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与借鉴
国外公务员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公务员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5.2.1总指导原则:重塑政府文化,构建服务、责任政府新公共管理既是西方特定社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产物,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改革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同时新公共管理又在一定程度上凸现出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与趋势,因此,借鉴新公共管理思想当中合理内容为我所用,这对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借鉴外国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加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改革总指导原则应是:重塑政府文化,构建服务、责任政府。
1、借鉴科学的企业管理经验、原则、方法的技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实现由传统的行政模式向新公共管理模式转变。
传统的观点认为,微观经济领域的事物应该由企业承担,而公共服务领域应该由政府垄断。
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企业经营部门参与管理不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管理应广泛地引入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让更多的企业经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通过这种方式将竞争引入到政府公共管理中来,从而提高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之所以需要引入竞争,是因为竞争有种种好处:竞争可以提高效率,即投入少产出多;竞争迫使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做出反应;竞争奖励革新,而垄断则扼杀革新;竞争提高公共组织雇员的自尊心和士气。
因此,政府为了高效地实现公共服务的职能,应该让许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有机会加入到提供公共服务的行列中来。
我国政府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效率低下的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造成权力过于集中,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由于组织机构不合理,机构重叠,从而使得职责不清,互相掣肘、扯皮;由于行政法规不健全,任意增加编制,从而造成机构庞大、臃肿、人浮于事。
“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公共管理应当像企业管理那样,将效率放在首要位置。
这一思想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为了提高效率,政府管理人员首先应树立效率意识,增强活力,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多的公共产品,提供更好的服务。
学习借鉴各国公务员制1
学习借鉴外国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制度在现代国家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完成国家和政府使命的必要工具和手段,也是政府实施其施政目标的主要载体,还是政府存在合法性的体现。
从现代意义上说,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公职人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新起,以及国与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强大压力和公民主体意识的总体增强,各种复杂因素交错出现,构成了对公务员制度的严峻挑战。
因此,各个国家都先后掀起了行政改革的高潮。
虽说各国的公务员制度都不同,但是各有各的特色和优点。
经过学习各国的公务员制以及了解到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史,对于公务员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了解到各国公务员制度的优越之处,以及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外国公务员制度的优越的地方。
外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优越之处有:一、实行分类管理,将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
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或者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在政府中贯彻执行;事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政府的日常业务。
两者互补得转让。
我国的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在我国政府机关中,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在产生方式上虽有不同,但所有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务员,要求也是一致的,必须既懂政治,又懂业务,做到又红又专。
他们之间可以根据需要互相转任。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就是把千千万万复杂的行政工作职位,根据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对每一职级做出准确的定义和说明,以便对同类同级人员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的办法。
职位分类是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调动、晋升、奖惩、培训、工资待遇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实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开辟了一条科学的途径。
这样有利于区分各自的权限,责任以及各自工作的具体分工。
着对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作者:耿磊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1年第4期耿磊(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摘要: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逐渐被公共管理范式所取代,尽管传统范式下的政治行政二分、公务员政治中立给公共行政带来了许多问题,但是其作为公共部门认识管理的基本原则被继承了下来。
自公务员制度诞生以来就出现了政治中立原则。
通过对比西方公务员制度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异同来分析政治中立原则,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借鉴作用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1)08-0207-02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由来与政治中立原则(一)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由来“文官制度”即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最早产生于在19世纪的英国。
英国于1855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标志着文官制度的建立。
由于该制度适应并促进了新兴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迅速得到了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认同,受其影响美国和加拿大也相继建立了文官制度。
德国,法国,日本也在二战之后建立了相应的文官制度。
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又称现代文官制度,概括地说,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一国公共组织依靠立法和规章规制的手段,以功绩制为中心原则,以官员稳定性、连续性、和职业化为目标,通过专门的人事管理机构,对规定范围内的公务员的获得、任用、晋升、工作福利、考核激励、纪律惩戒的方面进行管理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公共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文官制度自建立以来,经过了很多次改革,逐渐形成了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
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事件是1883年1月,美国颁布《彭德尔顿法案》。
该法案规定:建立一个不受党派控制的3人组成的文官委员会,其中两人不得来自同一个政党,对部分官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政府公务员必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对文官进行分类,实行文官职业保险和建立统一的文官体系等等。
德法两国公务员惩戒及救济制度比较
———免职 ’ >:?;34:@:A 9:7 B3C .63:7? * 。免职是在职公务员最 重的处分,乃解除公务员的职务。公务员丧失其薪俸、退休金之 请求权,并不得冠以职称及勤务,具效力且及于其服务内之所有 职位。免职后符合保险法之规定时,仍可申请退休后之保险。免 职后,可申请任用新职,但若任命时不知其已受免职处分时,仍 可撤销其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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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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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比德法公务员惩戒救济制度:", 在适用对象上法国纪律处分适用范围更大,基本涉及在职的所有公务人员,而
::F 条第一项条件取得者方能担任。调查人在调查中身份独立, 不受任何指示。其地位如同刑事诉讼程序的调查法官。若该调 查人属事前调查成员,且事实已清楚,则可经由联邦惩戒检察官 同意不进行调查程序;若调查人认为调查有必要,则应给予公务 员解释的机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听证后,调查人将调查结果送 交发动机关。
# J $ 法院审理:惩戒法院的主审法官将谴责书通知公务员, 并规定期限予以公务员为书面之解释。公务员在接到通知书 后,可要求调阅卷宗及文件之复印。在解释期限过后,主审法官 设定言词辩论日期,并通知检察官,发动机关、公务员及其辩护 人,或令证人及鉴定人到场。言词辩护采取不公开原则,但若公 务员申请,亦可公开为之。言词辩论中,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后, 保留公务员最后发言权。
外国公务员的“紧箍咒”
外国公务员的“紧箍咒”作者:来源:《公务员文萃》2011年第06期公务员是领取国家俸禄、效忠国家利益和为公民服务的群体,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外展示着国家的形象,对内受到国民的监督。
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他们往往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受到更多的制约与限制。
我国在自身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同时,也可以参考一些外国公务员的“清规戒律”,以更好地促进反腐工作。
日本:洁身自好才能保住饭碗◎吴谷丰在日本,公务员是一个稳定、很难被炒鱿鱼、能够正常休假的职业,成为一个公务员是不少人的梦想。
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和各种清规戒律,迫使日本公务员必须洁身自好否则就会丢掉饭碗。
日本每年都会对公务员中的违规者实行处罚。
2010年10月,东京都政府宣布对18名公务员给予免职、警告等处分,其中一名公交车司机直接收取乘客的车钱,而未将车钱放入公交车上的收银器中;一名地铁司机7年里非法领取了80万日元(1美元约合82日元)的加班费;一名公交车司机闯了红灯。
日本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裁减和解雇公务员,但是如果公务员一旦触犯法规、违反纪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日本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务员违反法规的行为,主要有免职、停职、减薪和警告等四种处罚。
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一个老师与校长等同事吃饭,喝了5杯白酒及啤酒,后来在骑轻骑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查出饮酒驾车,被罚款20万日元。
事情败露后,神奈川县教委对这个教师给予了免职处分,同时对与该教师一起喝酒的校长给予了警告处分。
此外,福岛县一救护车工作人员晚上值班时打盹,接到出车指令后没有醒来,出车晚了将近8分钟,结果造成送到医院救治的患者死亡。
事发后,虽然无法认定死者与救护车出动晚的因果关系,但福岛县相关部门决定对该救护队员等8名救护人员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日本的公务员必须遵守上司的命令,保守秘密,不准举行罢工,不许参加政治活动,不许饮酒驾车和斗殴打架等。
日本人当公务员可以过上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生活,但头上的“紧箍咒”时刻告诫自己要遵纪守法,不能有半点越轨。
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马希瑾,马国芳来源:《教育教学论坛·上旬》2012年第07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与完善越来越重要,以西方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公务员廉政制度为例,从财产申报制度、利益协调制度、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惩处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与借鉴,从而探析出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启示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7-0006-02从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开始,经历了长久的改革和发展,已日趋规范和完善。
但是,仍然有许多新的问题情况产生,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进。
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相关方面经验的借鉴,从而有效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概述西方往往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越线进行约束,进而强化其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奥地利、瑞士、日本和法国公务员廉政制度的对比分析,其完整的公务员廉政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财产申报制度;利益协调制度;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惩处制度;禁止受贿索贿;禁止经商和兼职;禁止以权谋私;离职后的限制。
二、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主要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公务员监督制度、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处分制度和公务员正常退出制度。
其在反腐倡廉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廉政制度体系不健全。
廉政制度体系不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和公共服务工作体系缺位,缺乏与之相关的禁止性条款、防范性条款、惩罚性条款等配套制度,使相关责任界定不清晰,致多重法律身份,加大责任追究难度。
公务员问责机制的程序单一化,方式机械化,执行和落实不到位,加之不重结果而轻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廉政制度的发展。
2.公务员队伍整体结构差异大。
在公务员招录方面,报考资格条件限制多,“门槛”现象突出,面试设计、考核及标准模糊性强,面试考官易受传统的干扰,主观定性多,缺乏客观录用模块对主观模块的平衡,公开公平原则实现力度不够,单调的定期与不定期部门推荐、会议讨论和表决的考察审核模式。
“十问公务员工资改革”系列之七:国外制度有何借鉴之处
“十问公务员工资改革”系列之七:国外制度有何借鉴之处2013年7月,希腊为了应付财政上的左支右绌,通过了一项议案,让数千名公务员丢了工作,还停发了另外2.5万名公务员的薪水,规定他们在主动辞职或该措施中止之前都拿不到自己的工资。
受到波及的公务员包括教师、市政警察和学校警卫。
按照议案提出的时间表,总共将有1.5万名公务员在2014年年底前被辞退。
希腊两大工会为此联合发起了一场全国性罢工,其中一个是专门代表公务员的Adedy工会。
据外媒报道,这场罢工导致包括税务办公室在内的多个政府机构关门,大量公共交通工具在当天停驶停航,声势相当浩大,但他们并未成功阻止法案通过。
但对希腊来说,这两件事在这两年都算不上新鲜。
2010年,希腊政府就曾大幅调低公务员的薪资和待遇,还冻结了他们的退休金。
2012年,希腊降了5000名公务员的薪水,排成长龙的人群举着横幅在议会大楼等公共机构门前抗议,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消防员。
不过,对于这个连续几年失业率超过20%、亟需同心协力共度时艰的国家来说,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无法在国家灾祸面前抽身保平安。
离开希腊,来到美国。
2013年12月,汽车之城底特律进入正式的破产程序,当地一名法官宣布了一项意味深长的法庭裁定:公务员的退休金不受联邦破产法第九章保护。
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当地公务员有可能拿不到全额退休金。
这动摇了人们认为法律保障养老金不受侵犯的普遍信念,不少当地市政员工向媒体表示,自己“备受打击”。
有鉴于地方判例在美国法律中的特殊地位,一位底特律政府部门发言人通过媒体直言不讳地说,这个裁定对全国各地受保护的养老金福利将是“一个危险的预兆”。
不过同样的,美国公务员也不是头一次遇到这类职业风险。
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曾宣布冻结约3000名政府公务员的开支,节约出400万美元来,以“更负责任地支配税收收入”。
受影响的主要是白宫和其他联邦机构的高级官员。
虽然这结论算不得严密,但日子越过越不容易,似乎成了欧洲公务员近年来共享的某种趋势。
公务员制度第三节国外公务员纪律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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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纪律
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共利益。 3.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需具备 良好的个人品德。
美国政府道德署(US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 :制定行 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审核和批准各行政部 门制定的道德行为附则;监督行政部门官员公开 和秘密的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审核总统政治任 命者(被总统提名担任某项政府要职,但需参议 院批准)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
1.办事“四只眼睛”: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都必须坚持两个 人以上把关,不能个人单独行动,暗箱操作。
2.岗位轮值。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财 政(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的公务员定期轮岗。
3.司法惩戒。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受贿的公职人员处罚严厉,最长达15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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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公务员惩戒
(一)法国公务员惩戒 (二)英国公务员惩戒 (三)美国公务员惩戒 (四)德国公务员惩戒 (五)日本公务员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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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公务员惩戒
惩戒种类:警告;训诫;取消一次晋升机会;减 薪;降职;调动工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 但保留领取退休金权利;撤职,停止领取退休金 权利;临时解除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暂停 报酬。
法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委员会 ;意大利公务员道德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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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浏览黄色网站被处分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岗位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岗位风险点及控制措施腐败在不同的时期和国度,其表现形式和程度是不同的,但实质上都是掌握公共权力资源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
正是因为世界各国的腐败在本质上有其相同性,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国外治理腐败实践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当前的预防、惩治腐败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一、借鉴国外反腐败立法,推进我国反腐败法制化进程法制完善和严谨的国家经过长期的法制建设,在反腐败法律方面有很大发展,专门的防止腐败法律越来越多,专门法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腐败罪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腐败行为。
其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廉政法律,如日本的《政治资金规正法》、美国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新加坡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法国的《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二是在其他法律中规定廉政条款,如一些国家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廉洁提出法律要求,在政府的组织、选举和管理等有关法律中规定廉政条款,在刑法典中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及其处罚等;三是以纪律和道德规范的形式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如美国的《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手册》,这些手册和条例从道德和纪律角度对公职人员提出廉洁要求,虽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但通过立法机关颁布,不但具有舆论的影响力也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总结了过去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和教训,确定了反腐败的法制发展方向,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规制度,但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办案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法律和制度虽然制定了,但很不完善,这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难度。
所以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加快立新法的步伐,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另一方面又要抓紧修改完善旧的法律规章制度,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二、借鉴国外建立健全反腐败机构,促进我国反腐败机构效能提升清廉程度较高国家的廉政机构特点:一是有较大的独立办案权力。
中日公务员惩戒制度比较分析
中日公务员惩戒制度比较分析作者:薛茗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公务员惩戒制度对于提高公务员的自身素质,加强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对于公务员的惩罚力度较轻,许多公务员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日本公务员惩戒制度严格有效。
通过中日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对比,在保有中国特色惩戒制度的基础上,借鉴日本惩戒经验,来提高和发展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惩戒制度事先性预防事后性惩罚作者简介:薛茗文,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30-02在进行论述之前,先看几个实例。
2012年11月,在日本北海道,对于在课外活动指导中对7名学生施行体罚的小樽市中学男性教师处以了减薪3个月10%的处分。
对丢失保存学生成绩等个人信息记录U盘的千岁市中学男性教师,稚内市小学男性教师处以了警告处分。
而在中国,前段时间发生的“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当事人行政拘留15日后无罪释放,引起社会的一片哗然。
在我国,教师虽然不属于公务员队伍行列,但是却是参照公务员系统进行管理的。
日本的案件,如果放在中国,也许根本不算大事,然而中国的事件放在日本,我相信事件当事人一定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她不仅会面临行政控告,更会面临刑事控告。
还有一个实例,中国某市电力局局长王某利用电力局独家供电经营的特点,以权谋私。
1999年1月至10月,某企业在该市销售产品有求于电力局,王某先后接受该企业总经理齐某800元港币。
2000年6月王某在解决某单位用电问题时,公开要求该单位为其子女提供就业机会。
此外,他还经常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并有嫖娼、赌博行为。
2002年4月,经群众举报,该市监察局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
经调查取证,监察局认为王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其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
2002年8月18日,市监察局正式立案,对王某任电力局局长以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及借鉴
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及其借鉴(上)朱辉宇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课程前言朱辉宇,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日本爱知大学现代中国学博士。
在中央党校讲授《社会意识和文化》、《经济哲学》、《领导哲学》、《管理哲学》等系列课程。
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马克思逐一研究基金会科研项目各一项。
专著《平行与交错》收录于中共中央党校理论文库,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在国内外报刊杂志发表论文、译文20余篇,多篇被《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
各位同志大家好,今天我们就围绕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和交流。
我们都知道前不久在2011年10月11号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大纲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全体公务员将要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不少于6个学时,我想这个培训大纲是公务员管理部门做出的重要的规定,那么要进行职业道德的培训或者是轮训,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职业道德。
那么要了解什么是职业道德,首先我们就来看一看什么是道德。
在我们中国的古汉语当中,道德实际上原来是两个概念,就是道与德。
那么道的本意实际上就是指道路,那么在先秦时期,各个思想家对它有很多的种的理解,有人把道理解为天地万物之理,有人把道理解为宇宙人生之象,还有人把道理解为人生行为之法。
那么“德”字在中国最早是出现于《周易》的古词当中,当时被解释为“珅”或者是“值”,与得到的得相通,所以也有一种说法叫“德者,得也”。
那么最早把道与德这两个字连起来使用,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是在荀子。
荀子在他的《劝学篇》当中就这样说,叫“忽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那么由此以后道德就是指在一般意义上指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行动,并且达到一定的完善的境界。
那么在了解了道德这个含义之后,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职业道德,那么职业道德就是指在职业范围能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那么这样的话公务员职业道德,也就是指国家公务员职业范围内的特殊的道德要求,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应遵循的与行政工作和公务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公务员的职业特征,并反映公务员自身特殊要求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
英、美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
英、美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英、美公务员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和研究成果借鉴本文关键词:激励机制,借鉴,公务员,研究英、美公费激励机制研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本文简介:四、英、美公费激励机制研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一)英、美公务员激励机制绩效比较研究。
国外公务员制度的要比中国早近半个世纪,同时在人力资源管理已形成诸多经典的理念。
本章对英美两国的激励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学习一些先进经验,对本文所探讨的县级以下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考核英、美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本文内容:四、英、和美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一)英、美公务员激励机制科学管理比较研究。
外国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要比中国早近半个世纪,同时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已形成诸多经典的理念。
本章对英美两国的激励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学习一些先进经验,对本文所探讨的县级以下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 考核制度方面的极为。
英美两国在考核方面都使用功绩制,而且他们都是年终把平日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
功绩考核能够更快的选拔出有才能的公务员,并且被作为司法人员晋升、薪俸的一个主要依据,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矛盾凭借资历或是关系而晋升的现象。
在英国,是对公务员的业绩进行的考核,就是安全检查为了检查其是否勤奋努力的此项工作,并监督管理其积极向上,不断的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英国有中央和地方两种不同的领导考核模式。
英国的考绩文章内容主要包括:知识和能力、有无责任心、创造力、适应性的好坏、监督能力和个人的道德等方面.而美国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能力、组织能力、责任心、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有无创造性和是否遵纪守法讲文明等,而且每方面都又进一步细分为几个非常具体的部分.英国主要采用的是考察报告的考核方法,就是根据考核的要素与标准形成一个演化成报告表,然后由评委会依据公务员在日常工作的成绩和表现等有关资料,来对公务员或进行考察评定。
各个国家对公务员腐败惩处办法(总)
王建琴资料韩国:《金英兰法》公务员在收受财物或吃请的情况下,如果证实与职务有关,则必须无条件接受刑事处罚,即使与本人职权无关,也将受到最高收受钱物5倍的罚款。
芬兰:芬兰的公务员法和刑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接受贿赂,绝对禁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任何好处。
如果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和其他好处,将以受贿罪处以罚款直至两年徒刑。
其犯罪行为表明已不适合担任原职务者将被解职。
如果公务员接受的贿赂和好处价值很大,或因受贿而给行贿者很大好处、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和伤害,将以严重受贿罪判处4个月到4年的徒刑,并免除其职务。
向公务员和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行贿以达到某种目的、获得很大好处者,根据情节轻重也将被处以罚款直至4年徒刑。
所有行贿受贿的钱物和其他好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上交国家。
新加坡:新加坡有关法规规定:任何人直接、经他人或伙同他人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或容忍去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应视为犯罪,可判处一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凡作为议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作为对本人以议员资格采取或容忍采取任何行动的诱惑或酬金,应被视为犯罪。
凡作为公共团体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有违职责的任何事情者,应被视为犯罪。
上述人员被处以一万元罚款或七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瑞典:他们对受贿犯罪的惩罚,视情节而定。
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重者可判处最少六个月和最多六年的监禁。
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罚,没有轻重之分,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
还有,他们规定:公务员和企业雇员接受礼品构成受贿罪,只有一些小礼品,比如,一束花、一盒巧克力或一瓶威士忌,可以免除处罚;丹麦:丹麦2008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对行贿行为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都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超出合理收入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和理由的一律视为受贿;对行贿者除法律制裁外,还要处以3倍以上罚款;不得私自接受馈赠,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公务员为其个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要求、接受、获取或同意要求、接受、获取任何财产或好处,使履行职权受到影响或损害,即构成犯罪,将处以两年以上监禁。
美国公务员管理制度考察与借鉴【最新范本模板】
美国公务员管理制度考察与借鉴美国公务员管理制度考察与借鉴s_xzsy_201412/Info/Detail_600223。
htm[信息来源,袁治峰/文发布日期,2014-12—31]美国“政府雇员"包括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对于美国公务员体系的分析和介绍,大多着眼于宏观层面,且主要聚焦在联邦公务员。
笔者有幸多次走访南加州洛杉矶郡,L。
A。
County,和橙郡,Orange County,多个中小城市,与政府官员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H.R,进行了广泛交流,更全面系统了解了美国政府雇员管理制度,其管理方式和思路也有可借鉴之处。
一、总体管理体制在美国,“政府雇员”一词被广泛应用,包括政府机构、公立学校、医院、邮政、警察、消防乃至保健、保洁、电工、餐厅服务员等所有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员。
在我国,“公务员”特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未纳入行政编制、但依靠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体分为两个层面,联邦与州,州与各郡、市等。
州与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各州公务员管理依据本州的法律文件实施,即使是同一个州内,各郡、市公务员管理也有一定的差异性。
这种地方分治管理结构的核心是,依法确定权责。
由于各级权力机关没有绝对的上下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主要依据法律而非行政指令来约束公务员管理行为.处于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美国公立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提倡契约自主、契约自由,即基于契约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行政行为,从而达到管理更为弹性、资源投入更为有效、民众监督更为有力的目的。
特别是近年来,以公共选择理论为核心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大行其道,其核心理念是,否定只有当地政府才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唯一合法性和可能性,经由公民自由选择,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效益原则等。
比较典型的是自行成立的众多特别行政区,比如由某几个相邻市订立合同,共同形成一个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校教育或污水处理等等,以达到集约化目的,又如,某市不设立警察局,订立合同委托临近市警察局管理等等,近年来,甚至出现通过合同外包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交由私营部门来实施,以实现效率的优化,比如加州的州立监狱体系。
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0年第12期(总第239期)学术论坛ACADEMIC FORUMNO.12,2010(Cumulatively NO.239)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李景平,鲁洋[摘要]根据新时期中国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以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廉政制度为例,从财产申报制度、利益协调制度、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惩处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借鉴,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公务员廉政制度的长处,弥补中国公务员廉政制度的不足,促进中国公务员廉政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
[关键词]公务员;廉政制度;启示[作者简介]李景平,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49;鲁洋,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讲师,陕西西安710063[中图分类号]D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10)12-0052-06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关公务员廉政制度也日趋完善。
然而。
由于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仍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从研究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体系等方面入手,对于我国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公务员廉政制度作出新的对策选择。
研究世界先进国家、地区在这方面的做法并从中得到启迪不失为一条捷径。
一、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西方国家在反腐败的实践中意识到,控制官员越轨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强化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这一类基础性的东西。
否则,任何严密的防范措施和严厉的惩罚手段,都将在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面前陷入被动无力的境地。
因此,西方国家在反腐败的实践中,十分重视对官员的廉政道德建设。
凡进入政府机关就职的官员,必须举行仪式,宣誓遵守法纪和公务员道德规范。
除此之外,就是一套完整的廉政制度体系,具体有:1.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法又称“阳光法案”,是对付官员不法之财、预防和克服腐败行为的一件利器。
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反腐败举措。
例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和“申报财产真实情况法”、加拿大的“利益冲突法”和法国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等等。
西方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及借鉴
学 习 园 地
西方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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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1 年第 5 期
学 习 园 地
绩 (包括工作质量 , 工作数量 , 创造改造等 ) , 工作能力 (包括基础知识技能和业务能力 ) 和工作态度� 其中以 工作成绩为主� 英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措施之一是在人事 管理领域引入绩效评估机制, 成立国家审计办公室 , 为 绩效评估机制提供组织保证�英国在公务员队伍建设 中重用通才, 这就决定了考核的内容比较广泛 , 主要有 十个方面的素质要求 : 即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沟通 与交流的能力; 崇尚客户的意识能力; 宏观决策力; 处 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领导和管理的能力; 组织意识的 能力 ; 高效率工作的能力; 计划与组织能力; 全局意识 能力� 德国的考核主要为业绩和综合能力评估 �业绩 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 , 责任心 , 工作效果和质量 , 工 作方法 , 专业知识, 合作能力等 , 主要评估其是否胜任 工作 �而综合能力评估主要包括理解能力 , 思维判断 能力 , 决策实施能力 , 谈判技巧 , 创造性工作能力 , 沟 通交流能力, 对工作压力的承受能力 , 学习能力等 , 主 要评估其发展潜力和方向 �法国公务员的考核因素为 身体适应性 , 专门知识 , 守时值勤 , 整洁与整饰 , 工作 适应能力 , 合作精神, 服务精神, 积极性 , 工作效率 , 工 作方法 , 理解力 , 组织协调能力 , 指挥监督能力 , 观察 力等 14 个因素� 其中至少选用 6 个以上� 3, 从考核主体与考核程序来看, 表现为考核主体 的单一性和考核主管以及行政首长在结果评定上的 权威性, 这与其特定的政治制度有关 � 西方各国对公务员考核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各 国公务员的考核评价程序,大体可分为订立标准 , 考 核评价 , 审议, 核定和申诉几个步骤 �英国由被考评人 的直接主管负责初评 , 填写考评报告表 , 然后由主管人 的上一级领导复评 , 复评时还要对被考评人面谈一次, 最后签署意见�考核的结果不公布�但被列为最后一 等的, 结果要通知本人 � 法国考核的程序分为直接主 管负责写出初评报告;将考绩评分通知被考评人; 人 事管理协会对考绩报告进行审议; 由各部首长核定考 绩报告 �德国联邦及州级机构在考核年度的 3, 4 月份 开始筹备, 6月 30日前结束� 以处级部门为评估单位, 直接上司 ( 处长)为第一考核人, 司领导确定考核等次 � 下属事业单位成立业务领导 , 人事部门负责人和主管 机构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考核委员会 , 统一领导考核 工作 �考核步骤为 : 被考核人撰写述职报告 , 对岗位责 任制完成情况及承担的特殊任务进行总结 ; 考核委员 会起草评估报告 , 之后报上一级领导评定考核等次 ; 向 被考核人通报结果 , 重点指出需改进之处 ; 被考核人签 字认可, 归入个人档案 � 为提高考核效率 , 避免流于形 式, 德国规定了以下简化程序 : 在现有工资级别已参加 定期评估人员 , 如果考核结果等预计不会有根本变化 , 由所在部门出函证明 , 不必参加本次评估 , 下一次定期 考核照常进行 , 不得简化 � 此外 , 年满 5 5 周岁或工资级 别在 A16 级以上的原则上不进行定期考核 � 4, 从考核方法来看, 西方各国公务员考核评价方 法都经历了定性考核 , 定量考核与定性定量考核相结 合的探索与实践� 西方公务员考核评价的方法 , 主要是根据法定的 考核要素和设计标准作为评价的手段�其中, 基本考核 方法是主考者与相关人员相结合的方法, 平时考核与 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 英国现行的考核方法, 系考察 报告制; 美国则实行工作标准考绩制; 日本由各机关首 长授权所属高级职员办理考绩;法国公务员的考核分 两个阶段进行, 即初评和总评 �为了使考核公正, 科学 , 西方各国采用的各种具体实用的考核方法包括因素分 析法 , 相对比较法 , 综合考核法 , 考试评议法等� 5, 从考核等级看, 美国公务员考核评价分为三个 等级: 优等, 指工作超过标准; 满意, 指工作合乎标准; 不满意, 指工作没有达到标准� 法国公务员考核评价 分为五个等级: 非常优良 , 优良 , 合乎标准 , 较低劣, 非 常低劣 �德国公务员考核评价分为七个等级:特优 , 优, 良, 一般, 及格 , 不及格, 差 �日本公务员考核评价 分为五个等级: 优异 , 优良, 良好, 不良, 劣� 6 , 从考核结果的运用看, 西方各国都十分重视公 务员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公务员考核评价的结果成 为升降奖惩或调整 , 调动职务的重要依据� 科学, 公正的考核, 能够使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得到 充分的肯定, 将能最大限度的挖掘出公务员积极工作的 潜力, 获得更高的工作效
西方公务员奖励、纪律和惩戒
初步调查,了解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与事实
4、惩戒程序和权益保护
经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1)惩戒程序 形成惩戒决定,报上一级机关及其领导审批
经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公务员惩戒决定
复核、申诉
复审、裁决
2016/4/19
4、惩戒程序和权益保护
(2)惩戒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一是依法保障公务员的知情权。 二是保障公务员的申诉权。 三是依法保障公务员身份及其经济权益。 四是立法防范不当的行政惩戒。
2016/4/19
2、奖励条件
(1)以考绩为条件的奖励 美国 通过年度考核,每年约一半人可领取到不超过月薪20%的考绩奖金。获奖者一般按 照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异”、“满意”、“不满意”。优异者工作超出规定标 准,可获得提薪一级,并有优先提职机会的奖励。对做出杰出贡献者,可给予1万 ~2.5万美元的“杰出贡献奖”。 英国 实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的办法。英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成绩分为 A.B.C.D.E五个等次,并将此考绩结果提交给专门从事公务员考绩、晋升、奖惩的 机构——英国晋升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最后做出有关公务员晋升、 奖励的决定。
2016/4/19
4、道德纪律
不得违反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016/4/19
三、惩戒制度
1
惩戒主管机 构与权限
2
惩戒条件
3
惩戒形式
4
惩戒程序与 权益保护
2016/4/19
1、主管机构与权限
(1)公务员所在政府部门或其主管行政首长。 公务员所在的政府部门或其行政首长对本部门违纪情节轻微的公务员进行惩戒,其惩治权限包 括: 一是限制性惩戒权。训诫、警告、少量罚款、扣薪 二是非限制性行政惩戒权。英、日等国规定,行政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各种轻重不同的惩戒形式。 (2)专职行政惩戒机构 指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实施公务员惩戒的纪检、监督机构,或综合性公务员管理机构。 如法国公务员纪律委员会、行政对等委员会、日本人事院、美国人事联邦管理署等。 在主管部门及其行政首长只能实施限制性惩戒权的国家,一般设立“惩戒委员会”、“纪律委 员会”等专职行政惩戒机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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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与借鉴侯 茜 范卫红(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 要: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惩戒的条件、惩戒的形式、惩戒机关、惩戒程序和不服惩戒的救济;比较一致的特点有:惩戒条件的概括性、惩戒形式的多样性、惩戒机构的双轨制和惩戒程序的严格性;对中国而言,值得借鉴的经验有:公务员惩戒制度应高度规范化;责、权、罚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是合法惩戒的根本;宽严适中、层次分明的惩戒条件和形式是合理惩戒的重要条件;完备严格的程序是惩戒发生预期作用的保障。
关键词:公务员;惩戒制度;行政惩戒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4)01-021-08一、外国公务员制度的现状(一)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含义公务员惩戒制度,简言之,就是通过惩罚公务员的失职行为而对该公务员及其他公务员予以惩戒的制度。
各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公务员惩戒制度的范围,态度比较一致,即认为是一种行政上的惩罚手段,至于公务员因此而应承担的民事、刑事惩罚,属于民法和刑法规定的范畴,虽然民事、刑事责任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惩戒,但不应规定在行政法或公务员法中。
但关于该制度的具体名称,理论和实践上各国都有一定的区别。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都有直接规定惩戒内容的章节,甚至还有专门的《职员惩戒规则》,因此有些学者称其为“公务员惩戒制度”。
而法国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9条规定:“公务员在公务执行中或和公务执行有关的情况中所犯任何违法行为,应受纪律制裁。
”因此,有一些学者在研究公务员制度时,没有谈及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只是称“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制度”。
①不管名称如何,这种制度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且在西方各发达国家,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相近或一致,故本文将“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制度”、“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制度”或“公务员的纪律制度”都统一称为“公务员惩戒制度”。
综上所述,公务员惩戒制度就是对于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收稿日期:2003-12-03①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政上的惩罚以示惩戒的制度。
(二)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1.惩戒的条件根据法理学原理,法律制裁须以法律责任为前提,而法律责任又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此,公务员行政惩戒的前提是公务员负有惩戒责任,而承担惩戒责任的条件通常有:第一,被惩戒者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二,公务员有违法或违纪行为。
美国《公务员行为细则》之5第4条规定:“如公务员委员会发现某项任用违反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细则或具体规定,或有关雇员违反上述法令、细则与规定,或违反上述法令、细则与规定而占据某一职务,该委员会应通知有关雇员与业务机构后,要求进行澄清解释,并有权向有关任命官员提出事实,发出有关纪律处分或开《地方公务员法》第20条也规定:职员(1)违反该除的指示。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82条、法或该法命令时;(2)违反了职务上的义务或玩忽职守时;(3)作出与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不相称的不良行为时,作为惩戒,可作出免职、停职、减薪或警告的处分。
法国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9条规定:“公务员在公务执行中或和公务执行有关的情况中所犯的任何违法行为,应受纪律制裁。
”这种行为一定是违反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纪律所反对的。
公务员义务专指公务员的职务义务,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或与执行公务有关的活动中所负的义务。
法国法律所称的“和公务执行有关的情况”,或日本法律所称的“作出与全体国民服务者不相称的不良行为”,如公务员任命前或离职后的不良行为,或私生活中严重不名誉行为。
①第三,该违法或违纪行为的后果破坏了国家公务运行秩序。
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目的是调整公务员的行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组织秩序,保证国家公务良好运行,所以,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特别轻微,或经自我纠正后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可免于惩戒。
第四,公务员主观上有过错。
即公务员的违法或违纪行为是出于公务员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务人员无论无意失职或玩忽职守,均有可能受纪律处分。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公务员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惩戒责任,有权机关可对该公务员实施行政惩戒。
2.惩戒的形式惩戒的形式又叫惩戒的手段。
通常各国法律对公务员惩戒的形式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法定形式之外惩戒;同时惩戒的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在法定的形式之内采用哪种惩戒形式,由惩戒机关酌情决定。
法国《公务员总法》第五篇“惩戒”第30条指出惩戒的形式有:“1.警告;2.训诫;3.从晋升名单中除去;4.减薪;5.降职;6.调动工作;7.降级;8.强制退休;9.撤职,但保留领取退休金权利;10.撤职,停止领取退休金权利。
临时解除职务也是主要的处分或补充的处分,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在这期间,不付给一切报酬。
”瑞士《联邦公务员法》第四章“失职与后果”第31条第1项规定:“纪律处分包括:(1)训诫;(2)100法郎以内的罚款;(3)撤销交通优惠;(4)①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减少或取消薪金的暂时停职;(5)维持原薪或减少薪金的强制调动工作;(6)减少预定薪金;(7)减少或取消正常加薪;(8)停职;(9)撤职。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惩戒的形式为“免职、停职、降薪和警告”,新加坡对公务员的惩戒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常年加薪、罚款、取消养老金、免职、强迫提前退休、解雇等。
①这些惩戒形式一般单独采用,但也不排除可附加使用或重叠使用。
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第四章“失职与后果”第31条第2项规定:“作为例外,多种纪律处分可一并执行。
”但对于公务员的同一违法违纪行为,只能受一次惩戒处分。
3.惩戒机构惩戒机构就是对公务员有法定惩戒权限的行政机关。
各国的惩戒机构差异较大。
美国在1983年通过《公务员法》之后,由美国总统和国会长期共同领导公务员管理机构,其中有权对公务员惩戒问题制定规章的是总统直接领导的联邦政府独立机构———人事管理局;另一个由总统直接领导的联邦政府独立机构———廉政署,有权监督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并可提出警告;②总统还有权在参议院提议下任命三人组成的公务员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规定公务员的惩戒程序等;而真正对公务员进行具体惩戒的是负有具体人事管理职责的各行政业务机构。
法国《公务员总法》第五篇第31条规定:“纪律处分权属于享有任命权的机关,但它要履行1905年4月22日法律第65条规定的手续,并在与惩戒机构内的对等行政委员会协商后,才能行使处分权。
”另外,《国家公务员地位法》第67条、《地方公务员地位法》第89条规定,除警告和训诫以外的惩戒手段,还必须经纪律委员会讨论和建议才能宣告。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有处分权者为:(1)有任命权者;(2)人事院经本法规定的调查后,有权处分。
”其中人事院设在内阁之下,由人事官二人组成。
新加坡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是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
在公务员惩戒方面,后者主要负责发布有关公务员的指令;前者及其下属部门负责审查公务员行为是否违法违纪。
各行政部门需对公务员进行惩戒时,先报公共服务委员会审查,公共服务委员会再交纪律法庭审判,由纪律法庭作出惩戒与否的判决,并最终由各行政部门执行。
③4.惩戒程序各国公务员惩戒程序与其行政诉讼程序相适应,各有特点。
相比而言,美国的惩戒由各行政机关依不同的惩戒形式和事由作出,没有统一运用的程序,日本的公务员惩戒有任命权者权力很大,程序相对灵活。
以下以法国为例,说明外国公务员惩戒程序概况。
按照法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惩戒的一般程序大致如下:(1)行政机关向纪律委员会提出报告,指出公务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并提出打算给予的处分。
(2)公务员提出答辩。
在答辩过程中,公务员可要求行政机关交阅自己的全部档案材料;也可以委托律师出席。
(3)纪律委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甚至调查行政机关没有指控的违法违纪行为。
但纪律委员会不举行公开辩论。
(4)纪律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向侯茜,范卫红: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与借鉴①②③黄学贤:《新加坡廉政的基石———颇具特色的公务员制度》,载《行政与法》1995年第1期。
参见姜华跃:《美国的公务员制度》,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东风、红岩:《新加坡的公务员制度》,载《行政人事管理》1996年第2期。
行政法学研究 2004年第1期行政机关提出惩戒的建议,由行政机关长官决定是否采纳;但少数公务员的惩戒由纪律委员会直接作出,行政机关长官必须接受,纪律委员会的建议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并可以公开发表惩戒决定。
5.不服惩戒的救济公务员惩戒归根结底是一个行政处分,不服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应有权获得救济,这可以从制度上防止错误惩戒。
下面仍以法国公务员法为例来介绍外国公务员惩戒的救济。
其一,行政救济手段。
公务员不服惩戒时,(1)可以按行政组织原则,向有纪律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2)行政机关的惩戒处分与纪律委员会的建议不符时,可向国家或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申诉。
行政机关根据申诉,可以撤销、修改或维持惩戒处分。
公务员最高委员会只能提出撤销、修改或维持惩戒的建议,由行政机关酌定。
其二,审判救济手段。
公务员不服惩戒,可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销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
行政法院将审查整个惩戒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惩戒权限、公务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性质、惩戒程序、惩戒程度,最后可作出撤销惩戒。
二、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特点(一)惩戒条件的概括性如前文所述,对公务员实施惩戒的条件中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体条件都比较确定,但最重要的客观条件却具有相当的概括性。
各国法律都指出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受惩戒,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违纪行为,各国法律都没有指明,法国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9条说:“公务员在公务执行中或和公务执行有关情况中所犯的任何违法行为,应受纪律制裁。
”日本法律除指出违反公务员法外,还认为“违反了职务上的义务或玩忽职守时”、“作出与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不相称的不良行为时”,应予惩戒。
但“任何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什么行为,何为“违反职务上的义务”,何为“作出与全体国民服务者不相称的不良行为”,法律也没有具体解释。
尽管很多国家为规范公务员行为,除公务员法外,还颁布了其他律令、规则,如美国的《公务员行为细则》,新加坡的《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但实际上公务员须遵守的义务远超过这些法律和规则,如英国就要求公务员遵守不成文的“荣誉法典”———职业道德,①否则仍有可能遭到惩戒。
所以可得出结论:公务员惩戒的客观条件是极其概括的。
这种惩戒条件的高度概括性,实际上赋予了惩戒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公务员惩戒的认定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也使公务员惩戒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