利工程•林业工程•矿山开发和采石场工程•水电站工程•公路、铁路等交通工程3. 设计要求3.1 工程设计原则•考虑环境友好性•考虑极端天气条件下的稳定性•确保工程的可持续发展•采用合理的设计方案,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3.2 设计要素•坡面结构设计•水土保持植被的选择和布置•排水系统设计•降雨径流控制设计4. 施工管理4.1 施工前准备•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确保材料的质量和供应•安排施工人员和车辆•准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具4.2 施工过程管理•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并做好记录•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合理利用施工废弃物4.3 施工后处理•清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整洁•完善施工记录和档案•对工程进行检测和验收•缺陷修复和维护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部门及职责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监督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审查和批准施工方案•检测和验收工程质量5.2 监督措施•定期巡查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和检测•报告和处理违规行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6. 处罚及奖励对于水土保持工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对于在工程管理中表现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和荣誉。

7.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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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6-8-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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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

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申请实施的项目必须以省级政府确认的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淤地坝以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惯例,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负责审批。

淤地坝工程应按单坝开展初步设计,其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的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设区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淤地坝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八条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材料包括:
1、水土保持工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淤地坝单坝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地方各级政府应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严格计划、财务制度,加强建设投资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

省级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计划执行、资金运转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西部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凡可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采取措施,统筹协调,发挥生态建设的整体效益。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责任主体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工程中的骨干坝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十六条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

工程实施前,要把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淤地坝建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行政、技术、施工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加强工程建设效益监测与档案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展与成效。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年度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

年度验收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组织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项目区要积极进行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建立水土保持工程良性运行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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