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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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汇票-案例分析

汇票-案例分析
案例3
•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10年5月5日开出一 张50万元的商业汇票。B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 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 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 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 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以支付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 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 E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 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①C公司以欺诈 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 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 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 请问: (1)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诈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 付票款,为什么? (2)A公(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 效力?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哪 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期限如何?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答:有效。因为根据1980年公约第7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者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合同法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箱香烟,货款为50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在其香烟上加贴“红塔山”商标,以便甲方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问:
2.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因为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该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3.不一致。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这一
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虽然存在着具体的差异,但原
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12日上午9时止。6月11日,被告将房屋卖给约翰。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此消息,便于
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与被告。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1.不成立。英美法中,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票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再也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泯灭,原因关系不泯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票据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票据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A公司的开户银行C银行承兑。

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持有该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遂将A公司、B公司和C银行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律分析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自票据交付之日起取得。

”本案中,E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了汇票,且未违反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故E公司自取得汇票之日起享有票据权利。

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本案中,E公司持有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C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B公司作为背书人,均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也未注明不得追索。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E公司持有汇票,享有票据权利;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A公司和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C银行支付E公司100万元货款,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法中的承兑、付款、背书、追索等法律问题。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关于汇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汇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长期合作关系。

2018年3月,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订购一批原材料,双方约定货到付款。

2018年4月,乙方按照约定将原材料交付甲方,甲方签收后向乙方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乙方。

该汇票由甲方开户行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出具,并在汇票上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

汇票到期后,乙方持汇票到银行办理转账,但银行以汇票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

乙方遂将甲方和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方和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争议焦点:1. 汇票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一、关于汇票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汇票在出票时,甲方已在汇票正面注明了付款日期,并在背面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并签名盖章。

因此,该汇票在出票时已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瑕疵。

二、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负有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出票行,在汇票到期后应当依法支付汇票款项。

然而,银行以汇票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三、关于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甲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对汇票的付款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持票人之间,因汇票的签发、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发生的债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应当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汇票款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汇票款项100万元,甲方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汇票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汇票是否存在瑕疵以及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并签名盖章。

法律_票据案例(3篇)

法律_票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王某(以下简称“王某”)案由:票据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王某提交了一张由其本人签发的汇票,作为贷款的担保。

该汇票的面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王某本人。

同年5月,王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遂向王某催收。

王某表示无力偿还贷款,并提出可以转让该汇票作为还款。

银行同意接受汇票作为还款方式。

2019年6月,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持有该汇票。

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

2019年7月,银行在办理汇票贴现时,发现该汇票存在瑕疵,即王某在签发汇票时未填写完整的收款人信息。

银行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拒绝接受该汇票。

张某、李某得知此事后,均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王某在签发汇票时未填写完整的收款人信息,是否构成欺诈?2. 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3. 银行接受李某持有的汇票,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四、法院判决1. 关于王某未填写完整收款人信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收款人应当填写完整。

王某在签发汇票时未填写完整的收款人信息,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构成欺诈。

2. 关于张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取得汇票时,并未对王某的欺诈行为知情,且支付了对价,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 关于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汇票贴现时,并未发现汇票存在瑕疵,且在取得汇票时支付了对价,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赔偿张某、李某因汇票瑕疵所遭受的损失;2. 王某向张某、李某支付相应的利息;3. 银行有权接受李某持有的汇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纠纷、善意取得等多个法律问题。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长期合作伙伴,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经常使用汇票进行结算。

2019年10月,王某向李某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李某。

汇票上注明:“本汇票于2020年10月1日到期,逾期不付款,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收到汇票后,于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汇票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汇票无效的后果。

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以王某出具无效汇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汇票金额的赔偿、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2. 答辩阶段: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否认汇票无效,认为其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3. 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汇票原件、出票人账户信息、银行汇票申请书、汇票签发记录等;-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银行拒绝付款通知书、银行查询结果、汇票复印件等。

4.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双方就汇票的有效性、出票人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院判决:1. 汇票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等信息完整,汇票记载的事项真实、明确,故该汇票合法有效。

2. 出票人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确保汇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本案中,王某出具的汇票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故不应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责任。

3. 被告李某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收到汇票后,未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导致汇票到期后无法正常兑付。

李某作为收款人,应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汇票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合法性: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其合法性是票据行为的核心。

银行汇票案例分析

银行汇票案例分析

• 一审审理期间,朱XX明确表示其取得汇票未支付对价,是 代表原告行使持票人权利。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在 收款人未背书的情况下,仅以服饰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身 份证复印件,即将汇票款项划至服饰公司帐户,违反了有 关银行结算规定,对纠纷的产生负有主要责任。服饰公司 在银行汇票背书栏中加盖其公司公章,且由于中国某银行 二支行的疏漏,以此汇票取得50万元,不符合有关规定, 对纠纷的产生负有相应责任。

• 注意事项 •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须同时提交兑付行,两者 缺一无效。 • 二、收款人直接进帐的,应在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 留银行印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件。
江都某贸易公司明知服饰公司收到50万元系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结算差错所致却不提出异议并在服饰公司实际收到50万元中介费的基数上继续支付转让费且收下了服饰公司为此开出的收据足以表明其认可了中国某银行二支行错付的50万元实际充抵其根据转让协议应向服饰公司给付的转让费
银行汇票案例分析
原告:江都某贸易公司。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南 京分行第二支行(以 下简称中国某银行二 支行)。 第三人:南京某服饰工 艺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服饰公司)。
办理汇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 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 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 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 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汇票应当记有下列内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 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 票人签章。这些内容为汇票有效的必要条件。汇票上应当 明确记载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被告中国某银行二支行辩称:江都某贸易公司并非本案 所涉汇票的收款人,不应作为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其 在办理该笔银行汇票业务时,朱XX称此款系服饰公司 所有,并提供了服饰公司介绍信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且汇票上收款人帐号栏填写的是服饰公司的帐号, 故其有理由认为汇票收款人系服饰公司。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服饰公司述称:其取得 该份汇票是基于与原告的转让协议。在转让协议履行 过程中,经与朱XX协商,才将该50万元打入服饰公司 帐号。事后,原告也收下了其开出的正式收据。故不 同意承担返还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分析中小企业的票据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分析中小企业的票据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分析中小企业的票据管理在现代商业运作中,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交易中,尤其是在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中。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和资金短缺,票据管理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银行承兑汇票案例,探讨中小企业在票据管理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

1. 案例背景某家中小企业,名为A公司,是一家新兴的制造业公司。

为了扩大业务规模,A公司需要资金支持,于是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与供应商进行交易。

然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A公司遇到了许多与票据管理相关的问题。

2. 案例分析2.1 票据使用不规范经查,A公司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例如,票据签发人与公司实际负责人不一致,票据背书不明确等。

这些不规范的操作可能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性,增加公司的法律风险。

2.2 票据处理流程不畅A公司的票据处理流程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票据的存折管理混乱,导致审核和核销的时效性不高。

此外,公司内部对于票据的流转过程缺乏明确的规定,容易引发票据丢失或被盗用的风险。

2.3 资金利用率低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较长的到期日,A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资金。

这导致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低下,影响了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3. 案例分析结果与对策3.1 规范票据使用和管理为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A公司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确保操作人员了解票据的使用规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加强对票据签发人和背书人的认证,确保票据的有效性。

3.2 优化票据处理流程A公司应优化票据的处理流程,确保票据在存折管理、审核和核销等环节的高效进行。

通过建立合理的票据流转规则,加强对票据存放的监控,降低票据遗失和盗用的风险。

3.3 提高资金利用率对于资金利用率低下的问题,A公司可考虑与银行合作,制定更加合理的资金管理方案。

例如,与银行洽谈缩短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或通过票据贴现等方式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

银行承兑汇票法律案例(3篇)

银行承兑汇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银行第三人: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因业务往来,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丙公司,收款人为甲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

甲公司持有该汇票后,向乙银行提示付款。

乙银行在审核后,未发现任何问题,按照规定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

然而,乙银行在汇票到期时,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银行支付票款。

二、争议焦点1. 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票款?2. 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法院判决1. 乙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款。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发现任何问题,已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因此,乙银行无权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2. 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取得汇票后,按照规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提出异议。

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主要围绕承兑人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票款以及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展开。

1. 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承兑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无权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2. 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取得汇票后,按照规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提出异议。

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五、启示1. 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商业汇票真实法律案例(3篇)

商业汇票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银行(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业汇票纠纷基本案情: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由被告提供贴现服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被告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日。

原告在汇票上注明了被告作为收款人,并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

然而,在汇票到期后,原告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支付票款。

被告遂向原告催收,但原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遂于2020年1月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汇票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汇票票款的义务?2.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汇票票款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和日期向收款人支付票款。

本案中,原告作为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时未能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支付汇票票款的义务。

2.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出票人未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和日期支付票款的,应当向收款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原告在汇票到期后未能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汇票票款100万元;2. 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业汇票纠纷案件。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法律启示:1. 出票人应当严格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和日期支付票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弥补其因出票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汇票诈骗案例解析

汇票诈骗案例解析

汇票诈骗案例解析(正文部分)一、案例描述汇票诈骗是一种经常发生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行为。

下面将通过分析一起实际案例来解析汇票诈骗的具体过程和防范措施。

二、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一个中小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

中小企业需要采购一批原材料,供应商提出了使用汇票的支付方式。

供应商声称他们是正规的商家,并且提供了一些所谓的合作证明和银行资料。

然而,事实上他们却是一伙诈骗团伙,利用汇票诈骗手段骗取了中小企业的财物。

这伙诈骗团伙首先通过渠道了解到中小企业有采购需求,然后他们假冒成一个正规的供应商,与中小企业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中约定采用汇票支付方式,并约定货款支付给供应商的指定账户。

中小企业在交付货物后,按照约定向供应商发放了汇票。

不久后,中小企业收到了一封来自银行的通知,银行告知他们所开出的汇票因为不支付的原因而被拒付。

中小企业赶紧联系供应商,却发现对方已经消失无踪。

经过彻查,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合作证明和银行资料全部是伪造的,而真正的厂家和银行与此事并无关联。

诈骗团伙蓄意制造了一种假象,骗取了中小企业的货物和财产。

三、汇票诈骗的手法汇票诈骗是一种利用汇票支付方式进行的诈骗手段。

诈骗团伙常常制造一个符合常规的交易环节,让受害者难以察觉诈骗的真相。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汇票诈骗手法:1. 假冒合作伙伴:诈骗团伙会伪造合作伙伴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文件,使其看起来具有可信度和正规性。

2. 强制支付:诈骗团伙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受害者使用汇票支付货款,使其无法退回或撤销交易。

3. 银行合作:诈骗团伙会制作假银行资料和合作证明,以此瞒骗受害者,并向其发送假冒银行通知等。

4. 快速消失:一旦诈骗得手,诈骗团伙会立即消失,使受害者无法追踪和找回损失。

四、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汇票诈骗,我们需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在与供应商合作之前,要仔细核实对方的资质和信誉,建立可靠的合作关系。

2. 定期更新银行信息:经常与银行沟通,确保所使用的银行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货物,并由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A公司作为货款收款凭证。

然而,在汇票到期日前,A公司却拒绝支付票款,并以票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承兑汇票。

B公司因此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强制执行汇票支付。

二、案件分析1. 票据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凭证,具有强制执行力。

汇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开具并承诺按照指定金额向收款人支付的票据。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收款人,A公司作为付款人,汇票是一种有效的支付凭证。

2. 拒绝承兑的理由A公司声称汇票存在瑕疵,拒绝承兑。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承兑人可以拒绝承兑的理由包括票面瑕疵、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票据未按照约定交付等。

然而,在本案中,A公司并未提供具体的瑕疵内容,也未说明汇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未按约定交付。

因此,A公司的拒绝承兑理由缺乏合理性。

3. 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票据支付。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由于A公司的拒绝承兑理由缺乏合理性,法院有可能支持B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要求A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三、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条:票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凭证,具有强制执行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汇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开具并承诺按照指定金额向收款人支付的票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票据承兑人可以拒绝承兑,但应当立即通知持票人,并说明拒绝承兑的理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票据支付。

四、结论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汇票是一种有效的支付凭证,具有强制执行力。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

2010年,甲公司因出口业务需要,向乙公司支付了一笔运输费用。

为了方便结算,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丙公司。

汇票上注明:“本票到期后,由甲公司无条件支付。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2011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甲公司款项。

甲公司为了追回款项,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戊公司收到汇票后,发现丙公司已经破产,无法向其支付款项。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 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戊公司开具的汇票上明确记载了到期日,即甲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后向戊公司支付款项。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应当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背书人,将其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然而,乙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并未注明其责任,因此,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三)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丁公司并未对汇票进行承兑,因此,丁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丁公司作为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票据法律制度中的汇票、背书、承兑等概念。

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承兑汇票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也是一种对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

以下我们将以一起典型的承兑汇票诈骗案例为例,来分析其案发经过、特点以及预防措施。

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一家供应商购买了大量原材料,但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供应商提出接受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公司为了尽快解决资金问题,同意了供应商的要求。

然而,在到期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承兑汇票,最终导致了一场恶性的经济纠纷。

这起案例中,公司利用了承兑汇票的特点,采取了欺诈手段,给供应商造成了
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商业信誉。

为了预防承兑汇票诈骗案例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
首先,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避免使用过
多的承兑汇票,尽量选择更加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

其次,企业在接受承兑汇票时,应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避免
与信用状况不佳的企业合作,降低风险。

此外,企业在出具承兑汇票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确保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被他人利用漏洞进行欺诈。

最后,一旦发生承兑汇票诈骗案例,企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警方
进行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维护金融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和预防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承兑汇票诈骗的危害和特点,加强预防意识,有效避免类似案例的发生,维护企业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希望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加强对承兑汇票诈骗的认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汇票骗局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汇票骗局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汇票骗局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汇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使用。

然而,不法分子利用汇票的便利性进行诈骗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汇票骗局案例,揭示了汇票诈骗的常见手段和防范策略,以期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减少经济损失。

案例背景:2023年,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公司A与一家外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B公司通过汇票支付货款。

A公司在收到B公司开出的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发货。

然而,货物发出后,A公司发现汇票无法兑现,经调查发现,B公司使用的是伪造的汇票。

案例分析:1. 诈骗手段分析:- 伪造汇票: B公司伪造了一份看似合法的汇票,其上印有虚假的银行印章和签名。

- 虚假身份: B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公司信息和身份资料。

- 利用信任:在合同谈判阶段,B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建立了信任,使A公司放松了警惕。

2. 诈骗过程:- 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A公司进行沟通,表现出强烈的购买意愿。

- B公司提供了一份伪造的银行信用证,以增加其可信度。

- A公司在未进行充分核实的情况下,接受了B公司开出的汇票,并按合同发货。

- 发货后,A公司试图兑现汇票,却发现汇票无效。

3. 损失评估:- A公司损失了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并且由于汇票无法兑现,还损失了应收的货款。

4. 防范策略:- 核实对方身份:在签订合同前,应通过多种渠道核实对方公司的合法性和信誉。

- 使用正规渠道:应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汇票的开具和验证。

- 谨慎对待信用证:对方提供的信用证应通过银行进行核实,避免使用伪造的信用证。

- 风险意识:增强风险意识,对于大额交易,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

5. 法律途径:- A公司在发现被骗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援助。

- 同时,A公司应联系律师,探讨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追回损失的可能性。

6. 总结与建议:- 汇票诈骗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企业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高员工的防骗意识。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3篇)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载明付款银行为C银行。

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持汇票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C银行以A 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向其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银行支付汇票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其已向B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未将货物交付,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法律分析(一)票据权利与义务1. 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依法享有的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

在本案中,E公司作为汇票的最后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

2. 票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承担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在本案中,C银行作为付款人,承担票据义务。

(二)票据行为1. 出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票行为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票据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已依法签发票据,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 背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背书行为是指持票人依法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均依法行使了背书行为。

(三)票据责任1. 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时支付票据金额。

在本案中,C银行作为付款人,未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据金额,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C银行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

关于承兑汇票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承兑汇票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承兑汇票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某,男,某市一家银行的行长。

2019年5月,张某所在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李某所在银行申请开立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张某在汇票上注明了付款期限为60天,并在汇票上签章确认。

李某作为该银行行长,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并在汇票上签章确认。

2019年7月,张某持该汇票向李某所在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汇票上李某的签名与银行档案中的签名存在差异。

银行遂拒绝支付汇票款项,并告知张某需解决签名差异问题。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李某的签名差异是笔误,不应影响汇票的效力。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1. 汇票上李某的签名是否存在笔误,是否影响汇票的效力?2. 银行拒绝支付汇票款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汇票签名差异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的签名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签名存在笔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签名的规范性,但并不影响签名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李某的签名虽然存在笔误,但签名的基本要素齐全,且李某对签名笔误并无否认,可以认定李某对该笔误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银行拒绝支付汇票款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在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及时审查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本案中,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签名存在差异,有权要求持票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银行在收到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对该笔误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银行在收到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汇票款项。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承兑汇票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汇票签名的真实性:汇票签名是汇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实性与汇票的效力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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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案例分析【篇一:汇票案例分析】【期刊名称】票据典型案例评析【英文标题】 analysis and comment on typical case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作者】【作者单位】【分类】【期刊年份】【期号】 3【页码】 56 【摘要】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城市、全国的金融中心,金融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违法犯罪也将逐渐增多。

为了适应这个形势,本刊约请有关学者就有关金融纠纷和金融违法犯罪方面的案例,分票据、证券、信用卡、信用证、期货、信托、保险、货币等专题作研究评析,在“金融案例研究”专栏中陆续发表,借以增强金融界防范金融风险意识,拓展法学界的研究领域,为金融司法实务提供启示。

我们热忱欢迎大家关心、支持这个栏目,并多多赐稿。

这一期集中发表一组票据案例,其中有的案例探讨如何理解票据特征,有的案例事实比较特殊,其处理结果值得进一步研究,有的案例研讨罪与非罪界限。

票据案例很多,作者以其个人学识选择典型案例并作出分析点评。

我们希望本组案例对读者研究票据理论,研究票据司法实务有所收益。

【全文】【】案例一: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案[案情]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贷,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贷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贷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偿还了600万元贷款的本息,甲银行也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焦点]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评析]显然,此案所涉及的四方在不同程度上均有违法行为。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至于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均为各自利益参与了这一票据违法活动。

我国《》第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此案所涉及的票据活动显然违反以上法律规定。

那么,在这一前提下,甲银行所签发的两张汇票是否有效?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支付票款?我们认为:确认本案汇票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区别票据原因和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是指由民法调整的授受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原因和票据关系是彼此相分离的,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尽管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脱离原因而独立存在,立即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无须证明票据原因的存在和有效,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为理由进行抗辩。

也就是说,不管票据原因有效与否,都不影响票据关系效力。

本案没有涉及真实商品交易关系,所签发的属于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可见票据原因是违法的,但是不能认为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是无效的。

法律虽有“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的规定,但是,并无“已经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无效”的含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只要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是合法有效行为。

在本案中,从实质要件看,甲银行作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显然具有出票和承兑的票据能力,对于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的情况是知情的,不存在受人蒙骗的事实,所以不能认为其出票和承兑的意思表示是违背意愿的;乙银行作为该汇票的债权人,并无以恶意或欺诈等违法行为而取得汇票。

从形式要件看,其签发的承兑汇票具备合格的票据形式和必要的文义内容,承兑签名印章真实。

至于没有填写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等,并不影响汇票本身效力。

所以,应该认为甲银行所出具的两张汇票是有效的,由此而建立的票据法律关系应得到票据法的承认和保护。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汇票经承兑后,承兑银行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甲银行应该对其出票和承兑行为负责。

乙银行对于票据原因违法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票据关系上,汇票经其贴现之后,它即成为汇票的债权人,甲银行为汇票的债务人。

在汇票到期日,甲银行拒绝付款,违反了银行结算的规定,乙银行有权要求甲银行支付票款。

案例二:空白转帐支票被人冒用案[案情]某日,一位青年手持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来到某市电子商厦要求购买电脑、相机等物,价值50万元。

电子商厦售货人员发货以后,以此转帐支票前往银行转帐,但是,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行退票。

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但是,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中国银行1—1213440号转帐支票已经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货款。

经查,这张空白转帐支票是该商务公司为报关而开具,一个月前遗失,商务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

但是,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

电子商厦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货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

[焦点]空白转帐支票被人冒用由谁承担票据法律责任?[评析]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

我国空白票据主要是指空白支票。

由于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根据票据法的原理,一般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加之空白票据从未完成状态到完成状态,可能遭受遗失、被人冒用等不确定风险,所以,空白票据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的票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白票据,但是银行从结算管理的角度,是禁止开具空白支票的。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开具空白支票”;《转帐支票使用须知》也一再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应该认为,签发空白转帐支票是违法的。

在本案中,商务公司无视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是违法的行为。

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厦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出票单位支付货款。

商务公司由于违法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为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是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票据风险,对此商务公司是应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货款。

(如果查获冒用支票的人,商务公司可以向其追偿。

此外,冒用他人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另行处理。

)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效的。

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涉及票据声明作废。

单方面地声明支票作废,既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也不能为自己免除责任,支票作废声明只是一种提示,没有法律效力。

商务公司违法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并且造成支票失控,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三:空头支票遭银行退票案[案情]某实业公司因经营需要,急需资金,可是帐面只有9万余元资金剩余,经过多番催讨,向某投资公司收回了以前的投资款120万元。

3月1日,该实业公司将收到的120万元转帐支票交存其开户银行(以下称甲银行)。

3月2日,这张转帐支票被投资公司的开户银行(以下称乙银行)退票,其理由是:支票空头,存款不足。

但是,据查当日投资公司帐户存款余额是138万,足以支付120万元还款。

实业公司自信120万转帐支票可以及时划拨入账,在不知被退票的情况下,遂于3月5日开出两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78万元和34万元。

甲银行因其帐户内存款只有9万余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帐支票,也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向持票人退票,并对实业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实业公司不服,遂起诉两银行。

[焦点]本案所涉及的转帐支票是否是空头支票?[评析]本案中涉及的三张转帐支票是否是空头支票,关系到银行的退票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应当承担票据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对于空头支票,银行有权作出退票处理。

倘若不是空头支票,且无其他正当理由,银行擅自退票,则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首先,某投资公司签发的120万转帐支票是否空头支票?显然,这张支票不是空头支票。

因为事实表明划帐之日其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有138万元,足以支付。

乙银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退票,没有正当理由。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必须恪守信用,履行付款,不得拒绝受理客户正常结算业务。

在本案中,投资公司和实业公司的还款业务,属于企业间开展的正常合法业务。

乙银行无正当理由退票,违反了银行的结算制度。

其次,某实业公司签发的78万元和34万元两张转帐支票是否空头支票?从表面看,该实业公司签发两张转帐支票之日,帐户内的存款只有9万元,不能支付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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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汇票案例分析】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的布料。

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银行某分行。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

理由是: 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

分析:银行的看法是正确的,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行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所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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