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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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一、业务流程不同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二、信用证形势不同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

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

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众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

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

二、转让行面临的风险分析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所以转让行应谨慎对待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尽量要求第一受益人完成换单或改单的工作。

若确信第一受益人不准备替换单据,可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交开证行;若第一受益人对于自己换单造成的不符点不再修改,转让行也应该谨慎衡量寄交第一受益人不符点单据和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两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以求最小化自己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使用The function and us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本文分析了在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特点、功能、使用及各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并结合几则相关案例,探讨了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

英文摘要:T 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letters of credi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 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 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 compliance, finance and other fields, 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This article analyzes in detail the operation flow , main features,functions ,uses of Transferable Letters of Credit together with the risks fac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under bined with several case studies,measures of risk prevention for Transferable L/C are discussed.中文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功能使用英文关键词:Transferable Letters of Credit Function Use前言: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在我国的出口企业中,使用率更高达80%~90%。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可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一般由中间银行开出,中间银行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则可以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要求。

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转让权利:可转让信用证赋予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银行或供应商的权利。

受益人可以选择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以便第二受益人能够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

2. 减少风险: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分散风险,降低因单一供应商出现问题而导致整个交易失败的风险。

3. 提高效率: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不重新谈判的情况下,通过转让信用证来提高交易效率。

受益人可以在不重新谈判的情况下,快速调整生产和供应计划,以满足市场需求。

4. 节约成本: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受益人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生产规模
和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受到一些限制和要求。

例如,必须满足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且第二受益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资格要求。

此外,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明确和遵守。

可转让信用证英文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英文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英文流程The Process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The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L/C) is a unique financial tool common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t allows the original beneficiary (the first beneficiary) to transfer all or part of the credit's value to another party (the second beneficiary)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This process ensures greater flexibility and efficiency in global trade transactions.Here is a detailed outline of the transferable L/C process:1. Agreement and Contract Formation.The process begins when the importer and exporter reach an agreement on the terms of the trade. This agreement is formalized through a contract, which outlines the specific details of the transaction, including the goods to be sold,the agreed-upon price, and any other relevant terms and conditions.2. Application for a Transferable L/C.Once the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the importer appliesto their bank (the opening bank) to open a transferable L/C in favor of the exporter. The application specifies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the terms of payment, and other relevant details. The bank then issues the L/C, which is sent to the exporter's bank (the advising bank) for notification.3. Advising and Acceptance of the L/C.The advising bank reviews the L/C and notifies the exporter of its issuance. The exporter then accepts the L/C, confirming their agreemen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utlined in the document.4. Request for Transfer.If the exporter wishes to transfer the L/C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they submit a request to the advising bank. This request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in the original L/C and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opening bank.5. Approval and Transfer of the L/C.The opening bank reviews the request for transfer and, if satisfied, approves the transfer. The advising bank then issues a new L/C in favor of the second beneficiary, reflecting the updated terms and conditions. This new L/C is known as the transferred L/C.6.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y.The second beneficiary fulfills the contract by shipping the goods to the importer as specified in the transferred L/C. They then prepare the necessary documentation, such as invoices and shipping documents, to facilitate payment.7.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and Payment.The second beneficiary submits the required documentsto the advising bank for presentation to the opening bank. The opening bank reviews the documents to ensure theycomply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transferred L/C. If the documents are in order, the opening bank makes payment to the second beneficiary, either through the advising bank or directly.8. Notification to the First Beneficiary.After payment is made, the advising bank notifies the first beneficiary of the transfer and payment. The first beneficiary then converts the invoice and sends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to the opening bank for their records.9. Closure of the L/C.Once the transaction is complete and all payments have been made, the L/C is closed. The opening bank issues aclosing advice to the advising bank, confirming the finalization of the transaction.In summary, the process of a transferable L/C involves several steps, from agreement formation and L/C issuance to request for transfer, approval, performance, document presentation, payment, notification, and closure. This process ensures smooth and efficient transaction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llowing for greater flexibility and convenience for all parties involved.。

国际结算中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的比较

国际结算中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的比较

国际结算中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的比较根据《UCP500》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上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因此, 不管是从涉及两种信用证的当事人来看,还是在信用证的内容上来看都有许多相似之处,加之这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环节、程序比一般信用证复杂得多,所以在实务中时常被混淆。

而实际上,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从业务流程和本身性质上都有区别。

只有了解了两者的区别后,才能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进行正确的选择和使用。

一、业务流程的不同1.可转让信用证。

首先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与进口商签定贸易合同;接着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行通知信用证给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信用证;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作转让通知(开立新证);通知可转让信用证;此时第二受益人发货;第二受益人向通知行交单;向转让行寄单;转让行付款;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证;第一受益人換发票和汇票,转让行向第一受益人支付发票或汇票差额(议付);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审单偿付;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最后进口商提货。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信用风险防范>目录内容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存在先交货还是先交款的利益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需要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第三者作为中间人来起担保作用,这一任务就落在了银行身上。

因为银行具有资信雄厚与信誉卓著的特点,完全能够承担这项任务。

这样就产生了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书支付方式。

信用证以银行的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危机。

但是为了省去自由贸易中繁杂的交际过程可能导致的“皮鞋成本”,信用证出现了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可以提高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效率,减少中间环节。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也是存在风险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此文的目的在于研究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研究和风险防范。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操作、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1.1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全部或一部分转换让给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

UCP500第48条第a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兑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

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

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第5章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英语PPT课件

第5章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英语PPT课件
• Such letter to be stamped and signed by the master. • Chinese Gansu broad beans and such marks to be shown on
all documents. •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B/L date but
• 25.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B/L date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单证的交单期
• 26. at our counters:我方柜台,即为开证行
Ⅳ. Fragment Sentences 非完整句
• 10.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重量检验证书 • 11.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品质检验证书 • 12.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书 • 13. fumigation certificate:熏蒸证书
• (1) Full set 3/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s plus two non-negotiable copies notify party to remain blank bills of lading to be signed by the master of the vessel and master’s signature to be accompanied by master’s official stamp or to be signed by agents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in which case master’s written authority authorizing agents to sign B/L on his behalf to accompany shipping documents.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

论文摘要(中文) (1)一、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简述 (2)一)、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定义 (2)二)、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产生原因 (2)二、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比较 (3)一)、相同点…………………………………………………….………3.二)、不同点 (3)三、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 (6)参考文献 (7)志谢 (8)本文详细叙述了国际贸易中的中间商最为常用的两种信用证方式: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相关知识。

详细介绍了两种信用证的之间的异同点,以及应用实践中的选用原则。

本文可以使国际贸易中参与者对两种信用证方式应用更为自如。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比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引言: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申请开证,卖方交单得到货款。

中间商介入让交易环节更复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间商再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一般买方开证时需缴纳开证保证金,造成贸易商资金占用。

如何利用现有资源降低交易成本赚取更大利润,成为中间商的首要问题。

国际上现有两种信用证贸易融资方式: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

本文希望通过比较分析理顺两者利弊和适用情况,希望对中间商的贸易融资有所裨益。

一、可转证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简述一)、可转证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定义可转证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在信用为可转证信用语证时,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证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的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外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以其为开证申请人的新的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可以向卖方提供支付保障。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需要认识到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之一是不正当转让。

不正当转让是指信用证转让方违反信用证规定,将信用证转让给与转让规定不符合的受让方。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转让方在转让信用证前应仔细核实受让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担保,进一步减少风险。

其次,受让方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时也需要考虑到风险。

受让方应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确保自己能够符合相应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后,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和开证行,并确保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防范信用证中的文档风险。

文档风险是指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存在缺陷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为了减少文档风险,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指定相应的文件,包括要求特定的文件或证明,以及明确文件的份数和要求的时限。

卖方在准备相关文件时应仔细核对信用证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信用证的可转让性也可能带来支付风险。

如果转让方无法履行转让义务,或受让方无法收到相应的付款,将会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双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明确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交易提供额外的保障。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信用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另外,双方也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和额外的保障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具有灵活性和提供支付保障的特点。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在本文中,我将继续探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一、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

咱们得先搞清楚可转让信用证是个啥。

简单来说呀,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也就是第一受益人)可以把这个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就像是你有一个特别棒的蛋糕券,你可以把这个券转让给你的小伙伴一样。

这在国际贸易里可有用啦,能让很多交易更灵活地进行呢。

二、准备交单。

1. 单据的收集。

对于第二受益人来说,要交单就得先把各种各样的单据准备好。

这些单据就像是你去参加一个超级重要的活动要带的入场券、身份证之类的东西。

比如说商业发票呀,这得准确地写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些信息,就像给货物做一个超级详细的身份证一样。

还有提单,提单就像是货物在海上旅行的护照,它能证明货物已经被装上船啦,运往目的地呢。

还有保险单,这就像是给货物买的保险,万一在运输过程中有个啥意外,还能有个保障。

第二受益人得像个细心的小管家一样,把这些单据都收集得妥妥当当的。

2. 单据的审核。

收集好单据还不行哦,还得仔细审核呢。

这个审核就像是你出门前照镜子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一样。

要看看单据之间有没有互相矛盾的地方。

比如说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和提单上显示的货物数量得是一致的呀,要是不一样,那就像你穿了两只不一样的鞋子出门,多奇怪呀。

而且单据上的信息还得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信用证就像是这个交易的规则手册,你得按照上面说的来。

要是有不符合的地方,可能就会在交单的时候遇到麻烦啦。

三、向转让行交单。

当第二受益人觉得自己的单据都准备好了,审核也没问题了,就可以向转让行交单啦。

这个时候呀,就像是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送给别人一样。

要把所有的单据整整齐齐地交给转让行。

转让行呢,就像是一个中转站,它会对这些单据进行检查。

如果转让行发现单据有问题,就会通知第二受益人。

这时候第二受益人可不能慌,得像个勇敢的小战士一样,赶紧去修改单据。

要是单据没问题呢,转让行就会把单据转交给开证行啦。

四、开证行的处理。

开证行收到转让行转来的单据后,那可是要仔仔细细地检查的。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转让信用证被广泛使用,它可以使电商平台、贸易中介和交易商等参与者之间对信用证进行转让,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但与此同时,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

在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对受让人的身份、信用等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要确定受让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信用承担所转让的信用证。

可以通过查看受让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以及以往的交易记录等方面来评估其信用水平和支付能力。

如果发现受让人存在信用问题或经营状况不佳,就要警惕转让给他们信用证的风险。

其次,要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和控制。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和受让人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约定各种限制条件来控制风险。

例如,可以限制信用证的转让次数,或者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信用证的转让。

此外,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如使用电子签名、条形码等来验证受让人的身份和信用。

第三,要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应当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信用证的转让情况,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应与受让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对于有违反信用证转让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各方参与者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发证行、受让人、交易商等各方都应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学习风险防范的知识,了解信用证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提高对风险的判断和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只有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与控制、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与管理以及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案例简介: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

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和所附转让信用证。

通知书上列明开证行为德国D银行,转证行为深圳E银行。

信用证标明:FORM OF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 APPLICATION HEADER: 深圳E银行;ISSUINGBANK: 德国D银行;FIRST BENEFICIARY: 香港B公司;SECONDBENEFICIARY:收到该信用证后,A公司立即安排投产,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出现一些问题,加之B公司售给A 公司的辅料未能准时到货,致使A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

就此情况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交涉,最终B公司同意A公司将交货期推迟10天,并应A公司要求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06年8月A公司将有关单据交由C 行议付。

因数周后仍不见货款,A公司遂通过C银行查询货款下落。

查询结果:E行称因德国D银行以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而拒付,故E行也无法就信用证项下金额付款。

当A 公司再次与B公司联系时B公司一改常态,埋怨由于A未能按期交货,导致B也遭受了经济损失,现正与德国客户联系争取最好效果。

最终该笔业务以A公司减价15%了结,A公司直接损失近6万美元。

案例分析:A公司之所以遭受如此巨额损失,其原因是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的性质理解不够导致无法在信用证项下安全结汇。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保证卖方安全结汇,在于银行信用参与到货款支付过程。

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书。

其条件就是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

只要卖方满足这些条款,银行便会以第一付款人身份支付货款。

但信用证的性质之一为“信用证是自足性文件”――尽管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可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受益人是否可以安全收汇完全取决于其是否能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同时,转让行通常加列 “先收后支”条款,即转让行只有 在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后,才向第二受益人支付货款。由于开证行 什么时候付款、付多少,第二受益人并不知道,因而在收款中处 于被动的地位。
在UCP600框架下——
可转让信用证在应用中的风险
3.融资困难风险 转让行或出口地银行通常不愿为第二受益人融资。
关于对第一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问题, UCP600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长期存在的争议。现仍存在两种观点:一 种认为经过授权的转让行只有权对第一受益人办理付款或议付,且可 针对经过替换的发票全额办理,另一种认为经过授权的转让行可以对 有权凭符合可转让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 经过替换发票、汇票)向 第一受益人支付应得的差价部分,并对第二受益人办理付款或议付。
②私人转让 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
受益人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形式的私人转让通知书。 条件: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
相信任。且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 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二是于生产厂交货后,同第二受益 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
再者,即便转让行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交开证行, 若原证在转让过程中被开证行修改,而第二受益人不知相关修改 内容(第一受益人保留拒绝转让行将原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内容 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第二受益人根据变化后的信用证条 款所制作的单据,一般不能做到与转让前开证行的要求在UCP600框架下——
可转让信用证在应用中的风险
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
交易无法进行风险或泄露商业机密风险 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易导致第 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 尽管UCP600中规定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本问题。但一 旦第一受益人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是新证的直接 受益人,并且独立与 原证,所以对供货商 的保障比较充分。
谢谢
业务流程不同 信用证形势不同 性质不同
业务流程的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
人一般是中间商,第 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 货商。受益人可以要 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 行(转让行),向第 二受益人开出新证, 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 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
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 供货商。背对背信用 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 让信用证相似,所不 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 未授权受益人转让, 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性质上的不同
付款性质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 行同时要对第一、第 二受益人负责,所以 只有一次交单付款。
背对背信用证中两证
的开证行分别各自独 立对其受益人负责, 因此有两次独立的交 单和付款。另外,对 背信用证受益人与其 原证受益人得到的是 不同开证行的付款保 证,所以所处的地位 和拥有的安全性、保 障性是不一样的。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 用证的区别
09.11.2010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 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 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 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 的信用证。
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 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 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 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 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 为对背信用证。
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了允许修改的 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 时,除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后 交单日、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投保的 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外,其他项目只能 按原证条款转让。

《汽车国际贸易》--8第八章 汽车国际贸易结算

《汽车国际贸易》--8第八章 汽车国际贸易结算
(1)限制性抬头
(2)指示性抬头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 2.提示
所谓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 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可以 分为两种:
(1)付款提示
(2)承兑提示
• 3.承兑
所谓承兑(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 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 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 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
• (三)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 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 还要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 1.出票
所谓出票(1ssue),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 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 等项目,经签字交给持票人的行为。在出票时,对 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 国际贸易中的票据是指资金票据,代表对资金的请求权。所谓票 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 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主要包括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支票 (Cheque;Check)。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 (二)本票的种类
•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 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 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 票,大都是银行本票。
•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的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签发。

最新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精品课件可转让信用证

最新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精品课件可转让信用证

• 就中间商或代理商而言,手中并无货物,只 是利用广泛的关系与进口商打交道,一旦订立合同, 则马上向实际供货人购买,由实际供货人负责装运 出口。中间商对两边的成交条件大体相似,只是赚 取价格差额。此时,中间商通常要求开立可转让信 用证,由于这一原因而开立的可转让信用证最为普 遍。 • 进口商为开证申请人,中间商为第一受益人, 实际供货人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的转让由第一受 益人安排,费用也由第一受益人承担,转让行在第 一受益人没有付清费用之前没有办理转让的义务。
• 4.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汇票。 • 第一受益人收到转让行通知后,应立即按照 原证开出发票、汇票,交转让行以替换第二受益人 开出的发票、汇票,转让行则将两张汇票的差额付 给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由此而获利。 • 对于替换通知,转让行只有通知1次的义务, 在发出通知后,若第一受益人迟迟不去银行,转让 行可将单据直接寄给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 责。因此,第一受益人为保证及时收汇,往往在转 让行通知之前就将其空白发票与汇票交给转让行, 请转让行在第二受益人交单后代填制发票与汇票。
可转让信用证
• 根据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来划分, 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一般 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的,即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 权利转让给他人。 • 如果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中 明确表示。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可 转让”,则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 如果信用证中仅出现诸如“可分割”、“可分 开”、“可过户”, “可转移”之类的词语,依据 《UCP500》,银行应将其视为不可转让。
• • • • • • • • •
①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 ②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③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④转让行通知信用证给第一受益人; ⑤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信用证; ⑥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作转让通知(开立新证); ⑦通知可转让信用证; ⑧第二受益人发货; ⑨第二受益人向通知行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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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主讲人:方回
从属性保函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出口商是中间商,所出口
货物需向实际供货方采购。

采用
转让信用证方式,可以使中间商 即第一受益人在不占用自有资金
的同时,隔断开证申请人(进口
商)和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方)
之间的联系,从而赚取差价。

此种模式下的信用证转让一般是更改条款和金额的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 出口经销商在取得进口商的大宗订货后,将信用证拆分转让
给自己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等来分担装船任务。

此时信用证转让一般是不改变条款的转让。

进口地银行 (开证行)
出口商
(第二受益人)
出口地银行
浙江省分行
申 请


(2) (9)交单80万
(8)发运货物
提示到单
付款100万
(13)寄单索汇
(18) 入 账80万
进口商 (开证申请人)
(14) (15)
(7)通知
转让银行
中间商(第一受益人)
(3)开出可转让 L/C100万 (4)通知
(5)申请转让
(11) 提 示 换 单 (12) 换 单 100万
什么样的信用证可以转让?
条件1:信用证必须注明是“可转让”(transferable)的;其他词assignable、divisible等都不能代表其可转让。

什么样的信用证可以转让?
条件2: 信用证必须授权一家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为转让行,当信用证可在任何一家银行兑用时,开证行还需明确授权其中的某一家银行承担转让职责。

什么样的信用证可以转让?
条件3:信用证其他条款和条件需满足转让行的要求。

(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原件 信用证转让申请书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第一受益人申请信用证转让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根据UCP600,信用证在转让时,必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但下列项目除外:
信用证金额
规定的任何单价
截止日
交单期限或
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已转让的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再次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

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但是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一句话总结转让信用证各当事方的主要风险:
进口商(申请人):货物采购线路拉长,对货物质控有一定影响。

转让行:可能因自己缮制的转让条款不妥而带来风险。

第一受益人:由于可转让信用证条款无法满足转让行的要求,转让行可能不予办理信用证转让,从而使交易无法进行。

第二受益人:收汇路线延长,转让行加列软条款,削减银行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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