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核原则审核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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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标题: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
系别:经济贸易系
专业:国际贸易实务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如今,对外贸易已然成为国际经济交流的主要手段之一,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应用与发展,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关联。随着贸易的扩大,贸易伙伴的增多,对贸易伙伴的商业信用缺乏足够了解时,出口信用证则立即得到广泛的使用,它已经成为对外贸易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当然,为了避免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持有的单据不符而造成收汇上的困难,出口方收到信用证时要逐条审核,如发现与合同不符且无法接受的条款时,可以要求进口方进行修改。
本文主要是从信用证的定义、审核原则等方面来阐述它在贸易中的重要性,同时,认真审核信用证并且有效的处理审核中遇到的问题,这些都是信用证对贸易进行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信用证;审核原则;审核要领
目录
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1)
摘要 (2)
目录 (3)
引言 (4)
1信用证的概述 (4)
2信用证审核原则 (5)
3信用证审核要点 (5)
4修改信用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9)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
引言
如今,国际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额急剧扩大,贸易活动范围遍及全球。在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所以信用证结算也是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是由于信用证具有单据买卖的特性,脱离基础合同进行收汇,而且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是出口企业要求银行付款的前提,而单据的提交更以信用证的审核为前提。
1信用证的概述
1.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或进口方)的请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或出口方)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国际商会第600 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UPC600)对信用证给出了如下简明的定义:“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明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该定义除了强调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确定的以及不可撤销的之外,还表明开证行的付款或兑付必须是在受益人提示信用证规定的且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1。
1.2 信用证特点
1.2.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PC600 第7条B款规定,自信用证开立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开证行必须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的拒付只能以单据上存在的有效不符点为理由。
1.2.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它独立于合同之外的
信用证的开立以合同为基础,但是一旦开出,它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不受合
同的限制。所以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等,银行一律都不过问。
3)信用证业务操作是一种纯粹的单据化业务。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纯粹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中可能涉及的货物、合同、服务或者履约行为,处理过程中不管单据是真是假等。所以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的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业务,而并非是货物。
2信用证审核原则
银行要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单证之间无不一致可谓相符,问题是相符到何种程度才算一致。对于信用证的效期、晚装船这类“硬”不符点,一般不存在争议,然而对于印刷错误、拼写错误、字母遗漏等是否可以构成拒付的不一致,就颇有争议。长期以来,出于对“表面相符”的不同理解,判断单证相符形成了“严格一致”与“实质一致”两个原则。总的来说,抽象的谈论审单原则的内涵并无意义,而应将其结合在具体的案例中去解释。
2.1严格一致原则的一般理论
所谓“严格一致”,即ICC所说“镜像”原则,主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要像镜子一样逐字逐句的完全相同,其基本含义是指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在名称和内容上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2。
尽管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不承担监督买卖双方如何履行基础合同的责任。即银行不能因为任何基础合同的原因,来对抗受益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一致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开证申请人就无权提出异议。但在早前的银行审单中“严格一致”这一手段并未被成功使用。毫无疑问的是,银行是“严格一致”原则的倡导者和受益者。
用“严格一致”解释“表面相符”使银行的审单义务趋于最小,在信用证交易中,接受单据的银行只能严格按照所授的各项条件,才能够获得偿付。
2.2实质一致
所谓实质一致,即允许单据有不一致对申请人造成伤害的差异。梅格拉认为:“‘严格一致’”并不应用于信用证和单据的“I”上的一点或“t”上的一横或明
显的打字错误3,并且认为“由于单据和信用证二者言语的多样性,教条化和一概而论都是不可能的”。虽然这种主张只要银行找出明显的不符点,而实际上有时候是很难判断出来的,例如打字的错误等。
实质一致的要求的提出并非要使银行处于两难境界,而是使单据审核回归到信用证制度设计的初衷。总体而言,信用证制度是在银行的主导之下确立并运行的,其设计的目的是让银行愿意提供信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的同时能控制自己的风险。表面相符也该为规避银行风险服务,一旦规避风险的目的达到,即应重新归属商业现实。当然信用证的受益人则倾向于“实质一致”原则,因为实质一致使得银行承担更多责任,迫使银行在“严格一致”核对单据内容及描述的基础上,去进一步判断单证不一致之处的法律意义——即是否构成拒付的不符。
3信用证审核要点
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审证任务是由通知银行和出口企业共同承担,只是审核侧重点各有不同。
通知银行审核内容主要在于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及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和付款责任等。经过审核如果确定信用证是真实的,通知银行应做出“印签相符”之类的字样;然而对于不能保证真实性的信用证,通知行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说明信用证无法鉴别,如果仍然决定通知受益人,通知银行则要告知受益人信用证的真实性不能够得到有效的鉴定。
而出口商的审核重点在于信用证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一致,审核的依据主要是买卖合同和UCP600。因为信用证虽然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但其本身却是一个独立的文件,银行方面只凭信用证行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1从信用证自身出发遵循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4
随着银行、保险行业以及运输行业的发展,2006年10月的ICC秋季会议上,各个国家商会代表通过了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6年修订本),在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
在新修订的UCP600中又比之前的多了一项要求,就是“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在UCP600中第14条款的规定中:“单据中的数据,在与单据、信用证的本身及国际标准银行在实务中参照时,不需要与单据中的数据或信用证3刘玲陈岩.跟单信用证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