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管理基础理论教案第三章治安管理性质、功能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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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治安管理性质、功能和任务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治安管理的性质,了解治安管理的功能,掌握治安管理的任务。

教学重点、难点:治安管理的功能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治安管理的性质

性质,是指一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治安管理的性质,主要是指其内在的属性,即公安机关所实施的治安管理活动的属性,它是由国家性质和国家行政管理性质决定的。治安管理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内容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治安管理相互区别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我国治安管理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行政执法性

(一)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是两者均具有执法性,但行政执法积极按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实现法律要求,具有主动性;而司法只有在出现争讼的情况下才执法,没有争讼便没有执法,具有被动性。

二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上下级关系是从属关系,而司法只服从宪法、法律,不受立法、行政和上级司法机关的影响。治安管理的执法性,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过程。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具体实施治安管理法规的过程。

(二)治安管理的行政执法性,其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是治安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治安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必须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治安管理机关不得为自身设定职权。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治安管理的内容、范围、手段、措施、方法、程序等,治安管理所施行的各种行政管理,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都必须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任何治安行政法规和活动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冲突。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治安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剥夺公民的权利,不得增加公民的特定义务,也不得为特定的人设置特定的权利或特定的义务。

二是治安管理机关的管理必须科学,活动要规范化。治安行政机关行使的治安管理权必须规范化,治安管理活动不能违反治安管理机关自己作出的决定,管

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应当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职权和职责加以规范化。而不能以管理者个人的利益或喜好随心所欲地执法。

三是无论管理者或被管理者,违法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特殊强制性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均可能具有强制性,但治安管理不同于其他国家行政管理在于它具有特殊强制性,这是由治安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这种特殊强制性表现在:

第一,治安管理拥有较多的法定强制手段,比如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约束、传唤、没收、禁止、取缔、盘查、检查、留置、强制戒毒、强制带离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实现现场管制等。其中不少强制手段是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所不具备的。特别是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包含了治安拘留这一处罚种类,这是治安管理处罚区别于一般行政处罚最明显、最特殊的特征。

第二,治安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拥有一定的武器和警械装备,并且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治安管理措施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法律所规范的。在实施治安管理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正确、合法地采用强制措施。

三、基础性

治安管理基础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治安管理主要是预防工作。预防包括对违法犯罪的预防,对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同各种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治安管理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同各种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最前沿,其主要业务,如户政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都是以预防为主,预防工作贯穿治安管理的始终。预防工作做好了,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就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达到社会和国家稳定的目的。

二是治安管理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我国,治安管理除由专门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外,还必须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发动社会各界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四、社会性

治安管理既是国家事务,又是一项社会事务。

我国治安管理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辩证的统一、相互依存的。这是因为治安管理的阶级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性体现出来的,治安管理的阶级性渗透在社会性之中,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安秩序管理好了,就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安定,反之,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安定,又有利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第二节治安管理的功能

治安管理功能,是指治安管理作为开放系统,其整体对外所起的主要作用,即在治安管理职权范围内活动的基本方向和它所起的主要作用。

治安管理的功能是治安管理本质的外在体现。我国治安管理功能,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功能决定的,由于它在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组织管理活动,因而它具有政治统治功能、保护功能、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

组织--职权范围内

职能=基本方向+作用

为有利于理解职能,以区队为例。

职能可理解为作用,但不能完全等同于作用。

国对外军队(抵御外来侵略)

职对内: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民主专政

能社会管理管理整个国家事务

(组织管理社会治安秩序)

一、政治统治功能(专政——核心)

治安管理通过广泛的社会限制、监督改造、发现和打击犯罪等途径来履行政治统治功能的。

①广泛的社会限制

限制为什么是专政?马克思的观点:专政的形式是限制、压迫和镇压。

②监督改选

监督改选的对象:被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

③发现和打击

治安部门主要是预防,但并不排除发现和打击。途径:

一是通过行政管理,直接发现打击;

二是通过行政管理,密切掌握人员情况,为侦察部门提供线索和物证等间接打击方式。

间接打击采用最多。

二、保护功能(目的)

治安管理机构和人员通过依法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切实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来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的。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的基本途径:

1、通过控制和防范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途径。

2、通过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途径。

如使盗窃的物品及时追回。

3、通过与公民的工作联系,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治安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在治安管理的过程中,广大公安民警必须做到(要求)

1、牢固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观点,摆正人民警察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这样才能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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