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粤价[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的通知(二○一二年七月四日粤价〔2012〕149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行城市公交低票价政策,落实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重,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法》以及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战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为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条件。
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价格改革,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当前城市公交运营基本情况(包括旅客运输量、运营成本、票价水平、盈利状况等)、现行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法规、文件依据、补贴或优惠方式、范围、标准等)以及当前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改革政策建议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底前报送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行为,推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依据《价格法》以及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战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粤价[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粤价[2002]14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根据省政府部署,省物价局对1979年至2001年本局发布的涉及价格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文件842件,决定将其中412件予以保留,60件纳入修改范围,368件宣布废止。
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本清理结果目录,结合本地清理工作实际,对当地政府、物价及其他部门出台的有关价格文件进行认真清理。
凡依据本清理结果目录中决定废止或修改的文件制定的本地出台的文件,应相应废止或修改。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目录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 发布机关│├──┼───────────────────────┼────────────┼───────┼─────┤│ 1 │关于采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价格措施│粤价综字[1991]284号│1991.8.22│省物价局│││的通知││││├──┼───────────────────────┼────────────┼───────┼─────┤│ 2 │关于收取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费的批复│粤价费(1)字[1992]369号││省物价局│├──┼───────────────────────┼────────────┼───────┼─────┤│ 3 │关于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粤价综字[1992]212号│1992.7.2│省物价局│├──┼───────────────────────┼────────────┼───────┼─────┤│ 4 │关于取消和暂缓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3]311号││省物价局│├──┼───────────────────────┼────────────┼───────┼─────┤│ 5 │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检验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37号││省物价局│├──┼───────────────────────┼────────────┼───────┼─────┤│ 6 │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76号││省物价局│├──┼───────────────────────┼────────────┼───────┼─────┤│7 │关于调整文物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98号││省物价局│├──┼───────────────────────┼────────────┼───────┼─────┤│8 │关于重新制定税务登记征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102号││省物价局│├──┼───────────────────────┼────────────┼───────┼─────┤│9 │关于取消部分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3]348号││省物价局│├──┼───────────────────────┼────────────┼───────┼─────┤│10│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客运杂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费(2)字[1993]376号│1993.12.16│省物价局│├──┼───────────────────────┼────────────┼───────┼─────┤│11│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有关价格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170号│1993.6.3│省物价局│├──┼───────────────────────┼────────────┼───────┼─────┤│12│关于取消、纠正、暂缓执行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27号││省物价局│├──┼───────────────────────┼────────────┼───────┼─────┤│13│关于制定飞机、火车、汽车、客船票代办点服务费│粤价费(2)字[1994]21号│1994.1.19│省物价局│││标准的通知││││├──┼───────────────────────┼────────────┼───────┼─────┤│14│关于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31号││省物价局│├──┼───────────────────────┼────────────┼───────┼─────┤│15│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工手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47号││省物价局│├──┼───────────────────────┼────────────┼───────┼─────┤│16│关于调整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56号││省物价局│├──┼───────────────────────┼────────────┼───────┼─────┤│17│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57号││省物价局│├──┼───────────────────────┼────────────┼───────┼─────┤│18│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73号││省物价局│├──┼───────────────────────┼────────────┼───────┼─────┤│19│并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审查发证│粤价费(1)字[1994]106号││省物价局│├──┼───────────────────────┼────────────┼───────┼─────┤│20│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250号││省物价局│├──┼───────────────────────┼────────────┼───────┼─────┤│21│关于贯彻《广东省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管理暂行办│粤价费(2)字[1994]8号│1994.1.7│省物价局│││法》的通知││││├──┼───────────────────────┼────────────┼───────┼─────┤│22│关于调整广梅汕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粤价费(2)字[1994]362号│1994.11.5│省物价局│├──┼───────────────────────┼────────────┼───────┼─────┤│23│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粤价综字[1994]118号│1994.4.13│省物价局│├──┼───────────────────────┼────────────┼───────┼─────┤│24│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4]266号│1994.8.18│省物价局│├──┼───────────────────────┼────────────┼───────┼─────┤│25│关于取消、纠正、停止执行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粤价[1995]259号││省物价局│││通知││││├──┼───────────────────────┼────────────┼───────┼─────┤│26│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许可证”收│粤价[1995]160号││省物价局│││费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取消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粤价[1995]269号││││27│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28│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管理证件收费问题的│粤价函[1995]8号│││││复函│││省物价局│├──┼───────────────────────┼────────────┼───────┼─────┤│29│关于《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收费标准的│粤价函[1995]19号│││││复函│││省物价局│├──┼───────────────────────┼────────────┼───────┼─────┤│30│关于收取办理居民身份征急件工本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038号││省物价局│├──┼───────────────────────┼────────────┼───────┼─────┤│31│关于往来边防禁区特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41号││省物价局│├──┼───────────────────────┼────────────┼───────┼─────┤│32│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44号││省物价局│├──┼───────────────────────┼────────────┼───────┼─────┤│33│关于取消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涉及的免│粤价函[1995]79号││省物价局│││征对象问题的复函││││├──┼───────────────────────┼────────────┼───────┼─────┤│34│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197号││省物价局│├──┼───────────────────────┼────────────┼───────┼─────┤│35│关于调整因公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的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216号││省物价局│├──┼───────────────────────┼────────────┼───────┼─────┤│36│关于境外引种疫情检测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246号││省物价局│├──┼───────────────────────┼────────────┼───────┼─────┤│37│关于调整废旧金属外运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281号││省物价局│├──┼───────────────────────┼────────────┼───────┼─────┤│38│关于粤港流动渔船雇佣渔工作业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283号││省物价局│├──┼───────────────────────┼────────────┼───────┼─────┤│39│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5]284号││省物价局│├──┼───────────────────────┼────────────┼───────┼─────┤│40│关于对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290号││省物价局│├──┼───────────────────────┼────────────┼───────┼─────┤│41│关于会计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317号││省物价局│├──┼───────────────────────┼────────────┼───────┼─────┤│42│关于医疗证及记帐单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1995]325号││省物价局│├──┼───────────────────────┼────────────┼───────┼─────┤│43│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粤公民字[1995]51号│1995.2.16│省公安厅、│││通知│││省物价局│├──┼───────────────────────┼────────────┼───────┼─────┤│44│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粤价[1995]362号│1995.2.9│省物价局│││的通知│││、省建委│├──┼───────────────────────┼────────────┼───────┼─────┤│45│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粤价[1995]182号│1995.5.31│省物价局│││估收费的通知│││、国土厅│├──┼───────────────────────┼────────────┼───────┼─────┤│46│关于广东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5]148号│1995.5.9│省物价局│├──┼───────────────────────┼────────────┼───────┼─────┤│47│关于我省高速公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5]216号│1995.7.7│省物价局│├──┼───────────────────────┼────────────┼───────┼─────┤│48│下达省管76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粤价[1995]156号││省物价局│├──┼───────────────────────┼────────────┼───────┼─────┤│49│公布第一批取消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合理负担│粤价[1996]95号││省物价局│││费用项目的通知││││├──┼───────────────────────┼────────────┼───────┼─────┤│50│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1996]67号││省物价局│├──┼───────────────────────┼────────────┼───────┼─────┤│51│关于明确锅炉检验费计算单位内涵的通知│粤价[1996]4号││省物价局、││││││省财厅、││││││省劳动厅│├──┼───────────────────────┼────────────┼───────┼─────┤│52│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收费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53│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6]23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54│复阳江市局水资源费问题的函│粤价函[1996]16号││省物价局│├──┼───────────────────────┼────────────┼───────┼─────┤│55│高校应届毕业生进入省直单位资格考试收费妁复函│粤价函(1996]25号││省物价局│├──┼───────────────────────┼────────────┼───────┼─────┤│56│砖瓦用粘土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收办法的复函│粤价函[1996]32号││省物价局│├──┼───────────────────────┼────────────┼───────┼─────┤│57│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复函│粤价函(1996]40号││省物价局│├──┼───────────────────────┼────────────┼───────┼─────┤│58│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检测费的复函│粤价函[1996]57号││省物价局│├──┼───────────────────────┼────────────┼───────┼─────┤│59│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省物价局│├──┼───────────────────────┼────────────┼───────┼─────┤│60│关于书报刊销售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6]146号││省物价局│├──┼───────────────────────┼────────────┼───────┼─────┤│61│复龙川县局污水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函│粤价函[1996]175号││省物价局│├──┼───────────────────────┼────────────┼───────┼─────┤│62│复省工商局调整商标代理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粤价函[1996]178号││省物价局│││复函││││├──┼───────────────────────┼────────────┼───────┼─────┤│63│关于收取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6]192号││省物价局│├──┼───────────────────────┼────────────┼───────┼─────┤│64│复阳江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的│粤价函[1996]303号││省物价局│││复函││││├──┼───────────────────────┼────────────┼───────┼─────┤│65│复省工商局商标业务收费问题的函│粤价函[1996]360号││省物价局│├──┼───────────────────────┼────────────┼───────┼─────┤│66│复省劳动厅收取劳动合同文本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6]379号││省物价局│├──┼───────────────────────┼────────────┼───────┼─────┤│67│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6]385号││省物价局│├──┼───────────────────────┼────────────┼───────┼─────┤│68│关于调整三茂铁路管内到货物运价的批复│粤价[1996]339号│1996.11.21│省物价局│├──┼───────────────────────┼────────────┼───────┼─────┤│69│转发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粤价[1996]348号│1996.11.28│省物价局│││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70│调整三茂广梅汕平南铁路客运价格的批复│粤价[1996]77号│1996.3.13│省物价局│├──┼───────────────────────┼────────────┼───────┼─────┤│71│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粤价[1996]118号│1996.4.16│省物价局│││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72│关于纠正强制住宿旅客办理平安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14号│1996.7.4│省物价局│├──┼───────────────────────┼────────────┼───────┼─────┤│73│关于取消省制定的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9号││省物价局│├──┼───────────────────────┼────────────┼───────┼─────┤│74│关于对境外人员就业收取调配费的通知│粤价[1997]20号││省物价局、││││││省劳动厅│├──┼───────────────────────┼────────────┼───────┼─────┤│75│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7]22号││省物价局│├──┼───────────────────────┼────────────┼───────┼─────┤│76│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建委│├──┼───────────────────────┼────────────┼───────┼─────┤│77│关于茂名市换发防盗型自行车牌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7]103号││省物价局│├──┼───────────────────────┼────────────┼───────┼─────┤│78│关于取消私营企业管理费的通知│粤价[1997]261号││省物价局│├──┼───────────────────────┼────────────┼───────┼─────┤│79│关于调整使用外省临时工调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7]293号││省物价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80│关于不得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粤价[1997]327号││省物价局│││镇增客费的通知││││││││││├──┼───────────────────────┼────────────┼───────┼─────┤│81│关于渔业捕捞等许可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号││省物价局│├──┼───────────────────────┼────────────┼───────┼─────┤│82│关于调整渔业捕捞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5号││省物价局│├──┼───────────────────────┼────────────┼───────┼─────┤│83│关于广州市电镀生产准产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15号││省物价局│├──┼───────────────────────┼────────────┼───────┼─────┤│84│关于文化经营许可证费等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8号││省物价局│├──┼───────────────────────┼────────────┼───────┼─────┤│85│关于收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9号││省物价局│├──┼───────────────────────┼────────────┼───────┼─────┤│86│关于调整换发养路费缴款证等项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0号││省物价局│├──┼───────────────────────┼────────────┼───────┼─────┤│87│关于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91号││省物价局│├──┼───────────────────────┼────────────┼───────┼─────┤│88│关于征收机动车辆城市交通管理增容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124号││省物价局│├──┼───────────────────────┼────────────┼───────┼─────┤│89│关于组织省直和中央驻穗机关事业单位招考高校│粤价函[1997]130号││省物价局│││生收取报名考务费的复函││││├──┼───────────────────────┼────────────┼───────┼─────┤│90│关于对酒类零售、批发、生产许可证实施年检收费│粤价函[1997]154号││省物价局│││问题的复函││││├──┼───────────────────────┼────────────┼───────┼─────┤│91│关于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187号││省物价局│├──┼───────────────────────┼────────────┼───────┼─────┤│92│关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205号││省物价局│├──┼───────────────────────┼────────────┼───────┼─────┤│93│关于财政票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24号││省物价局│├──┼───────────────────────┼────────────┼───────┼─────┤│94│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29号││省物价局│├──┼───────────────────────┼────────────┼───────┼─────┤│95│关于对普通中专学校招生收取录取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72号││省物价局│├──┼───────────────────────┼────────────┼───────┼─────┤│96│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273号││省物价局│├──┼───────────────────────┼────────────┼───────┼─────┤│97│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粤价函[1997]275号││省物价局│││复函││││├──┼───────────────────────┼────────────┼───────┼─────┤│98│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87号││省物价局│├──┼───────────────────────┼────────────┼───────┼─────┤│99│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89号││省物价局│├──┼───────────────────────┼────────────┼───────┼─────┤│ 100│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等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98号││省物价局│├──┼───────────────────────┼────────────┼───────┼─────┤│ 101│关于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00号││省物价局│├──┼───────────────────────┼────────────┼───────┼─────┤│ 102│关于环境监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01号││省物价局│├──┼───────────────────────┼────────────┼───────┼─────┤│ 103│关于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02号││省物价局│├──┼───────────────────────┼────────────┼───────┼─────┤│ 104│关于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粤价函[1997]340号││省物价局│││格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105│关于征收含油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41号││省物价局│├──┼───────────────────────┼────────────┼───────┼─────┤│ 106│关于文物鉴定站外出鉴定收取外勤服务费问题的│粤价函[1997]346号││省物价局│││复函││││├──┼───────────────────────┼────────────┼───────┼─────┤│ 107│关于海洋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364号││省物价局│├──┼───────────────────────┼────────────┼───────┼─────┤│ 108│关于自用地下井热水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粤价函[1997]380号││省物价局│││复函││││├──┼───────────────────────┼────────────┼───────┼─────┤│ 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07号││省物价局│├──┼───────────────────────┼────────────┼───────┼─────┤│ 110│复省卫生厅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20号││省物价局│├──┼───────────────────────┼────────────┼───────┼─────┤│ 111│关于对桩基工程实行抽查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29号││省物价局│├──┼───────────────────────┼────────────┼───────┼─────┤│ 112│关于水表检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40号││省物价局│├──┼───────────────────────┼────────────┼───────┼─────┤│ 113│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47号││省物价局│├──┼───────────────────────┼────────────┼───────┼─────┤│ 114│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80号││省物价局│├──┼───────────────────────┼────────────┼───────┼─────┤│ 115│关于调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83号││省物价局│├──┼───────────────────────┼────────────┼───────┼─────┤│ 116│关于办理流动人员就业证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89号││省物价局│├──┼───────────────────────┼────────────┼───────┼─────┤│ 117│工商部门收物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518号││省物价局│├──┼───────────────────────┼────────────┼───────┼─────┤│ 118│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533号││省物价局│├──┼───────────────────────┼────────────┼───────┼─────┤│ 119│关于纠正各市申报的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治费[1997]2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20│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市定收费项目的通知│粤治费[1997]7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21│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问题的复函│粤治费[1997]8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22│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粤价[1997]8号│1997.1.8│省物价局│││费的通知││││├──┼───────────────────────┼────────────┼───────┼─────┤│ 123│关于社会助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1997]291号│1997.11.10│省物价局│├──┼───────────────────────┼────────────┼───────┼─────┤│ 12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粤价(1997]68号│1997.3.13│省物价局│├──┼───────────────────────┼────────────┼───────┼─────┤│ 125│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粤价[1997]76号│1997.3.14│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省财政厅│├──┼───────────────────────┼────────────┼───────┼─────┤│ 126│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的│粤价物检字[1997]023号│1997.6.18│省物价检│││通知│││查所│├──┼───────────────────────┼────────────┼───────┼─────┤│ 127│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粤价[1997]173号│1997.8.1│省物价局│││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128│关于住宅小区独立管理的大楼负担公共设施维护│粤价[1997]191│1997.8.21│省物价局│││费用问题的批复││││├──┼───────────────────────┼────────────┼───────┼─────┤│ 129│关于印发1992年以来国家和省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粤价[1998]113号││省物价局│││目录的通知││││├──┼───────────────────────┼────────────┼───────┼─────┤│ 130│关于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1号││省物价局│├──┼───────────────────────┼────────────┼───────┼─────┤│ 131│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130号││省物价局│├──┼───────────────────────┼────────────┼───────┼─────┤│ 132│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和财税发票收费问│粤价[1998]142号││省物价局│││题的通知││││├──┼───────────────────────┼────────────┼───────┼─────┤│ 133│关于不得向农转非人员收取就业调节金和外地调│粤价[1998]184号││省物价局│││入职工的随迁家属收取城镇增容费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粤价[1998]314号││省物价局、││ 134│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省人民法院│││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35│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省物价局│├──┼───────────────────────┼────────────┼───────┼─────┤│ 136│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19号││省物价局│├──┼───────────────────────┼────────────┼───────┼─────┤│ 137│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0号││省物价局│├──┼───────────────────────┼────────────┼───────┼─────┤│ 138│关于征收海城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2号││省物价局│├──┼───────────────────────┼────────────┼───────┼─────┤│ 139│关于机动车废气检测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64号││省物价局│├──┼───────────────────────┼────────────┼───────┼─────┤│ 140│关于调整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65号││省物价局│├──┼───────────────────────┼────────────┼───────┼─────┤│ 141│关于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76号││省物价局│├──┼───────────────────────┼────────────┼───────┼─────┤│ 142│关于收取部分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费的复函│粤价函[1998]77号││省物价局│├──┼───────────────────────┼────────────┼───────┼─────┤│ 143│关于收取联运行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78号││省物价局│├──┼───────────────────────┼────────────┼───────┼─────┤│ 144│关于明确收取加工贸易进口料保证金手续费问题│粤价函[1998]79号││省物价局│││的函││││├──┼───────────────────────┼────────────┼───────┼─────┤│ 145│关于科技成果登记费和评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82号││省物价局│├──┼───────────────────────┼────────────┼───────┼─────┤│ 146│关于收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97号││省物价局│├──┼───────────────────────┼────────────┼───────┼─────┤│ 147│关于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有关收│粤价函[1998]117号││省物价局│││费问题的通知││││├──┼───────────────────────┼────────────┼───────┼─────┤│ 148│关于税务部门出售发票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149号││省物价局│├──┼───────────────────────┼────────────┼───────┼─────┤│ 149│关于收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检测费的复函│粤价函[1998]154号││省物价局│├──┼───────────────────────┼────────────┼───────┼─────┤│ 150│关于高考卷面成绩复查费和录取结果热线电话查│粤价函[1998]166号││省物价局│││询费问题的复函││││├──┼───────────────────────┼────────────┼───────┼─────┤│ 151│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186号││省物价局│├──┼───────────────────────┼────────────┼───────┼─────┤│ 152│关于《行政执法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 153│关于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管理收费问│粤价函[1998]235号││省物价局│││题的复函││││├──┼───────────────────────┼────────────┼───────┼─────┤│ 154│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51号││省物价局│├──┼───────────────────────┼────────────┼───────┼─────┤│ 155│关于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53号││省物价局│├──┼───────────────────────┼────────────┼───────┼─────┤│ 156│关于收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粤价函[1998]279号││省物价局│├──┼───────────────────────┼────────────┼───────┼─────┤│ 157│关于代码证年检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复函│ 粤价函[1998]293号││省物价局│├──┼───────────────────────┼────────────┼───────┼─────┤│ 158│关于改变铁路护路联防收费性质的复函│粤价函[1998]297号││省物价局│├──┼───────────────────────┼────────────┼───────┼─────┤│ 159│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收费问题的│粤价函[1998]299号││省物价局│││复函││││├──┼───────────────────────┼────────────┼───────┼─────┤│ 160│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24号││省物价局│├──┼───────────────────────┼────────────┼───────┼─────┤│ 161│关于收取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27号││省物价局│├──┼───────────────────────┼────────────┼───────┼─────┤│ 162│关于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29号││省物价局│├──┼───────────────────────┼────────────┼───────┼─────┤│ 163│关于收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46号││省物价局│├──┼───────────────────────┼────────────┼───────┼─────┤│ 164│关于粤海铁路轮渡工程征收海域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51号││省物价局│├──┼───────────────────────┼────────────┼───────┼─────┤│ 165│关于收取外国籍船舶航养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58号││省物价局│├──┼───────────────────────┼────────────┼───────┼─────┤│ 166│关于建筑物验线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76号││省物价局│├──┼───────────────────────┼────────────┼───────┼─────┤│ 167│关于收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77号││省物价局│├──┼───────────────────────┼────────────┼───────┼─────┤│ 168│关于中考和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395号││省物价局│├──┼───────────────────────┼────────────┼───────┼─────┤│ 169│关于原地锁扣违例停放汽车及开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396号││省物价局│├──┼───────────────────────┼────────────┼───────┼─────┤│ 170│关于收取营运人力三轮车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函│粤价函[1998]443号││省物价局│├──┼───────────────────────┼────────────┼───────┼─────┤│ 171│关于中考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44号││省物价局│├──┼───────────────────────┼────────────┼───────┼─────┤│ 172│关于自费出国留学培养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67号││省物价局│├──┼───────────────────────┼────────────┼───────┼─────┤│ 173│关于医学科研课题及成果评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95号││省物价局│├──┼───────────────────────┼────────────┼───────┼─────┤│ 174│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收费│粤价函[1998]496号││省物价局│││问题的复函││││├──┼───────────────────────┼────────────┼───────┼─────┤│ 1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539号││省物价局│├──┼───────────────────────┼────────────┼───────┼─────┤│ 176│关于省印财政票据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62号││省物价局│├──┼───────────────────────┼────────────┼───────┼─────┤│ 177│关于出海船舶户口本和出海船民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608号││省物价局│├──┼───────────────────────┼────────────┼───────┼─────┤│ 178│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办[1998]37号││省物价局││││││办公室│├──┼───────────────────────┼────────────┼───────┼─────┤│ 179│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63项收费的通知│粤治费[1998]1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80│关于第二批纠正各市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治费[1998]3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181│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14项市定收费的通知│粤治费[1998]5号││省物价局( ││││││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定价目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定价目录》是推动我省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抓手。
《定价目录》的公布实施,进一步明晰了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和权限,最大限度减少了政府定价项目,放开了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将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周密部署,确保《定价目录》顺利贯彻实施。
二、清理文件,做好新旧定价目录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认真对照《定价目录》,对现行的价格管理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政策文件,要在清理基础上予以废止或加快修改完善,并通过当地的新闻媒体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确保各项政策衔接有序、平稳出台。
三、依法定价,严格按照定价目录的权限办事。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法定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实施价格管理,严禁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超越权限定价以及擅自将有关授权管理事项下放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管,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定价目录》实施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粤价[2002]22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粤价[2002]220号)各市、县物价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7号)“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由省物价局牵头,省计委、建设厅参与,对各级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的要求,现对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物价局要迅速开展对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清理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县级物价局应于7月25日前将清理和检查结果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务必于7月30日前将清理和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省物价局。
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于7月20日前把自查结果报省物价局。
二、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清理结束后,省物价局将按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逐项核定收费标准。
目前对入场招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为建设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要求,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各市物价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上报的清理结果报告中要同时提出按照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方案。
三、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7月底到8月初,对部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以便制定最新的收费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监察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阳光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今年机关作风建设年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具体督导;各收费部门、收费单位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内容、步骤和要求,认真清理各种收费,按时保质完成公示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反映。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精神,在我省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增强收费单位和企业、群众的收费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减少乱收费的发生,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广东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我省的综合竞争力。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穗价[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价〔2011〕8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局属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电话:83228839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案件审理自由裁量权限,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等进行裁量,并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表)执行。
出现未纳入《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行为或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的相关原则执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1997年3月1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加强作风建设 提高物价系统办公室工作水平
当前 ,广东 省 物 价部 门正 处 于新 的 历史 发 展 阶 段 ,价格改革 任务繁重 ,责任重大 ,要 贯彻落实广东 省物 价局孙庆奇 局长提 出的 “ 在矛盾 中发展 ,在 困难
作 为。从办公室 角度 来说 ,当前加强作风建设 的必要
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所 谓作风 ,是一个 人在思想 、工作 、生 活中表现 中前进 ”的工作方 针 ,只有狠 抓作风建设 ,坚 持更大
高办公室的服 务水平 ,努 力开创工作新局 面。 关键词 :作风建设 办公室工作 提 高工作水平
中图分 类号 tF 2 13
文献标识码 tA
文章编号 :4 — 6 8 F ( 00 0 — 0 1 0 4 1 1/ 2 1 ) 1 03 — 2
广东省委于20年在省直机关开 展 “ 09 转变作风抓落 观念 的侵蚀 ,才能推 动经济社会 又好又快 发展 ,才能 实”主题实践活动 , 这是推动机关转变工作作风 , 进一 形成共 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的强大 力量 ,才能永 步提高党员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 固和扩 葆先进性 。因此 ,广 东省委决定在 全省开展 “ 巩 转变 作 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 。 根据广东 风抓落实 ”活动 ,符合 当前形势 发展特征 ,具 有十分
必须 随之而更新 。办公 室要 “ 研究新情况 ,解决新 问 其次 ,开展作风 建设是密切群 众关 系 、加强和谐 题 ,形成新 认识 ,开辟新 境界” ,要加强政治理论学 机关建设 的必然要求 。保持 同人 民群众的血 肉联 系 , 习 ,提高政治觉悟和政策 水平 ;加强本职业务学 习 ,
省委统一部署 , 广东省物价局确定2 0 年为 “ 09 工作落实 重要的现实意义 。 年”和 “ 作风转变年 ”, 重点强调转变工 作作风 , 抓好 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本文着重就作风建设 的意义及 物 价部门办公室如何抓作风建设谈几 展作风 建设 的必要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7•【字号】粤府办[1995]20号•【施行日期】199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物价局。
一、职能转变物价局工作要由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转变。
由直接定价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控为主;由计划形成价格为主转变为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由监督、检查、处罚为主转变为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为主;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调控为主,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法律法规管理为主。
要强化价格决策参谋、监测调控、协调管理、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价格、收费管理法规、政策以及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以及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负责价格监测、预警和监审,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指导行业协调价格,开展价格信息、事务、成本调查等服务。
(五)组织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9]136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粤价〔2009〕13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序号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备注1公安部门教练车、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费、出租车标志牌工本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2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证及记账单工本费(仅限省直和广州市执行)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25号、粤价〔1999〕181号3文化部门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号4科技部门科技成果登记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82号5卫生部门艾滋病监测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6教育部门省级教学成果评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06号7质监部门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8安全认可证费(特种设备制造用)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9安监部门安全主任资格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0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12林业部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工本费省物价局、林业局、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13水利部门浪损堤围防护费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防护议案的决议暂停收费,待省人大修改相关议案决议后正式取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粤价[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的通知-粤价函[2010]1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的通知
(粤价函〔2010〕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现定于2010年3月24日召开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贯彻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表彰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部署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任务。
二、参加人员。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分管价格监测业务的副局长,价格监测机构所有人员,有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物价局局长及有关人员。
三、会议时间。
2010年3月24日下午14:30至16:30。
四、会议方式。
这次会议为视频会议,主会场设在省局,分会场设在各市物价局,已经开通视频会议的市,请参会人员按时集中到当地视频会议室。
未开通视频会议的市请就近到邻市视频会议室参会(珠海到中山,韶关到清远,阳江到江门会场)。
五、请各地级以上市将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于3月22日前传真报省价格监测中心(传真号码:************)。
六、各地市物价部门视频会议分会场准备工作按我局信息办的通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粤价[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四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粤价[2006]22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粤价[2006]22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2号令,以下简称《监审办法》),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
并就贯彻实施《监审办法》及《细则》有关要求如下:一、认真学习和宣传《监审办法》。
《监审办法》是在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来成本监审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价格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全面修订的重要成果。
它的颁布实施,是价格管理工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成本监审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细则》,加大对社会、对经营者的宣传力度。
二、切实保障《监审办法》的贯彻实施。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应当履行的工作程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独立设置成本调查机构,并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扎实、业务技能高的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尚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级以上市,要争取在年底前解决好机构问题,并赋予成本监审的工作职能。
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已成立调查机构的,要继续予以保留;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挂成本机构牌子,明确职能,并有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成本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李长春同志视察广东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李长春同志视察广东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穗委[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李长春同志视察广东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穗委〔2010〕69号2010年6月18日)5月13日至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先后来到广州、阳江、深圳等地,参观了首届“中国(广州)优秀舞台艺术演出交易会”和深圳文博会,深入企业、宣传文化单位和第16届亚运会场馆建设工地,就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等进行调研。
在广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以赴迎亚运的关键时刻,李长春同志再次亲临广东、广州视察指导并作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李长春同志对广东、广州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明确了新思路,增添了新动力。
为贯彻落实李长春同志视察广东、广州重要指示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李长春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李长春同志在考察过程中,对广东、广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成果取得的成绩,尤其是对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取得的新成果,推进城市环境面貌“大变”工作取得的新成效,以及第九届中国艺术节的成功举办和首届“中国(广州)优秀舞台艺术演出交易会”在文化产品走向市场方面的重大创新等给予了充分肯定。
这是对我们极大的鼓舞、鞭策和激励,为我们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
李长春同志要求广东、广州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把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为调结构、促转变的重要抓手,把办好广州亚运会作为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的重大契机,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走出一条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2.26
•【字号】穗价[2008]73号
•【施行日期】2008.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8〕7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异地借读生费,择校生课本费仍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23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高中阶段择校生经批准退学、转学,择校费按学年清退。
二、高中阶段异地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不再缴交学杂费。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粤价[2010]7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粤价〔2010〕76号)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现将《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10年4月7日)为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化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珠三角地区加快改革发展,2010年4月7日,珠三角9市物价部门在中山市召开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总结了珠三角9市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的有关工作情况,并就当前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珠三角一体化、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等重点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广泛共识。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珠三角各市物价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战略部署和“全国价格改革的先行者和试验地”的战略定位,切实推进《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取得初步成效。
珠三角核心区域除居民用电外的各类电价实现同网同价,珠中江、广佛肇区域年票实现互认,城乡两级固定电话本地网通话费实现同价,珠三角一体化迈出重要一步。
同时,各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扩内需保增长、推动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构建普惠型民生价格政策体系上先行探索,率先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价格政策措施,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全省价格改革积累了经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2.01
•【字号】粤价党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粤价党组〔2012〕9号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我局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林积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林林巡视员、党组成员,分管资源价格管理处、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省海外价格采集分析中心、省价格政务服务中心。
钟明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省价格政策研究中心。
杨骁婷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环境价格管理处、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吴维保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综合与法规处、收费管理处、省价格监测中心。
林万洲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物价局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分管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
湛世坤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分管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价格认证中心。
蔡一帆副巡视员,分管信息化项目办公室,协管机关党务、收费管理处。
陈波副厅级干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分管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孙建平副巡视员,暂不分工,继续负责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
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31
【摘要】(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2007年10月17日以粤价[2007]220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我省境内
【总页数】9页(P24-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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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取消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职业资格 [J], ;
2.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的通知 [J], ;;
3.浅谈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几个措施 [J], 黄振奋;
4.关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通知 [J], ;
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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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在省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局领导班子按照省委的部署,认真开展了一系列分析检查活动。
一是通过征求意见查找问题。
向省直单位和市县物价局发放征求意见表189份,分别召开了我局处级干部、科级以下干部、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并通过开展个别谈话、网上征求意见、设立征求意见箱等渠道,征集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共876条。
二是通过自查分析问题。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扩大会,利用一天时间集中查找分析班子问题,并多次主持会议研究修改分析检查材料。
三是通过谈心查找问题。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谈心,互相帮助查找不足和问题。
从分析检查和征求意见情况看,大家认为我局领导班子在政治上是坚定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我局党组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团结型、有战斗力的领导班子;工作思路清晰,善抓大事,亮点多,成效大;班子团结和谐,一把手对各方面的工作抓得较紧,民主气氛浓厚,工作氛围好,凝聚力强;班子成员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局领导班子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进行整改。
一、党的十六大以来价格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要情况党的十六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党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全体物价干部职工,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积极推进价格改革,深入开展价格惠民行动,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稳定价格水平和秩序,推动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价格利益问题,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秩序基本稳定面对繁重的价格调控任务,按照“政府主导、行业参与、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思路,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大力开展市场巡查检查,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严控出台政府提价项目,适时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价格自律,积极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及时应对猪肉、粮食、食用油等价格大幅上涨,确保了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
在雨雪冰冻和汶川地震灾害期间,全省物价部门迅速反应,果断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有效减轻了自然灾害对我省价格运行的影响,维护了灾害期间我省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努力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积极促进广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围绕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出台价费措施。
一是积极运用电价政策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
实施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调动小水电发电积极性。
采取提高上网电价、实施电价补贴和调峰认购价格等措施,调动火力发电机组发电积极性。
二是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双转移”。
实现东西北地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同价后,东西北地区平均电价水平比珠三角地区每千瓦时低0.1元,按2007年的用电量计算,年降价金额达19.13亿元,为改善东西北地区投资环境,承接珠三角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落实省级产业转移园“零收费”政策,制定了实施“零收费”的具体办法。
三是充分运用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
取消针对淘汰类钢铁企业的峰谷电价政策,大幅度提高电价水平,有效淘汰了落后钢铁产能。
出台了运用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价格政策,促使小水泥企业停产、转产或进行技术改造。
(三)深入开展价格惠民行动,切实解决突出的民生价费问题2006年以来,我们以关注低收入群体利益、减轻群众负担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价格惠民行动,通过落实免收义务教育书杂费政策、取消春运公路客运票价加成、出台春运期间减免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对低保户电信资费实行优惠政策、调整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推进公交低票价制度、落实取消个体户工商“两费”政策,以及在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期间,对留粤外来务工人员参观景点价格实行临时优惠、免收部分路桥通行费、对重灾区在粤就读中专以上学历学生免收3年学费和住宿费等一系列价格惠民措施,累计减负300多亿元。
在惠民行动中,积极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方案,多次调整降低药品价格,适时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顺加差率,大幅降低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2006年以来累计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60多亿元。
大力开展价格检查,2006年以来已累计查处价格违法案件8834宗,查处价格违法金额4.9亿元,退还群众近9千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
(四)积极推进环境价格改革,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大脱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鼓励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我省累计建成脱硫机组数量达到2820万千瓦,位居全国首位。
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为有效引导企业治污减排,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水污染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目前我省市县污水处理费开征率已达100%;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中,有19个市已达到最低收费标准,达标率达90%;全省67个县(县级市)和14个单独核定污水处理费的市辖区中,有54个县和6个区达标,达标率77%。
大力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全省19个地级以上市开征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率达90%;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60%以上,处于全国前列。
(五)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切实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政策,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在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与监管进程中迈出了具有突破性的一步,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充分肯定。
大力推进路桥收费改革,通过采取年票制等方法,已累计撤销203个公路收费站;大年票制迈出突破性一步,经省政府同意,广州佛山两市实现车辆年票互通,其他市的年票互通正在抓紧研究论证。
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配合国家发改委对广东电网企业定价成本进行监审,为探索建立电网企业成本监审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六)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把价格工作做到群众身边2007年3月我局开通集业务办理、投诉受理、政策咨询、争议调处、信息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价格综合服务窗口,成为全国物价系统首个开通价格综合服务窗口的单位。
开通以来,已累计受理相关业务3万多件次。
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目前,服务的对象已深入企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和农户215万家,设立价格监督服务站点6539个,设臵公示牌50087个,开展价格政策咨询服务14.4万人次。
认真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2006年以来全省完成涉案财产价格鉴定55万多宗,涉案金额236亿元。
针对当前价格纠纷日渐增多的情况,在全国率先创立价格争议调解机制。
2007年以来我局已受理价格争议200多宗,有效化解了价格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七)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制度建设。
局党组制定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支部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三个规定,明确了领导班子要坚持“五树立、五建设”(即树立勤学上进意识,建设学习型班子;树立民主决策意识,建设团结型班子;树立开拓创新意识,建设创新型班子;树立求真务实意识,建设实干型班子;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建设廉政型班子)的目标任务以及16项具体措施,建立了专题学习五年规划、机关读书活动制度。
二是制定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坚持每年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岗位目标责任书,年中和年底分别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促使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是建立健全价格决策听证、专家论证、价费政策定期评估、价费公示、价格违法案件集中审理、成本监审等制度,不断规范价格管理行为。
二、价格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省委提出的“三对照、三查找”和“三促进一保持”的要求,我们结合征求意见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着重查找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十个方面:(一)价格调控手段不够完善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强市场价格调控,保持了我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但面对复杂多变的价格形势,价格调控的手段仍有待完善。
价格调控的经济手段比较薄弱。
作为价格调控重要手段的价格调节基金,不仅省一级的价格调节基金至今未建立,而且市县也发展不平衡,目前全省仍有8个地级市和绝大多数县(市、区)未开征或中途停收调节基金;已开征的13个地级市中,基金达到千万元规模的不足一半,大部分市基金规模小,有的甚至只有几十万元,难以真正发挥基金的调节功能作用。
价格调控的监测手段比较薄弱。
价格信息的征集工作有时不够及时;对事后价格运行情况分析得多,对未来走势分析预测能力不够强,特别是价格预测的准确性还不高。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手段比较薄弱。
突发价格事件的应急、调控、协调、指导等方面的制度尚不健全。
比如在洪涝灾害期间,如何应对灾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大幅度上涨,我们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相对滞后近年来,我们在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从总体上说,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推进依然缓慢。
电价改革远未到位,目前我省电价中仍然存在销售电价水平偏高、价区偏多、电价结构和比价关系不合理,独立规范的输配电价格机制尚未建立,上网电价政策不完善等问题,这既不利于电力资源优化配臵,也不利于电价的透明化、规范化管理,电价改革的任务相当繁重。
水价改革尚未到位。
水价改革是要建立以节约用水和合理配臵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而目前阶梯式计量水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等节水价格制度尚未全面实施。
环境价格体系尚未建立。
建立全面反映环境使用价格、环境损害价格和污染物处臵价格的环境价格体系的工作刚刚破题,已经实施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其收费标准与先进省份相比仍有差距。
(三)民生价格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开展价格惠民行动,积极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缓解了价格领域一些突出矛盾,使群众得到了实惠,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民生价格问题仍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
在医药价格方面,尽管近年来我们多次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广大群众难以感受到政府降低药价带来的好处;零售药品价格秩序有待规范,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还不尽合理,体现医生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偏低;医疗和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价格补偿机制仍不完善。
在交通价格方面,路桥收费仍存在收费站点多、收费标准偏高的问题;停车场收费管理也不到位;出租车行业收费仍不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