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成本核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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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成本核算
一、煤炭成本核算项目系数规定过于僵硬
煤炭成本是煤炭生产实际耗费的反映。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内容是生产过程中的投入,这也是市场经济的需求,企业会依据实际需求主动决定其投入多少。煤矿开采条件差异较大,各个企业所采用的人力物力及设备开采技术不尽相同,企业之间煤炭产品成本的差异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如实反映其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是企业成本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达到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如今的煤炭成本核算管理措施对沉陷治理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等提取标准规定过于僵化,这种看似合情合理的规定从某些方面虽然也体现出了不同矿井开采条件的差异性,按类别制定了标准,然而其实际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现行煤矿企业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日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提取。提取标准为河北、山西、江苏等省(区)煤矿,吨煤8。5元;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元;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元;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元。由于煤矿井下开采条件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当遇到井下地质条件变化特别大的情况,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受到了极大影响,采掘关系失调在所难免。而提取的维简费将为核销的投资损失和矿井建设的前期费用以及矿井建设期间的其他支出买单。
二、煤炭企业的成本支出未体现煤炭的资源成本
煤炭企业生产的先决条件是煤炭资源,而在现今煤炭企业
的成本中几乎没有体现资源成本。国有煤炭企业的煤炭资源划拨方式是通过行政划拨给国有煤炭企业作业进行开采的。国家要求煤炭企业开采前购买采矿权,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所需要的缴纳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是在矿产资源价值理论提出之后。而由于采矿权评估方法的局限性,煤炭资源的实际价值远远超出吨煤的资源成本。根据矿产资源权益理论,国家拥有矿产资源权益,对矿产资源要取得收益,采矿者自身所花的代价可“资本化”(即分期转入产品成本,从其收入中不断得到收回)。如果资源成本不在成本中体现,将直接影响煤炭成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成本项目中没有列示环境治理支出加大
煤炭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是比较严重的,关键体现在污水排放、煤矸石露天堆放、锅炉废气排放等。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关注,也相应的提高了标准。增建了众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矿区,也付出了巨额的环境治理费用。此外,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在煤炭的开采与加工过程中也是在所难免的。现今煤炭成本核算框架中,没有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治理费,只有一项塌陷补偿费,实际上每个矿井或多或少都会支付一些环境治理方面的费用。根据环境会计理论中所说,环境法规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企业经济活动,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且要落实到会计实务中,会计要将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财务影响置于自己的工作范围之内。如果不考虑环境问题的存在所造成的影响,会使得许多资产的价值可能已经大大降低了却仍按原始价值核算,也可能有一些或有负债的出现没有得到反映,许多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环境损害没有体现出来,于是夸大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误导企业以牺牲将来环境质量来取得当期经济收
益。把环境治理支出计入成本,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并考核经营责任,力求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煤炭企业的成本支出未体现煤矿企业的退出成本和费用
众所周知,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由于资源枯竭所有的煤矿都会因此倒闭。而煤矿在关闭之前,需要动用大量的资金费用,其中包括用于转产和人员安置,然而诸如这些费用煤炭企业目前还不能预先计划载入成本,所需的资金没有来源。煤炭企业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积累退出的转产资金和为建设新的矿井和其他的多样化经营的大量投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