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议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 定; 另外 , 根据 3 0 6条 , 律 师 只要 有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造证据 ” 调查 取证权作为法律赋 予辩护律 师的一项基 本性权利 . 是 等 行 为 , 即构 成 犯 罪 ; … 隋节 严 重 ” 时, 则加重处罚 , 而根据 3 0 7条 .
乐观 。 就 了一 系 列 的冤 假 错 案
新刑 诉法第 4 1条 未 规 定 必 要 的程 序 和 手 段 来 落 实 刑 辩 律 法谚云 : “ 任 何 人 不 能 做 自己案 件 的 法 官 ” 。这 种 由直 接 利 益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现 实 操 作 中 . 证 人 作证 的义 务 只针 对 追 诉 机 关 冲突 方 米 管 辖 案 件 、 启 动 追诉 的 制 度 安 排 。 使得 对律 师 伪 证 罪 的 而言 . 追 诉 机 关 可 以据 “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人 ,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追 究 根 本 无 法 保 障 其 合 法 、 公正 , 同时 , 也 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务” 的条款要求证人在证言不利于被追诉者的情况下作证 ; 对 于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律 师 来 讲 .要 求 证 人 作 证 基 本 上 无 任 何 的法 律 效 力 和 强 制 力 可 3 . 取 消 律 师伪 证 罪 律 师 作 为 诉 讼 参 与人 参 加 诉 讼 .并 没 有 任 何 私 法 权 力 做 依 言 .律师 一般 不 可 能根 据 此 条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相 关证 人 在 证 言 有 利 于犯 罪 嫌 疑 、 被 告 人 的情 况 下作 证 。 托. 按 照 司法 原 理 . 他 们 一 切 的诉 讼 行 为 应 当受 到 司 法 机 关 的保 三 律 师伪 证 罪 护, 以保持庭审控辩 双方的平衡 , 因此 , 无 论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还 是 《 刑法》 3 0 6条 : 在刑事诉讼 中 ,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人毁灭 、 伪 英 美 法 系 . 许 多 国家 都 有 律 师 在 办 理 刑 事 案件 时 的 豁 免 权 制 度 造证据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 造证 据 , 威胁 、 引诱 证 人 违 背 事 实 改 例 如 《 英 格 兰 和威 尔 士 出庭 律 师行 为 准 则 》 规定 :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1. 我觉得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可有阅卷权呢。
就像上次我陪爸爸去见他请的律师叔叔,那律师叔叔要为爸爸打官司。
他去法院查阅那些厚厚的卷宗,就像寻宝似的。
他一边翻着,一边还自言自语:“这里面肯定有很多关键信息。
”律师通过阅卷能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这对打官司多重要呀,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前要了解地形一样。
2. 律师还有调查取证权哦。
我邻居家叔叔是律师,有一次他帮一个被冤枉的阿姨打官司。
他到处去问证人,找证据。
他说:“我得把真相找出来。
”他去阿姨工作的地方,和那些同事聊天,那些同事开始还不太愿意说呢。
他就耐心地解释,最后拿到了很重要的证据。
这就像侦探破案一样,不找到证据怎么能还人清白呢?3. 会见通信权也是律师的重要权利。
我有个小伙伴,他爸爸被抓起来了,他们请了律师。
那律师就能去会见他爸爸,还能通信呢。
律师去的时候,看守的人开始还挺严肃的。
律师就很镇定地说:“这是我的权利。
”然后顺利见到了小伙伴的爸爸。
这就像在两个不能直接见面的朋友之间搭了一座桥,让信息能互通,多好呀。
4. 律师的辩论权可厉害啦。
学校里有次模拟法庭,那个扮演律师的同学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辩论。
他说:“我必须为我的当事人说话。
”他脸都激动得红红的。
他一会儿举例子,一会儿讲道理,就像在和对方进行一场激烈的战斗。
在真正的法庭上,律师就是这样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就像运动员在赛场上拼搏一样。
5. 律师的拒绝辩护或代理权也很特别呢。
我听妈妈讲过一个故事,有个律师,他发现他的当事人在骗他,隐瞒重要的事情。
律师很生气地说:“我不能再为你辩护了。
”就像你和一个小伙伴一起玩游戏,但是小伙伴老是作弊,你肯定就不想和他玩了呀。
律师要是发现当事人不诚实,就可以拒绝为他辩护或者代理呢。
6. 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权。
我舅舅的朋友被抓了,舅舅就找了律师。
律师就向有关部门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很有信心地说:“他符合条件的。
”他准备了好多材料。
这就像给被困住的小鸟一个暂时自由的机会,只要符合条件就应该给呀。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律师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第四⼗⼆条辩护⼈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
第四⼗三条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研究
四 、制 度构 建
( ) 一 明确律 师 在 侦查 阶段 的调 查取 证权 。 修 改刑 事 诉讼 法 , 增加 《 师 法》 调查 取 证方 面 的 内容 , 律 在 使二 者 在相 关 规定 上 统一 。其 次 , 在立 法 机 构在 对 其他 法 律 修 改前 , 出台相 关 的司法 解 释 , 与新 修 订 的律 师法 规 定一 致 , 到 待 成熟 时 , 步修 改相 关 法律 。完善 救 济程 序 。 逐 ( ) 二 建立 制约 机 制。 调 查 取证 权 的 行使 势 必 会 与 公 民 的隐 私权 等 权 利 发 生冲 突, 因而 也应 该在 法律 上进 行 相应 的 限制 首先 , 取 证手 段 和 在 方式 上 , 律师 不 能具有 强 制取 证 的权利 ; 次 , 其 对律 师 调查 取证 对象进 行 适 当限制 。对 涉及 到 国家 秘 密 , 者 影响 到对 其他 案 或 件的侦 查 的调查对 象 , 以限制律 师 调查取 证 , 确 实需要 调 查 可 如 的证 据 , 申请法 院进 行 调查 ; 次 、 申请 法 院调 查取 证 的 限 可 再 对 制 。对律 师故 意拖 延 诉讼 而 申请 调 查与 案件 事 实无 关 的证 据 , 或案件 事 实 已经清 楚而 无须 再 调查 的证 据 , 院可 以拒 绝 。 法 ( ) 三 完善 配 套措 施 。 律 师 侦查 阶 段 的调 查取 证 权应 该先 经 侦 查机 关 审 批 。 因 为我 国实 行 的是 单轨 制 的侦 查模 式 , 查机 关 是刑 事诉 讼 证据 侦 的主要收集者 , 有条件、 实力收集各种证据, 因而在不改变现有 侦 查模式 的情 况 下 , 过 法律 严 格 的程 序 限制 实现 律 师通 过 侦 通 查机 关 调取 有利 于 被追 诉 人 的证 据 。口 ( 者 单位 : 作 湘潭 大 学法 学 院 )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定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 , “ 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 , 以向他们 可 调查情况 。”刑事诉讼 法》 3 条也作 了相似的规定。 《 第 7 ( )律 师部分调查取证 权依 附于 与其相对 的控 方不合 二
理 。《 事 诉 讼 法 》 3 规 定 辩 护 律 师 “ 以 申请 人 民检 察 刑 第 7条 可 院 、 民法 院 收 集 、 取 证 据 ” ,经 人 民检 察 院或 者 人 民法 院 人 调 “
基 础 ;2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举 证 权 是 维 护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必要前提 , 履行 法 律 职 责 的根 本保 证 ;3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 取证 权 是 律 师 业 健 康 发展 的 基础 性 保 障 。
二 、 行 法律 对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规 定及 其缺 陷 现
体 的 规定 以 实 际操 作 。 对 证 人怎 么保 护 、 护 的期 限及 程 度 如 保 等 , 处 于 法 律 上 的 空 白。 都
三 、 于 保 护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建议 关
具体 言之 ,律师的调查举证权在律师 的诉讼活动 中具有 如下重要性 :1依法享有调查举证权是查 明案件事实真相 的 ()
步 完善 。 目前 , 为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笔者认 为应 当采 ( ) 一 应尽快修改 《 师法》 律 及相关 的诉讼 法 , 明确规定律
浅议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方面的内容 , 即律师 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 申请相关 国家机关调取 、 收集证据和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的权 利; 还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查 阅案卷材料
等 所有 涉 及证 据材 料 的权利 。狭义 的律 师调 查取 证 权 是指 律 师 的 自行 取证 权 , 即律 师 为 了进一 步 了解 、 核 实案 情 , 有权 依 照有 关规 定 向有关 单 位 、 个 人进 行 调查 , 收集 证 据资料 , 本 文所 讨 论 的仅指 狭义 上 的律 师调查 取 证权 。 侦查 阶段 的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 是 将 该 权 利 放 在
段 应该 享 有调 查取 证权 。
二、 侦 查 阶段赋 予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具 有 极 深 的
理 论基 础
所涉及的人权保障内容极其丰富 , 其 中辩 护权在犯 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 各项 权 利 中 , 居 于核 心 的地 位 , 正 如一句法谚所说 , 刑事诉讼 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 的 发展史。同时, 为了促进律师积极有效的替犯罪嫌
取证难的困境。文章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 以及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现实必要 性 出发 , 明确 了在现行刑诉 法下侦查阶段赋 予律师调 查取证权 , 能够更好地行使律师辩护权, 履行
辩护 职 责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维护 侦查 阶段 犯 罪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
[ 关键词 ] 律师调查取证权 ; 辩护权 ; 人权保障 [ 中图分类号]D F 7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2— 0 0 4 1 — 0 3
( 二 )控 辩平 等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同为刑事诉讼 的 目的, 二 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的状态 , 但长久以来 , 不论是立 法层面还是 司法实践层面上 , 我 国都过多的强调惩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利,这一权利向律师提供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必须更加严格地进行法律规范。
为此,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如下:
首先,要加强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熟悉调查取证的法律程序,能准确运用相关法律,决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法律实践中律师行为的规范。
律师在调查取证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公权力部门的职权,并且公平、公正、厚道地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
另外,要控制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防止泄密行为,律师只能公开途径获取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相关资料。
最后,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权利。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调查取证活动时,需要尊重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干预、限制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
可以看出,调查取证权利是律师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 1 -。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学分析
师和委托人之间 , 委托人 是权利主体 , 律师是义务主体。 此 时, 律师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一方 , 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 为其实现权利而履行责任和义务 的。 在这对关系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需要通过律 师的 义务和责任才能实现 , 律师则必须履行义务 , 主要表现为: 1 .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 履行辩护职责 , 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 ;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依 法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人 。在 辩 护 律
及两高司法解释等相 关规定中都详细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
查取证权 , 与此同时, 《 刑法》 第3 0 6 条还专门对律师毁灭证
据、 伪造 证据 、 妨 害 作 证 罪 作 出 了规 定 , 以此 来 限制 规 范律 师 取 证 过 程 的 行 为 。立 法 的 原 意 本来 是无 可 厚 非 的 : 有 权 利, 还 应 该 有 实 现 权 利 的 规 则 。但 《 刑法》 第3 0 6条 的 规 定
必须在立法上和制度保障上支持和维护律师的取证权。
二、 权利与权力关系失衡 ( 一) 立法本 意在 实践 中易被 歪曲 我国法律 明确地赋 予了律师 的调查取证权 , 但 由于我 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 具有 司法 强制性质 , 而仅具有访 问 的性质 , 故律师 的调查取证在我国司法界普遍地存在难度 , 取证过程往往 困难 重重 。 《 律师法》 、 《 刑事诉讼 法》 第3 7条
在司法实践 中往往 限制 了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行 使。
( 二) 证 据 对 抗 导 致 控 辨 失衡
证据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 律 师 辩 护 主 张 的提 出 以及 法
院裁判的形成 首先都必须建立在依法收集并核实的证据基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
2011年12月海峡法学Dec.2011第4期(总第50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4(Sum NO.50)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贺红强14(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广东东莞523808)摘要: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不愿调取证据、不能调取证据、不会调取证据三大困局。
应当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调查取证立法、强化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三个方面突围。
关键词:调查取证;刑事辩护;有效辩护中图分类号:D926.5;D925.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4-0097-07刑事调查取证是律师辩护资源的主要获取机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防御权的保证和诉讼理性的体现。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广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还包括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本文讨论范畴仅局限于狭义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顽疾。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侦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等均被认为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当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困局究竟在哪里?如何破解这种困局,保障辩方辩护权是值得系统研究的问题。
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蕴含(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有利于促进案件事实真相的【收稿日期】2011-12-09【作者简介】贺红强(1980-),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11级博士研究生,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讲师。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为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
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特有的权利。
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
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探析
窃听, 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 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
见但听不见的范周内进行 。18 9 8年联合 国大会通
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 定的几种证据材料。同时在 司法实践 中, 律师的 阅 过的(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 留或监禁 的人 的原
第 2 卷第 1 O 期
20 0 7年 1 月
西 安 财 经 学 院 学 报
Ju l f ia iesyo i n e n ( o mao ’nUnvrt f n c dE X i F a a c s
V0. O No 1 12 .
Jn2 0 a .0 7
关于律 师调查取证权 的探析
维普资讯
杨
恪 : 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探析关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权利。 .
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
而 17 年( 9 0 刑事诉讼法》 2 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 第 9 “
尽管法律同时规定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取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审判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彼此之间的观点时常会发生分歧因此调查取证的申请往往会被认为是没有必要或因经费不足等原因而遭到拒绝这就使得这一调查取证的救济程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维普资讯
《 刑诉法》 规定 , 在预审过程中 , 控方要将所掌握 的案 件事实和证据告知法庭和被告方及律师。被告方可 以抗辩 , 可以提供证据或传唤证人 。德国( 律师 法》 规定 ,律师有查阅人事档案的权利” 有权抄录或 “ 并“ 复制档案中的文件” 国( 德 刑事诉 讼法》 规定 ,辩护 “ 人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法国《 ” 刑事诉讼法》 规 定 ,律师可查阅全部案卷, “ 但不得携离 , 并不得延误 诉讼程序的进展 ’ 。并规定 :辩 护人 可以就地阅览 “ 卷 内所有证据。 同我 国( ” 刑事诉讼法》 中的规定相 比, 外国的律师在这一方面不仅时间上享有保障, 在 预审阶段就可得知控方所掌握 的事实和证据 , 内 在 容上也 比我国律师所能查阅的范围广泛 , 并且还采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大 众 商 务
Po ulrBu i s p a sne s
No .1C mua vl N . 0 ) i y
论 刑 事 诉 讼 中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完 善
郑 百 军
0 前言
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调查取证权 是律师 的一项基本 诉讼权 利 , 是 也 律师履行辩护职 责的一项 重要保障 。是指律师在承办 刑事案件 过程 中 , 调取 、 集、 收 核实能够 证 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无 罪 、 被 罪轻 或 者从 轻 、 减 轻、 免除其刑 事责任等证据 材料 的权 利。这 是律 师享 有 的重要 权利 , 也 是律师顺利执业 的保障 。律 师在办理任何 业务 , 包括 诉讼业 务和 非诉 讼 业务都享有调查 取证权 , 护律 师也不例 外。辩护律 师要维护犯 罪嫌 疑 辩 人或被害人 的合 法权益 , 必须查明事 实 , 就 进行调 查取证 。因此 , 国在 我 修 改后的刑事诉 讼法中确立 了我国辩护律 师的调查取 证权 。
证据材料 的权利。
【 键词 】 关 刑事诉讼 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
中 图分 类 号 : l 2 . DY 5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 1 04 0 10 8 8 《0 9 1 — 23— 1
( ) 律 对 律 师 向被 害 人 、 人 取 证 的 限 制 。 2法 证 《 事诉讼 法》 3 刑 第 7条 规 定 : 护 律 师 经 证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和 辩
( 江 姚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宁 波 3 5 0 ) 浙 10 0
【 摘 要 】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确立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这是我们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个重大的进步。但这并不等于说修正后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作者:李海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摘要辩护律师调取证据是合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侦查阶段尤其如此。
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司法改革上的滞后、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失衡,致使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从案例入手,窥探实务中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困境,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执业困境作者简介:李海健,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149一、问题提出2009 年 12 月 12 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
李庄案随即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拒绝辩护人要求,在相关证据仍存有疑点,无法相互印证,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作了有罪判决。
李庄否认其罪行,提出上诉,2010年 2 月,“李庄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二审中,李庄一反常态,认罪认罚。
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李庄案的发生在全国法学界引发激烈讨论,关于李庄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取证,获取证据的过程是否涉嫌违法,是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案中,李庄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有没有触犯法律值得思考。
在实务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一项保障性权利,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利的监督,对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推进能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准确把握界限,很容易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从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久而久之,辩护律师只会对这项权利敬而远之。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理论探析该项权利在诸多法律中早有规定,随着立法的而不断完善,学界和实务界日益的重视,近年来不断作出相应的完善,这也为律师的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律师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律师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七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三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管理法规,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摘要]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无法院调查令不能行使调查权,纵令手持法院调查令,也会遭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个人不配合调查。
笔者试通过对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来分析其取证难的原因,主要在立法司法和传统文化上存在不足,增加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的难度和职业风险,并提出律师如何规避风险和行驶调查权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风险防范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是维护公民权利在《律师法》中的体现,律师的调查取证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需要。
然而,由于取证难产生的问题导致败诉甚至令律师本身遭遇执业风险的现象在目前已经成为整个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现状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不能或者难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向这些部门取证常遭拒绝。
它们的理由是:“国家有规定,我们只接待公检法,不接待律师”,有的还会拿出相应的红头文件。
2006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全市700余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专项调研。
结果显示,律师调查取证有四难:一难是手拿法院调查令调查受阻;二难是诉前无法院调查令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立案;三难是政府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种种理由不配合律师调查;四难是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律师调查一般不予理睬。
调查还显示,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单位包括:公安、工商、房地产、财政、建委、社保、银行、医院等12类;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刑事诉讼、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纠纷、婚姻、财产分割等8类。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定性与保障
使了调查取证权 中的任 意调查权, 这实际上是一种“ 民间调
查 ”从 效 力 上看 , 民间 调查 ” 一 般 社会 机 构 、 民个人 所 , “ 与 公
( ) 统 定 义 及 特 点 一 传
辩 护 律师 调 查 取 证权 是 指 辩护 律 师 经 证人 或 者 其他 有
从事的调查没有实质性 的区别。n当证人不同意与辩护律 师配合 、 不愿意提供证言的时候 , 辩护律师只有 中止 自己的 调查, 转而 向国家机关提出 申请 , 要求 国家机关强制证人 出 庭作证。辩护律师要对物证 、 书证等其他证据进行调 查的
并 不 具 有 比证 人更 高 的权 利 和 地 位 , 人 也 没 有 配合 辩 护 证
象是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三是需要 以得 到对方 的同意为前提 ; 四是有时需要 向人 民检察 院、 民法院申请 人
或 者 得 到 人 民 检 察 院 、 民法 院 的 许 可 。 人 在 刑 事 诉讼 中 , 意 义 的权 利 应 该 具 有 以下特 点 : 1 有 () 可 以 由权 利 享 有 者 自由地 提 出 主张 , 使 权 利 不 受无 端 的 行 限制 ;2 权 利 一 旦被 剥 夺 , () 能很 快 地通 过 程 序 获得 救 济 , 无
工作, 当对方不 同意时候, 而 律师 只能提 出申请 , 要求 国家 机关强制调取证据 。 任意调查权法律无需过多地强调, 因为这是辩护律师 及掌握证据 的相关人员 、 单位 、 机关意思 自治的必然后果 。 调查取证权 的核心应 当是 申请权 , 当律师的调查取证 工作 受 阻 时 , 该 怎 么 办 才 是 问题 的关 键 。 应 律师 不享 有 公 权 力 ,
【 关键 词 】 师; 查取 证权 ; 律 调 定性 ; 障 保 【 图分 类号 ] 9 51 中 D 1.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编 号] 63 3 1 0 20 一O 1 —0 文 17 —2 9( l)2 l9 3 2
浅析律师调查取证权
见或通信权 等。”而民事诉讼 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则是指 “ 律 师调查取 证权是律 师在参与诉讼或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 , 依照法律规定 调取 与案件有关 的材料 ,享有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 况并提取证据
的权能 。” 通过对律师取证权概念的理解 ,笔者认为 ,律师 的调查取证权是
制措施均无 规定 。更不要提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 、范围、手段 、这些 问题均无涉及。
2 . 2律 师调查 取 证权 的界 限诉讼业务领域中的调查取证难的 问题也逐渐凸显 出来。由于非诉案件并没有在法院立案。所以律师在进 行主体资格 、 财产状况调查 、资信调查中许多部 门都以没有立案为借 口 拒绝配合调查 。这就使律师在案件中作用的发挥有所降低 , 也不利于纠 纷的及时解决 ,同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也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样律师 的诉前调查权利也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定 。律师诉前调查 的重要意义在于了解情况 、 查 明事实和纠纷的过程。律 师在搜集证据 之后才能对纠纷进行全面评估论证 , 才能选定诉讼切入点 , 实现委托 人 的诉讼 目的 。如果律师诉 前不作必要 的调查取证 ,就无法对诉讼的 成败风险作出合理的评估 , 更无法选择适合的切人点进行诉讼 。例如 目 前许多法院都要求起诉人 提供对方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可 问题 是律师想要到相关部门查询身份资料 ,但相关部门却要求 提供立案证 明才允许查询 ,另一方面法 院要这些资料之后才肯立案 ,可以说这种 形式上的悖论导致律师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两难境地。 3完善我 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公 民个人权 利的延伸 。当公 民的合法权利被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或他 人 侵害时 ,他们有 必要将 自己的权利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赋予 自己的 法律代理人 ,即律 师,使得 自己的个人权利得到延伸 ,这样 以来便能 在受 到不法侵害时 , 得到专业律师的支持和帮助。在维 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的同时时也能起到制约公权力 的作用。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
其 一 , 予控辩 双 方同等 的 强制取 证权 。 赋 辩护 律师应 享 有与
第一, 尽管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又对这 控 方相 对平 等 的调 查取 证权 , 其调查 取证 应无须 经过 有关证 人和
些 权利加 以诸 多限制 , 这种 限制 事实上 使律师 拥有此 项权 利失 去 有 关单 位及个 人 的 同意, 时有关单 位和 个人有 义务 无条件 予 以 同
的一项基 本权 利 。 法庭 审判 前 , 告人 可要 求法 院 以强制 手段 段 , 在 被 律师 仅 能提供 法 律帮助 , 无调 查取 证权 。而 要实现 控辩 双 但 传 唤本方 证人 出庭 作 证或 要求 有 关人 员交 出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书 方 的真 正平 等 , 除了严 格按 照有 关规 定保 护律 师 了解案 情 、 见 会 证和物 证 。尽 管新 修订 的 《 师法》 ” 律 取消“ 须经被 调查人 同意 ”可 犯罪 嫌疑 人 的权利之 外 , 应 当赋 予律 师在侦 查 阶段享 有更 具可 , 还 以说是 一种进 步 ,至 少律 师可 以在 取 证过 程 中有 了一定 的 主动 操作 性 的真 正意 义上 的调 查取 证权 。 权 。但 是 , 实 践中 , 在 由于律 师 的调 查取 证权仍 不具 有司 法 强制
LglytmA dSc t eassB n oiy e
{占 l 缸会 } I J
20.( ) 9下 09
论刑 事诉 讼 中律 师调查取证权 的扩 大
张晓莉
摘 要 本文从我 国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指 出现行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弊端, 然后提 出律师的调查取证枳时我国刑事诉讼的重
要意义, 最后 , 出 自己对 扩 大律师调 查取 证权 改革 我 国辩护律 师 调查 取证 请求 权制 度 。 完 辩护 被 人 民法 院 、 检察 院 以各种 各样 的理 由拒 绝 。 护律 师调 查证据 辩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 0 1 3年 6月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X I Y O U T H V O C A T I O N A L C O I J . E G E
V o 1 . 2 3 , N o . 3
d u n . 2 01 3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杨 龙
( 西南 政法 大 学 法 律硕 士学 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律 师 的调 查取 证权 是 指律 师在 为 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进 行辩 护 , 了解 案 件情 况 , 收 集 案 件证
现 控辩 双方 的平衡 , 实 现司法 公 正 。但 是 , 在 实践 过 程 中 ,律 师 调查 取证 权 作 用 的 发 挥 去 不 尽 人
意, 辩 护 律 师享 有 的各 项 权 利受 到 各 种 形式 的 限 制, 严 重得妨 碍 了律 师进 行有 效辩 护 。
一
调查 取 证权 , 可 以使 用 一 切 手段 查 明 案情 , 并 且 受到 法律 强有 力 的保 障 。而作 为辩 方 的律 师基 于
告 人进 行有 效 辩 护之前 , 依法 向有关 单 位 、 个人 或 者 受 害人 了解 案 件情 况 。 收 集 案件 相 关 证 据 的权
利。 根据 我 国《 刑 事诉 讼法 》 的规定 可知 , 辩 护 律师 可 通过 下 面 四种 方法 获 得相关 证 据 : ( 1 )查看 、 复 制 案 卷 的相 关 材料 ; ( 2 )会见 被 羁 押 的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人 ; ( 3 ) 调 查访 问 ; ( 4 ) 法 庭 调 查 辩论 。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摘要: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律师享有的众多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只有拥有完整的调查取证权,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今正在受到各种限制,新律师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律师更多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是那么容易。
因此,加快建立辩护律师的保障制度对解决辩护律师取证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充分保护完善
正文: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现状
(1)救济权利的立法缺失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保障。
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新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实际上做得还不到位。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条规定了律师的提前介入,这是原来律师法所没有的,这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立法者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逐渐重视,是对律师权利的扩充,但是问题在于一旦律师的此种权利无法实现时,律师将无法进行工作。
(2)辩护律师没有在场权
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应当是其调查取证权的内容之一,被告人受讯
问时会涉及案件的许多证据材料和证人的有关情况,赋予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权利。
轰动律师界的李庄案中,李庄被指控引诱被告人作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伪证,李庄律师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关于事情的真相,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被告人是否被刑讯逼供也许只有他自己清楚,如果当时李庄律师有在场权,如果所有辩护律师都可以亲临被告人受讯问现场,也许就不会又那么多的刑讯逼供,不会有被告人翻供、律师被诬蔑的现象存在。
(3)立法观念保守
我国立法设立了许多对辩护律师行使权力的限制,只规定其有申请取证权、自己取证权,没有现场勘查权、委托鉴定权,不敢放手让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对辩护律师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造成诸多障碍,这种一边赋予律师权力,一边不消除行使权力的障碍,只能使律师的权力一点点缩小,对其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没有实质性意义。
律师常常被当做反面人物对待,以至于产生立法惯性,对司法机关不做限制,对辩护律师处处设防,这是立法公平正义观念的缺失。
如伪证罪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立法者应对辩护律师予以重视,在立法上应多给予其权力保障。
二、律师调查取证所面临的问题
(1)调查取证本身存在风险。
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主要是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据无法保证就是真正的事
实证据,而我国却对于律师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出现问题的情况处理过于严厉。
《刑法》第306条专门针对律师规定了“妨害证据罪”,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因律师的调查而改变了证言,司法机关便会以“妨碍证据罪”指控律师。
这一规定剥夺了律师的诉讼豁免权极大的打击了律师的调查积极性,许多律师为了规避调查取证风险,尽量减少调查取证,这与法律赋予这一权利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被调查对象的不配合。
其实在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往往不是立法的不完善,而是被调查对象的不配合。
例如少数公务人员缺少服务意识,甚至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惧怕给律师调查取证之后可能带来麻烦,而不是从公务职责、从服务和便民的角度来看待律师的查证行为。
一些国家机关或者说公务人员,不加区分地把通常可以对外公开的档案资料当成机密,给律师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
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应给予充分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辩护人的地位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确认的,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对案件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取证。
这种权利只有律师才能享有,其他公民经批准也可以做辩护人,法律却没有赋予其调查取证权,法律既然赋予律师这种权利,就应该对他进行特殊保护,因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和举证权,也就无从完成辩护职责。
第二,依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地位和检察机关国家公诉人的地位
是平等的,虽然双方有共同的任务,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公正、惩治犯罪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控辩双方的侧重点是明显不同的,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而公诉人主要职责却是证明犯罪。
四、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的措施
(一)立法方面
1、增加律师救济权利的规定。
(1)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保障。
西方有句著名的法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既然新律师法允许律师提前介入诉讼,那么就应当给予其充分的法律保障,而仅仅规定其有这项权利,没有规定权利无法实现时应该如何救济,就是立法的不完善。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看似对律师有利,但对侦查机关来说没有任何威慑力,其当然可以不负责任的将律师的有权变为无权。
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任何机关无正当理由阻碍律师行使此项权利的,视为扰乱刑事诉讼程序,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有了惩罚机制,任何机关都不会对律师轻易妄为,从制度上保障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调查取证权。
(2)申请调查取证的救济权利。
对于申请调查取证首先应明确什么是“认为需要”的情形,由律师提出证据,证明其要申请调取的证据存在或与案件有关并对刑事辩护有意义,如辩护律师想要获得当事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应当向检察院、法院说明该信息是否能反映当
事人的经济状况、借贷状况、与其生活环境是否相适应、是否可能为赃款等,即需要说明申请调取的信息对刑事辩护的作用,或者证据存在的依据。
如律师不能说明,则不属于“认为需要”的情形。
这一过程应当由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2、增加律师在场权的规定。
被告人接受讯问时,允许其辩护律师在场,不但可以杜绝刑讯逼供的出现,还有利于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
检查机关往往在法庭上会出示一些使得辩护律师措手不及的证据,给律师造成很大压力,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难以完善,以应对检查机关的质问。
规定律师拥有在场权,可以使律师亲临被告人受训问现场,了解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有利于掌握控方的指控方向和焦点,收集证据的方向和程度,明确自身应如何准备以应对控方对被告人的指控。
增加律师在场权,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利条件,也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表现。
3、转变立法观念。
律师一直以来不被人们所重视,立法上得不到权力保障是原因之一。
转变立法观念,从立法上对律师以充分的尊重和信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辩护律师取证难问题。
如今律师职业的门槛提高了,考核制度也越来越规范、严格,应当说,能够做律师的,绝大多数是法律界的精英人士,他们骨子里的正义感,应当比普通人更强烈。
立法者对辩护律师应当持肯定的态度,放手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是司法公正的体现,立法者应当尊重律师、相信律师,让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二)司法方面
1、消除特权思想,做到有法可依。
新《律师法》实施,《刑事诉讼法》没有做相应修改,造成某些机关钻法律的空子以侵害律师的权利,阻碍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加强法律思想教育,明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对待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上应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杜绝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以阻碍律师调查取证现象的存在。
消除侦查、检查机关的特权思想是从根本上解决律师取证难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了控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可能实现平等,侦查、检查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辩护律师没有任何保障实施的机构,在社会上是一个孤独的群体,双方地位悬殊,滋生了控方特权思想的存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不能以高姿态看待辩护律师,忽视律师对刑事案件的作用,排斥辩护律师对案件调查取证,而应当尊重律师的人格,尊重律师的工作。
2、加强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案,确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对于上级机关或部门和其他单位对辩护律师的干预,应当进行相应的惩罚。
社会舆论也应当加强和促进司法独立,其他国家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干预,新闻媒体应予以及时的报道,用舆论的压力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尤其是上级机关应严格遵纪守法,不应给司法制度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从根本上排除外因的干预,才能真正地实现司法公正、正义。
只有司法独立,司法机关才能用自己的思维断案,才能较好地配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帮助辩护律师实现调查取证权。
只有赋予律师充分的保障权利,建立必要的惩罚机制,责任机制,
才能有效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然而,光靠立法者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观念和制度上的转变,转变观念、制度改革,是未来律师权利保障的必然方向,总是带着脚镣和枷锁的律师是走不远的,律师业停滞不前是中国法制的不健康发展。
作为法制国家,律师的作用举足轻重,律师需要越来越被重视,需要各机关、各部门的支持,期待明天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律师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