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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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王石大药房质量管理文件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目的: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版)。
3、适用范围:企业进货验收、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不合格药品指:
5.1.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5.1.2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5.1.3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4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1.5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5来源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5药监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使用的药品。
5.2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5.3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5.4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同时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视合同是否允许退货情况按相应手续进行。
5.5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5.6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海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5.7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
销毁工作应由记录,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
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
5.8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
5.9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有关记录保存 5 年。
相关文件:1、《不合格药品确认、报告、报损、销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