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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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京民基发[2012]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中配备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依据,着重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挂钩、激励导向”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实行组织考核、群众评议和自我评定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街道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并受理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的复核。
第二章日常考核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实行月度小结和季度考核相结合,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在岗工作情况以及考勤情况等。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工作计划。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按月制定岗位工作计划。
(二)月度工作小结。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月度工作小结》,内容包括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服务对象评价情况、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情况,定期上报所在组织。
(三)季度工作总结。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表》,对季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考核评鉴。社区工作者所在组织正、副职或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结合社区工作者工作实绩,根据《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其中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正职的季度考核由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进行评分,副职的季度考核由所在组织正职进行评分,一般工作人员的季度考核由所在组织主管副职进行评分。
(五)考核结果审核、确认。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结果应当由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确认。
(六)考核结果反馈。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结果应当告知社区工作者本人,并由本人在季度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七)考核结果备案。社区工作者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将季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在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再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相应扣减:
(一)病、事假相加超过三天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的,每月每超过一天(次)季度考核扣3分;整个考核季度均未按规定出勤的,不参加当季考核;
(二)凡旷工的,当季考核不得高于70分;
(三)未完成工作计划的,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酌情扣分;
(四)受处分的,处分期间季度考核不得高于70分;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季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季度考核按0分计。
第三章年度考核
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应当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群众满意率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北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四)服务意识强,在居民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
(五)利用所学专长,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升各项工作水平;
(六)年度内季度考核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上。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被确定为合格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较强,作风踏实,奉献精神强;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服务意识较强,得到居民群众认可;
(六)年度内季度考核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四)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服务态度一般,居民群众认可度一般;
(六)能够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当年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街道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十六条各街道考评领导小组应当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商务楼宇商户代表、街道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社区工作者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
(二)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考评委员会通过发放《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满意度测评。调查对象应当包括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楼门院长,救助对象、老年人、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商户代表,物业代表等。参加满意度测评的调查对象人数原则上不少于40人。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评委员会应当以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日常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受奖惩情况、被投诉情况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群众满意率高于95%(含)以上的,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群众满意率低于95%,高于70%(含)的,可以确定为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