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卢梭自由观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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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卢梭的“自由观”的启示
摘要:本文就卢梭的自由观,从人物简介、卢梭自由观的内容、写作背景、谈谈我自己的看法:人生而自由,但人可能因懒惰和懦弱而放弃对自由的追求。平等原则是自由原则的前提和底线。
关键词:自由平等底线权利
人物简介
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主要著作:
《论科学与艺术》("1749")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新爱洛伊斯》("1761")
《社会契约论》(《"民约论"》)("1762")
《爱弥儿》("1762")
《山中书简》("1763")
《忏悔录》("1788")
1750年,38岁的卢梭出版了《论科学和艺术》,从而一举成名。他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成了法国大革命的战斗口号。
卢梭自由观内容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一章开篇即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却处处受到社会重荷的压抑,其原因何在?这便是问题的开始。卢梭将自由分为天然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正是因为自然
状态下的人们生来就有的天然的自由因不平等的出现而被破坏,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恢复人类本应该享有的自由,实现社会的自由,进而实现道德的自由,使人们成为更有道德的公民。他认为,社会秩序并非出于自然,而是人为的,即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卢梭认为,对于人类而言,自由是固有的本质,但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意义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排除个人私自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使人具有“社会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受制于公,但是,依照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意志既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因此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这样,人获得了道德的自由——自律,而使人成为真正的自己的主人。卢梭显示了在确保公民的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同时,他把这个主权概念,提升为人类道德价值的泉源,而非仅局限于政治制度的原理之中。
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写作背景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进修,卢梭早在1743年游历威尼斯时即已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后来,其观点由于对道德风尚进行历史研究而大为开阔,并意识到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是政治问题,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因此卢梭认为什么是可能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就可以转化为如下问题,什么是适合于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并且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卢梭原计划写一本名为《政治制度论》的书,
本打算系统地论述政治制度的问题,并于1753年开始草拟该书,但到1761年,卢梭完成《新爱洛绮思》后,考虑到这部书的写作所需时间太长,于是转而决定放弃这本书,把其中可以独立的部分抽出来,于是最终形成了《社会契约论》。给我的启示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与之相关的解释是:“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由此可以清理出一条基本的人权假设:人有天赋的自由权。但是,总有人因懒惰与怯懦而倾向于放弃自己的自由。针对这个难题,康德专门写《什么是启蒙运动》,为“启蒙运动”辩护和呐喊。他所理解的“启蒙”,“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大量的人因“懒惰和怯懦”而宁愿放弃自己的自由。
有关“自由”的经典议论对学校文化的提示是:好的学校文化总是尊重人的本性、维护人的自由,并催促人承担自由的责任;坏的学校文化总是破坏人的本性、压制人的自由或听任人因懒惰与怯懦而放弃自己的自由。
“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但是,“自由”会隐藏两个危险:一是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会干扰另一个人的自由;自由必然到导致竞争与冲突,在竞争与冲突中,总有人希望压制、控制他人。
可是,按照“人生而自由”的天赋权利这条原则,每个人都有自由行动的权利,或者说,每个人都享有不受他人压制、控制的自由。
可见,自由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任由我自己”、“自己做主”,可简称为“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自由行动、自由做事的自由;第二个原则是“自由面前人人平等”,可简称为“平等原则”:每个人既享有“自己做主”的平等权利,也享有“免受他人压制”的平等权利。当人与人之间的自由行动发生冲突时,“免受他人压制”的“平等原则”就派上用场。显然,平等原则是自由原则的前提和底线。如果越过来这个“底线”(即“平等”原则),人类就会因为彼此无限制地追求自由而陷入混乱、争执、战争。
“平等”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可以凭借自己的出身、智力、职业、身体、性别等差异而享有特权;可是,在现实的公共生活领域中,总是有人希望凭借自己
的出身、智力、职业、身体、性别等差异而享有特权。即便康德那样的人,也曾经相信智慧的人可以蔑视无知的群众,直到读了卢梭的作品后,康德才纠正这个倾向:“我渴望知识,不断地要前进,有所发明才快乐。曾经有一个时期,我相信这就是使人生命有其尊严。我轻视无知的大众。卢梭纠正了我。我意想的优越消失了,我学会了尊重人,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那样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有的权利。”
我们无法猜想康德本人究竟纠正什么程度,但我们知道:作为“知识分子”,他因为拥有知识而探求知识的特殊生活,很容易鄙视、轻视“无知”的或“少知”的大众。
这也正是学校教育中常见的危机:做教师的人,他很可能因为自己“闻道有先后”而鄙视学生的“无知”与“少知”;教师很容易因为学生的频繁出错而取消学生亲自探究知识的权利,以教师讲授取代学生的自学;教师很容易因为学生的“慢速度”的求知活动而直接告诉学生相关知识的答案。
如果教师取消了学生“犯错”或“试错”的自由,那么,这个教师本人就犯了两个的错误:他犯的第一个错误是,他剥夺了学生“自由”求知的权利,紧接着,他犯的第二个错误是,他取消了学生所应该享有的师生之间的“平等”权利。
但是,“民主”总是困难的。原因是,“精英”一旦被选举为管理者,他们就容易以“超凡脱俗”、“惟我独尊”的权威自居。这些“精英”总希望动用自己的出身、智力、职业、身体、性别等差异来享有“专制”和“独裁”的特权。“专制”、“独裁”是“民主”形式的异化。民众原本希望从自己的群体中选举几个人来代理自己的利益纷争,没想到选出自己的“代理人”之后,这些“代理人”竟然“鄙视”大众进而“不为民做主”,更可怕的是,那些“不为民做主”的“代理人”一旦成为管理者,他们容易迅速积聚权利而压制、控制大众的选择权利,让自己长期的“专制者”(专门的统治者)。在专制状态中,也还是有自由的:统治者一个人有自由,被统治者失去自由。
看来,如果自由没有“平等”作为底线和前提,将导致可怕的“独裁”与“专制”。如果追求“民主”的正常状态,“自由”必须以“平等”作为底线和前提。
有“自由精神”(“自由精神”与“个人主义”几乎是相同的词语)的人必重视“自我”的权利而保持自由的、热情洋溢的、豪情满怀的竞争状态。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